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契約乃為民法債編之核心,規範契約之條文之多,乃居我國現行法規範之冠。然契約之內容又可分為契約總論與契約各論,前者乃集各種契約之共通原則為一身,為契約各論之共同原則。至於後者則為各種契約類型之特別規定,如買賣、贈與、租賃等。本書所論述者,乃以契約總論為主軸。由於我國民法債編通則所規範之內容涵蓋契約總論、各種之債及債之通則相關規定,常令學習債法者無法有效率就契約法總論建立完整體系及邏輯概念。藉由本書之研讀,讀者則能建立契約總論之體系架構,對有助契約各論之學習,並進而有效率完成契約法之學習。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姚志明
【現職】
中原大學法學院教授
考試院法規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工程法律學會理事長
高雄市都市計畫更新及爭議審議委員會委員
高雄市醫師公會法律顧問
【經歷】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院長、法律學系系主任、
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教授
國立高雄大學EMLBA執行長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考試院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審議委員
高雄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學歷】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碩士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著作】
德漢漢德法律辭典(主編)
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之研究
侵權行為法研究(一)
誠信原則與附隨義務之研究
債務不履行之研究(一)-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與拒絕給付
侵權行為法
證券交易法導讀
民事法理論與判決研究(一)-不完全給付與瑕疵擔保責任
工程法律基礎理論與判決研究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理論與案例研究
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
姚志明
【現職】
中原大學法學院教授
考試院法規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工程法律學會理事長
高雄市都市計畫更新及爭議審議委員會委員
高雄市醫師公會法律顧問
【經歷】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院長、法律學系系主任、
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教授
國立高雄大學EMLBA執行長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考試院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審議委員
高雄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學歷】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碩士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著作】
德漢漢德法律辭典(主編)
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之研究
侵權行為法研究(一)
誠信原則與附隨義務之研究
債務不履行之研究(一)-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與拒絕給付
侵權行為法
證券交易法導讀
民事法理論與判決研究(一)-不完全給付與瑕疵擔保責任
工程法律基礎理論與判決研究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理論與案例研究
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
目錄
二版序
自 序
第一章 契約之基本概念/1
第一節 前 言/1
第二節 契約與民法債編/5
第三節 契約之意義/6
第四節 契約之定位/9
第五節 契約之解釋/18
第六節 契約與契約自由原則/19
第六節 好意施惠關係非為契約關係/26
第七節 實例解題之注意事項/29
第二章 契約之類型/33
第一節 有名與無名契約/33
第二節 單務與雙務契約/35
第三節 要式與不要式契約/37
第四節 要物與不要物契約/38
第五節 要因與不要因契約/39
第六節 預約與本約/41
第七節 主契約與從契約/44
第八節 自主與附合契約/45
第九節 有償與無償契約/47
第十節 一時性與繼續性契約/49
第三章/契約之成立/51
第一節 契約成立之基本概念/51
第二節 契約成立之方法的意義/58
第三節 契約成立與意思表示/60
第四節 契約成立之一般方法/71
第五節 契約成立之特殊方法/99
第六節 小 結/101
第四章 契約之效力/103
第一節 概 說/103
第二節 契約之履行(契約之第一階段效力)/109
第三節 契約債務不履行(契約之第二段效力)/151
第四節 雙務契約之特別效力/214
第五節 涉他契約/229
第五章 契約之消滅/239
第一節 概 說/239
第二節 契約之解除/240
第三節 契約之終止/269
自 序
第一章 契約之基本概念/1
第一節 前 言/1
第二節 契約與民法債編/5
第三節 契約之意義/6
第四節 契約之定位/9
第五節 契約之解釋/18
第六節 契約與契約自由原則/19
第六節 好意施惠關係非為契約關係/26
第七節 實例解題之注意事項/29
第二章 契約之類型/33
第一節 有名與無名契約/33
第二節 單務與雙務契約/35
第三節 要式與不要式契約/37
第四節 要物與不要物契約/38
第五節 要因與不要因契約/39
第六節 預約與本約/41
第七節 主契約與從契約/44
第八節 自主與附合契約/45
第九節 有償與無償契約/47
第十節 一時性與繼續性契約/49
第三章/契約之成立/51
第一節 契約成立之基本概念/51
第二節 契約成立之方法的意義/58
第三節 契約成立與意思表示/60
第四節 契約成立之一般方法/71
第五節 契約成立之特殊方法/99
第六節 小 結/101
第四章 契約之效力/103
第一節 概 說/103
第二節 契約之履行(契約之第一階段效力)/109
第三節 契約債務不履行(契約之第二段效力)/151
第四節 雙務契約之特別效力/214
第五節 涉他契約/229
第五章 契約之消滅/239
第一節 概 說/239
第二節 契約之解除/240
第三節 契約之終止/269
序
二版序
契約乃為民法債編之核心,也是日常生活經常會碰到的法律關係。由於民法債編規範內容錯綜複雜,契約之內容亦是廣大深博。為了讓初學契約法的讀者能在短暫時間遍覽契約共同規範-契約總論,因而本書即以此為最主要目標,歸類整理於民法債編通則但專屬於契約之共通原則規定而完成本書-契約法總論-,並做為讀者未來進入民法債編分則研讀有關各種契約之基礎。本來債務不履行之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及給付遲延等相關規定(民法第二二六條以下)並非專屬於契約之共通原則,但該規定之實務運用實以契約為主,因而特納入本書之範圍,於此特予以說明之。
此次修訂之重點,除更新文獻資料外,增訂一些資料外,在章節內容上已有少許之調整,並調整目錄之編排方式。此次本書修訂版封面依舊由愛妻如羚負責調整,在此特別感謝她的辛勞。
自序
身為老么的筆者,從小備受家人之呵護,家中之生意再怎麼繁忙,總有 先父與母親,以及兩位哥哥扛下工作之重擔,繁重的工作總不會落到筆者身上。離開台南家鄉北上就讀大學時,又有兩位姑姑之照顧,使得生活便利許多。遠赴德國求學工作至今,又有愛妻之分享喜憂及兩個小寶貝陪伴,讓一切辛勞消失於無形。歷經這些年,心中對家人的虧欠則是有增無減,對家人感激則一點一滴深藏筆者之心中。
在學術研究的路上,筆者很慶幸能受到 恩師 邱聰智教授的提攜及照顧,使得資質駑頓的筆者得以繼續往心中理想之學術目標前進。 恩師是我國第一位國家法學博士,長期任教輔仁大學並曾遠赴美國柏克萊大學及東京大學研究,精通德、日、英等國語文,歷經輔仁大學教授、系主任及所長等學術主管,乃是位精通債法、公害法、證券交易法及法學方法論之權威學者,學術成就斐然,令後學們望塵莫及。此外, 恩師服務過司法實務界,於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及格後,曾任法官及律師,其亦投身公共事務,乃為國之棟樑,歷任台灣省政府訴願會主任委員及法規會主任委員、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任委員、考試院考試委員等重要職務,為國家及民眾貢獻良多。此外, 恩師曾任證券暨期貨基金會董事長及德記洋行董事長,於財務金融實務界表現傑出,是目前國內少見能在法學學術、國家行政及產業界均有優異表現之法學名家。前些日子,筆者整理研究室書櫃之書籍時,找到 恩師於民國七十六年一月所出版之民法債編通則(初版),筆者於書之內頁寫下「民國七十六年三月一日購買」之字樣。看著手上 恩師於二十四年前出版,也是啟蒙筆者債法之書本,並翻一下桌上之日曆,想著 恩師六十五歲之華誕即將來到,心中想著自德國學成返國任教近十七年來受 恩師提攜之種種往事。本書定名為「契約法總論」,書本之基本內容曾發表於「月旦法學教室」中,當初撰寫規劃,本即為今日將此系列文章集結成冊,作為恭賀 恩師華誕之賀禮。而今本書得以如期完成,可以讓筆者表達對 恩師多年提攜照顧情誼千萬分之一的感激,並祝福 恩師身體健康、闔家歡樂、生日快樂。
本書有賴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碩士班研究生朱雅蘭律師、張馨文律師及兆全法律事務所所長洪國欽律師等學隸於初稿完成後之細心校稿,使本書得以更盡完善而減少謬誤。愛妻如羚一向負責筆者所有書籍封面之樣式設計及顏色搭配,如今本書得以如期完成,尤其是要感激她的支持與建議。
契約乃為民法債編之核心,也是日常生活經常會碰到的法律關係。由於民法債編規範內容錯綜複雜,契約之內容亦是廣大深博。為了讓初學契約法的讀者能在短暫時間遍覽契約共同規範-契約總論,因而本書即以此為最主要目標,歸類整理於民法債編通則但專屬於契約之共通原則規定而完成本書-契約法總論-,並做為讀者未來進入民法債編分則研讀有關各種契約之基礎。本來債務不履行之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及給付遲延等相關規定(民法第二二六條以下)並非專屬於契約之共通原則,但該規定之實務運用實以契約為主,因而特納入本書之範圍,於此特予以說明之。
此次修訂之重點,除更新文獻資料外,增訂一些資料外,在章節內容上已有少許之調整,並調整目錄之編排方式。此次本書修訂版封面依舊由愛妻如羚負責調整,在此特別感謝她的辛勞。
姚志明
2014年8月21日
2014年8月21日
自序
身為老么的筆者,從小備受家人之呵護,家中之生意再怎麼繁忙,總有 先父與母親,以及兩位哥哥扛下工作之重擔,繁重的工作總不會落到筆者身上。離開台南家鄉北上就讀大學時,又有兩位姑姑之照顧,使得生活便利許多。遠赴德國求學工作至今,又有愛妻之分享喜憂及兩個小寶貝陪伴,讓一切辛勞消失於無形。歷經這些年,心中對家人的虧欠則是有增無減,對家人感激則一點一滴深藏筆者之心中。
在學術研究的路上,筆者很慶幸能受到 恩師 邱聰智教授的提攜及照顧,使得資質駑頓的筆者得以繼續往心中理想之學術目標前進。 恩師是我國第一位國家法學博士,長期任教輔仁大學並曾遠赴美國柏克萊大學及東京大學研究,精通德、日、英等國語文,歷經輔仁大學教授、系主任及所長等學術主管,乃是位精通債法、公害法、證券交易法及法學方法論之權威學者,學術成就斐然,令後學們望塵莫及。此外, 恩師服務過司法實務界,於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及格後,曾任法官及律師,其亦投身公共事務,乃為國之棟樑,歷任台灣省政府訴願會主任委員及法規會主任委員、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任委員、考試院考試委員等重要職務,為國家及民眾貢獻良多。此外, 恩師曾任證券暨期貨基金會董事長及德記洋行董事長,於財務金融實務界表現傑出,是目前國內少見能在法學學術、國家行政及產業界均有優異表現之法學名家。前些日子,筆者整理研究室書櫃之書籍時,找到 恩師於民國七十六年一月所出版之民法債編通則(初版),筆者於書之內頁寫下「民國七十六年三月一日購買」之字樣。看著手上 恩師於二十四年前出版,也是啟蒙筆者債法之書本,並翻一下桌上之日曆,想著 恩師六十五歲之華誕即將來到,心中想著自德國學成返國任教近十七年來受 恩師提攜之種種往事。本書定名為「契約法總論」,書本之基本內容曾發表於「月旦法學教室」中,當初撰寫規劃,本即為今日將此系列文章集結成冊,作為恭賀 恩師華誕之賀禮。而今本書得以如期完成,可以讓筆者表達對 恩師多年提攜照顧情誼千萬分之一的感激,並祝福 恩師身體健康、闔家歡樂、生日快樂。
本書有賴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碩士班研究生朱雅蘭律師、張馨文律師及兆全法律事務所所長洪國欽律師等學隸於初稿完成後之細心校稿,使本書得以更盡完善而減少謬誤。愛妻如羚一向負責筆者所有書籍封面之樣式設計及顏色搭配,如今本書得以如期完成,尤其是要感激她的支持與建議。
受業
姚志明 敬書
2011年7月15日
姚志明 敬書
201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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