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型大學(Research University)這個概念最初是由卡內基基金會在其《高等教育機構分類》(A Classi fication of Institutions of Highter
Education,1973)中提出的。制定這個分類的初衷是「卡內基高等教育委員會出於確信有必要創立一個能夠鑒別大學的不同職能類型,並使其差別合法化的新的分類體系」。這個分類為當時美國2800多所高等教育機構設計了一個多樣化的分類體系,即把高等教育機構分為博士學位授予大學(Doctorate-Granting Institutions)、綜合大學和學院(Comprehensive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文理學院(Liberal Arts Colleges)、兩年制學院(Two-year Colleges)和專門學院(Special-ized
Institutions)等五大類。在博士學位授予大學中,又按照每年從聯邦獲得科研經費和授予博士學位的數量,分為研究型大學I類、研究型大學II類和博士學位授予大學I類和博士學位授予大學II類。
根據卡內基基金會的《高等教育機構分類》(1973年),在當時全美2837所高等教育機構中,五大類高等教育的機構的分布是:
這個分類經歷了1976年、1987年、1994年和2000年四次較大的修改,並計划於2005年再進行修改。目前使用的是2000年的分類。這個分類與1973年的分類有了較大的變化。2000年的《高等教育機構分類》把高等教育機構分為六大類,即博士學位授予/研究型大學(Doctoral/Research Universities)、碩士學位授予學院與大學(Master’’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學士學位授予學院(Baccalaure-ate Colleges)、副學士學位授予學院(Associate Colleges)、專門學院(Specialized Institutions)和部落學院與大學(Trib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其中,在博士學位授予/研究型大學中,根據授予博士學位的范圍,又分為「廣泛型」(Doctoral/Research Universities-Extensive)和「集中型」(Doctoral/Research
Universities-Lntensive)兩類,二者的不同在於,前者每年在不少於15個學科授予不少於50個博士學位,而后者每年在3個或更多的學科至少授予10個博士學位,或每年一共至少授予20個博士學位。在其余四大類(部落學院和大學除外)機構中,又根據學科的不同細分為不同的類型。
根據卡內基基金會《謝教育機構分類(2000年),在全美3941所高等教育機構中,六大類高等教育機構的分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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