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是作者將三十年來研究民事訴訟法的心得,進行總體的整理、思索與檢討的成果。為便於讀者查閱、對照,除導論外,配合法典編、章順序撰寫。為跨越學說與實務間的鴻溝,本書以學說及實務見解為主要素材,就民事訴訟法上重要概念與爭議問題,做體系性的說明與分析,並嘗試提出作者自己的見解,盡力為讀者提供瞭解問題、解決問題的可能途徑。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呂太郎
現 職
法官學院院長
經 歷
司法官特考及格
一、二審檢察官、法官、庭長、地方法院院長、司法院人事處長、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
東海、東吳大學兼任副教授
學 歷
中興大學法律系、法律研究所畢業
司法官特考及格
呂太郎
現 職
法官學院院長
經 歷
司法官特考及格
一、二審檢察官、法官、庭長、地方法院院長、司法院人事處長、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
東海、東吳大學兼任副教授
學 歷
中興大學法律系、法律研究所畢業
司法官特考及格
目錄
自 序
導 論
第一章 民事訴訟概觀
第一節 民事訴訟歷史觀察/1
第一款 社會、裁判與法/1
第二款 民事訴訟之法系/2
第三款 本法之沿革/4
第二節 民事訴訟目的與訴權理論/6
第三節 民事訴訟之理想/13
第四節 民事訴訟法與憲法、其他法律之關係/14
第一款 民事訴訟法與憲法/14
第二款 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17
第三款 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法/20
第五節 訴之基本概念/23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法 院
第一節 民事審判權/31
第二節 管 轄/36
第三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67
第二章 當事人
第一節 概 說/74
第二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80
第一款 當事人能力/80
第二款 選定當事人/87
第三款 當事人適格(主觀的訴之利益)/97
第三款 訴訟能力/102
第三節 共同訴訟/110
第一款 概 說/110
第二款 共同訴訟之要件/114
第三款 通常共同訴訟之審理/116
第三款 必要共同訴訟/119
第五款 共同訴訟類型之爭議事例/131
第六款 主參加訴訟/143
第七款 多面對立的訴訟/149
第四節 訴訟參加/151
第五節 訴訟代理人、代表人、輔佐人/172
第三章 訴訟標的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一節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184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191
第三節 訴訟費用之負擔/199
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211
第五節 訴訟救助/220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一節 訴訟程序之基本原則/230
第二節 當事人之訴訟行為/247
第三節 當事人書狀/259
第四節 送 達/264
第五節 期日與期間/279
第六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288
第七節 言詞辯論/313
第一款 概 說/313
第二款 當事人應為及得為之行為/314
第三款 審判長應為及得為之行為/324
第三款 法院應為及得為之行為/336
第五款 言詞辯論筆錄/343
第八節 裁 判/348
第九節 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358
第十節 訴訟卷宗/360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節 訴訟標的相關理論/365
第二節 審判範圍之確定/375
第一款 起 訴/375
第二款 客觀的訴之合併/391
第三款 訴之變更、追加/397
第三款 反 訴/406
第五款 訴之撤回/413
第三節 訴訟要件之審查/418
第四節 訴之利益之審查/420
第五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441
第一款 準備書狀/441
第二款 闡明處分/445
第三款 準備程序/446
第三款 爭點整理及協議簡化/449
第六節 證 據/455
第一款 基本概念/455
第二款 證據調查程序/489
第三款 證據之評價/495
第三款 舉證責任/509
第五款 人 證/531
第六款 鑑 定/543
第七款 書 證/550
第八款 勘 驗/561
第九款 當事人訊問/564
第十款 證據保全/567
第七節 和解程序/570
第八節 判 決/587
第二章 調解程序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節 上訴通論/685
第二節 第二審上訴之提起/696
第三節 第二審之審判/700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第五編 再審程序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第六編 督促程序
第七編 保全程序
第一章 假扣押程序
第二章 假處分程序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章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
第二章 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
導 論
第一章 民事訴訟概觀
第一節 民事訴訟歷史觀察/1
第一款 社會、裁判與法/1
第二款 民事訴訟之法系/2
第三款 本法之沿革/4
第二節 民事訴訟目的與訴權理論/6
第三節 民事訴訟之理想/13
第四節 民事訴訟法與憲法、其他法律之關係/14
第一款 民事訴訟法與憲法/14
第二款 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17
第三款 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法/20
第五節 訴之基本概念/23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法 院
第一節 民事審判權/31
第二節 管 轄/36
第三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67
第二章 當事人
第一節 概 說/74
第二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80
第一款 當事人能力/80
第二款 選定當事人/87
第三款 當事人適格(主觀的訴之利益)/97
第三款 訴訟能力/102
第三節 共同訴訟/110
第一款 概 說/110
第二款 共同訴訟之要件/114
第三款 通常共同訴訟之審理/116
第三款 必要共同訴訟/119
第五款 共同訴訟類型之爭議事例/131
第六款 主參加訴訟/143
第七款 多面對立的訴訟/149
第四節 訴訟參加/151
第五節 訴訟代理人、代表人、輔佐人/172
第三章 訴訟標的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一節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184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191
第三節 訴訟費用之負擔/199
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211
第五節 訴訟救助/220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一節 訴訟程序之基本原則/230
第二節 當事人之訴訟行為/247
第三節 當事人書狀/259
第四節 送 達/264
第五節 期日與期間/279
第六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288
第七節 言詞辯論/313
第一款 概 說/313
第二款 當事人應為及得為之行為/314
第三款 審判長應為及得為之行為/324
第三款 法院應為及得為之行為/336
第五款 言詞辯論筆錄/343
第八節 裁 判/348
第九節 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358
第十節 訴訟卷宗/360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節 訴訟標的相關理論/365
第二節 審判範圍之確定/375
第一款 起 訴/375
第二款 客觀的訴之合併/391
第三款 訴之變更、追加/397
第三款 反 訴/406
第五款 訴之撤回/413
第三節 訴訟要件之審查/418
第四節 訴之利益之審查/420
第五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441
第一款 準備書狀/441
第二款 闡明處分/445
第三款 準備程序/446
第三款 爭點整理及協議簡化/449
第六節 證 據/455
第一款 基本概念/455
第二款 證據調查程序/489
第三款 證據之評價/495
第三款 舉證責任/509
第五款 人 證/531
第六款 鑑 定/543
第七款 書 證/550
第八款 勘 驗/561
第九款 當事人訊問/564
第十款 證據保全/567
第七節 和解程序/570
第八節 判 決/587
第二章 調解程序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節 上訴通論/685
第二節 第二審上訴之提起/696
第三節 第二審之審判/700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第五編 再審程序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第六編 督促程序
第七編 保全程序
第一章 假扣押程序
第二章 假處分程序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章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
第二章 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
序
序
訴訟,從行為面來看,是因為當事人間發生了紛爭,透過法院,讓一方請求(訴),他方爭辯(訟),以為解決的程序;從法律面來看,則是實體法與訴訟法交錯適用的場所。簡單的說,在訴訟過程中,要面對與處理的,一方面是對於裁判結果利害對立,觀點南轅北轍甚至充滿主觀意識或偏見的當事人,如何透過理性、客觀的法律程序,恰如其分的爭辯與攻防,又不至於使紛爭擴大或加深;另一方面,又能正確、適當的宣示或形塑實體法所規範的權利義務,使能順暢的回到實體法體系內,受實體法的支配,讓紛爭圓滿解決。要妥善處理這樣問題,有賴訴訟法的完善設計與精確的實務操作。
訴訟法作為一個解決紛爭的法規範,自然應該具有其目的性、方向性與理想性,否則將導致訴訟程序混亂與迷惘。此目的性、方向性與理想性何在?有時可從個別法律文字中尋獲,更多場合必須經由學理的探討與研究。另一方面,作為一個實踐規範,訴訟法所應考慮者,是立場不同、利害對立的當事人,所應處理者,是千差萬別甚至超出立法者想像的個案,從而實務經驗的累積,當然十分珍貴。
訴訟理論與實務運作的關係,就像指北針與地圖一般,一個指引了到達目的地的方向,一個指引了到達目的地的方法,缺一不可。沒有以實務操作可能性為基礎,再高妙的理論,也只是天邊彩虹,絢麗而不切實際;沒有高瞻遠矚理論的指引,所謂實務的經驗也只是人云亦云,固步自封而已。筆者從事司法實務工作多年,對此有深切體會,多年來對於民事訴訟理論的研究,都以實務案例為討論核心,本書當然也離不開這樣的主軸。
訴訟,從行為面來看,是因為當事人間發生了紛爭,透過法院,讓一方請求(訴),他方爭辯(訟),以為解決的程序;從法律面來看,則是實體法與訴訟法交錯適用的場所。簡單的說,在訴訟過程中,要面對與處理的,一方面是對於裁判結果利害對立,觀點南轅北轍甚至充滿主觀意識或偏見的當事人,如何透過理性、客觀的法律程序,恰如其分的爭辯與攻防,又不至於使紛爭擴大或加深;另一方面,又能正確、適當的宣示或形塑實體法所規範的權利義務,使能順暢的回到實體法體系內,受實體法的支配,讓紛爭圓滿解決。要妥善處理這樣問題,有賴訴訟法的完善設計與精確的實務操作。
訴訟法作為一個解決紛爭的法規範,自然應該具有其目的性、方向性與理想性,否則將導致訴訟程序混亂與迷惘。此目的性、方向性與理想性何在?有時可從個別法律文字中尋獲,更多場合必須經由學理的探討與研究。另一方面,作為一個實踐規範,訴訟法所應考慮者,是立場不同、利害對立的當事人,所應處理者,是千差萬別甚至超出立法者想像的個案,從而實務經驗的累積,當然十分珍貴。
訴訟理論與實務運作的關係,就像指北針與地圖一般,一個指引了到達目的地的方向,一個指引了到達目的地的方法,缺一不可。沒有以實務操作可能性為基礎,再高妙的理論,也只是天邊彩虹,絢麗而不切實際;沒有高瞻遠矚理論的指引,所謂實務的經驗也只是人云亦云,固步自封而已。筆者從事司法實務工作多年,對此有深切體會,多年來對於民事訴訟理論的研究,都以實務案例為討論核心,本書當然也離不開這樣的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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