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主要分析德國行政法自1990年代初期以來,對其研究方法、管制理論及立法學上之反省檢討理論,此種行政法之研究取徑,被德國學者稱為「德國新行政法學」,德國新行政法學研究方法及重心之位移,同時也影響到德國行政法總論及各論之內容與體系,最後也影響到德國行政法之立法。
我國行政法總論及各論(含警察法、社會法、公務員法、國土計畫法、環境法、經濟法等)體系及內容深受德國法影響,形成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及行政救濟法三大主要體系,但卻未能深刻全面認識到德國行政法之新發展趨勢,本書乃作為「中間性報導」德國新行政法學的國內第一本專書,因為德國新行政法之改變,仍在不斷演變中,但仍可以給我國學術界及實務界帶來部分啟發。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明鏘
現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講座教授
臺灣大學連震東法政講座(2015年)
臺灣大學蔡萬才法學講座(2016年)
學歷
臺灣大學法學士(1982)
臺灣大學法學碩士(1987)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1992)
經歷
考試院、行政院、監察院訴願委員會委員
國家文官學院、法官學院、司法官學院講座
林明鏘
現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講座教授
臺灣大學連震東法政講座(2015年)
臺灣大學蔡萬才法學講座(2016年)
學歷
臺灣大學法學士(1982)
臺灣大學法學碩士(1987)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1992)
經歷
考試院、行政院、監察院訴願委員會委員
國家文官學院、法官學院、司法官學院講座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德國新行政法方法論及公共管制理論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德國行政法學之嬗變
第三節 新行政法學之管制(調控)理論
第三章 德國立法學之架構及演進
第一節 緒論
第二節 立法學的發展歷史
第三節 立法形成之基本原則(最低要求)
第四節 法規範之型態與類型化
第五節 立法程序(立法過程)
第六節 立法技術與語言文體
第七節 立法後續觀察與評估修正
第八節 小結
第四章 結論:持續發展中之德國新行政法學與萌芽中之臺灣新行政法學
第一節 德國新行政法學
第二節 德國新法學方法
第三節 管制理論
第四節 立法學之研究
第五節 對臺灣行政法之改革倡議
參考文獻
第二章 德國新行政法方法論及公共管制理論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德國行政法學之嬗變
第三節 新行政法學之管制(調控)理論
第三章 德國立法學之架構及演進
第一節 緒論
第二節 立法學的發展歷史
第三節 立法形成之基本原則(最低要求)
第四節 法規範之型態與類型化
第五節 立法程序(立法過程)
第六節 立法技術與語言文體
第七節 立法後續觀察與評估修正
第八節 小結
第四章 結論:持續發展中之德國新行政法學與萌芽中之臺灣新行政法學
第一節 德國新行政法學
第二節 德國新法學方法
第三節 管制理論
第四節 立法學之研究
第五節 對臺灣行政法之改革倡議
參考文獻
序
序
德國自20世紀90年代初期,即展開大規模之行政法學改革之討論,迄今將近30年,其討論範疇主要包含新的解釋方法,新的管制理論及立法學之全面討論,並且對於行政總論之三大課題: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及行政救濟法,發展出一系列的新理論及新思維,例如:合作國家及擔保國家概念、調控理論、框架秩序、組織調控及行政軟法、法律關係論等,使得德國行政法之規範效力得以大幅提升,並有效解決排山倒海而來的挑戰及問題。
德國此種行政法學之改革浪潮,也逐漸影響到我國的行政法學發展,只是我國法學論著大部分都「點狀性」或「個別性理論」之介紹,比較缺乏全面性及體系性的因果深入分析,使得難以一窺德國新行政法學改革之全貌,因此本書利用科技部核可之三年期之研究德國新行政法計畫(MOST104-2410-H-002-068-MY3),以及輪休一年在奧國維也納大學(2016.7~2016.12;2018.2~2018.8)訪問研究期間,完成本書之主要論述,希望深受傳統德國行政法學影響之我國行政法能夠開展升級為2.0版,以提升臺灣行政法學的規範效力,具有解決問題之能力,而不僅是課本上之理論而已。
德國新行政法學的研究方法是採取開放性之法學方法論,除了重視比較法的研究外,也開放其他非法律學門之知識的交流融入,例如:社會學、政治學及經濟學之專門知識。諸如德國之管制理論,大量借用私部門之企業管理論,讓「成本效益」、「經濟分析」及「效能效率」的討論,輸入行政法系統中。最後,則希望行政法學得由法律個案適用的研究重心,位移到「法律制定」的規範及政策分析法學,因為個案釋義學只是行政法學的一半重心,另外一半重心應置於立法學,才能有效解決社會上不斷發生的系列問題。使「法律政策」及「法律制定」不再是非法學的研究領域!而是行政法學必備的基礎功力。
臺灣目前的傳統行政法學理論亦如德國般,面臨嚴峻快速的挑戰,因為社會環境及科技水平之日新月異,法規範遠遠落於社會需求後面,臺灣所有法規範修正,只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沒有全面性或前瞻性之立法計畫,導致立法品質不佳,既不理性又無前瞻,諸如,2019年教師法及都更條例等修改,所以如何制定「理性」、「好的」法規範,變成我國最大困難問題。所以,如何評估、檢視並修正我國行政法規範,以提升國家管制效力與提升國家競爭力?行政法學教育若沒有能力提供評估標準或原則,致形成惡性循環甚至於「積重難返」,則是行政法學研究者之失職失責,此種情形在「轉型正義」以及「食安」、「核能」、「環境」、「電信能源法」以及「同性婚姻法」的立法等,都可以看出傳統行政法學之失能及束手無策。
本書之成,應感謝臺大法律學院優良的教學研究環境及科技部的研究計畫,臺大法學叢書二位匿名審查人之卓見,以及內人陳華的多方支持及體諒,長期容許我的失職,也感謝五南圖書之劉副總編協助迅速出版本書、我的臺大法律學院研究助理李佳樺、黃存志、彭敏、吳姿穎、王廉鈞同學的卓越協助。希望這本書之出版,可以有助於開拓臺灣行政法學的視野,不至於與臺灣的實際需求背道而馳,祈禱臺灣行政法學研究發揮21世紀應具有的文明力量,解決紛爭及預防紛爭的功能。
林明鏘 謹識
臺大法律學院萬才館2517研究室
德國自20世紀90年代初期,即展開大規模之行政法學改革之討論,迄今將近30年,其討論範疇主要包含新的解釋方法,新的管制理論及立法學之全面討論,並且對於行政總論之三大課題: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及行政救濟法,發展出一系列的新理論及新思維,例如:合作國家及擔保國家概念、調控理論、框架秩序、組織調控及行政軟法、法律關係論等,使得德國行政法之規範效力得以大幅提升,並有效解決排山倒海而來的挑戰及問題。
德國此種行政法學之改革浪潮,也逐漸影響到我國的行政法學發展,只是我國法學論著大部分都「點狀性」或「個別性理論」之介紹,比較缺乏全面性及體系性的因果深入分析,使得難以一窺德國新行政法學改革之全貌,因此本書利用科技部核可之三年期之研究德國新行政法計畫(MOST104-2410-H-002-068-MY3),以及輪休一年在奧國維也納大學(2016.7~2016.12;2018.2~2018.8)訪問研究期間,完成本書之主要論述,希望深受傳統德國行政法學影響之我國行政法能夠開展升級為2.0版,以提升臺灣行政法學的規範效力,具有解決問題之能力,而不僅是課本上之理論而已。
德國新行政法學的研究方法是採取開放性之法學方法論,除了重視比較法的研究外,也開放其他非法律學門之知識的交流融入,例如:社會學、政治學及經濟學之專門知識。諸如德國之管制理論,大量借用私部門之企業管理論,讓「成本效益」、「經濟分析」及「效能效率」的討論,輸入行政法系統中。最後,則希望行政法學得由法律個案適用的研究重心,位移到「法律制定」的規範及政策分析法學,因為個案釋義學只是行政法學的一半重心,另外一半重心應置於立法學,才能有效解決社會上不斷發生的系列問題。使「法律政策」及「法律制定」不再是非法學的研究領域!而是行政法學必備的基礎功力。
臺灣目前的傳統行政法學理論亦如德國般,面臨嚴峻快速的挑戰,因為社會環境及科技水平之日新月異,法規範遠遠落於社會需求後面,臺灣所有法規範修正,只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沒有全面性或前瞻性之立法計畫,導致立法品質不佳,既不理性又無前瞻,諸如,2019年教師法及都更條例等修改,所以如何制定「理性」、「好的」法規範,變成我國最大困難問題。所以,如何評估、檢視並修正我國行政法規範,以提升國家管制效力與提升國家競爭力?行政法學教育若沒有能力提供評估標準或原則,致形成惡性循環甚至於「積重難返」,則是行政法學研究者之失職失責,此種情形在「轉型正義」以及「食安」、「核能」、「環境」、「電信能源法」以及「同性婚姻法」的立法等,都可以看出傳統行政法學之失能及束手無策。
本書之成,應感謝臺大法律學院優良的教學研究環境及科技部的研究計畫,臺大法學叢書二位匿名審查人之卓見,以及內人陳華的多方支持及體諒,長期容許我的失職,也感謝五南圖書之劉副總編協助迅速出版本書、我的臺大法律學院研究助理李佳樺、黃存志、彭敏、吳姿穎、王廉鈞同學的卓越協助。希望這本書之出版,可以有助於開拓臺灣行政法學的視野,不至於與臺灣的實際需求背道而馳,祈禱臺灣行政法學研究發揮21世紀應具有的文明力量,解決紛爭及預防紛爭的功能。
林明鏘 謹識
臺大法律學院萬才館2517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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