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本人退伍後為準備律師高考而熟讀柯芳枝教授與鄭玉波教授之公司法,在進入政大法律研究所碩士班與博士班後,有機會向賴源河教授及曾世雄教授學習公司法,並在萬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實習期間,向前司法院長賴浩敏律師學習公司法實務,之後到劍橋大學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為研究有關國際金融法之博士論文而研讀英國忠實義務法、公司金融法與公司法等法律為背景法學基礎,對公司法之法系差異開始窺其端倪。回國擔任教職後,在成大開設公司法與國際金融法等課程,並為上課之便而撰寫公司法講義,為本書之基礎。
近年來,公司常到海外設分公司或子公司,形成跨國企業而有國際企業化之傾向。有時,國際企業之經濟力與財力可能勝過一個國家。而且,國際企業之設立常涉及外人投資、工作機會、勞工保障、租稅收入等事項,因此,其法制之研究便非常重要。公司營運之國際化包括營業之國際化與融資之國際化。公司融資之國際化乃隨著全球資本市場之建立而形成,使公司常到海外股市上市或到海外證券金融市場融資。此部分非屬本書所探討之主題,而應屬資本市場法之領域,所以,本書僅介紹其公司法制之基礎面。
公司營業之國際化乃指公司到海外投資或設立營業據點,包括到所謂之租稅天堂(如英屬維京群島或開曼群島)設立紙上公司再轉赴第三國投資。此一現象使得公司法之比較法觀察變得更重要,但本人回國後有感於國內學界對大陸法系(如德國)公司法之陌生,學說亦多英美公司法之介紹,而常與我國之大陸法系基礎欠缺連結。因此,為教學之便從二〇〇四年自撰公司法講義開始,即著眼於公司法之基本原理在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差異,以及日本公司法在二次大戰後如何被折衷,並影響到我國公司法之修正。此一研究方式還原我國公司法規定之來源,介紹爭議之所在,並提出如何解決之觀點。而解決此些爭議需特別關注英國一九八五年公司法與取代之的二〇〇六年公司法之變動,德國有限公司法及股份法之近年發展,與日本二〇〇五年公司法及其後續之修正。因此,本書闡述體系為在介紹導論後,於本書第二篇介紹適用於四種公司類型之總則,之後再依序介紹所有公司類型之特別規定。而本書對公司法重要議題之探討會儘可能先介紹德國法等歐陸法系,與影響我國近年修法之英美法系,再參考二次大戰後已受英美法影響之折衷法制日本法如何處理該問題,最後進入我國法之探討。又全書註碼採連續排版方式,以利前後參照。
公司法之研究要感謝賴源河教授、蔡英文教授及劍橋大學Richard
Holley院長在公司法及金融法之指導,而本書之完成,首要感謝三民書局編輯部與諸位同仁之編輯與出版協助,亦要感謝三民書局在眾多公司法書籍已問世之今日仍願意出版本書,另外亦要感謝本人助理藍玉傑用心之校對,惟若仍有任何誤謬,則全屬本人之責。最後,要感謝先父許學仕與母親陳幸教養之恩,以及內人月琴、兒子維邦、女兒心瑜對本人學術研究工作之體恤。
許忠信 於台北閣樓書房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