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著作權法(2版)

圖解著作權法(2版)
定價:300
NT $ 237 ~ 285
  • 作者:曾勝珍黃鋒榮
  • 出版社:五南
  • 出版日期:2014-10-25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1178586
  • ISBN13:9789571178585
  • 裝訂:平裝 / 260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2版
 

內容簡介

  ◎能夠輕易理解著作權法的相關理論
  ◎用簡潔的說明方式能快速的記憶重點
  ◎以圖表方式來加深記憶


  著作權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每天看書報、聽音樂、上網瀏覽下載資源等例行活動,就是在接觸他人的著作;而平日所拍的照片、日記等等,讓您也成為一位作家。當完成這些作品的那一刻起,就是著作權法中的著作人(俗稱作家),同時授予著作權(精準的說是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這權利不但內容豐富多樣,而且大多數會跟隨您一輩子後,還能再延續50年,也就是說,它會存在比您更久,一定成為您身後遺產的一部分。

  本書將著作權法中的重要概念,或易誤解之處,以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依序說明概念,用一般人可以接受的通順文字,說明最精華的著作權法概念。如此一來,當遇到著作權的問題時,就可以輕鬆釐清問題點所在,可保障自身權利,也可免於侵害他人權利。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曾勝珍

  
  現職
  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
  中國大陸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
  台灣評鑑協會科技大學&台灣評鑑協會技術學院評鑑委員
  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
  台中市地政士公會顧問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美國賓州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研究員
  
  經歷
  行政院經建會法規小組副研究員
  神達電腦機構總管理處法務專員
  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教育部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跨部會諮詢小組委員
  教育部大專校院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訪視活動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所長
  
  專書著作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專書)
  論我國經濟間諜法立法之必要性-以美國法制為中心(專書)
  論網路著作權之侵害(專書)
  智慧財產權論叢——第一輯(專書)
  營業秘密法(專書)
  智慧財產權論叢——第貳輯(專書)
  財經法研究的新軌跡(專書)
  論網路著作權之侵害(專書)(修訂再版)
  智慧財產權法專論:科技時代新思維(專書)
  圖解著作權法(專書)
  智慧財產權法新觀點(專書)
  智慧財產權法專論——著作權之抄襲與侵害(專書)
  圖解專利法(專書)
  學術期刊論文超過100篇
  
黃鋒榮
  
  現職
  懋鋒會計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逢甲大學商學院博士學程(會計及租稅組)博士生
  
  學歷
  臺中師專
  東海大學經濟系
  中山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
  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
  國小教師
  中臺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嶺東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科員、股長、秘書
  臺灣省政府秘書、科長、專門委員
  科技部(原國科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專門委員
  
 

目錄

第一章著作權法的基本概念
1-1著作權法的世界觀
1-2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1-3著作權制度
1-4著作的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一)
1-5著作的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二)
1-6著作權的主體與客體
1-7著作權法的主管機關
1-8外國人的著作權
1-9不得為著作權之內容
1-10孤兒著作

第二章著作權法的用語
2-1「版權」與「著作權」
2-2「著作」與「著作物」
2-3「著作人」與「著作權人」
2-4「公眾權」與「公眾授權」
2-5CC授權條款
2-6「公開發表」與「公開發行」
2-7「著作權」與「著作鄰接權」

第三章著作的類型
3-1語文著作
3-2音樂著作
3-3戲劇、舞蹈著作
3-4美術著作
3-5攝影著作
3-6圖形著作
3-7視聽著作
3-8錄音著作
3-9建築著作
3-10電腦程式著作
3-11衍生著作
3-12編輯著作
3-13表演著作

第四章著作權之歸屬
4-1獨立著作與共同著作
4-2結合著作
4-3共同著作的權利歸屬
4-4僱傭關係所完成著作的權利歸屬
4-5出資關係所完成著作的權利歸屬
4-6僱傭或出資關係的區分
4-7「影子作家」與「捉刀代筆」所完成著作的權利歸屬
4-8參加徵選、競賽所完成著作的權利歸屬
4-9接受經費補助所完成著作的權利歸屬
4-10採訪所完成著作的權利歸屬
4-11假著作的權利歸屬

第五章著作人格權
5-1著作人格權的內容
5-2公開發表權
5-3姓名表示權
5-4同一性保持權
5-5公務員的著作人格權
5-6著作人格權不得轉讓
5-7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的效果
5-8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間調和
5-9著作人格權合理使用的抗辯
5-10著作人格權的繼承問題

第六章著作財產權的種類
6-1重製權
6-2公開口述權
6-3公開播送權
6-4公開上映權
6-5公開演出權
6-6公開傳輸權
6-7改作權
6-8散布權
6-9出租權
6-10公開展示權
6-11編輯權
6-12製版權

第七章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行使與消滅
7-1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的長短
7-2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的計算
7-3著作財產權的移轉
7-4著作財產權的部分讓與
7-5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利用
7-6著作財產權設定質權
7-7出版權
7-8著作財產權的消滅
7-9製版權與出版權的消滅

第八章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8-1為何要有合理使用與強制或法定授權的規定
8-2為教育及學術研究目的的合理使用
8-3圖書館的合理使用
8-4政府機關的合理使用
8-5媒體機構的合理使用
8-6公益及藝文活動的合理使用
8-7美術著作、建築著作與電腦程式著作的合理用
8-8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所有人的著作使用權利
8-9一般的合理使用
8-10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
8-11音樂著作的錄音強制授權
8-12法定授權

第九章保障著作權的救濟方法
9-1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9-2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9-3著作人格權受侵害時的救濟方法
9-4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受侵害時的救濟方法
9-5什麼情況算是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9-6查扣及沒入
9-7著作權禁止平行輸入

第十章網路環境中著作權法的保護
10-1美國電子千禧著作權法
10-2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10-3防盜拷措施
10-4避風港條款
10-5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基本保護責任
10-6連線服務提供者免責之特別要件
10-7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與搜尋服務提供者免責之特別要件
10-8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及搜尋服務提供者免責之特別要件

第十一章科技時代中著作權法新議題
11-1網路公司公司之戰
11-2網路著作權管理
11-3點對點傳輸概念
11-4P2P檔案分享與散布權
11-5P2P著作權爭訟
11-6著作權的間接侵害責任
11-7未來展望
11-8201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Kirtsaeng案
11-9著作權集體管理
 



研究論文到圖解叢書的企圖


  寫學術論文的挑戰性與成就感,僅能與少數對拙作議題有興趣的小眾分享,相對地,因受限於市場與一般性讀者的接受度,包括我的親人或好友們,總是提出疑惑:不能寫比較淺顯好理解的書嗎?

  當五南編輯靜芬與振煌向我邀書——出版圖解智財系列叢書時,也是用這個論點和我溝通,希望我以執教技職體系多年的經歷,向學子們或社會人士推廣保護智慧財產權,同時也是維護自身權益的觀念,而起點則是著作權法;說實話,出版論文專書我有把握,但要寫一般性、淺顯易懂的概念推廣法律觀點,又要配合插圖及表列式的說明,我覺得這是我至今的出書經驗中最困難的挑戰。
   
  2009年從嶺東財法所畢業的黃鋒榮先生是我的高徒,早年已取得國立中山大學企管所的碩士學位及高考資格的他,碩士論文主題即是著作權法,這本書由我們共同執筆,有賴他蒐集資料並撰寫初稿,為師我才沒有打退堂鼓,可以說能有機會指導這麼優秀的學生,是教學一大樂事,畢業後並繼續投稿著作權法相關議題等學術論文,出版前夕,他甫通過會計師考試,更是可喜可賀之事。此外,財金所珈如及財法所祥維協助本書校稿,祥維更以設計專業提供書中圖稿的寶貴建議,這本書呈現師生情誼的美好紀念。
     
  我的好朋友們在我進行這本書時對我鼓勵甚多,首先謝謝簡雅莉小姐對我在交通及生活上的協助,尤其是疏導我情緒的部分;林迪芬小姐幫我讀第一頁初稿,十分認真的做筆記,而且隨時督促我全書進度;一樣感謝我摯愛的家人,並向恩師陳文吟老師與郭振恭老師行弟子禮,勝珍會繼續在智財與科法領域積極努力。
 

內容連載

11-8201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Kirtsaeng案
 
(一)Kirtsaeng案背景

 
本案有關一名泰國留學生(被告Kirtsaeng)在1997年從泰國到美國就讀Cornell大學,隨後又在UniversityofSouthernCalifornia取得博士學位,他依賴泰國政府的獎學金完成學業,並有回去泰國後執教十年的義務,到美國唸書時,覺得美國的教科書價格昂貴,透過泰國的親朋好友從泰國購買當地相同版本後寄到美國,Kirtsaeng利用泰國當地便宜售價與美國的差價賺取利潤,原告是該教科書的出版商(JohnWiley&Sons,Inc.公司),依據美國著作權法規範專屬權,著作權人可以散布重製品,但受到第107條到第122條的種種限制,所有權人可以散布複製品,主張被告侵害其著作專屬權,尤其是「第一次銷售理論」(firstsaledoctrine),所有權人對其持有的合法重製物或唱片,不需經過著作權人同意可以將其拋棄或販售,但私自進口在國外製造的重製物,對國內的著作權人造成侵害。
 
2008年原告提起控訴,一審時紐約南區地方法院判決被告,依每件75,000元的賠償金額,共需賠償原告美金600,000元,「第一次銷售理論」不適用於外國製造的受美國著作權保障的商品,原告(本案上訴人)是專門印製教科書的出版社,從作者們取得外國及國內的著作授權,為美國國內的著作權人,經常將國外出版、編輯、販售等事項全權委由國外的分支機構處理,在國外的出版品往往載明只限當地販售,原告就其英文教科書亞洲市場的銷售、印刷、製作,全部授權其外國分公司(WileyAsia),而在國外販售的這些書籍,在未經過原告同意下不能進口美國,因此,原告控告被告違反專屬權的規定與進口的限制;被告則抗辯其進口的書籍全部都是合法製造,並且符合「第一次銷售理論」,因此,販售行為不須經原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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