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設計遇上法律:智慧財產權的對話(2版)

當設計遇上法律:智慧財產權的對話(2版)
定價:420
NT $ 378 ~ 399
  • 作者:陳運星王桂沰張真堯
  • 出版社:五南
  • 出版日期:2017-03-25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1190314
  • ISBN13:9789571190310
  • 裝訂:平裝 / 312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雙色印刷 / 2版
 

內容簡介

  本書是為了幫助設計人瞭解在創作時所會遇到的法律難題,尤其是大專院校設計類的老師與學生在研發產、官、學之建教合作案與設計畢業專題時,對於智慧財產權有著正確的法律認知,以保障自己的智慧結晶,且不會侵犯到他人的智慧財產權,避免發生後續的法律糾紛。

  本書是由主編者陳運星老師構思與設計,邀請法官、律師、法律學者與設計師、設計學者等12位學者專家,針對不同主題來執筆,經過一年多的案例式與對話式的教學、討論、腦力激盪而完成的。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依章節順序排列)

陳運星

  現職:國立屏東大學文化創意產業學系副教授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

王桂沰

  現職:朝陽科技大學視覺傳達設計系專任教授
  學歷: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校區,藝術研究所設計組,美術碩士MFA

張真堯

  現職:朝陽科技大學企管系專任副教授
  學歷: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大學法學博士

鄒建中

  現職: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助理教授
  學歷:國立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法學博士

邱順應

  現職: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商業設計系副教授
  學歷:德州大學奧斯汀校區廣告學碩士

曾培育

  現職:朝陽科技大學視覺傳達設計系專任助理教授兼系主任
  學歷:美國紐約普瑞特藝術學院傳達設計學碩士

李朝金

  現職:朝陽科技大學工業設計系所助理教授
  學歷:英國University of Leeds設計管理博士

趙方麟

  現職:朝陽科技大學工業設計學系副教授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博士

林佳德

  現職:機構設計工程師
  學歷:朝陽科技大學數位化產品研發設計研究所碩士

陳奕澄

  現職: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處高階督導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就讀中)

林洲富

  現職: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陳銘釗

  現職:圓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朝陽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學歷: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目錄

陳 序‧陳惠馨
何 序‧何友鋒
二版序‧陳運星
序‧陳運星

Part 1 智慧財產權法律與設計人法律難題
第1章 智慧財產權與設計相關法規之簡論/陳運星
第一節 序論:對話過程描述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法之總論
第三節 智慧財產權法之分論
第四節 結論:對話的心聲

第2章 智慧財產權與設計產業之相關性探討/王桂沰
第一節 先談談臺灣的設計產業
第二節 與設計產業相關的智慧財產權
第三節 智慧財產權中的設計實例
第四節 結論

第3章 當平面設計者遇上法律難題之對話與回應/王桂沰、陳運星、張真堯、鄒建中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案例事實
第三節 結論
第四節 教學應用

Part 2 視覺傳達設計與著作權法商標法之對話
第4章 圖文創作流程裡的創意保護及其法律對話/邱順應、曾培育、陳運星、張真堯、鄒建中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圖文創作流程簡介
第三節 實際案例問題思索
第四節 一半先結算的結論

第5章 平面圖形轉變成立體物之智慧財產權問題/陳運星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案例研究
第三節 理論研究
第四節 結論

第6章 商標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海灣公司vs. 嘉栢公司/陳運星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案例研究
第三節 理論研究
第四節 結論

Part 3 產品設計與專利法之對話
第7章 工業設計遇見法律時的困惑思索及其法律評析/李朝金、陳運星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結語

第8章 產品設計專利撰寫與迴避設計案例/趙方麟、林佳德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設計專利教學
第三節 專利申請說明書例:輔助提把
第四節 專利訴訟案例:瀚斯寶麗
第五節 縫紉機專利迴避設計
第六節 專利侵害鑑定
第七節 結語

第9章 專利法的對話式教學/陳奕澄
第一節 專利權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 專利範圍及侵權案例

Part 4 營業秘密法與設計案例式教學
第10章 營業秘密法:與設計相關的案例解析/林洲富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營業秘密之要件
第三節 營業秘密之歸屬
第四節 營業秘密之侵害與救濟
第五節 競業禁止之約款
第六節 競業禁止之合理判斷基準

第11章 營業秘密法的案例式教學/張真堯
第一節 導論
第二節 案例分析
第三節 結論

Part 5 公平交易法與設計案例式教學
第12章 法律與設計的對話:公平交易法的案例式教學/陳銘釗
第一節 仿冒「未經註冊外國著名商標」案
第二節 虛偽不實引人錯誤廣告
第三節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第13章 公平交易法與智慧財產權/鄒建中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公平交易法之確保公平競爭
第三節 智慧財產權不正當行使之限制
第四節 結語
 
 

二版序

  臺灣最近這幾年的國家發產重點「六大新興產業」,其中之一就是文化創意產業。為了因應未來節能減碳、人口老化、創意經濟興起等世界趨勢,行政院選定醫療照護產業、生物科技產業、精緻農業、觀光旅遊產業、綠色能源產業及文化創意產業等六大產業,從多元化、品牌化、關鍵技術取得等面向,由政府帶頭投入資源,並輔導及吸引民間投資,以擴大產業規模、提升產值及提高附加價值,在維持我國經濟持續成長的同時,亦能兼顧國民的生活品質。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2000年出版的《文化、貿易及全球化:問題與解答》一書,其中〈我們怎麼理解「文化產業」呢?〉一文中,指出:「人們普遍認為,這個詞(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適用於那些產業,結合創作、生產和商業化的內容,同時這內容在本質上是無形資產與文化概念的特性。這些內容通常是典型地獲得著作權的保護,而採取商品或服務的形式來呈現。」(UNESCO,2000:11-12)。由此可知,這文化產業的內容本質,具有無形資產與文化概念的特性,並獲得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的保護,而以物質產品或非物質服務的形式呈現;從內容上來看,文化產業可以被視為是創意產業,包含書報雜誌、音樂、影片、多媒體、觀光及其他靠創意經濟生產的產業。換言之,文化產業是源自文化累積或文化創意,透過智慧財產權的形式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的提升之文化資本財事業。

  本書第一版出版於2010年3月,至今已有6年多了。這幾年,智慧財產權法律條文的修法有些變動,例如:著作權法的最新修正日期是民國105年11月30日,商標法的修正日期是民國105年11月30日,專利法的修正日期是民國106年1月18日,營業秘密法的修正日期是民國102年1月30日。本書第二版將依照新修正的智慧財產權法律來做必要的調整與修訂。這幾年,作者群也有一些人生際遇與變遷。

  一、好友鄒建中老師已經於2014年6月過世。猶記得當年5月26日晚上,我帶妻兒趕到中國醫藥大學附屬醫院安寧病房探望鄒老師,那個場景記憶猶新,當晚,鄒老師看到我們很高興,心情很好,但身形已然消瘦!鄒老師覺得2007∼2011年有機會連續四期參與「教育部法學教育教學研究創新計畫」,很有意義,並幾番對我表達感謝之意!鄒老師也說到教育部法學創新計畫結束後,我又轉到屏東教育大學任教,朝陽科大法學教育團隊就解散了,沒有leader帶,覺得很可惜!身為主持人的我連忙感謝他的協同參與,一路相挺,並提到政大法律學院陳惠馨院長對我們團隊的提攜!

  二、另一好友張真堯老師也已經從朝陽科技大學離職,移民加拿大,我與鄒老師、張老師三人,負責設計問題的法律對話,如今,第二版修改,不禁令人覺得歲月悠悠。

  三、林洲富法官從臺灣高等法院轉任到智慧財產法院法官。邱順應老師從朝陽科技大學視覺傳達設計系轉任到臺中科技大學商業設計系。身為主編的我,也從朝陽科技大學銀髮產業管理系轉任到屏東大學文化創意產業學系。
 
主編 陳運星
謹誌於國立屏東大學文化創意產業學系
2017年元月
 

內容連載

◎案例
 
做為一名設計師,經常會接受客戶的邀約委託進行設計工作,協助解決業者的設計問題。張姓設計師是一位專長於視覺傳達的商業設計師,平常以個人工作室的性質,承接平面類的設計委託案,工作之餘,他也利用週末在大學裡的在職碩士專班進修。今年年初,這位張姓設計師,受到臺灣某藝術博物館的青睞,受邀參與該館文化商品的開發設計工作,希望藉由其在視覺傳達面的設計專業與年輕的創意,協助該館開發新的獲利模式,並將創意落實於商品設計上。經過業主簡單地介紹該館的背景與開發的目標之後,由於專案類型正是張所感興趣、也覺得有把握的設計工作,因此決定接受挑戰,但是,接下來他也面對一聯串的未知:一則他過去未曾接觸過這一類比較完整而大型的委託專案,一則又曾經聽聞同學提及,因為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和業主有官司纏訟。到底該不該就接下這個案子呢?如果打退堂鼓,顯然可能錯失一個大的機會,再遇就難,何況,如果自己要在職場上有所作為,終究還是要面對、承接大型的專案。於是,他決定在簽約之前,先了解一下雙方在協議過程中,是否會透露出什麼法律的風險,之後再來決定是否承接不晚;一旦承接,他也有心裡準備必須戰戰兢兢地面對每個階段接續而來的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壹、 開案前協議階段:作品提案權、合約、保密協定等問題
 
●狀況一
 
張設計師希望提出一些過去為企業服務所設計的性質相近的作品,給博物館相關人員過目,取得對方對自己的專業進一步的信賴。這時,他突然想到,這些作品業主都已經去註冊過專利
 
權,這問題就來了:
 
→Q 問題
 
如果此舉讓這些作品當初的業主知悉,會不會觸及什麼著作權的問題?是不是有什麼樣的提案方式可以避免侵權的疑慮呢?
 
→試答
 
1. 可以事先告知業主取得諒解,或與過去合作的業主簽署授權個人作品集臨時展示之協議,限定權限範圍,令個人得保有做為個人推廣展示用的機會。至於涉及過去執行業務過程的機密,較諸最後的專利保護創作成品則更為敏感,若擅自對外發布,易觸法。
 
2. 盡可能以業者已對外發布,並登記註冊之創作品來提案說明,不要於書面中涉及執行過程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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