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與女權:突尼西亞、阿爾及利亞與摩洛哥後殖民時期的建構

國家與女權:突尼西亞、阿爾及利亞與摩洛哥後殖民時期的建構
定價:380
NT $ 248 ~ 361
  • 作者:穆西娜‧夏哈
  • 原文作者:Mounira M. Charrad
  • 譯者:李宗義
  • 出版社:五南
  • 出版日期:2017-05-25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0524491
  • ISBN13:9789860524499
  • 裝訂:平裝 / 312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當全世界對伊斯蘭婦女的處境感到興趣之際,這本書解開各國女性的命運為何迥異的神祕之因。作者Mounira M. Charrad認為許多分析都遺漏了伊斯蘭社會的現實情況,因為他們無法看清以親屬血緣關係為基礎的社會及政治生活,其實與西方階級為中心的生活模式完全不同。作者藉由巧妙的分析,說明伊斯蘭法律以及親屬的權力如何影響婦女的位置。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穆西娜‧夏哈(Mounira M. Charrad)


  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的社會系以及中東研究中心的教授。

譯者簡介

李宗義


  清華大學社會所畢業,曾任國家教育研究院博士後研究員,現為華中師範大學政治與國際關係學院講師。
 

目錄

前言 
謝辭 
外語與翻譯說明 

導論 

第一部分:相似之處:馬格里布的共同文化傳統
第一章 國家權力形構──以親屬關係為基礎的社會
國家、民族與地方連帶 
馬格里布歷史上中央/地方的緊張關係
政治上的「堂兄弟共和國」(Republics of Cousins) 
第二章 伊斯蘭教與家庭法:非正統觀點 
伊斯蘭的法律 
伊斯蘭家庭法 
習俗法 
第三章 女人與魔鬼並肩:性別、團結與分化 
男人團結一致 
女性是分裂之源 
聯姻:意識型態與現實 
面紗與圍牆
第四章 男性與天使合作:部落的權力 
緊緊相連:部落的團結
部落、伊斯蘭團結與市場 
部落與中央權力 

第二部分:歷史差異
第五章 前殖民政體:國家的變異 
突尼西亞:中央機構的早期發展 
阿爾及利亞:孤立的部落與衰弱的國家 
摩洛哥:政府管轄區與邊境自立區 
家庭法作為政體的鏡像 
第六章 殖民統治──法國的策略
殖民宰制的形式 
殖民對家庭法的操控

第三部分:通往國族國家與家庭法的三條路徑
第七章 皇室、部落、與伊斯蘭法的保存──摩洛哥
皇室與部落的聯盟(1940年代-1950年代)
保留伊斯蘭家庭法:君主的選擇(1950年代)
第八章 菁英分歧與法律的僵局──阿爾及利亞
倚重親屬團體(1950年代-1960年代)
家庭法受制於政治分裂(1950年代-1980年代)
第九章 國家自主性與家庭法改革:突尼西亞 
國家向部落爭取自主性(1930年代-1950年代) 
家庭法的轉變(1930年代-1950年代) 
結論:國家建構、家庭法與女權 
歷史、策略和政策 
本書的理論意涵 

名詞解釋 
註釋 
參考書目 
作者索引
 



  本書談的是國家的建構,也探討伊斯蘭中東社會脈絡下的女權,這兩個主題的交會形成本書的核心關懷。本書重點是分析何種結構力量,造成突尼西亞、阿爾及利亞與摩洛哥在獨立後,國家在家庭法與女權政策上的差異。本書的問題意識是:為什麼針對伊斯蘭的家庭法進行改革時,突尼西亞是採取激進的方式並公布法律擴大女權,摩洛哥是迅速採取一套保守的政策,而阿爾及利亞則是在實施保守的法律之前,長期陷在各種選項停滯不前?

  為了解三個國家政策上的差異,我發展出一套框架關注國家權力形構(state formation)的過程,特別是針對這些部落整合到各個民族國家裡,如何影響國家的政治基礎進而改變家庭法的命運。這套框架使我們在分析以親屬關係為主的國家時,能更清楚掌握關鍵的國家/社會關係。我也試圖提供一套方法來分析在某些民族國家或某些時期,當親屬關係為基礎的部落團體在歷史上扮演政治要角時,一國家庭法或女權政策的政治起源。

  本書的發展結合個人的經驗與學術興趣。我生於突尼西亞一個混合法國與突尼西亞兩種文化的家庭,之後又在美國生活,因此被迫周旋在不同文化。我的主要語言是法語,卻成長在一個以阿拉伯語為主的社會,所以讓我在一般文化中,處在一個半局外人的位置。身為女性,同時生活在數種文化世界之中,我也逐漸熟悉女性擁有與缺乏權利的異同。我認為家庭法所界定的女性權利是社會組織的核心議題,例如社會秩序中個人與集體的位置。我看見法律規範結婚、離婚、一夫多妻制和繼承如何深深影響伊斯蘭婦女的生命選擇。這被簡短地指稱為家庭法中的「女性權利」議題,已成為近來中東地區最具有戲劇張力的事。然而,不同國家的家庭法政策背後,還有很多長期的歷史與結構力量需要探索。我一直急著想釐清一個知識上的問題:為什麼突尼西亞能夠改革家庭法,但其他兩個馬格里布的國家卻無法達成改革目標?

  作為一個受過法國與美國大學比較歷史訓練的社會學者,我一直對政治結果的結構分析感到興趣,不論是韋伯(Max Weber)的科層制、摩爾(Barrington Moore)的獨裁與民主、史考奇波(Theda Skocpol)的革命、華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的支配中心與邊陲的世界體系或是堤利(Charles Tilly)的集體抵抗。我所受的學術訓練,從事的教學,長期探討西歐與美國政治史的階級起源。然而,當我思索突尼西亞和馬格里布政治史的發展,原先使用在階級主導以及資本主義社會的分析模式,似乎不大適用。雖然馬格里布已經發展出階級,但部落的親屬團體,似乎還是馬格里布地區國家權力形構的過程與政治結果出現差異的主要變數。我逐漸相信就算資本主義的經濟配置已然成形,以親屬關係為基礎的社會形構仍然在馬格里布的歷史上留下長遠的印記。國家與部落之間的關係還有親屬關係都是社會組織的重要原則,因此也必然是分析馬格里布的國家權力形構、家庭法與女性權利等國家政策的核心。
 

內容連載

導論
 
1956年夏天,脫離法國殖民統治尋求獨立的風潮席捲突尼西亞,這個剛誕生的民族國家採取一項大膽的新舉措,針對家庭法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通過一套完全跳脫傳統伊斯蘭律法的「個人地位法典」(Code of Personal Status)。根據新的法典,突尼西亞規定一夫多妻或一個男人娶四個妻子都算非法,也禁止丈夫休妻,也就是不准丈夫完全未經法庭宣判就片面終止婚姻。從此以後,離婚必須經過法院認定才能成立。法典也賦予女性與男性有相同訴請離婚的權利,並且增加母親的監護權,擴大女兒或孫女的繼承權。突尼西亞的改革成為衡量其他中東國家家庭法改變的指標。四十年後,有國際媒體讚譽此套家庭法:「這是突尼西亞獨立以來的最大成就,該國的法律讓女性享有其他阿拉伯世界國家女性無法享有的權利。」
  
反觀摩洛哥則是在1956年建國後旋即採用一套保守的家庭法。該國於1957-1958年間通過的「個人地位法典」依然忠於民間慣用的伊斯蘭律法。比方說,摩洛哥還保有一夫多妻與休妻的傳統,並且保留繼承制度。然而阿爾及利亞從1962年獨立以來,家庭法陷在改革派與保守派之間的角力足足超過二十年。直到1984年通過謹遵伊斯蘭律法的保守法案之前,這段時間內所提出的改革計畫是屢試屢敗。
  
儘管突尼西亞、阿爾及利亞與摩洛哥的歷史與文化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它們的家庭法依然出現差異。這三個國家都位於阿拉伯世界的西緣,在阿拉伯文裡通稱為馬格里布(Maghrib),代表西邊與「日落之地」。2這三個國家在地理上相連,同屬於阿拉伯伊斯蘭社會(Arab-Islamic),一起經歷法國的殖民,也都在1950年代中到1960年代初之間獨立成為民族國家。此外,這三個國家的家庭法也都是「由上而下」執行。馬格里布在1950年代並無廣受支持的草根女性運動來要求擴大女權。雖然如此相似,但這三個脫離法國殖民統治獲得獨立的新興民族國家,在家庭法上則是走向完全不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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