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除針對第一版之既有章節,包含問題保險業、保險輔助人之監理,保險業股權及業務移轉之監理、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監理,安定基金之功能作有詳細之介紹與評析,保險法賦予主管機關直接介入監督管理保險業同業公會之妥適性等依據最新法令為修正調整外。於本版次另新增關於保險法特別背信罪之剖析,希冀對於保險監理有更完整且全面性之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廖世昌
現職
.元亨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社團法人台灣保險法學會理事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博士
經歷
.律師高等考試及格(1996)
.司法官特考及格(1996)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綜合業務處處長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執行秘書
.投資型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委員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委員
.司法院司法智識庫保險法類編撰之協同主持人
郭姿君
現職
.元亨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碩士
洪佩君
現職
.璞實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
廖世昌
現職
.元亨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社團法人台灣保險法學會理事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博士
經歷
.律師高等考試及格(1996)
.司法官特考及格(1996)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綜合業務處處長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執行秘書
.投資型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委員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委員
.司法院司法智識庫保險法類編撰之協同主持人
郭姿君
現職
.元亨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碩士
洪佩君
現職
.璞實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
目錄
推薦序/葉啟洲
二版序/廖世昌
序言/廖世昌
壹、前言
一、保險監理組織架構/1
二、保險業法綱要/6
三、保險監理對於產業的影響/8
貳、對於問題保險業的監理
一、保險法第149條解析/29
二、我國行政法院對於保險業接管之司法審查/32
三、未來修法方向──增訂主管機關依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得採取之立即糾正措施相關規範及罰則/47
參、對於保險輔助人的監理
一、保險輔助人之定義/49
二、對於保險輔助人監理之依據/50
三、規範保險輔助人之相關法規/54
四、保險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的法律關係/55
五、保險輔助人實務案例分析/67
㈠保險輔助人之定性/67
㈡保險輔助人資金運用疑義/71
㈢合作推廣、共同行銷等相關議題/74
㈣保險輔助人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疑義/91
㈤保險輔助人之稅法有關議題/106
㈥其 他/107
肆、保險業股權及業務移轉的監理
一、保險業股權移轉的立法起源/119
二、保險業股權移轉程序的介紹/123
三、保險業股權移轉的監理實務/127
四、保險業一部業務移轉/134
伍、保險業之資金運用
一、保險業資金運用限制之原因/141
二、保險業資金運用限制之依據/142
三、保險業資金運用之實務案例分析/152
四、未來修法方向/165
陸、安定基金功能的介紹與評析
一、安定基金的法制沿革/168
二、現行安定基金制度:97年1月修正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98年4月施行/178
三、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185
四、現行保險安定基金對於聲請重整程序的可行性探討/189
五、未來修法方向/204
柒、保險業同業公會及其自律規範
一、保險法賦予主管機關直接介入監督管理保險業同業公會妥適性/205
二、產險公會自律規範之研究/212
捌、保險法之特別背信罪
一、保險法上特別背信罪之沿革/225
二、保險法第168條之2特別背信罪之構成要件與實務運作/226
三、保險法第168條之2為刑法第342條普通背信罪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應優先適用保險法第168條之2規定之特別背信罪/237
四、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一項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競合/238
五、保險法第168條之2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競合/239
六、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為洗錢防制法所稱重大犯罪/241
七、實務上曾有判決認為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為集合犯性質/243
八、金融監理權與司法偵查權及審判權/244
二版序/廖世昌
序言/廖世昌
壹、前言
一、保險監理組織架構/1
二、保險業法綱要/6
三、保險監理對於產業的影響/8
貳、對於問題保險業的監理
一、保險法第149條解析/29
二、我國行政法院對於保險業接管之司法審查/32
三、未來修法方向──增訂主管機關依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得採取之立即糾正措施相關規範及罰則/47
參、對於保險輔助人的監理
一、保險輔助人之定義/49
二、對於保險輔助人監理之依據/50
三、規範保險輔助人之相關法規/54
四、保險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的法律關係/55
五、保險輔助人實務案例分析/67
㈠保險輔助人之定性/67
㈡保險輔助人資金運用疑義/71
㈢合作推廣、共同行銷等相關議題/74
㈣保險輔助人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疑義/91
㈤保險輔助人之稅法有關議題/106
㈥其 他/107
肆、保險業股權及業務移轉的監理
一、保險業股權移轉的立法起源/119
二、保險業股權移轉程序的介紹/123
三、保險業股權移轉的監理實務/127
四、保險業一部業務移轉/134
伍、保險業之資金運用
一、保險業資金運用限制之原因/141
二、保險業資金運用限制之依據/142
三、保險業資金運用之實務案例分析/152
四、未來修法方向/165
陸、安定基金功能的介紹與評析
一、安定基金的法制沿革/168
二、現行安定基金制度:97年1月修正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98年4月施行/178
三、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185
四、現行保險安定基金對於聲請重整程序的可行性探討/189
五、未來修法方向/204
柒、保險業同業公會及其自律規範
一、保險法賦予主管機關直接介入監督管理保險業同業公會妥適性/205
二、產險公會自律規範之研究/212
捌、保險法之特別背信罪
一、保險法上特別背信罪之沿革/225
二、保險法第168條之2特別背信罪之構成要件與實務運作/226
三、保險法第168條之2為刑法第342條普通背信罪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應優先適用保險法第168條之2規定之特別背信罪/237
四、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一項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競合/238
五、保險法第168條之2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競合/239
六、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為洗錢防制法所稱重大犯罪/241
七、實務上曾有判決認為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為集合犯性質/243
八、金融監理權與司法偵查權及審判權/244
序
推薦序
臺灣保險法係由保險契約法與保險業法二大部分所構成,前者直接規範保險契約的訂立以及基於保險契約所生的權利義務,屬私法性質;後者,則包括保險業的准入門檻、資金運用、財務及業務監督、問題保險業的退場、保險安定機制、保險輔助人的監督以及對同業公會的規範等,因主要內容為國家對於保險業營運活動的監督規範,又可稱為保險業監理法,具有明顯的公法性質。保險監理,原則上雖不直接介入保險人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間的私權關係,但因為監理規範與監理作為的一般性與普遍性,且有預先保護被保險人的功能,所以對於被保險人權利的實質影響甚至可能高於保險契約法,因而具有高度的研究價值。
國內現有保險法的文獻,大多以保險契約法為論述對象,至於保險業法方面,則尚乏專門著作。廖世昌博士與我同門學習保險法,相識至今已逾十七年,其間對保險業法的研究不曾中斷。廖博士以其深厚的法學素養,結合多年的律師執業經驗以及參與保險監理法制發展的心得,與同樣對於保險法素有研究的郭姿君律師及洪佩君律師共同完成此一保險監理法的專著,內容除包含保險監理上的各個重大課題與實務案例之外,更從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出發,兼顧保險產業的特性,提出諸多未來修法的建議,使得本書兼具理論與實務的雙重價值。余得以先睹書稿,而窺其內容之豐富,實倍感榮幸!相信本書不但能夠協助釐清當前保險監理上的許多疑難問題,對於日後保險監理法制賡續發展,也必將有所助益。
葉啟洲
2014年4月於台北木柵
二版序
保險監理實務一書,於2014年5月出版後,受到各界不錯的迴響。第一版的書,於2016年初左右已全部銷售完畢。經出版社催促後,乃進行修訂二版的工作。
修訂二版除了一些校閱的修正之外,實質內容也有增修。由於臺灣近年來問題保險業接連產生,在主管機關依法接管問題保險業同時,可能發現原問題保險業之相關負責人,有涉及到保險法第168條之2的「特別背信罪」問題。同時,近年來相關司法實務也陸續做出判決。因此,本次二版特別增列第八章,探討保險法特別背信罪的適用問題。另外,因一版之後,有些保險相關法令的修正,如對問題保險業的處置,保險經代業管制的規範調整與修正等,亦透過該次修訂,一併配合修訂。由於改版時間較為急迫,有關大法官會議第740號解釋,係針對保險公司與業務員法律關係的定性做出具體解釋。此部分將於下次改版時再分析探討。
最後,本次改版主要仍由郭姿君律師主導協助與校對。保險法特別背信部分的資料,由洪佩君律師蒐集整理,在此一併致謝。同時也要感謝元照出版社貼心的提醒,使得修訂二版能順利付梓!
廖世昌
序言
保險監理是穩定金融秩序一環,但必須有足夠的「專業性」,否則,無法勝任;保險監理應同時兼顧金融產業監督與發展的「平衡性」,否則金融產業將會萎縮;保險監理應與保險產業保持良好的「協調性」,否則監理政策與產業文化將脫節。
保險法在傳統的商事法領域內,也就是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四科之中,具有非常獨特的性質。首先,保險具有普遍性。國人平均投保保險契約件數,根據統計資料,超過二件以上。日常生活從生、老、病、死,乃至於食、衣、住、行、娛樂,都離不開保險。另外,在臺灣從事保險相關產業的人數,據估計有超過三十八萬人,可說是一個龐大的工作族群。最後,保險法除了涉及到私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私法領域之外(保險契約法,保險法第1條至第135條之4);還有保險監理層面的公法議題(保險業法)。但是國內保險法的教科書,在介紹保險法時,大都只有介紹保險契約法部分;對於保險業法部分,幾乎隻字不提。同時,各種有關公職考試,若有考保險法,範圍也都只有侷限在保險契約法。主要是因為國內保險法學者,對於保險業法的研究與教學,處於極度貧乏的狀態。然而,在保險實務上,不論是保險主管機關或是保險公司,每天都必須面對保險業法的課題。因此,對於保險業法的適用與範圍的解釋,常存有很多值得研究與討論的部分。
本書的著作,部分的內容,都是個人在律師執業過程中,或是擔任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處長一職公開發表的文章。部分內容,係個人基於興趣,自行研究的內容,希望能作為拋磚引玉之用。本書的內容,除了部分保險契約法的範圍外,主要涵蓋了保險業法的部分。目的在於,除了對於保險契約法上的法學邏輯爭辯之外,也能多一些針對於保險實務的經驗分享與理性的探討。同時也希望有更多有志一同之人,能加入對於將保險理論與實務結合的工作。讓國內保險業法的發展能更為進步,以及更符合、貼近本地的需求。
另外,本書的完成,非一己之力所能。書中有關行政法相關議題探討,多由我工作伙伴洪佩君律師協助完成。有關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以及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議題,乃由我另一位工作伙伴郭姿君律師戮力完成,其在葉啟洲老師、林建智老師、林勳發老師及彭金隆老師等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老師授課指導下,對於本書之完成有很大之幫助。感謝這兩位優秀的工作伙伴,能將工作實務經驗與法條相遇之後,進一步來完成一種完美的結合。同時也一起體會到,專業若沒有實務經驗的累積,永遠是一種不可能達成的任務。也感謝元照出版公司,使本書得以付梓。
最後,本書的完成仍要感謝我的保險法啟蒙老師,江朝國教授。本書中有關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邏輯,基本上都是承襲於江老師,個人並沒有突破與創新的見解。文章內容,涉及保險契約法爭議問題的探討與分析,大都以江朝國教授大作「保險法基礎理論」中基本概念,作為分析的基礎。
廖世昌
臺灣保險法係由保險契約法與保險業法二大部分所構成,前者直接規範保險契約的訂立以及基於保險契約所生的權利義務,屬私法性質;後者,則包括保險業的准入門檻、資金運用、財務及業務監督、問題保險業的退場、保險安定機制、保險輔助人的監督以及對同業公會的規範等,因主要內容為國家對於保險業營運活動的監督規範,又可稱為保險業監理法,具有明顯的公法性質。保險監理,原則上雖不直接介入保險人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間的私權關係,但因為監理規範與監理作為的一般性與普遍性,且有預先保護被保險人的功能,所以對於被保險人權利的實質影響甚至可能高於保險契約法,因而具有高度的研究價值。
國內現有保險法的文獻,大多以保險契約法為論述對象,至於保險業法方面,則尚乏專門著作。廖世昌博士與我同門學習保險法,相識至今已逾十七年,其間對保險業法的研究不曾中斷。廖博士以其深厚的法學素養,結合多年的律師執業經驗以及參與保險監理法制發展的心得,與同樣對於保險法素有研究的郭姿君律師及洪佩君律師共同完成此一保險監理法的專著,內容除包含保險監理上的各個重大課題與實務案例之外,更從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出發,兼顧保險產業的特性,提出諸多未來修法的建議,使得本書兼具理論與實務的雙重價值。余得以先睹書稿,而窺其內容之豐富,實倍感榮幸!相信本書不但能夠協助釐清當前保險監理上的許多疑難問題,對於日後保險監理法制賡續發展,也必將有所助益。
葉啟洲
2014年4月於台北木柵
二版序
保險監理實務一書,於2014年5月出版後,受到各界不錯的迴響。第一版的書,於2016年初左右已全部銷售完畢。經出版社催促後,乃進行修訂二版的工作。
修訂二版除了一些校閱的修正之外,實質內容也有增修。由於臺灣近年來問題保險業接連產生,在主管機關依法接管問題保險業同時,可能發現原問題保險業之相關負責人,有涉及到保險法第168條之2的「特別背信罪」問題。同時,近年來相關司法實務也陸續做出判決。因此,本次二版特別增列第八章,探討保險法特別背信罪的適用問題。另外,因一版之後,有些保險相關法令的修正,如對問題保險業的處置,保險經代業管制的規範調整與修正等,亦透過該次修訂,一併配合修訂。由於改版時間較為急迫,有關大法官會議第740號解釋,係針對保險公司與業務員法律關係的定性做出具體解釋。此部分將於下次改版時再分析探討。
最後,本次改版主要仍由郭姿君律師主導協助與校對。保險法特別背信部分的資料,由洪佩君律師蒐集整理,在此一併致謝。同時也要感謝元照出版社貼心的提醒,使得修訂二版能順利付梓!
廖世昌
序言
保險監理是穩定金融秩序一環,但必須有足夠的「專業性」,否則,無法勝任;保險監理應同時兼顧金融產業監督與發展的「平衡性」,否則金融產業將會萎縮;保險監理應與保險產業保持良好的「協調性」,否則監理政策與產業文化將脫節。
保險法在傳統的商事法領域內,也就是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四科之中,具有非常獨特的性質。首先,保險具有普遍性。國人平均投保保險契約件數,根據統計資料,超過二件以上。日常生活從生、老、病、死,乃至於食、衣、住、行、娛樂,都離不開保險。另外,在臺灣從事保險相關產業的人數,據估計有超過三十八萬人,可說是一個龐大的工作族群。最後,保險法除了涉及到私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私法領域之外(保險契約法,保險法第1條至第135條之4);還有保險監理層面的公法議題(保險業法)。但是國內保險法的教科書,在介紹保險法時,大都只有介紹保險契約法部分;對於保險業法部分,幾乎隻字不提。同時,各種有關公職考試,若有考保險法,範圍也都只有侷限在保險契約法。主要是因為國內保險法學者,對於保險業法的研究與教學,處於極度貧乏的狀態。然而,在保險實務上,不論是保險主管機關或是保險公司,每天都必須面對保險業法的課題。因此,對於保險業法的適用與範圍的解釋,常存有很多值得研究與討論的部分。
本書的著作,部分的內容,都是個人在律師執業過程中,或是擔任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處長一職公開發表的文章。部分內容,係個人基於興趣,自行研究的內容,希望能作為拋磚引玉之用。本書的內容,除了部分保險契約法的範圍外,主要涵蓋了保險業法的部分。目的在於,除了對於保險契約法上的法學邏輯爭辯之外,也能多一些針對於保險實務的經驗分享與理性的探討。同時也希望有更多有志一同之人,能加入對於將保險理論與實務結合的工作。讓國內保險業法的發展能更為進步,以及更符合、貼近本地的需求。
另外,本書的完成,非一己之力所能。書中有關行政法相關議題探討,多由我工作伙伴洪佩君律師協助完成。有關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以及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議題,乃由我另一位工作伙伴郭姿君律師戮力完成,其在葉啟洲老師、林建智老師、林勳發老師及彭金隆老師等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老師授課指導下,對於本書之完成有很大之幫助。感謝這兩位優秀的工作伙伴,能將工作實務經驗與法條相遇之後,進一步來完成一種完美的結合。同時也一起體會到,專業若沒有實務經驗的累積,永遠是一種不可能達成的任務。也感謝元照出版公司,使本書得以付梓。
最後,本書的完成仍要感謝我的保險法啟蒙老師,江朝國教授。本書中有關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邏輯,基本上都是承襲於江老師,個人並沒有突破與創新的見解。文章內容,涉及保險契約法爭議問題的探討與分析,大都以江朝國教授大作「保險法基礎理論」中基本概念,作為分析的基礎。
廖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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