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儒家雖然強調倫理結構中的義務概念,但也不取消權利意識的正當性。事實上儒家的「義務語言」每每都是針對君王、大臣等有權者所宣說,對於一般百姓則是要求甚低,只是不違法亂紀,從不以高道德標準繩範之。關於這點我在本書〈價值與秩序的抉擇:荀子「禮」論於其法體系之功能與限制論析〉一文中有詳細解釋(參閱該文注34)。余英時先生很早就有這個洞見,他以《孟子‧梁惠王上》「是故明君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五畝之宅,樹以之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為例,認為孟子這段話是中國最早的「義務清單」(Bill
of Duties),可與英國的「權利清單」相對照。在這份清單中,孟子清楚列舉各項事物,舉凡土地、家畜、耕作時間、教育等都是國家應盡的「義務」,而國家的「義務」反過來說便是人民基本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