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到19世紀末,倫理學與規范倫理學是同一概念。1903年,摩爾的《倫理學原理》出版,宣告了另一種倫理學即元倫理學的誕生。爾后半個多世紀,元倫理學在西方倫理學王國一直居於主導地位。20世紀60年代以后,隨着美德倫理學的興起,以及道德心理學研究的復興,倫理學研究呈現出了規范倫理學、美德倫理學與元倫理學鼎足發展的局面。而由摩爾所倡導的元倫理學研究的哲學意義,仍然是當代倫理學大家關注的重心。正是基於這個原因,摩爾的《倫理學原理》才被列選為20世紀前半葉一部倫理學經典名著。
G.E.摩爾(G.E.Moore,1873-1958),英國哲學家,新實在論及20世紀分析哲學的創始人之一。1873年11月4日摩爾生於倫敦上諾伍德。1892年考入劍橋大學三一學院,1896年畢業。1898~1904年在三一學院從事研究工作。1911年起歷任劍橋大學道德科學講師、精神哲學與邏輯教授,並成為三一學院終身研究員,1939年從教授職位退休。
目錄
第一章 倫理學的主題
1.為了定義倫理學,我們必須弄清,對於所有無可質疑的倫理判斷來說,
什麼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
2.但這並不是說它們是關於人類行為的,而是說它們是關於某種「善」屬
性,以及反面的「惡」屬性的。這些屬性既可適用於行為,又可適用於其它
事物。
3.和某些學科的研究不同,科學的倫理學的判斷主題不是「特殊的事
物」。
4.但是它包含斷定「善性」與任何主題之關系的普遍判斷,因而也包含決
疑論。
5.不過,它不僅必定追問什麼事物普遍關聯於善性,而且追問它們所關
聯的這一屬性是什麼。
6.對於這一問題的回答就是:該屬性是不可定義的。
7.或者說它是單純的。因為,如果定義指的是對一個思想對象的分析,
那麼只有復合的對象才可被定義。
8.在「定義」一詞可被使用到的三種意義中,這種意義是最重要的。
9.因而不可定義的不是「具體的善物」,也不是總是擁有「善」屬性的整
體,而是這一屬性自身。
10.因此,「善」代表無數思想對象中一個獨特的單純對象,而這個對象卻
經常被與其它一些對象等同——這種錯誤可被稱作「自然主義的謬誤」。
11.這種謬誤不是把可被用作倫理學基本原則的東西簡化為一種同義反
復,就是把它簡化為關於語詞意義的一種陳述。
12.這種謬誤的性質很容易識別。
13.要想避免這種謬誤,非常明顯,除了承認「善」是不可定義的,其它可
能的備選就只有:要麼它是復合的,要麼根本不存在為倫理學所特有的觀念。
這兩種可能備選只能訴諸考察來駁斥,但也是可以這樣來駁倒的。
14.以邊沁為例來說明「自然主義的謬誤」,並且指出避免這種謬誤的重
要性。
15.各種倫理判斷斷定,普遍存在於「善性」與其它事物之間的關系有兩
種:一個事物要麼被斷定為自身是善的,要麼被斷定為因果地關聯於其自身
是善的事物——即「作為手段的善」。
16.我們對於后一種關系的考察至多能夠期望確立:某種行為通常會產
生最好的結果。
17.但是前一種關系,只要完全正確,就會在一切情況下都正確。所有的
日常倫理判斷都斷定不同的因果關系,但是它們通常被視為並未斷定這種關
系,因為人們沒有區分這兩類關系。
18.一個整體的價值可能不同於其不同部分的價值之和,這一事實使得
內在價值的考察復雜化。
19.在這種情況中,部分與整體之間的關系跟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系呈
現出同等重要的、既有差異又有相似的特點。
20.「有機整體」這一術語也許可以絕好地用來表示整體具有這一屬性,
因為,這一術語通常還被用來表示整體還有另外兩種屬性。
21.一種性質,即部分之間相互因果依賴這種性質,與這一屬性之間沒有
必然關系。
22.而另外一種為人們所最為強調的性質,在任何整體中都不可能是真
實的,它是由於混淆而導致的一個自相矛盾的概念。
23.本章總結。
第二章 自然主義倫理學
……
第三章 快樂主義
第四章 形而上學倫理學
第五章 與行為有關的倫理學
第六章 理想之物
索引
1.為了定義倫理學,我們必須弄清,對於所有無可質疑的倫理判斷來說,
什麼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
2.但這並不是說它們是關於人類行為的,而是說它們是關於某種「善」屬
性,以及反面的「惡」屬性的。這些屬性既可適用於行為,又可適用於其它
事物。
3.和某些學科的研究不同,科學的倫理學的判斷主題不是「特殊的事
物」。
4.但是它包含斷定「善性」與任何主題之關系的普遍判斷,因而也包含決
疑論。
5.不過,它不僅必定追問什麼事物普遍關聯於善性,而且追問它們所關
聯的這一屬性是什麼。
6.對於這一問題的回答就是:該屬性是不可定義的。
7.或者說它是單純的。因為,如果定義指的是對一個思想對象的分析,
那麼只有復合的對象才可被定義。
8.在「定義」一詞可被使用到的三種意義中,這種意義是最重要的。
9.因而不可定義的不是「具體的善物」,也不是總是擁有「善」屬性的整
體,而是這一屬性自身。
10.因此,「善」代表無數思想對象中一個獨特的單純對象,而這個對象卻
經常被與其它一些對象等同——這種錯誤可被稱作「自然主義的謬誤」。
11.這種謬誤不是把可被用作倫理學基本原則的東西簡化為一種同義反
復,就是把它簡化為關於語詞意義的一種陳述。
12.這種謬誤的性質很容易識別。
13.要想避免這種謬誤,非常明顯,除了承認「善」是不可定義的,其它可
能的備選就只有:要麼它是復合的,要麼根本不存在為倫理學所特有的觀念。
這兩種可能備選只能訴諸考察來駁斥,但也是可以這樣來駁倒的。
14.以邊沁為例來說明「自然主義的謬誤」,並且指出避免這種謬誤的重
要性。
15.各種倫理判斷斷定,普遍存在於「善性」與其它事物之間的關系有兩
種:一個事物要麼被斷定為自身是善的,要麼被斷定為因果地關聯於其自身
是善的事物——即「作為手段的善」。
16.我們對於后一種關系的考察至多能夠期望確立:某種行為通常會產
生最好的結果。
17.但是前一種關系,只要完全正確,就會在一切情況下都正確。所有的
日常倫理判斷都斷定不同的因果關系,但是它們通常被視為並未斷定這種關
系,因為人們沒有區分這兩類關系。
18.一個整體的價值可能不同於其不同部分的價值之和,這一事實使得
內在價值的考察復雜化。
19.在這種情況中,部分與整體之間的關系跟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系呈
現出同等重要的、既有差異又有相似的特點。
20.「有機整體」這一術語也許可以絕好地用來表示整體具有這一屬性,
因為,這一術語通常還被用來表示整體還有另外兩種屬性。
21.一種性質,即部分之間相互因果依賴這種性質,與這一屬性之間沒有
必然關系。
22.而另外一種為人們所最為強調的性質,在任何整體中都不可能是真
實的,它是由於混淆而導致的一個自相矛盾的概念。
23.本章總結。
第二章 自然主義倫理學
……
第三章 快樂主義
第四章 形而上學倫理學
第五章 與行為有關的倫理學
第六章 理想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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