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原是筆者任教東吳大學債編各論之上課講義,以逐條釋義方式編排,就條文中之各關鍵字以註腳方式解說,雖逐條釋義但其編寫亦不忘建構體系。筆者以此講義授課二年後,見學生學習效果極佳,遂成書。至今已第十年使用此教材;作為學生自修或配合授課老師進度研讀兩相宜。
此次改版,除了校正了前版的錯漏處外,全書依新修訂之「法院組織法」重整全書判例,並引用最新的實務見解,刪除了不合時宜的學說爭議,並就讀者閱讀時可能發生窒難處,予以改寫或添加扼要的說明,尤其在需要整合民總、債總與物權概念處,加以著墨提示,俾使本書內容更能切和學習的需要。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吳志正
現 職
優生婦產科主治醫師
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臺灣大學醫學系暨法律系合聘兼任教師
月旦醫事法報告主編
學 歷
臺灣大學醫學士
東吳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臺灣大學附設醫院婦產部住院醫師、總醫師、婦癌研究醫師、主治醫師、講師
吳志正
現 職
優生婦產科主治醫師
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臺灣大學醫學系暨法律系合聘兼任教師
月旦醫事法報告主編
學 歷
臺灣大學醫學士
東吳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臺灣大學附設醫院婦產部住院醫師、總醫師、婦癌研究醫師、主治醫師、講師
目錄
七版序
此書緣由
第一章 總 說/1
第二章 各 論/13
第一節 買 賣/15
第二節 互 易/84
第三節 交互計算/86
第四節 贈 與/90
第五節 租 賃/103
第六節之一 使用借貸/180
第六節之二 消費借貸/188
第七節 僱 傭/196
第八節 承 攬/205
第八節之一 旅 遊/253
第九節 出 版/260
第十節 委 任/267
第十一節 經理人及代辦商/302
第十二節 居 間/311
第十三節 行 紀/319
第十四節 寄 託/326
第十五節 倉 庫/346
第十六節 運 送/353
第十七節 承攬運送/381
第十八節 合 夥/387
第十九節 隱名合夥/412
第十九節之一 合 會/418
第二十節 指示證券/427
第二十一節 無記名證券/435
第二十二節 終身定期金/441
第二十三節 和 解/444
第二十四節 保 證/453
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480
此書緣由
第一章 總 說/1
第二章 各 論/13
第一節 買 賣/15
第二節 互 易/84
第三節 交互計算/86
第四節 贈 與/90
第五節 租 賃/103
第六節之一 使用借貸/180
第六節之二 消費借貸/188
第七節 僱 傭/196
第八節 承 攬/205
第八節之一 旅 遊/253
第九節 出 版/260
第十節 委 任/267
第十一節 經理人及代辦商/302
第十二節 居 間/311
第十三節 行 紀/319
第十四節 寄 託/326
第十五節 倉 庫/346
第十六節 運 送/353
第十七節 承攬運送/381
第十八節 合 夥/387
第十九節 隱名合夥/412
第十九節之一 合 會/418
第二十節 指示證券/427
第二十一節 無記名證券/435
第二十二節 終身定期金/441
第二十三節 和 解/444
第二十四節 保 證/453
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480
序
七版序
新修訂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已實施年餘,最高法院「大法庭」也作出台上大字號裁定,雖然現行法取消「判例」與「民、刑庭決議」統一見解之方式,使每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所採之法律見解對於後來案件審判之拘束力,均有相等重要性,案件之審理須遵循與本件案件事實相同或最類似之先前裁判所揭示之法律原則,取代過去援引判例所示抽象原則作為審判基礎之作法。因此,無案件事實之判例經停用而不再具有拘束力,有案件事實之判例,其拘束力等同於判決,如遇有案件事實相同之判決先例於法律見解上出現歧異,則由大法庭統一見解。
對於債法之學習而言,過去由判例與決議所揭櫫之抽象法律原則,多已屬民法第一條之法理,且作出後已經被後續判決一再援用,短期內尚不因此而失其參考價值;縱無案件事實之判例業經停用,其揭櫫之法理仍在援引此判例之後續判決中繼續發揮影響力,因此,本書就實務見解之引用,仍維持標示出判例、決議、判決之方式,僅就停用之判例另作標示。
此次改版,增補了最新實務見解,勘誤前版錯誤。崔恩寧法官不僅協助校訂,亦實質參與實務見解之補充,特此致謝;又改版幅度較大,辛苦了元照出版公司的工作夥伴,也一併致謝。
吳志正
於豐原寓所
2020年7月30日
新修訂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已實施年餘,最高法院「大法庭」也作出台上大字號裁定,雖然現行法取消「判例」與「民、刑庭決議」統一見解之方式,使每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所採之法律見解對於後來案件審判之拘束力,均有相等重要性,案件之審理須遵循與本件案件事實相同或最類似之先前裁判所揭示之法律原則,取代過去援引判例所示抽象原則作為審判基礎之作法。因此,無案件事實之判例經停用而不再具有拘束力,有案件事實之判例,其拘束力等同於判決,如遇有案件事實相同之判決先例於法律見解上出現歧異,則由大法庭統一見解。
對於債法之學習而言,過去由判例與決議所揭櫫之抽象法律原則,多已屬民法第一條之法理,且作出後已經被後續判決一再援用,短期內尚不因此而失其參考價值;縱無案件事實之判例業經停用,其揭櫫之法理仍在援引此判例之後續判決中繼續發揮影響力,因此,本書就實務見解之引用,仍維持標示出判例、決議、判決之方式,僅就停用之判例另作標示。
此次改版,增補了最新實務見解,勘誤前版錯誤。崔恩寧法官不僅協助校訂,亦實質參與實務見解之補充,特此致謝;又改版幅度較大,辛苦了元照出版公司的工作夥伴,也一併致謝。
吳志正
於豐原寓所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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