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憲法貴在實踐,憲法教育是實踐的基礎。因此,這本書期許全民都能看懂,奠立全民憲法教育的基石,養成全民的憲法認知與憲法感情,並對台灣邁向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國家,做出可能的貢獻。這是作者第一次嘗試撰寫教科書,如何盡可能使用人民能懂的文字,簡單而白話地描述憲法基本輪廓,實在不太容易。然而,法律文字的艱澀難懂,某程度已對人民造成距離,使人民逐漸疏離法律規定,欠缺法律認知或權利感情!這本書就是作者在「白話憲法」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第1編憲法總論、第2編憲法基本原則、第3編基本權總論、第4編基本權各論、第5編國家組織論、第6編基本國策論。最新版嘗試讓閱讀者能在淺白的文句中,養成一定程度的憲法涵養,並將國內外重要的憲法學文獻融合入本書各段的論述,藉此提升閱讀者憲法學的深度,且整理這幾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適當加入在本書各章節中,期待本書以最新面目與讀者相遇。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許育典
現 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
台南市法規、廉政、教育、教師申訴、文化古蹟審議委員會委員
經 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
教育部法規委員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學 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著 作
Selbstverwirklichungsrecht im pluralistischen Kulturstaat.(Duncker & Humblot)
法治國與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元照)
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元照)
宗教自由與宗教法(元照)
文化憲法與文化國(元照)
憲法(元照)
教育法(五南)
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元照)
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權教育為中心(元照)
為人民說人權故事(元照)
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元照)
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元照)
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元照)。
學校法制與學校行政(元照)
跨領域的教育法制與教育行政(元照)
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元照)
許育典
現 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
台南市法規、廉政、教育、教師申訴、文化古蹟審議委員會委員
經 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
教育部法規委員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學 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著 作
Selbstverwirklichungsrecht im pluralistischen Kulturstaat.(Duncker & Humblot)
法治國與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元照)
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元照)
宗教自由與宗教法(元照)
文化憲法與文化國(元照)
憲法(元照)
教育法(五南)
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元照)
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權教育為中心(元照)
為人民說人權故事(元照)
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元照)
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元照)
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元照)。
學校法制與學校行政(元照)
跨領域的教育法制與教育行政(元照)
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元照)
目錄
獻 詞
七版序——健康人權作為國家保護義務的頂新案反思
序 言——憲法作為人生的真善美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第1編 憲法總論/1
§1 人、國家與憲法/1
壹、人、社會與國家/1
貳、法律、國家與憲法/1
§2 憲法、國家法、國家學與政治學/3
壹、憲法的概念/3
貳、國家法與憲法的區別/4
參、國家法的概念/5
肆、國家學、政治學與國家法的區別/6
§3 憲法的功能、特性與種類/7
壹、憲法的功能/7
貳、憲法的特性/9
參、憲法的種類/12
§4 憲法的制定、修改與變遷/13
壹、憲法的制定/13
貳、憲法的修改/15
參、憲法的變遷/21
§5 憲法的解釋/24
壹、一般法律解釋的方法/25
貳、憲法解釋的特別方法/27
參、憲法解釋的界限/30
第2編 憲法基本原則/33
§6 民主共和國/34
壹、民主與共和概述/34
貳、國家形式的發展/34
參、民主的概念與內涵/36
肆、共和的概念與內涵/45
§7 法治國/48
壹、法治國的發展/48
貳、法治國原則的概念與意義/49
參、法治國原則的內涵/52
§8 社會國/73
壹、民享與社會國/73
貳、社會國的發展/74
參、社會國的概念/75
肆、社會國的內涵/77
伍、社會國的憲法規範效力/79
§9 多元文化國/81
壹、文化國的發展/81
貳、多元文化國作為國家目標/83
參、多元文化國的內涵/86
肆、多元文化國的憲法規範效力/90
第3編 基本權總論/91
§10 基本權的發展與意義/91
壹、基本權的發展/91
貳、基本權的意義/93
§11 基本權的本質與法特徵/95
壹、自我實現、法秩序與基本權/95
貳、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基本權規範體系/99
參、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本質的法建構/101
§12 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104
壹、基本權的保護領域與保護法益/104
貳、基本權功能建構下的保護法益/105
§13 基本權的主體/121
壹、自然人作為基本權的主體/121
貳、法人作為基本權的主體/125
§14 基本權的分類/129
壹、依基本權主體而分類/129
貳、依基本權規範而分類/130
參、依人民與國家的關係而分類/131
§15 基本權的適用範圍/133
壹、基本權的垂直效力/134
貳、基本權的水平效力/136
§16 基本權的限制/143
壹、確定基本權的保護法益/144
貳、基本權保護法益是否受侵犯/148
參、從形式的規範面看限制的合憲性/150
肆、從實質的手段面看限制的合憲性/155
§17 基本權的救濟:違憲審查制度/163
壹、違憲審查制度的原由/164
貳、違憲審查制度的分類/165
參、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167
第4編 基本權各論/175
§18 平等權/175
壹、平等權的保障原由/175
貳、平等權的保障範圍/175
參、平等權的主體/178
肆、平等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178
§19 人身自由/187
壹、人身自由的保障原由/187
貳、人身自由的保障範圍/189
參、人身自由的主體/191
肆、人身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191
§20 人民不受軍審自由/202
壹、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保障原由/202
貳、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保障範圍/203
參、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主體/204
肆、人民不受軍審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04
§21 居住自由/206
壹、居住自由的保障原由/206
貳、居住自由的保障範圍/206
參、居住自由的主體/207
肆、居住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08
§22 遷徙自由/211
壹、遷徙自由的保障原由/211
貳、遷徙自由的保障範圍/212
參、遷徙自由的主體/212
肆、遷徙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13
§23 言論自由/215
壹、言論自由的保障原由/215
貳、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216
參、言論自由的主體/222
肆、言論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22
伍、從言論自由衍生的通訊傳播自由/229
§24 學術自由/235
壹、學術自由的保障原由/235
貳、學術自由的保障範圍/236
參、學術自由的主體/238
肆、學術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40
§25 著作自由/251
壹、著作自由的保障原由/251
貳、著作自由的保障範圍/252
參、著作自由的主體/253
肆、著作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53
§26 出版自由/253
壹、出版自由的保障原由/253
貳、出版自由的保障範圍/254
參、出版自由的主體/255
肆、出版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55
§27 秘密通訊自由/259
壹、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原由與範圍/259
貳、秘密通訊自由的主體/260
參、秘密通訊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60
§28 宗教自由/262
壹、宗教自由的保障原由/262
貳、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263
參、宗教自由的主體/265
肆、宗教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66
§29 集會自由/276
壹、集會自由的保障原由/276
貳、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277
參、集會自由的主體/279
肆、集會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79
§30 結社自由/284
壹、結社自由的保障原由/284
貳、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285
參、結社自由的主體/286
肆、結社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86
§31 生存權/288
壹、生存權的保障原由/288
貳、生存權的保障範圍/289
參、生存權的主體/289
肆、生存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91
§32 經濟上的基本權/296
壹、工作權/296
貳、財產權/301
§33 權利救濟請求權/306
壹、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保障原由/306
貳、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保障範圍/306
參、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主體/310
肆、權利救濟請求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11
§34 參政權/318
壹、參政權的保障原由與範圍/318
貳、參政權的主體/318
參、選舉權/319
肆、罷免權/322
伍、創制與複決權/323
§35 應考試及服公職權/330
壹、應考試及服公職權的保障原由與範圍/330
貳、應考試及服公職權的主體/331
參、應考試及服公職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32
§36 教育基本權/334
壹、教育基本權的保障原由/334
貳、教育基本權的保障範圍/336
參、教育基本權的主體/341
肆、教育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42
§37 概括基本權/352
壹、概括基本權的保障原由/352
貳、概括基本權的保障範圍/353
參、概括基本權的主體/360
肆、概括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60
§38 人民的憲法義務/365
壹、憲法義務與法律保留/365
貳、納稅義務/365
參、服兵役義務/368
第5編 國家組織論/373
§39 國家組織總論/373
壹、國家組織作為憲法的第二種結構/373
貳、民主共和對國家組織的要求/374
參、法治國原則對國家組織的要求/379
§40 總 統/383
壹、憲法對總統的雙重定位/383
貳、總統的產生/386
參、總統的特別義務與特別權利/389
肆、總統的職權/392
§41 行政院/400
壹、行政院的地位/400
貳、行政院長的產生方式/400
參、行政院的組織與決策/401
肆、行政院的職權/405
伍、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關係/405
§42 立法院/408
壹、立法院的定位/408
貳、立法院的組成/409
參、立法委員的特別權利/410
肆、立法院的職權/412
伍、立法院行使職權的方式/418
§43 司法院/421
壹、司法院的地位與職權/421
貳、大法官的職權/424
參、司法獨立/426
肆、司法權行使的界限/428
§44 考試院/431
壹、考試院的地位/431
貳、考試院的組織與決策/431
參、考試院的職權/432
§45 監察院/433
壹、監察院的地位/433
貳、監察院的組成/433
參、監察院的職權/434
§46 地方自治團體/437
壹、地方自治的本質/437
貳、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438
參、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及其具體化/439
肆、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440
伍、地方自治團體層級的權力分立/445
第6編 基本國策論/449
§47 基本國策作為憲法的第三種結構/449
§48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定/450
§49 基本國策作為憲政國家追求的國家目標/451
§50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意義/453
§51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功能/454
§52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效力/456
§53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類型/458
壹、國家目標作為社會權/458
貳、國家目標作為制度性保障/460
參、國家目標作為憲法委託/460
肆、單純的國家目標/462
參考文獻/465
附 錄
中華民國憲法/469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490
索 引/497
七版序——健康人權作為國家保護義務的頂新案反思
序 言——憲法作為人生的真善美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第1編 憲法總論/1
§1 人、國家與憲法/1
壹、人、社會與國家/1
貳、法律、國家與憲法/1
§2 憲法、國家法、國家學與政治學/3
壹、憲法的概念/3
貳、國家法與憲法的區別/4
參、國家法的概念/5
肆、國家學、政治學與國家法的區別/6
§3 憲法的功能、特性與種類/7
壹、憲法的功能/7
貳、憲法的特性/9
參、憲法的種類/12
§4 憲法的制定、修改與變遷/13
壹、憲法的制定/13
貳、憲法的修改/15
參、憲法的變遷/21
§5 憲法的解釋/24
壹、一般法律解釋的方法/25
貳、憲法解釋的特別方法/27
參、憲法解釋的界限/30
第2編 憲法基本原則/33
§6 民主共和國/34
壹、民主與共和概述/34
貳、國家形式的發展/34
參、民主的概念與內涵/36
肆、共和的概念與內涵/45
§7 法治國/48
壹、法治國的發展/48
貳、法治國原則的概念與意義/49
參、法治國原則的內涵/52
§8 社會國/73
壹、民享與社會國/73
貳、社會國的發展/74
參、社會國的概念/75
肆、社會國的內涵/77
伍、社會國的憲法規範效力/79
§9 多元文化國/81
壹、文化國的發展/81
貳、多元文化國作為國家目標/83
參、多元文化國的內涵/86
肆、多元文化國的憲法規範效力/90
第3編 基本權總論/91
§10 基本權的發展與意義/91
壹、基本權的發展/91
貳、基本權的意義/93
§11 基本權的本質與法特徵/95
壹、自我實現、法秩序與基本權/95
貳、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基本權規範體系/99
參、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本質的法建構/101
§12 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104
壹、基本權的保護領域與保護法益/104
貳、基本權功能建構下的保護法益/105
§13 基本權的主體/121
壹、自然人作為基本權的主體/121
貳、法人作為基本權的主體/125
§14 基本權的分類/129
壹、依基本權主體而分類/129
貳、依基本權規範而分類/130
參、依人民與國家的關係而分類/131
§15 基本權的適用範圍/133
壹、基本權的垂直效力/134
貳、基本權的水平效力/136
§16 基本權的限制/143
壹、確定基本權的保護法益/144
貳、基本權保護法益是否受侵犯/148
參、從形式的規範面看限制的合憲性/150
肆、從實質的手段面看限制的合憲性/155
§17 基本權的救濟:違憲審查制度/163
壹、違憲審查制度的原由/164
貳、違憲審查制度的分類/165
參、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167
第4編 基本權各論/175
§18 平等權/175
壹、平等權的保障原由/175
貳、平等權的保障範圍/175
參、平等權的主體/178
肆、平等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178
§19 人身自由/187
壹、人身自由的保障原由/187
貳、人身自由的保障範圍/189
參、人身自由的主體/191
肆、人身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191
§20 人民不受軍審自由/202
壹、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保障原由/202
貳、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保障範圍/203
參、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主體/204
肆、人民不受軍審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04
§21 居住自由/206
壹、居住自由的保障原由/206
貳、居住自由的保障範圍/206
參、居住自由的主體/207
肆、居住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08
§22 遷徙自由/211
壹、遷徙自由的保障原由/211
貳、遷徙自由的保障範圍/212
參、遷徙自由的主體/212
肆、遷徙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13
§23 言論自由/215
壹、言論自由的保障原由/215
貳、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216
參、言論自由的主體/222
肆、言論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22
伍、從言論自由衍生的通訊傳播自由/229
§24 學術自由/235
壹、學術自由的保障原由/235
貳、學術自由的保障範圍/236
參、學術自由的主體/238
肆、學術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40
§25 著作自由/251
壹、著作自由的保障原由/251
貳、著作自由的保障範圍/252
參、著作自由的主體/253
肆、著作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53
§26 出版自由/253
壹、出版自由的保障原由/253
貳、出版自由的保障範圍/254
參、出版自由的主體/255
肆、出版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55
§27 秘密通訊自由/259
壹、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原由與範圍/259
貳、秘密通訊自由的主體/260
參、秘密通訊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60
§28 宗教自由/262
壹、宗教自由的保障原由/262
貳、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263
參、宗教自由的主體/265
肆、宗教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66
§29 集會自由/276
壹、集會自由的保障原由/276
貳、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277
參、集會自由的主體/279
肆、集會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79
§30 結社自由/284
壹、結社自由的保障原由/284
貳、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285
參、結社自由的主體/286
肆、結社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86
§31 生存權/288
壹、生存權的保障原由/288
貳、生存權的保障範圍/289
參、生存權的主體/289
肆、生存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91
§32 經濟上的基本權/296
壹、工作權/296
貳、財產權/301
§33 權利救濟請求權/306
壹、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保障原由/306
貳、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保障範圍/306
參、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主體/310
肆、權利救濟請求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11
§34 參政權/318
壹、參政權的保障原由與範圍/318
貳、參政權的主體/318
參、選舉權/319
肆、罷免權/322
伍、創制與複決權/323
§35 應考試及服公職權/330
壹、應考試及服公職權的保障原由與範圍/330
貳、應考試及服公職權的主體/331
參、應考試及服公職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32
§36 教育基本權/334
壹、教育基本權的保障原由/334
貳、教育基本權的保障範圍/336
參、教育基本權的主體/341
肆、教育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42
§37 概括基本權/352
壹、概括基本權的保障原由/352
貳、概括基本權的保障範圍/353
參、概括基本權的主體/360
肆、概括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60
§38 人民的憲法義務/365
壹、憲法義務與法律保留/365
貳、納稅義務/365
參、服兵役義務/368
第5編 國家組織論/373
§39 國家組織總論/373
壹、國家組織作為憲法的第二種結構/373
貳、民主共和對國家組織的要求/374
參、法治國原則對國家組織的要求/379
§40 總 統/383
壹、憲法對總統的雙重定位/383
貳、總統的產生/386
參、總統的特別義務與特別權利/389
肆、總統的職權/392
§41 行政院/400
壹、行政院的地位/400
貳、行政院長的產生方式/400
參、行政院的組織與決策/401
肆、行政院的職權/405
伍、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關係/405
§42 立法院/408
壹、立法院的定位/408
貳、立法院的組成/409
參、立法委員的特別權利/410
肆、立法院的職權/412
伍、立法院行使職權的方式/418
§43 司法院/421
壹、司法院的地位與職權/421
貳、大法官的職權/424
參、司法獨立/426
肆、司法權行使的界限/428
§44 考試院/431
壹、考試院的地位/431
貳、考試院的組織與決策/431
參、考試院的職權/432
§45 監察院/433
壹、監察院的地位/433
貳、監察院的組成/433
參、監察院的職權/434
§46 地方自治團體/437
壹、地方自治的本質/437
貳、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438
參、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及其具體化/439
肆、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440
伍、地方自治團體層級的權力分立/445
第6編 基本國策論/449
§47 基本國策作為憲法的第三種結構/449
§48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定/450
§49 基本國策作為憲政國家追求的國家目標/451
§50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意義/453
§51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功能/454
§52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效力/456
§53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類型/458
壹、國家目標作為社會權/458
貳、國家目標作為制度性保障/460
參、國家目標作為憲法委託/460
肆、單純的國家目標/462
參考文獻/465
附 錄
中華民國憲法/469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490
索 引/497
序
序
健康人權作為國家保護義務的頂新案反思
2014年的頂新假油案,促使總統府緊急召開食安會議,重新訂定食安政策與制度,也讓向來懈怠的立法院快速通過食安法修法,大幅加重處罰。這個轟動一時的頂新案,包括魏○充在內的被告最近在一審全部判無罪,消息傳出令社會譁然,大部分人都很難接受這個判決。這個攸關全國人民食品安全的健康人權個案,法官在判決無罪的主因,是因為「檢方的證據無法具體證明頂新購自越南的豬油,是不可食用的油」,認為檢方在搜集證據與專業上,都未能滿足司法判決成立的要件。如此一來,究竟是法官的「恐龍」?還是檢方的「輕率」?不論是歸責於法官或檢方,都涉及了健康人權在憲法上的國家保護義務問題。
健康人權(Health Human Rights)並未直接規定在我國憲法中,但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所述:「人人有權享受適合他自己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標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國際公約》第12條:「簽署這項公約的國家承認人人有權享受最高可達到的身體和心理健康標準。」另外,該公約第11條則是接近《世界人權宣言》裡的陳述:「簽署這項公約的國家承認人人有權享受適合他自己和家屬的生活標準,包括『食物』、衣著和住房,及生活標準的持續改善。簽署這項公約的國家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以確認這權利的達成……」在我國簽署兩公約之後,健康人權應該屬於我國憲法第15條生存權(生命與健康)所保障的範圍。
基本權的國家保護義務功能,特別強調國家負有義務,去保護人民在實現基本權中,應受保障足以對抗第三人的侵害,尤其是其他私人所造成損害或危害法益。這尤其適用在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及第15條生存權(生命與健康),這些基本權不僅禁止國家侵犯人民的生命、健康與人身自由(防禦功能),並且透過現實上第三人可能危害這些基本權,而要求國家有保護人民的生命、健康與人身自由的措施(保護功能)。在此,應負保護義務的人並非為侵擾的第三人,而是國家。可以這麼說,國家是基於保護人民,而立於侵犯者與被侵犯者之間。而國家保護義務的矛盾特性,亦由此而生;也就是說,只有在國家對為侵擾的第三人採取行動的情況下,國家通常才能滿足這個保護義務,而為侵擾的第三人本身也可依據基本權主張其權利,例如:頂新的經營者,其被國家要求應針對人民食品安全加以保護,而負擔一定的限制,經營者可能也會提出營業自由(憲法第15條),來作為理由。國家在這個基本權衝突中,必須把兩方都包括進來考慮,作利益衡量。在此,國家保護義務的目的,是在於現實生存的維持,且因此國家保護義務應歸入危險防禦的法治國原則。基本權的國家保護義務,已在許多法律中被規定與被形成,例如:頂新假油案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於食品有「攙偽假冒」,或「添加有害人體的物質」,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則規定:在食品中為不法添加,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致危害人體健康者,還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第1項規定而言,就檢方所查封油槽內的油品,已經驗出有如銅、鉛等重金屬物質,是否可證明是違法添加,在法院心證與檢方認定上,產生了不一致。因此,法官基於罪疑惟輕判處被告無罪,而檢方也陷入舉證不力的批判。在此,「國家」在健康人權的保護義務實踐上,呈現了立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司法(法院)、行政(檢方)的衝突,不僅在立法上的不夠明確,而且在司法心證的論述上應該更貼近人民理解的文字,最後在行政上檢方起訴應該嚴謹考慮時間與程序的完整性。如此一來,才能兼顧健康人權的國家保護義務。
國家應該站在全體台灣人民的國民健康立場,好好處理涉及健康人權的食品安全問題,既然科學無法證明長期食用添加重金屬的油品無害,國家就應該選擇站在健康人權保障的立場,在立法上明確以法律規定,從而依法審判與行政。在本案中,代表著國家的立法者、衛生署或法官都選擇了比較消極的國家行為,並未落實去積極保障健康人權的國家保護義務,從而在憲法的實踐上忽視了人民的基本權保障,是一個值得我們反思的憲法案例。
這本憲法,第1版因我的內心關懷,著重在基本原則與基本權的論述;第2版主要補充了國家組織的論述;第3版加強憲法作為全民共識的論述;第4版除了將最新的大法官解釋新增融入各處外,更希望「尊重他人」能成為法律新鮮人學習憲法的基礎;第5、6版不但對焦在公民素養作為憲法的教學目的,而且增補了國內外重要的憲法學文獻,藉此提升本書所掌握的憲法學深度;第7版則主要對焦在將這幾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最後,這本憲法教科書的最新改版完成,要特別感謝我的博士生林宗翰協助增補與校對等繁重工作,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
健康人權作為國家保護義務的頂新案反思
2014年的頂新假油案,促使總統府緊急召開食安會議,重新訂定食安政策與制度,也讓向來懈怠的立法院快速通過食安法修法,大幅加重處罰。這個轟動一時的頂新案,包括魏○充在內的被告最近在一審全部判無罪,消息傳出令社會譁然,大部分人都很難接受這個判決。這個攸關全國人民食品安全的健康人權個案,法官在判決無罪的主因,是因為「檢方的證據無法具體證明頂新購自越南的豬油,是不可食用的油」,認為檢方在搜集證據與專業上,都未能滿足司法判決成立的要件。如此一來,究竟是法官的「恐龍」?還是檢方的「輕率」?不論是歸責於法官或檢方,都涉及了健康人權在憲法上的國家保護義務問題。
健康人權(Health Human Rights)並未直接規定在我國憲法中,但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所述:「人人有權享受適合他自己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標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國際公約》第12條:「簽署這項公約的國家承認人人有權享受最高可達到的身體和心理健康標準。」另外,該公約第11條則是接近《世界人權宣言》裡的陳述:「簽署這項公約的國家承認人人有權享受適合他自己和家屬的生活標準,包括『食物』、衣著和住房,及生活標準的持續改善。簽署這項公約的國家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以確認這權利的達成……」在我國簽署兩公約之後,健康人權應該屬於我國憲法第15條生存權(生命與健康)所保障的範圍。
基本權的國家保護義務功能,特別強調國家負有義務,去保護人民在實現基本權中,應受保障足以對抗第三人的侵害,尤其是其他私人所造成損害或危害法益。這尤其適用在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及第15條生存權(生命與健康),這些基本權不僅禁止國家侵犯人民的生命、健康與人身自由(防禦功能),並且透過現實上第三人可能危害這些基本權,而要求國家有保護人民的生命、健康與人身自由的措施(保護功能)。在此,應負保護義務的人並非為侵擾的第三人,而是國家。可以這麼說,國家是基於保護人民,而立於侵犯者與被侵犯者之間。而國家保護義務的矛盾特性,亦由此而生;也就是說,只有在國家對為侵擾的第三人採取行動的情況下,國家通常才能滿足這個保護義務,而為侵擾的第三人本身也可依據基本權主張其權利,例如:頂新的經營者,其被國家要求應針對人民食品安全加以保護,而負擔一定的限制,經營者可能也會提出營業自由(憲法第15條),來作為理由。國家在這個基本權衝突中,必須把兩方都包括進來考慮,作利益衡量。在此,國家保護義務的目的,是在於現實生存的維持,且因此國家保護義務應歸入危險防禦的法治國原則。基本權的國家保護義務,已在許多法律中被規定與被形成,例如:頂新假油案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於食品有「攙偽假冒」,或「添加有害人體的物質」,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則規定:在食品中為不法添加,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致危害人體健康者,還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第1項規定而言,就檢方所查封油槽內的油品,已經驗出有如銅、鉛等重金屬物質,是否可證明是違法添加,在法院心證與檢方認定上,產生了不一致。因此,法官基於罪疑惟輕判處被告無罪,而檢方也陷入舉證不力的批判。在此,「國家」在健康人權的保護義務實踐上,呈現了立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司法(法院)、行政(檢方)的衝突,不僅在立法上的不夠明確,而且在司法心證的論述上應該更貼近人民理解的文字,最後在行政上檢方起訴應該嚴謹考慮時間與程序的完整性。如此一來,才能兼顧健康人權的國家保護義務。
國家應該站在全體台灣人民的國民健康立場,好好處理涉及健康人權的食品安全問題,既然科學無法證明長期食用添加重金屬的油品無害,國家就應該選擇站在健康人權保障的立場,在立法上明確以法律規定,從而依法審判與行政。在本案中,代表著國家的立法者、衛生署或法官都選擇了比較消極的國家行為,並未落實去積極保障健康人權的國家保護義務,從而在憲法的實踐上忽視了人民的基本權保障,是一個值得我們反思的憲法案例。
這本憲法,第1版因我的內心關懷,著重在基本原則與基本權的論述;第2版主要補充了國家組織的論述;第3版加強憲法作為全民共識的論述;第4版除了將最新的大法官解釋新增融入各處外,更希望「尊重他人」能成為法律新鮮人學習憲法的基礎;第5、6版不但對焦在公民素養作為憲法的教學目的,而且增補了國內外重要的憲法學文獻,藉此提升本書所掌握的憲法學深度;第7版則主要對焦在將這幾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最後,這本憲法教科書的最新改版完成,要特別感謝我的博士生林宗翰協助增補與校對等繁重工作,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
2016年2月14日15時
寫於成大社科大樓研究室
寫於成大社科大樓研究室
網路書店
類別
折扣
價格
-
新書95折$551
-
新書95折$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