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新論

民事訴訟法新論
定價:750
NT $ 70 ~ 713
  • 作者:林家祺
  • 出版社:五南
  • 出版日期:2018-03-25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1195847
  • ISBN13:9789571195841
  • 裝訂:平裝 / 708頁 / 23 x 17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4版
 

內容簡介

  本書為幫助初學者掌握民事訴訟法之精神,先於第一章及第二章作緒論及立法準則,以瞭解整體之立法精神與原則。後續章節之安排雖原則上配合立法體例之順序,但在單元內之論述也顧及系統性之理解作調整。本書為保持立法與實務同步,已將106年為止最新民事訴訟之修法納入,且一併納入至106年為止之最高法院裁判,可讓讀者掌握最新之立法與實務見解動態,適合大學法律系之教科書、考試用書,亦適合公務參考或自學者之基礎教程。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家祺


現職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所)主任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秘書長
  台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兼政府採購法研究中心主任)

學歷
  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系畢

經歷
  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推薦主任仲裁人
  考試院高考暨司法特考命題委員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法官學院、律師職前訓練所講座
  律師、仲裁人

專書著作
  1. 所得稅法(書泉出版社,2014年修訂版)
  2. 民事訴訟法新論(五南圖書,2018年2月四版)
  3. 白話民事訴訟法(書泉出版社,2014年修訂九版)
  4. 政府採購法之開拓線(新學林出版社,2014年2月初版)
  5. 民事訴訟法與家事事件法釋義(五南圖書,2016年3月二版)
  6. 政府採購行政訴訟(新學林出版社,2009年1月初版)
  7. 強制執行法實務教戰(翰廬出版社,2015年6月初版)
  8. 海峽兩岸法學研究(九州出版社,2015年7月初版)(合著)
 
 

目錄

第一章 緒 論
第二章 立法準則
第三章 管轄權
第四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五章 訴之利益
第六章 當事人能力
第七章 訴訟能力
第八章 集體訴訟與團體訴訟
第九章 特別代理人
第十章 訴訟代理人
第十一章 訴訟參加
第十二章 告知訴訟
第十三章 共同訴訟
第十四章 主參加訴訟
第十五章 當事人書狀
第十六章 訴訟書類之送達
第十七章 期日及期間
第十八章 訴訟費用
第十九章 訴訟救助
第二十章 訴訟程序停止
第二十一章 言詞辯論
第二十二章 裁 判
第二十三章 準備程序與爭點整理
第二十四章 訴之基礎理論
第二十五章 客觀的訴之合併
第二十六章 反 訴
第二十七章 民事證據法
第二十八章 第二審上訴程序
第二十九章 第三審上訴程序
第三十章 調解與訴訟上和解
第三十一章 簡易訴訟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
第三十二章 再審程序
第三十三章 保全程序
第三十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十五章 抗告程序
第三十六章 督促程序
第三十七章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自序

  民事訴訟法近五年來歷經五次修法,經過這五次密集修法,其修正與刪除及新增條文已共計達數百條之多,舊民事訴訟法經過這五次修法,其立法準則及相關重要之規定及實務見解均已有重大之變革,民事訴訟法此種修法密度乃數十年來所無之現象,所以個人把他稱為新民事訴訟法。本書之出版除上述修法因素外,另一原因乃是本人於2012年出版之《例解民事訴法》一書,經本人在大學法律系講授民事訴訟法課程時,發現該書雖有助於學生理解條文文義及立法理由,但欲建立整體之民事訴訟體系尚有不足之處,如能以體系單元式加上理論及實務見解之輔助,當更能發揮學習之效果,再加上許多講義及資料等避免散失等因素,乃著手出版本書—《民事訴訟法新論》。本次之出版蒙蔡震榮院長、吳光明教授、謝哲勝教授之鼓勵,以及國防大學法研所曉惠、高雄大學法研所兆麒、中原大學法研所柏嘉、銘傳大學法研所春霖、真理大學法律系雅萱、伊婷及秘書宜諠⋯⋯等同學之協助整理資料、校對等,備極辛勞,在此一併申謝。本書乃本人教學研究之餘所創作,時間匆促再加以上個人學識仍有不足之處,疏漏之處所在多有,敬請各界不吝惠賜卓見。
林家祺
 

內容連載

第一章

第一節 何謂民事訴訟

首先,瞭解民事訴訟法之前,必須先知道何謂「民事訴訟」。簡言之,民事訴訟就是國家的司法機關(即法院)基於人民的請求,審查其法律要件是否具備,以確定私權為目的之法律上程序,即是「民事訴訟」程序。換言之,民事訴訟是藉由國家司法體系所設立之法院的民事法庭(包括民事庭、家事庭、簡易庭),依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訴訟參加人等之請求,法院就該訴訟的民事糾紛事件,例如買賣、租賃、僱傭、委任、保證、旅遊、不動產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婚姻事件、親子關係、繼承、票據、保險等,遵循法律規定以國家權力強制解決紛爭。

第二節 為何要有民事訴訟制度

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不論大至國家與人民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小至私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均有法律加以規定,而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主要是規定在民法,其他法律如票據法、海商法等亦有規範私人間之權利義務。然主要的私權關係規定於民法,例如:民法第348條規定買受人有請求出賣人交付買受物的權利,但僅有此權利仍不足夠,必須有法定程序(即訴訟程序)以使買受人的此項權利能獲得保障,以便於當出賣人不交付出賣物時,買受人能有法定程序主張其在民法上的權利,此種程序即稱為「民事訴訟程序」。倘若缺乏民事訴訟程序,則民法中所規定的各種權利、義務,將可能因為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而無法獲得實現,甚而形同虛設。如以下棋來做比喻,實體上的請求權是棋子,而訴訟制度即是棋局的遊戲規則。綜合前述得知「民事訴訟」制度可發揮三項功能:解決私權的糾紛、使私法法規發生實效,而不致形同具文、透過民事訴訟制度以保護人民之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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