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民事訴訟法此一法規,以簡易白話的方式,逐條說明其意義,並輔以實例說明,以利讀者盡快了解相關法條內容。
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為640條,自民國89年至今增修正逾半、增訂近百條。換言之,為了能瞭解這些年內大幅更動的主要形式結構,以及在實質上能夠趨向符合程序利益、訴訟效率等目的,必須透過最新修正之新法條文的解說,方能更近一步掌握本法精髓。
內容簡介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劉俊麟
現任:
信緯國際法律事務所總監
啟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學歷:
東吳大學法學系法學士
經歷:
信緯國際法律事務所總監
啟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B.V.I.SUN-OVERSEAS COMMERCIAL INC.首席顧問
巨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安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數家公司之常年諮詢顧問
林家祺
現任: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新北市採申會申訴審議委員
中華民國仲裁人
臺灣財產法暨經濟法學會秘書長
財團法人台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
經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國家考試命題委員
國防大學法律系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人事行政局地方研習中心政府採購法兼任講座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法律顧問
序
九版序
近年來,社會上發生許多事件,究其原因無外乎是因利己為本位,進而傷害到利他的人性光輝;加上前些日子看完『神醫喜來樂』的故事,而其中喜來樂的一句話:「人怎麼這個樣?」(針對劇中忘恩負義且落井下石之人所說)及其一生因醫術所招來的無端橫禍,使我不禁感觸極深,久久難以忘懷。
本書於初期與書泉王經理(後來出任五南總編輯後調往大陸)討論定稿出版,至今將近十九、二十年了;回想當初撰寫時,原遲遲不敢應允,然在許多師長鼓勵,並思及楊建華老師的諄諄教誨,而同意著手撰擬本書;加上每每念及其老人家一輩子始終堅持學術的傳承,以七十多歲的高齡仍持教鞭,且聲如洪鐘作育英才的身影,實讓人不得不想主動追隨其腳步;雖然他老人家沒有高學歷,但卻能以其風骨及學識而當到大法官,備受各界推崇為『法學家』的典範,實值得我輩學習。
而究其成就的原因,不外乎其勤於學,且從不間斷教學相長的一生傳奇,因而筆者始終以其為榜樣,努力自學不敢倦怠,此次劉副總編通知修訂本書時,筆者仍以兢兢業業,如履薄冰的心情,在旁徵博引、引經據典下,致力以『看懂行通』的方式,戮力將本書完成此次修訂,以補前幾次之不足。
當然筆者仍然自知才疏學淺,不敢稍有任何自滿,每思及原本應繼續深造,但因種種原由而停滯,總難免有些許感概;回想二十多年前,開始撰擬『法律實戰備忘錄』至今,一些指導師長都已高升擔任院長、部長或校長,卻仍時時不忘關心筆者之近況,實讓我深深感動,於此再版之際,特再闡明其義,遇有不同,略下己意,並求先進指正,如因此偶遇知音,余願足矣!
劉俊麟
內容連載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節 起訴
第244條(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265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1項第3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1項第2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解說
一般通常訴訟程序的起訴內容應以書狀加以表明清楚,並向管轄法院提出,此為本條所明定之基本法律之遊戲規則;故不管訴訟標的種類為何?其起訴內容皆以本條規定之內容為依據,此為法律所規定的一項標準程式。但若為其他訴訟程序,如簡易訴訟程序,則非必依本條之規定,而得以言詞起訴(民訴§428);或為小額訴訟則採用表格化訴狀(民訴§436-10)。
同時依本條規定,原告向管轄法院主張權利時,須在其提出法院之書狀內,明確載明本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使法院得以確定其審理及判決之基礎及範圍;故若訴訟記載欠缺或記載不明確而不可補正者,則訴訟因無法開始進行,則法院自然依法將以其訴訟不合程式而裁定駁回(民訴§249Ⅰ6)。故本條第1項各款事項又稱為「必要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處之當事人即指原告及被告,此乃為表明誰得向誰主張權利。當事人可分為自然人及法人。如為自然人,除須載明其姓名外,尚須另載其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以辨認之特徵;如為法人或非法人之其他團體(民訴§40),則除記載其名稱或商號外,應載明其事務所或營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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