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我國於民國47年制定勞工保險條例,並且於民國49年開始施行。同法歷經多次修正,施行至今已60餘年,對於勞工之保障也更加完善。此時也正是進一步檢討的重要時機,有必要確定法院判決目前的運用情形。

  因此,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中心從眾多判決中,嚴選重要判決二十餘則,進行分析及檢討。透過法院判決的整理,一方面對於判決的發展進行概述,也輔以學說上的討論。希望透過解說,使關心勞工保險議題之人員對於判決事實及要旨能進一步理解。也期待此書,在勞動法學教育上或是實務上能有所貢獻。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依文章發表順序排列)

鍾秉正


  學 歷
  德國特里爾大學法學博士

  現 職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系教授

孫迺翊

  學 歷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現 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劉士豪

  學 歷
  德國特里爾大學法律博士

  現 職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李玉春

  學 歷
  日本神戶大學法學博士

  現 職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郝鳳鳴

  學 歷
  法國巴黎第二大學勞動法及社會法學博士

  現 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徐婉寧

  學 歷
  日本東京大學大學院法學政治學研究科法學博士

  現 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黃鼎佑

  學 歷
  奧地利茵斯布魯克大學法學博士

  現 職
  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陳建文

  學 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

  現 職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與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合聘副教授

周兆昱

  學 歷
  日本大阪大學法學博士

  現 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郭玲惠

  學 歷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現 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侯岳宏

  學 歷
  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

  現 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鄭傑夫

  學 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現 職
  最高法院法官
 

目錄

序 言/林超駿
序 言/何賴傑

◆勞工保險自營作業者之投保薪資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33號判決/鍾秉正/1
◆勞工保險年資保留之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67號判決/鍾秉正/12
◆簡評行政法院有關勞工保險「境外僱用」之見解
──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67號判決為例/孫迺翊/22
◆再探勞工保險之法律關係
──以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56號判決為出發點/孫迺翊/32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月投保薪資之意義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076號判決評釋/劉士豪/42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有關保險給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71號判決/劉士豪/48
◆勞工保險之強制加保對象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199號判決/李玉春/56
◆勞工保險之自願加保對象
──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675號判決/李玉春/64
◆保險效力停止後得主張之權利
──簡評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550號判決/郝鳳鳴、謝宗穎/72
◆故意將不合勞保條例規定之人員加入保險領取給付
──最高行政法院88年判字第3449號判決/郝鳳鳴、郭信甫/82
◆勞保給付受領權之保護
──評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376號民事判決/徐婉寧/92
◆勞保年金給付之抵充問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徐婉寧/104
◆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53號判決為例/黃鼎佑/116
◆論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
──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170號判決為例/黃鼎佑/124
◆審查準則第十八條規範目的與操作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537號判決評釋/陳建文/133
◆勞工公差期間之過勞職災給付認定
──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432號判決評釋/陳建文/143
◆犯罪行為與通勤災害之認定
──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2955號判決/周兆昱/153
◆普通事故給付請求權與職業傷害給付請求權之競合
──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211號判決/周兆昱/162
◆第五十七條(逕予退保)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4年度判字第75號/郭玲惠/171
◆工作壓力與職災之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9年度訴字第1535號/郭玲惠/182
◆工資之定義與投保單位不依法辦理勞工保險之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031號判決/侯岳宏/194
◆憂鬱症與職業病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字第25號判決/侯岳宏/205
◆因心血管疾病請領勞保職業病補償之因果關係認定與舉證責任
──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907號判決/鄭傑夫/215
◆勞基法上職業病因果關係的認定與舉證責任
──以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為中心並兼評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57號判決/鄭傑夫/226
 



  21世紀的社會,在經濟發展之外,對於勞工權益越發重視,而勞工保險即是保障勞工權益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國於民國39年開辦勞工保險,民國47年正式制定勞工保險條例,並且於民國49年開始施行。歷經多次修法後,最近一次重大修正,乃民國97年之修正,不僅將「殘廢給付」更名為「失能給付」外,失能、老年及死亡三種給付更增加了可以每個月領年金的方式。在走過數十個年頭後,不難發現目前勞工保險對於勞工之保障也更加完善。根據勞保局之統計,至102年底勞工保險投保單位約為51萬7,325個,被保險人數為974萬人,顯示勞工保險在臺灣社會扮演著重要角色。惟勞工保險事務中,不免產生許多爭議,爾後進入到法院,是以,了解我國司法實務對於勞工保險相關問題之見解,在實務與學理上之發展也極具重要性。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為因應現代社會勞工權益之發展,並探討勞動相關法令,基於專業發展與學術分工之考量,由郭玲惠教授於2007年創設勞動法研究中心,以研究勞動法令及相關法學為核心,定期舉辦學術研討會及演講,促進師生對於勞動法之認識與研討,並提供專家學者間之法學交流平台,藉此提升勞動法教學品質及學術研究風氣,並發揮法學研究對實務發展之影響力。目前中心主任為侯岳宏教授,中心成員則由本院專兼任教師及校外對於勞動法研究有興趣之專家學者共同組成,成員皆積極參與中心所辦之活動。

  此次,能將勞工保險條例之研究成果集結出版,首應感謝郭玲惠教授一路勞心勞力,並且規劃本書之出版事宜。其次,劉志鵬律師、鄭傑夫法官、劉士豪教授、王能君副教授等校外成員犧牲時間及奉獻心力為本中心付出,令人感動與敬佩。此外,亦感謝台灣法學會社會法勞工法委員會、台灣勞動法學會、社團法人台灣社會法與社會政策學會,以及元照出版公司在活動期間與出版事宜之大力協助,使本書得以順利付梓。最後,台灣法學會彭雅珍祕書、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陳淑英同學、黃品尊同學、黃柏榮同學與李國瑋同學於整理判決、活動辦理及出版作業階段提供諸多協助,在此並予致謝。

  本書乃是本院勞動法中心所出版之第三本勞動法學叢書,衷心期盼此系列叢書,對於勞動法教育及實務運作有所助益,並希望勞動法中心未來仍能努力不懈,規劃、編著更多勞動法學叢書。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林超駿
2016年5月

  臺灣法學發展,早期多在引介外國學說及實務見解,近年來則已逐步轉向在地化發展。外國法學理論之推介,雖然也是促進法學發展的方式,但如無法在地化成長,就如同移植外國種子,卻無法在本國土壤成長茁壯一樣,最後必然會凋萎死亡。知識唯有在地化發展,才有可能長出大樹般的知識體系。

  國外法制先進國家的發展經驗告訴我們,法學理論必須透過現實的司法實踐才能發展茁壯;唯有經由實踐檢驗過的理論,才有可能成為真理。因而對於司法實務所累積的法學知識,在這些國家都受到法學家特別的重視,而裁判評釋就是在此背景下所發展出的一門法學方法論。透過裁判評釋方法所構築的法學理論,不僅是在地化的知識,且經由司法實踐予以檢驗,必然能成為建立法學基礎的重要支柱。

  本書共蒐錄二十四篇判決評釋論文,十二位作者皆係國內聲譽卓著之社會法勞動法學者專家,所精心挑選的二十四則判決亦為我國勞保實務上非常重要之判決,且該等論文皆係發表於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研究中心與本會社會法勞工法委員會於104年度共同舉辦之系列研討會「勞工保險條例理論與實務發展論壇」。透過判決評釋及研討會討論,讓該等判決所彰顯的司法實踐,獲得學者專家進一步學理檢驗,最終能成為最堅實的臺灣在地化的勞動法理論。本會非常榮幸能參與如此盛會,也透過如此參與,具體落實促進臺灣法學發展之本會宗旨。

  最後,期盼透過本書之出版,使社會上關心勞工保險條例議題之人士,對於勞動法學及勞保事務能有更清楚的理解,也希冀透過眾人努力,能促成勞工保險條例更妥適的運作及發展。
 
社團法人台灣法學會理事長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何賴傑
201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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