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醫療民事訴訟作為實證研究之主軸,全面性地探究醫療民事責任事件在程序法上之相關議題,尤其是民事訴訟法自2000年變革以來,新增之證據法則於醫療訴訟之適用、舉證責任之合理分配、醫療鑑定制度改革之必要性,以及醫療紛爭如何妥適循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予以解決,並佐以相關之比較法研究,期能提供我國醫療紛爭處理法制建構之理論基礎。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沈冠伶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所長
學歷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學士
經歷
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董事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ocedural Law(IAPL)會員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
執業律師
司法官特考及格
著作
訴訟權保障與裁判外紛爭處理(2006)
民事證據法與武器平等原則(2007)
民事程序法之新變革(2009)
程序保障與當事人(2012)
家事程序之新變革(2015)
沈冠伶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所長
學歷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學士
經歷
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董事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ocedural Law(IAPL)會員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
執業律師
司法官特考及格
著作
訴訟權保障與裁判外紛爭處理(2006)
民事證據法與武器平等原則(2007)
民事程序法之新變革(2009)
程序保障與當事人(2012)
家事程序之新變革(2015)
目錄
序文
第一章 民事醫療訴訟之證明法則與實務運作/1
第二章 醫療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最高法院相關裁判之評析/103
第三章 告知後同意訟爭之訴訟標的及舉證責任/137
第四章 證明妨礙法理在醫療訴訟之適用/165
第五章 醫療訴訟之損害額酌定/217
第六章 醫療鑑定之程序保障/239
第七章 醫療糾紛處理與專家之協力─兼論醫療鑑定之改革/255
附錄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對照表/289
索引/319
第一章 民事醫療訴訟之證明法則與實務運作/1
第二章 醫療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最高法院相關裁判之評析/103
第三章 告知後同意訟爭之訴訟標的及舉證責任/137
第四章 證明妨礙法理在醫療訴訟之適用/165
第五章 醫療訴訟之損害額酌定/217
第六章 醫療鑑定之程序保障/239
第七章 醫療糾紛處理與專家之協力─兼論醫療鑑定之改革/255
附錄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對照表/289
索引/319
序
序文
醫療糾紛如何妥善處理,以兼顧醫病雙方之利益,向來為民事程序制度中一項重要課題,在德、日、美等國均然。近年來醫療訴訟之議題,在我國備受關注。從本書之實證研究結果可以發現,我國民事醫療訴訟事件之數量在近年來雖急速增加,但相較於外國司法實務,比例仍較低,而僅佔民事訴訟事件中之少數。此外,醫療訴訟之原告勝訴率並不高、訴訟期間較長、賠償金額亦未較高,由此可見,訴訟未必對雙方當事人是最佳方式,而有必要併予充實裁判外紛爭解決制度,以增多當事人就紛爭處理方式之選擇可能。其中,醫事調解制度近來受到重視。不過,基於醫療紛爭之特性,如未能使當事人於調解程序中就醫療紛爭之事實能有一定之認識,恐不易竟其功,亦即,如何使重要之事證亦能於調解程序之早期予以開示以限縮爭點,醫學專家之協力及鑑定制度實扮演關鍵之角色。然醫療鑑定之方式如仍沿襲慣例,恐仍難獲當事人之信服。此外,調解制度由於具有合意性及非公開性之特徵,亦可能增加法之不明確性,並弱化司法機關在法安定性及法政策形成上所得扮演之重要角色,未必一概有利於醫事法制之健全化。調解與訴訟制度各有其特性及優缺點,在大力鼓勵調解制度之同時,亦宜同時關注如何健全化醫療訴訟制度,而使當事人能本於考量其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自主性地選擇適合其紛爭處理之方式及程序。
本書以醫療民事訴訟作為實證研究之主軸,全面性地探究醫療民事責任事件在程序法上之相關議題,並聚焦於自2000年民事訴訟法改革以來,爭點集中審理及證據法則等新制度於醫療訴訟之適用,而涵蓋醫療訴訟之訴訟標的特定、舉證責任之合理分配、證明妨礙法理之適用、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之損害額酌定、醫療鑑定制度之程序保障、醫療糾紛之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建構及醫療專家協力於紛爭解決之必要性,並佐以相關之比較法研究,期能提供我國醫療紛爭處理法制之理論基礎。
本書之完成,受惠於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助理陳冠中、蕭丞晏、陳庭琪、王俊翔等人協助校稿事宜,元照出版公司協助排版事宜,在此一併致謝。
醫療糾紛如何妥善處理,以兼顧醫病雙方之利益,向來為民事程序制度中一項重要課題,在德、日、美等國均然。近年來醫療訴訟之議題,在我國備受關注。從本書之實證研究結果可以發現,我國民事醫療訴訟事件之數量在近年來雖急速增加,但相較於外國司法實務,比例仍較低,而僅佔民事訴訟事件中之少數。此外,醫療訴訟之原告勝訴率並不高、訴訟期間較長、賠償金額亦未較高,由此可見,訴訟未必對雙方當事人是最佳方式,而有必要併予充實裁判外紛爭解決制度,以增多當事人就紛爭處理方式之選擇可能。其中,醫事調解制度近來受到重視。不過,基於醫療紛爭之特性,如未能使當事人於調解程序中就醫療紛爭之事實能有一定之認識,恐不易竟其功,亦即,如何使重要之事證亦能於調解程序之早期予以開示以限縮爭點,醫學專家之協力及鑑定制度實扮演關鍵之角色。然醫療鑑定之方式如仍沿襲慣例,恐仍難獲當事人之信服。此外,調解制度由於具有合意性及非公開性之特徵,亦可能增加法之不明確性,並弱化司法機關在法安定性及法政策形成上所得扮演之重要角色,未必一概有利於醫事法制之健全化。調解與訴訟制度各有其特性及優缺點,在大力鼓勵調解制度之同時,亦宜同時關注如何健全化醫療訴訟制度,而使當事人能本於考量其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自主性地選擇適合其紛爭處理之方式及程序。
本書以醫療民事訴訟作為實證研究之主軸,全面性地探究醫療民事責任事件在程序法上之相關議題,並聚焦於自2000年民事訴訟法改革以來,爭點集中審理及證據法則等新制度於醫療訴訟之適用,而涵蓋醫療訴訟之訴訟標的特定、舉證責任之合理分配、證明妨礙法理之適用、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之損害額酌定、醫療鑑定制度之程序保障、醫療糾紛之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建構及醫療專家協力於紛爭解決之必要性,並佐以相關之比較法研究,期能提供我國醫療紛爭處理法制之理論基礎。
本書之完成,受惠於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助理陳冠中、蕭丞晏、陳庭琪、王俊翔等人協助校稿事宜,元照出版公司協助排版事宜,在此一併致謝。
沈冠伶
2017年9月9日
臺大法律學院
201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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