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唯有自由、不受桎梏之媒體,方能有效披露政府欺瞞人民之行為。--美國大法官雨果.布雷克 Hugo L. Black

  「蘇利文訴紐約時報案」是新聞自由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也是大眾不可不知道的歷史大事記

  一九六○年,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警察局長蘇利文控告紐約時報誹謗罪,並訴請地方法院判決五十萬美元的賠償,因為報紙刊載蒙哥馬利市政府對於公民權抗議活動的粗暴處置。

  有關這個重要的歷史事件「蘇利文訴紐約時報案」,包括在此案之前的法制體系,以及最高法院歷史性的改判故事始末,透過普立茲獎得主安東尼.路易士娓娓道來,甚具可讀性。

  「蘇利文訴紐約時報案」是一場法治與政治的嚴重衝突,甚至對紐約時報的存續造成莫大威脅。它同時危及媒體對重大社會議題的報導自由,以及人民知的權利。這起案件自一九六○年起延燒四年,最後才因美國最高法院的決定性改判而出現轉機,所有的威脅也因而煙消雲散。

  在我國,關於言論自由與誹謗罪之間的爭論和裁判問題,始終是新聞媒體界的關心焦點。蘇利文案的判例曾在我國的誹謗訴訟案中直接被引用,是故更值得媒體去深入瞭解。在國人對於言論自由的思考裡,更是足以引為借鏡。

作者簡介

安東尼.路易士  Anthony Lewis

  兩次普立茲獎得主,紐約時報的專欄作家,著有《基甸的號角》(Gideon's Trumpet)、《一個年代的畫像》(Portrait of a Decade),以及《蘇利文案與言論自由》(Make No Law)。

  於哈佛法學院任教達十五年,教授「憲法與出版」,期間也擔任加州大學、伊利諾大學、奧瑞岡和亞歷桑那大學之客座教授。一九九七年,美國刑事辯護律師協會(NACDL)頒給他Champion of Justice Award for Journalism大獎。

譯者簡介

蘇希亞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曾為新聞工作者。

 

專文推薦

貓爪下的夜鶯∕馮建三

  在貓爪下的夜鶯,有誰能唱出好聽的歌?

  確實,國家機器與資本集團如同兩大貓爪,媒體運作其間,又如何吟唱悅耳動聽的曲調,讓公民真正能游於樂呢?

  不過,兩大貓爪的銳利度,倒有些差別。

  先是小資本的萎縮,以及大資本的變本加厲,造成總體來說,資本爪牙舞動之處,寒光四射,森嚴於昔。與此相對,國家或因內部衝突與制衡,或因社會運動的施壓,年來爪牙收歛,甚至翻轉習氣,提供了媒體稍可恣意歌唱的空間(但國家作為媒體最重要的消息來源,仍對媒體的民主運作,具有可觀的共生、牽制或壓制能力)。路易士《不得立法侵犯:蘇利文案與言論自由》這本書,為國家的變臉,提供了很好的記錄與分析。

  蘇利文是美國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察局長,一九六○年四月十九日在蒙市控告《紐約時報》公司等,指該報月前所登的全版募款廣告,涉嫌誹謗。這則募款廣告挑戰了美國南方的種族隔離觀念,它雖提及蒙市與南方暴力人士等字眼,但未指名道姓。

  同年十一月初,黑人被剔除後,陪審團由十二位白人組成,歷經兩小時二十分的討論,判決原告(蘇利文)勝訴,被告(《紐約時報》等)必須支付原告五十萬美元的損害賠償,是阿拉巴馬州一般誹謗賠償的一千倍,創下記錄,這也是當年的「天文數字」。

  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阿州最高法院確認這個判決,不但如此,它還擴充解釋,致使全美媒體對種族議題的報導,有動輒得咎之虞。若是此案成立,或許將使美國的政府公職人員,就此得有護身金鐘罩,媒體批評不得。《紐約時報》委請律師勤力專研,說服聯邦最高法院,論稱本案不純是誹謗問題,為此,律師必須使本案的爭辯核心,進入憲法第一修正案(不如此,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無權覆審阿州法院依據州法而定讞的案件)。

  一九六三年聯邦最高法院十月開庭審理,次年元月庭辯,三月九日,也就是引起訴訟案的全版廣告見報將近四年之際,聯邦最高法院駁回阿州判決,紐約時報公司等被告無罪。聯邦判決有如后結論:「有關公共事務之辯論應該是百無禁忌、充滿活力、完全開放的……包括對公職人員的激烈、尖銳,甚至令人不悅的批評。」此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才給予任何意見相同的保障(先前,主張無政府或社會主義者曾被起訴),誹謗案的舉證責任,也從被告(媒體)需舉證所言為真,轉至原告需舉證被告所言具有惡意等過失,且言論為不實(英國的媒體仍需舉證,因此至今不乏惡吏以此要脅,唯倫敦《衛報》一九九六年連續兩度勝訴,官員落荒而逃)。

  作者將此判決放在美國言論司法史上,說明美國媒體得能公開批評、監督其政府,除了歷史或有其進步性格,以及本案被告精勤努力,爬梳法條、公案,出以雄辯以外,更重要的因素應該還是六○年代民權運動的推波助瀾,而其間甚至還夾雜著一絲意外、偶然(《紐約時報》在二十週年紀念研討會上說,如果蘇利文只求償五萬而不是五十萬美元,「我們絕對進不去聯邦最高法院。」)。就美國來說,越此界限後,媒體真是「堂堂溪水出前村」:既容許媒體報導的事實有若干正當的錯誤空間,新聞界自一九六○年代起,挖掘官員自肥內幕與政策問題的勢頭(最知名的當然就是越戰與水門兩案),也就更為勇猛精進、前仆後繼了。(至於九○年代末的總統柯林頓緋聞,似應理解為商業競爭的必然惡質表現,非關公評與否。)

  蘇利文案後四年,美國又通過並施行《資訊自由法》,國家在社會運動的壓力下,再讓願意自比夜鶯的媒體,得到制度性協助,開懷高歌。接下來,若我們的目標還不只是消極地免除媒體的評論與報導的刑責、不只是略為公開政府的資訊,而是要使各階級、團體都能在媒體的再現中,同等的發現自己的聲音,那麼,社會運動、學院乃至政府有識之士, 似可參考、援用費斯(Owen M. Fiss)教授的主張,提振「國家積極任事之風」(state activism),使之轉化為財稅等手段,提供媒體正面闡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之精神以動力,如此,才能落實羅森(Jay Rosen)教授念茲在茲的公共新聞學之理念,祈使美國媒體能不受制於廣告競爭,而是轉為對公共事務的扒糞之爭。

  至於台灣,既然輿論稱之為威脅言論自由的「出版法」至千禧年將屆的現在,先是沒有排入立法院議程,後經報端提醒而重新躋登廟堂,最終在翻騰喧鬧下,不乾淨也不俐落地,始告廢止(元月十二日),那麼,更能彰顯媒體進步價值的公共新聞學,其實現也就遙不可及,於是,我們有很大的進步空間,生活於是充滿希望。

一九九九年元月十三日 (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內容連載

第一章 傾聽他們發出的聲音



故事的開端並不特別。一九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傍晚,約翰.莫瑞(John Murray)前往座落在紐約西四十三街的《紐約時報》總部,洽談刊登廣告事宜。上了二樓廣告部,由業務員葛遜.艾若森(Gershon Aronson)負責與他接洽。

艾若森是《紐約時報》的資深員工,二十五年來「始終兢兢業業地堅守崗位」,他的女兒茱蒂如此形容父親。艾若森負責處理所有被稱為「評論式廣告」(editorial advertisements)的案件,亦即由社團組織委託刊登的廣告。這種廣告的性質五花八門,像北韓前共黨領袖金日成,每年都會向《紐約時報》購買兩頁全版廣告,用來歌頌他自己偉大的「動態革命理念」(dynamic revolutionary ideology)。有時候,艾若森會有一股衝動,想去勸別人不要大費周章地宣揚極端思想,但他最後總是忍了下來。

聲援金恩博士
莫瑞想在《紐約時報》預約一頁全版廣告版面,刊登一則由「捍衛金恩博士和南方自由委員會」(the Committee to Defend Martin Luther King and the Struggle for Freedom in the South)發起的募款活動廣告。當時由金恩博士領導的民權運動(the Civil Rights Movements),主要在挑戰六○年代仍深植於美國南方的種族隔離觀念。最近的一次抗爭行動,於二月時發生在北卡羅萊納州葛林斯波羅郡(Greensboro),導火線是因為有四名黑人大學生在只服務白人的烏爾沃斯餐館點餐時,餐廳人員拒絕供應他們午餐。所以,這些學生就地靜坐,抗議餐廳的歧視行為。這項靜坐活動很快地傳遍美國南方,金恩博士也立刻表態支持學生的行動。然而,兩個星期後,當他簽署完「一九五六至五八年」州稅退稅申報書後,阿拉巴馬州大陪審團隨即以「偽證罪」起訴他,這是很重的罪名,也是阿拉巴馬州史上第一宗逃稅起訴案,金恩博士懷疑這是阿拉巴馬州政府要羅織他入罪。

「捍衛金恩博士和南方自由委員會」,是為了募款援助金恩博士及其他受迫害的南方黑人而發起的組織。籌組委員包括工會領袖、牧師,以及演藝人員,如製片人哈利.貝拉方(Harry Belafonte)、演員薛尼.鮑狄(Sidney Poitier)、爵士歌手納金高(Nat King Cole)等人,莫瑞則是這個委員會的義工。身為劇作家的他,負責幫忙寫廣告文案。三月二十三日那天,他受命將這則廣告從位在一百二十五街的委員會辦公室送到《紐約時報》。

當時,在《紐約時報》刊登一則全版廣告,需要四千八百多美元。莫瑞表明將有一家廣告代理商會支付這筆費用,但為了節省時間起見,他希望報社能直接將廣告文案送打、排版。他取出一封委員會聯合主席菲立普.藍道夫(Philip Randolph)的親筆信函,藍道夫是個偉大的黑人領袖,領導「火車臥舖服務員兄弟會」(Brotherhood of Sleeping Car Porters)。這封信說明,連署人均同意以他們的名義來刊登這則廣告。對艾若森來說,一切文件均符合作業要求。因此,他將這則廣告轉給另一個部門──「廣告受理部」處理。《紐約時報》明文規定,凡有「詐欺、偽造與人身攻擊」之嫌的廣告,均不予受理。(同時也拒絕刊登猥褻與色情電影的廣告。)廣告受理部主管文生.瑞丁(Vincent Redding),審查過整則廣告後,同意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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