內容簡介
本書將「法學緒論」定位為「對於法律之概念、內容及其一般之原理原則,以至於法律思想等,加以初步之介紹者」,共分十二章:第一章〈法律之概念〉、第二章〈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第三章〈法律之淵源〉、第四章〈法律之分類〉、第五章〈法律之效力〉、第六章〈法律之解釋〉、第七章〈法律之適用〉、第八章〈法律之制裁〉、第九章〈法律關係〉、第十章〈法律之結構及內容〉、第十一章〈法律之進化及法系〉、第十二章〈法律思想簡史〉。文字力求通順,敘述力求扼要,並儘量舉例說明,以幫助了解。總之,本書允為法學之最佳階梯,乃學習法律之津樑。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鄭玉波
學歷/
日本京都帝國大學畢業
經歷/
司法院第四屆大法官
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民法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
黃宗樂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日本國立大阪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系主任暨法律學研究所所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及法律學研究所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臺灣法學會及其前身中國比較法學會理事長
臺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
臺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臺灣教授協會會長
總統府國策顧問、總統府顧問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四、五屆主任委員
凱達格蘭學校校長
鄭玉波
學歷/
日本京都帝國大學畢業
經歷/
司法院第四屆大法官
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民法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
黃宗樂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日本國立大阪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系主任暨法律學研究所所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及法律學研究所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臺灣法學會及其前身中國比較法學會理事長
臺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
臺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臺灣教授協會會長
總統府國策顧問、總統府顧問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四、五屆主任委員
凱達格蘭學校校長
目錄
修訂二十二版序
修訂十五版序
修訂八版序
第一章 法律之概念 一
第一節 法律之語源 三
第二節 法律之定義 四
第二章 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 七
第一節 法律與道德 九
第二節 法律與宗教 一一
第三節 法律與禮儀 一二
第四節 法律與政治 一四
第五節 法律與經濟 一六
第六節 法律與實力 一八
第三章 法律之淵源 二一
第一節 直接法源 二三
第二節 間接法源 二七
第四章 法律之分類 三三
第一節 基於法之成立過程之分類 三五
第二節 基於法之內容之分類 三七
第三節 基於法之適用範圍之分類 四二
第四節 基於法之適用程度之分類 四四
第五節 基於法之資料來源之分類 四七
第五章 法律之效力 四九
第一節 法律效力之根據 五一
第二節 法律效力之範圍 五四
第一、法律關於時之效力 五四
第二、法律關於人之效力 五八
第三、法律關於地之效力 六一
第六章 法律之解釋 六三
第一節 解釋之必要 六五
第二節 解釋之主體 六七
第一、機關解釋 六七
第二、個人解釋 七一
第三節 解釋之技術 七二
第一、文理解釋 七二
第二、論理解釋 七四
第七章 法律之適用 七九
第一節 法律適用之方式 八一
第二節 法律適用之原則 八三
第一、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 八四
第二、行政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 八八
第八章 法律之制裁 九一
第一節 法律制裁之意義 九三
第二節 刑事制裁 九四
第三節 行政制裁 一○二
第一、對公務人員之制裁 一○二
第二、對行政機關之制裁 一○五
第三、對一般人民之制裁 一○七
第四節 民事制裁 一一五
第一、權利上之制裁 一一六
第二、財產上之制裁 一一八
第三、其他之制裁 一一九
第五節 國際制裁 一二三
第一、干涉(公力制裁) 一二四
第二、自助(自力救濟) 一二五
第九章 法律關係 一二七
第一節 法律關係之複合性 一二九
第二節 權利義務之意義 一三三
第一、權利之意義 一三三
第二、義務之意義 一三五
第三節 權利義務之分類 一三七
第一、權利之分類 一三七
第二、義務之分類 一五一
第四節 權利義務之主體 一五四
第一、自然人 一五四
第二、法 人 一五六
第五節 權利義務之客體 一五八
第一、物 一五八
第二、行 為 一六二
第六節 權利義務之變動 一六三
第一、權利義務之發生 一六三
第二、權利義務之變更 一六四
第三、權利義務之消滅 一六五
第四、權利行使與義務履行 一六五
第十章 法律之結構及內容 一六九
第一節 法律之結構 一七一
第二節 法律之內容 一七三
第一、憲 法 一七四
第二、行政法 一八○
第三、刑 法 一八六
第四、民事訴訟法 一八九
第五、刑事訴訟法 一九四
第六、民 法 一九六
第七、商事法 二○四
第八、經濟法,勞動法 二○七
第九、國際私法 二○八
第十、國際法 二○九
第十一章 法律之進化及法系 二一三
第一節 法律之進化 二一五
第一、法律之發生 二一五
第二、法律之發展 二一八
第三、法律之趨勢 二二○
第二節 法系概略 二二一
第一、中華法系 二二二
第二、日本法系 二二五
第三、大陸法系 二二六
第四、英美法系 二二七
第十二章 法律思想簡史 二二九
第一節 中國法律思想 二三一
第一、儒家法律思想 二三二
第二、法家法律思想 二三四
第二節 西洋法律思想 二三八
第一、古代法律思想 二三八
第二、中古法律思想 二四一
第三、近世法律思想 二四三
第四、現代法律思想 二四五
修訂十五版序
修訂八版序
第一章 法律之概念 一
第一節 法律之語源 三
第二節 法律之定義 四
第二章 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 七
第一節 法律與道德 九
第二節 法律與宗教 一一
第三節 法律與禮儀 一二
第四節 法律與政治 一四
第五節 法律與經濟 一六
第六節 法律與實力 一八
第三章 法律之淵源 二一
第一節 直接法源 二三
第二節 間接法源 二七
第四章 法律之分類 三三
第一節 基於法之成立過程之分類 三五
第二節 基於法之內容之分類 三七
第三節 基於法之適用範圍之分類 四二
第四節 基於法之適用程度之分類 四四
第五節 基於法之資料來源之分類 四七
第五章 法律之效力 四九
第一節 法律效力之根據 五一
第二節 法律效力之範圍 五四
第一、法律關於時之效力 五四
第二、法律關於人之效力 五八
第三、法律關於地之效力 六一
第六章 法律之解釋 六三
第一節 解釋之必要 六五
第二節 解釋之主體 六七
第一、機關解釋 六七
第二、個人解釋 七一
第三節 解釋之技術 七二
第一、文理解釋 七二
第二、論理解釋 七四
第七章 法律之適用 七九
第一節 法律適用之方式 八一
第二節 法律適用之原則 八三
第一、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 八四
第二、行政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 八八
第八章 法律之制裁 九一
第一節 法律制裁之意義 九三
第二節 刑事制裁 九四
第三節 行政制裁 一○二
第一、對公務人員之制裁 一○二
第二、對行政機關之制裁 一○五
第三、對一般人民之制裁 一○七
第四節 民事制裁 一一五
第一、權利上之制裁 一一六
第二、財產上之制裁 一一八
第三、其他之制裁 一一九
第五節 國際制裁 一二三
第一、干涉(公力制裁) 一二四
第二、自助(自力救濟) 一二五
第九章 法律關係 一二七
第一節 法律關係之複合性 一二九
第二節 權利義務之意義 一三三
第一、權利之意義 一三三
第二、義務之意義 一三五
第三節 權利義務之分類 一三七
第一、權利之分類 一三七
第二、義務之分類 一五一
第四節 權利義務之主體 一五四
第一、自然人 一五四
第二、法 人 一五六
第五節 權利義務之客體 一五八
第一、物 一五八
第二、行 為 一六二
第六節 權利義務之變動 一六三
第一、權利義務之發生 一六三
第二、權利義務之變更 一六四
第三、權利義務之消滅 一六五
第四、權利行使與義務履行 一六五
第十章 法律之結構及內容 一六九
第一節 法律之結構 一七一
第二節 法律之內容 一七三
第一、憲 法 一七四
第二、行政法 一八○
第三、刑 法 一八六
第四、民事訴訟法 一八九
第五、刑事訴訟法 一九四
第六、民 法 一九六
第七、商事法 二○四
第八、經濟法,勞動法 二○七
第九、國際私法 二○八
第十、國際法 二○九
第十一章 法律之進化及法系 二一三
第一節 法律之進化 二一五
第一、法律之發生 二一五
第二、法律之發展 二一八
第三、法律之趨勢 二二○
第二節 法系概略 二二一
第一、中華法系 二二二
第二、日本法系 二二五
第三、大陸法系 二二六
第四、英美法系 二二七
第十二章 法律思想簡史 二二九
第一節 中國法律思想 二三一
第一、儒家法律思想 二三二
第二、法家法律思想 二三四
第二節 西洋法律思想 二三八
第一、古代法律思想 二三八
第二、中古法律思想 二四一
第三、近世法律思想 二四三
第四、現代法律思想 二四五
序
修訂二十二版序
本書承蒙各界支持與愛護,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修訂第十五版重新排版印行,共發行九刷,而修訂第十六版印行,發行二刷,修訂第十七版印行,發行一刷,修訂第十八版印行,發行一刷,修訂第十九版印行,發行一刷。其間,本書為保持常新,法律一有變動,亦隨即修訂,以提供正確訊息。
第十六版修訂,適逢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部分重要法律於九十四年上半年大幅修正(如刑法),或制定公布(如行政罰法),對我國憲政體制、刑事及行政法制影響頗大。考量本書此次修正幅度不小,爰予重新排版。又,原版經發現有疏漏或未盡其宜之處,亦一併訂補之,而使本書更臻於完善。
第十七版、第十八版、第十九版及第二十版,乃因應民法總則編、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商業登記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之修正,而就相關部分一一加以修訂。
第二十一版,主要是增補行政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
最新第二十二版,係隨著公務員懲戒法及刑法之修正而為修訂。
本書著者、先師鄭玉波先生仙逝,倏忽二十四載,宗樂有幸擔任先生遺著之修訂,誠光榮之至。惟宗樂學殖未深,修訂本書,雖戰戰兢兢,但疏漏仍所難免,倘蒙海內宏達,不吝指正,則無任感荷。
此次修訂,仍承三民書局多所協助,併此致謝。
本書承蒙各界支持與愛護,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修訂第十五版重新排版印行,共發行九刷,而修訂第十六版印行,發行二刷,修訂第十七版印行,發行一刷,修訂第十八版印行,發行一刷,修訂第十九版印行,發行一刷。其間,本書為保持常新,法律一有變動,亦隨即修訂,以提供正確訊息。
第十六版修訂,適逢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部分重要法律於九十四年上半年大幅修正(如刑法),或制定公布(如行政罰法),對我國憲政體制、刑事及行政法制影響頗大。考量本書此次修正幅度不小,爰予重新排版。又,原版經發現有疏漏或未盡其宜之處,亦一併訂補之,而使本書更臻於完善。
第十七版、第十八版、第十九版及第二十版,乃因應民法總則編、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商業登記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之修正,而就相關部分一一加以修訂。
第二十一版,主要是增補行政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
最新第二十二版,係隨著公務員懲戒法及刑法之修正而為修訂。
本書著者、先師鄭玉波先生仙逝,倏忽二十四載,宗樂有幸擔任先生遺著之修訂,誠光榮之至。惟宗樂學殖未深,修訂本書,雖戰戰兢兢,但疏漏仍所難免,倘蒙海內宏達,不吝指正,則無任感荷。
此次修訂,仍承三民書局多所協助,併此致謝。
黃宗樂敬序
於蘭園九德居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一日
於蘭園九德居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一日
內容連載
第二章 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
第一節 法律與道德
道德亦為社會生活規範之一,其目的亦在乎維持社會秩序,而指示人類何者當為,何者不當為。然其與法律之關係,究竟如何?學者間議論紛紜,懸案不決。有謂道德即是法律,法律即是道德,並無區別者;有謂道德與法律純屬截然兩事,不可同日而語者;又有謂道德與法律容有若干方面之差異,但本質上究屬相同,因而二者實具有密切關係者。後說較為折衷,吾人見解亦應如是,茲就二者之異同及其關係說明如下:
(一)法律與道德之異點
(1)作用不同:法律之作用,在乎拘束人類外部行為,而道德之作用,乃在支配人類內在之心機。因此凡不表現於外部,而僅係內在之心理作用,雖其居心不良,法律輒不能過問;而道德則嘗誅及人之內心,凡人一生邪念,則道德之制裁隨之。語云:「孝字論心不論事,論事萬年無孝子;淫字論事不論心,論心千古無完人」。差堪借為道德制裁與法律制裁有所不同之說明。同時道德既屬誅心,則能弭患於未然之前,可謂之治本;法律既係論事,則僅能制裁於已然之後,應謂之治標。或曰:法律亦何嘗不過問內心,例如我國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於科刑時應審酌犯罪之動機,以定其輕重。然此不過遇有行動表現於外時,在法律評價上,一併檢討而已,初不能將此內心動機,單獨作為法律問題而處理也。
(2)觀念不同:道德祇講義務,而不講權利;法律則權利與義務輒相伴而生。詳言之,在道德,縱令某一行為,可與人以利益,亦祇有義務人之存在,而無所謂權利人,例如:孝親、報恩、救災、卹憐等無一而非道德之表現,但受之者既無請求權,而施之者亦無權要求代價。在法律則不然,義務與權利常相對待,例如:買賣,一法律行為也,買受人支付價金可以要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亦有權請求買受人支付價金,權利義務對待不爽。又如贈與亦一法律行為也,贈與人雖不能向對方取得代價,但既允贈於人,則受贈人自有請求其履行之權利,而贈與人亦有交付贈與物之義務,權利義務仍屬相伴,故一言法律則權利義務之觀念頓起,而道德則否。
第一節 法律與道德
道德亦為社會生活規範之一,其目的亦在乎維持社會秩序,而指示人類何者當為,何者不當為。然其與法律之關係,究竟如何?學者間議論紛紜,懸案不決。有謂道德即是法律,法律即是道德,並無區別者;有謂道德與法律純屬截然兩事,不可同日而語者;又有謂道德與法律容有若干方面之差異,但本質上究屬相同,因而二者實具有密切關係者。後說較為折衷,吾人見解亦應如是,茲就二者之異同及其關係說明如下:
(一)法律與道德之異點
(1)作用不同:法律之作用,在乎拘束人類外部行為,而道德之作用,乃在支配人類內在之心機。因此凡不表現於外部,而僅係內在之心理作用,雖其居心不良,法律輒不能過問;而道德則嘗誅及人之內心,凡人一生邪念,則道德之制裁隨之。語云:「孝字論心不論事,論事萬年無孝子;淫字論事不論心,論心千古無完人」。差堪借為道德制裁與法律制裁有所不同之說明。同時道德既屬誅心,則能弭患於未然之前,可謂之治本;法律既係論事,則僅能制裁於已然之後,應謂之治標。或曰:法律亦何嘗不過問內心,例如我國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於科刑時應審酌犯罪之動機,以定其輕重。然此不過遇有行動表現於外時,在法律評價上,一併檢討而已,初不能將此內心動機,單獨作為法律問題而處理也。
(2)觀念不同:道德祇講義務,而不講權利;法律則權利與義務輒相伴而生。詳言之,在道德,縱令某一行為,可與人以利益,亦祇有義務人之存在,而無所謂權利人,例如:孝親、報恩、救災、卹憐等無一而非道德之表現,但受之者既無請求權,而施之者亦無權要求代價。在法律則不然,義務與權利常相對待,例如:買賣,一法律行為也,買受人支付價金可以要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亦有權請求買受人支付價金,權利義務對待不爽。又如贈與亦一法律行為也,贈與人雖不能向對方取得代價,但既允贈於人,則受贈人自有請求其履行之權利,而贈與人亦有交付贈與物之義務,權利義務仍屬相伴,故一言法律則權利義務之觀念頓起,而道德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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