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香港自殖民地管治時期開始,便實施傳承自英國的普通法(Common Law),直至回歸後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法院仍使用普通法判案,更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
與大陸法(Civil
Law)擁有一套完整及有系統的成文法典(Code)不同,普通法法制中的成文法通常只會就個別的法律議題訂出規範,而主要的法律內容與原則,乃是根據“遵循先例”的規範由法院的判例累積而成。判例可以是對成文法的條文作出解釋,也可以是對之前的判例所引用或衍生的法律原則作出闡釋、演繹、進一步發展,甚至創造性地改良,以能在持續變動的社會環境中合適地解決實際糾紛。
普通法在長久的歷史中就是這樣由不同案例建立起來,一般人要從多如繁星又看似雜亂無章的判例中,去理解普通法的內容與原則自然會感到吃力。本書作者哈欽森是加拿大法律學者,他精選出八宗在茫茫法理學天際中好像恆星般偉大的案件,以引人入勝的筆觸描繪,讓讀者在高深莫測的神秘面紗背後,看出普通法世界所遵循的軌跡,並它回應新挑戰和新環境的力量。
本書精選的偉大判例是由英國、美國、加拿大和澳洲這些普通法翹楚大國的最高級法院作出的,由不幸遇上海難的船員選擇殺害同伴並以其肉延續性命這宗食人案件開始,探討應否容許為保存多數人性命為由而殺害他人這個富爭議性的法律與道德問題。作者繼而透過其他案件探討政府濫權違規,迫害異見者所帶出的法治原則;因爭奪獵物所引發的財產所有權爭論;因挑戰種族分校政策所帶出的憲法詮釋與歧視觀念;因喝了有蝸牛屍體的薑啤而病倒所衍生的愛鄰舍與疏忽侵權法律的關係;因原住民土地權利訴訟所帶出的政治和法律的互動關係;因延遲送遞機軸令磨坊停工所帶出的合約法就違約損害賠償的界限;因強姦犯在未被警員告知權利下如實招認罪行而看出法院怎樣努力化解有效執法、警惡懲奸與保障人權之間的緊張關係。
作者不但清楚地解説這些偉大法律案件的基本事實與爭議及判決原則與結果,更以生花妙筆描繪故事背景、涉案當事人、法官及律師的相關有趣資料。與大多數戲劇作品一樣,了解幕後情況與弄清台前事實同樣重要。這些相關背景與人物的互動,不但加強了本書的趣味性,亦讓讀者能更深刻地體會到普通法的發展是一種有機而實用的社會實踐。
本書能夠讓沒有法律背景訓練的大眾讀者都可以了解普通法的特性及其發展歷史,揭示出在富有爭議的事情上,法律與政策之間如何保持着親密互動的關係,實在是推廣法律理念一本不可多得的參考著作。
張達明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
暨臨床法律教育課程總監
前言
從某些方面來看,我早已開始醞釀本書的主旨。在課堂上,在寫作中,我總是盡力嘗試特別指明,法律不是一門科學,甚至不是一套知識系統。反而我一直強調,法律的產生及其發生作用的歷史背景,是不斷攙和個性、處境與權術的環境。然而,為法律圈之外的人撰寫一本討論普通法及其偉大案件的書,最直接的動因始於2008年。當時我受荷美郵輪(Holland
American)的邀請,在其中一條航線上發表一系列演講。我感到這是一次實現想法的大好機會。即使我只是對自己這樣説,但結果卻大獲成功:人們似乎的確被這些故事吸引,並認為這是一種認識嚴密而難明的法律學術世界的巧妙方式。我非常感謝邀請我演講的卡洛琳‧克雷格(Carolyn Craig),也感謝所有認為值得放棄從陽光與海景所帶來更明顯的愉悦而來聽我演講的聽眾。
在硏究及撰寫本書時,我閱讀了多年來探討這些偉大案件的各種著作,並大量採信其中精巧的主體部分。在原始硏究和基礎硏究方面,我的貢獻甚微。為了表示感謝,我已在書末盡量列出這些資源。同樣,儘管我並沒有謹遵那條古老格言:“不要因糾結於事實而損害一個精彩故事”,但是我在出現不確定或令人懷疑之處,仍冒昧選取了對現有歷史證據中最精彩或最可信的一些解釋。
與往常一樣,許多人在我完成本書的過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從一大羣通常是友好的評論家和同事那裏獲益匪淺,他們與我分享時間和洞見。當中我特別感謝布魯斯‧曼(Bruce Mann)、德里克‧摩根(Derek Morgan)、貝芙麗‧邁哈爾(Beverly Myhal)、瑪里琳‧皮爾金頓(Marilyn Pilkington)、布魯斯‧賴德(Bruce Ryder)、喬‧辛格(Joe
Singer)、馬克‧圖什內特(Mark Tushnet)和凱文‧沃什伯恩(Kevin Washburn),他們閱讀了本書章節的初稿,幫助我避免了許多不該出現的驚人錯誤與疏忽。然而,我最感謝的,還是我的兩位硏究助理:辛西婭‧希爾(Cynthia Hill)和蒂芙妮‧赫伯特—拉姆蘇比克(Tiffany
Herbert-Ramsubick),她們將所有資源和硏究整合起來,工作卓越;她們促使本書的寫作過程變得輕鬆,成為一件令人極為享受的工作。同時,也非常感謝伊恩‧朗格盧瓦(lan Langlois),是他那富有個性的嚴謹與真知灼見,使本書得以成為一本枕邊讀物。
阿倫‧C‧哈欽森
201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