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破產法》制定於1877年,並於及1879年10月1日施行。后德《民法典》及新《商法典》相繼制定,《破產法》亦於1898年重新修訂頒布,並自1900年起施好。共3卷16章238條。此外,德國在《破產法》之外,單獨制定有《和解法》,創造了和解法獨立於破產法的立法例,其雖經數次修改,仍獨立於破產法之外。
1877年的《破產法》在德國被譽為百年經典,與同時期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典》相比,只經歷了很少的變動。這部法律渾然一體,完美無缺,直到現在仍好評不斷。但從實際效果來看,此法並沒有很好地完成自己的使命。在所有的程序中大約有3人的程序由於財團不足根本就不能夠宣告開始,另外還有10%的程序不得不提前廢止。縱使到了分配這一步,平均分配率也只有3%至5%左右。正如學者指出的那樣,將破產程序限於用公共資金支付雇員工資、限於使用擔保的債權人的擔保免受侵害以及限於耗盡最后可供支配的債務人財產,這不是目的。
德國《支付不能法》共11編335條,另有《施行法》110條,本書以加譯者注的形式提供了舊法中的相關條文,並以加附錄的形式添加了新舊法律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