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

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
定價:400
NT $ 160 ~ 360
  • 作者:王泰升
  • 出版社: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 出版日期:2017-02-08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3502146
  • ISBN13:9789863502142
  • 裝訂:平裝 / 216頁 / 25k正 / 14.8 x 21 x 1.45 cm / 普通級 / 部份全彩 / 初版
 

內容簡介

在僅部分採用現代司法制度的日治時期,
台灣人以怎樣的法院活動,展現其轉變中的法律觀?

  台灣於1895年改由日本統治,過去「去衙門打官司」的台灣人,也開始改口稱「去法院相告」。面臨傳統中國式與近代西方式兩種國家法制的更替,人們的「司法正義觀」是否已被引導至新的方向,或仍延續著舊有觀念?這項法律觀的轉型,會因不同的社經階層、地域、性別等而有差別嗎?

  本書先從制度面及其整體運作,指出「現代」的司法裁判相較於「傳統」的斷罪聽訟,存在著判調分立、審辯分立、審檢辯分立,以及行政司法分立等司法正義觀上的差異,但兩者在日治台灣國家法上卻不時相互交織。接著將《日治法院檔案》運用於法實證研究,收集日治時期台北地方法院數萬份民刑事判決所載個案資料(年代、案由、當事人特質〔性別、法律上屬性、住所地〕、訴訟代理人特質、訴訟結果等),當做變數而為編碼。再藉由上述變數交叉分析的結果,詮釋人們的司法正義觀可能已有怎樣的轉變。本研究發現,日治50年確實開啟了台灣人司法正義觀從傳統走向現代的路徑,但前進的步伐,亦即轉型的程度,猶相當有限,處處可見傳統司法正義觀的遺緒。

  作為本書論述基礎的台灣法律史,讀者亦可參閱臺大開放式課程:「台灣法律史──從前不教的一門課」

名家推薦

  王曉丹(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吳密察(國史館館長)
  吳聰敏(臺灣大學經濟學系教授)
  張永健(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郭書琴(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恭平(中研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主任)
  曾文亮(中研院臺灣史研究所助研究員)
  黃富三(中研院臺灣史研究所兼任研究員)
  (依姓氏筆劃排列)

  司法正義觀反映了人民是否信賴司法,也是法律合法性的關鍵。學術討論多半集中在傳統與現代、東方與西方的對立或轉變,很少有本土資料與研究指出人民司法意識轉變的社會過程。王泰升教授《去法院相告》這本書補足了這方面的缺憾,也指引了台灣本土學術分析自身社會、走向國際的可能。這本書將成為台灣法律社會學的經典著作,文字精準而淺顯易懂,開啟了以實證資料分析法律與社會互相建構的學術討論。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王曉丹

  相對於傳統中國式的衙門審判,日本殖民政府所建起來的法院之司法訴訟,不論在理念上,或是制度上,都立基於另一種正義觀。本書用司法檔案、統計書等資料,分析了「到法院相告」這種台灣人的新經驗。 ──國史館館長 吳密察

  台灣在20世紀的百年當中,從一個落後的傳統農業社會,脫胎換骨變成一個現代化的經濟,轉型速度之快,人類史上少見。台灣如何成就此一轉變?學者都同意,日治初期的基礎建設是關鍵。
  台灣在20世紀初期的基礎建設涵蓋硬體與軟體建設,前者如縱貫鐵路與基隆高雄兩港之建設,後者包括司法制度與財產權制度變革等。
  王泰升教授以研究台灣司法制度變革為終身志業。本書深論日治初期司法制度之變革,並以實際案例分析台灣人民如何因應調整。台灣從傳統走向現代的步伐雖然緩慢,但讀過本書之後,我相信讀者會引以為傲。 ──臺灣大學經濟學系教授 吳聰敏

  王泰升教授「篳路藍縷、以啟山林」,幾乎以一人之力,開創了臺灣法律史的研究。除本身著述不綴,作育英才無數,在他領導下建置的「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將許多日治時期文件,由圖書館中難以檢索的故紙堆,變成唾手可得的數位資訊。為寫作本書,王教授的研究團隊更進一步將上萬筆日治時期判決轉譯為數據庫。由此而生的量化實證分析,結合王教授長年思考、研究而積累的理論框架、歷史知識、質性研究成果,造就這本法經驗研究的新書巨著。 ──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張永健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王泰升


  1960年出生於台灣台南市。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臺大講座教授、歷史系兼課、出版中心主任,並為中央研究院台史所暨法律所合聘研究員。研究領域為台灣法律史、傳統中國法、法律與社會之研究。曾任國科會人文處法律學門召集人、台灣法學會理事長,獲教育部學術獎、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終身成就獎等。著有:《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英文版:Legal Reform in Taiwan under Japanese Colonial Rule, 1895-1945: The Reception of Western Law,另有日文版)、《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從「內地延長」到「自主繼受」》、《台灣人的國籍初體驗:日治台灣與中國跨界人的流動及其法律生活》(合著)、《台湾法における日本的要素》(日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臺灣檢察史:制度變遷史與運作實況》、《台灣法的世紀變革》、《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台灣法律史概論》、《台灣法律史的建立》、Translation, Codific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 of Foreign Laws in Taiwan、The Legal Development of Taiwan in the 20th Century: Toward A Liberal and Democratic Country等。
 
 

目錄

自序
圖次
表次
緒言

第一章 傳統與現代交織的國家法制及其運作
第一節 民事紛爭「判調分立」觀念的導入及轉譯後法制
第二節 民事「審辯分立」的新制度與舊觀念
第三節 刑事「審檢辯分立」的模糊化或否定
第四節 「行政司法分立」不受尊重

第二章 以人民的法院活動探究其司法正義觀
第一節 研究上假設
第二節 分析之單元
第三節 變數之說明及其運用

第三章 使用法院而體驗依法審判
第一節 案件類型與使用法院之間的關係
第二節 住所地與使用法院之間的關係
第三節 當事人屬性與使用法院之間的關係

第四章 使用辯護士而體驗審辯分立
第一節 當事人屬性與使用辯護士之關係
第二節 原告與被告的使用辯護士
第三節 非自然人的各種團體的使用辯護士
第四節 促使當事人使用辯護士的其他因素

第五章 與檢察官對辯而體驗審檢辯分立
第一節 日治時期刑事司法概況
第二節 年代與接觸專業檢察官之關係
第三節 略式命令與審檢辯分立之關係結論

附錄:《日治法院檔案》的整編及運用
參考文獻
索引

 
 

自序

  本書屬於法經驗科學的法律史之作品。雖然欲整合法學、台灣史及統計等相關知識,而為法經驗事實的描述,但所期待的是,一本不需要具有法學、史學或統計學的專業訓練,就能看得懂的書。按人文社會科學在知識內涵上的分工,應是讓更多人、從更多面向來參與對真實的探究,不宜因其各有專業術語及知識體系而構成溝通或交流上的障礙。換言之,研究者固然需要先了解相關學科的專業知識,但其後應將各專業術語及據以表達的道理,轉譯為一般人可理解的白話文,而非要求讀者必須具有相關的學科知識。惟是否成功地做到這一點,就有待各方的檢視與判斷了。

  本書是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從傳統邁向現代的台灣司法實踐及其正義觀」(102-2410-H-002-032-MY3)成果的一部分。亦是本於二十餘年來關於日治時期台灣法律史的既有研究,首次運用筆者晚近所整編並於2008年向學界公開的《日治法院檔案》,為探究日治台灣的法院運作及人民法律觀,而完成的一本在研究上具有進階意義的專書。也因此有許多論述的基礎知識,來自拙著《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臺灣檢察史:制度變遷史與運作實況》,以及與其他研究者合著的〈論清朝地方衙門審案機制的運作:以《淡新檔案》為中心〉、《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本書在避免過度重複的前提下,已精簡地將上揭各文章的內容,融入整個論述當中。倘若讀者欲知相關制度之詳細內容,敬請另行參閱拙作。

  在撰寫過程中,有幸經歷數個學術場域的研討,始能逐漸形成今之論述內容。首先,由於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院正好有研究團隊關注「紛爭解決」議題,故在前揭科技部研究計畫資助下,於2015年9月4日在法蘭克福以英語發表:The Transformation of "JudicialConsciousness" in Taiwan under Japanese Rule (1895-1945): An Analysis on theTaiwan Colonial Court Records Archives,獲得與會學者專家不少提點,也帶回一些未來可再深入的議題。

  其後因台大經濟系古慧雯教授的提議,於2015年11月26日,以華語在台大經濟系由樊家忠教授主持的經濟史課堂上,以「日治台灣人民的法庭活動之實證分析」為題,詮釋人民在法院為什麼會採取某些訴訟行動。在這次兼顧「制度與經濟史」的討論中,經由非專攻法學的吳聰敏教授等人對法律制度的質問,常讓筆者再次反思法制的設計目的及規範內容,而從如何詮釋人們的行動,更可感受到從經濟學角度的提問方式或關懷。

  接著再面對更多學科專業知識的衝擊。應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主任陳恭平教授之邀,於2016年1月8日就同上主題,在該中心的制度與行為研究專題中心「實證法學學術演講系列」作演講。會中有該中心的社會學專家、中研院法律所的法實證研究者,從包括統計在內的各方面,給予批判或建議。就在該次演講的會後閒聊中,筆者決定以專書的方式,發表這份嘗試進行科際整合的法學研究作品。特別要感謝張永健教授及統計學專家何漢葳博士,在看過本書初稿後惠賜許多鞭辟入裡的意見;雖然某些可以釐清的疑惑,已在文中加以補充或解說,但何博士從統計學專業所建議的某些分析方法,筆者實無能力採行。當然一切文責,須由筆者自負。

  台大法律學院的學生,一直是筆者從事法律史研究的最佳夥伴。2016年3月間,曾在所開設的「法與歷史及傳統專題研究」中,以本書初稿為上課閱讀素材,與選修學生探討台灣漢人有關司法正義的「傳統」。他們作為本書的第一批讀者,除了負責「導讀」的陳彥凱、李柏昇兩位碩士生有精彩的評論外,紛紛從各自的關懷或視角提出看法,讓筆者意識到更多面向的問題,且知悉自己在表達上還有不夠清晰之處。

  與日本法制史研究者的交流,亦是進行台灣法律史研究所不可或缺的。剛好由大阪大學三阪佳弘教授所帶領之6位學者組成的「近代市民社會裡對法律服務需求的構造及其法律專業人員的比較法史研究」團隊,為了解台灣從日治時期迄今的律師業實況而訪台。因此於2016年3月24日,與該研究團隊之成員一起參與由臺大法律學院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舉辦的「台灣日治時期律師制度及其運作」座談會。先以〈台灣日治時期人民使用律師之實證研究〉為題,就本書與律師相關的部分提出報告,再與該研究團隊的學者進行問答,並煩請坂口一成教授做華語與日語的即席翻譯。經這次發表及與日本學者的對談後,又再度修改書稿。

  筆者曾被問到:「戰後的中華民國時期,是否有相當於《日治法院檔案》的資料?」只要從本書的〈附錄〉了解《日治法院檔案》怎麼來的,就知道中華民國時期當然有類似的史料。由於台灣的法院依規定對於裁判書原本須永久保存,故日治時期民刑事判決原本及公證書,雖數十年間無人聞問,而被塞在幾個法院的陰暗角落,但終究大部分被保存下來。因此戰後台灣的中華民國法院所產出的民刑事判決原本,更應該為法院所保存,於今可能一部分已移至檔案管理局收藏。筆者的研究團隊當年就是在地方法院的檔案室內,拍攝日治時期判決原本,最終做成目前供國內外學術界使用的「日治法院檔案資料庫」。是以有興趣的研究者,應同樣能取中華民國法院判決原本的內容,以探究戰後台灣的司法議題,乃至比較兩個時代,或進而詮釋從日治迄今整個司法運作及觀念上的變遷。

  真正的問題是,能有多少人是上述「有興趣的研究者」?台灣的法學者從養成階段到成為研究人員,大多是研讀西方近三、四百年來的學術經典論著,按其經數百年淬鍊而成的知識內涵,誠然甚具深度,引人入勝,但終究非源自台灣的母體社會。相對的,依嚴謹的學術方法,以台灣社會的法經驗事實來建構知識,只不過是最近三、四十年的事,還短於以中國的法經驗事實建構知識之已逾一百年,故在內容上不免較為質樸,或許也因此而得不到台灣學者的青睞,但它卻是為理解台灣自身而被提出的。本書可謂是以台灣的法實證資料,詮釋台灣法社會內涵的一個嘗試;對任何有意做類似嘗試的學者而言,法實證資料的來源並不是太大的問題。筆者一直滿心期待,在台灣的大學裡講授法律社會學的老師,能以台灣自身,而不是僅以美國、德國或日本的事例,解說有關「紛爭解決」的理論。本書僅能呈現台灣在日治50年的經驗,至盼未來能有論著繼續探究其後迄今七十餘年的發展歷程,更希望執筆者不再是我,而是由更年輕的研究者接棒。

  本書在史料的整理及論述的建構,以及書末參考文獻的做成(格式原則上依從中研院台史所出版品,但使用繁體字中筆劃較少的「台」),有賴台大法律學院林實芳博士生的大力協助。文中的統計部分,則歸功於前揭計畫博士後研究陳若蘭博士精湛的專業與無比的熱忱。在研究及寫作過程,尤其是選取可作為附圖的《日治法院檔案》內判決時,得到對該檔案最熟悉的中研院台史所曾文亮教授許多幫忙。就所附判決原本上當事人姓名,除非應論述之需必須顯現其全名,不然為顧及當事人隱私,將遮掩其名字,但仍保留姓氏部分,因其通常可藉以辨識係台灣人或日本人。亦曾請研究同好們對本書初稿提供意見,幸獲郭書琴、王曉丹等教授的指點。在此,均表達由衷的感謝之意。

  為了在法學界推動專書之寫作,數年前受邀擔任臺大出版中心「科際整合法學叢書」主編。為此不揣淺陋,擬在該叢書中濫竽充數,惟因同時具有叢書主編身分,故拙稿改由另一位規劃「臺灣研究叢書」的主編負責學術審查。就在本書稿審查中,筆者又成為臺大出版中心主任,以致編輯部同仁在我參與其中的會議上,須對這份書稿的審查人用三個圈圈替換人名,以符合「審查人匿名」的要求。兩位審查人在審視原書稿後已給予精闢的評語,本書的論述也因而有所增補,特在此誌謝。以科際整合方式,詮釋在複雜的日治法制下人們的行動及觀念,實在很難面面俱到或毫無疑義。誠摯期待所有的讀者,不吝再予「審查」,並惠賜指教。
 

內容連載

第一章 傳統與現代交織的國家法制及其運作(摘錄)
 
第一節 民事紛爭「判調分立」觀念的導入及轉譯後法制
 
一、清治台灣並無來自西方的現代法制觀念

 
來自近代西方、於今稱「現代型」的民事紛爭解決方式,乃採取「判調分立」,區分由法院基於現代主權國家的司法權,依據訴訟(litigation)程序、準據法律,做成絕對拘束當事人之判決的「審判」(adjudication),以及由紛爭外第三人參與斡旋,不需準據法律,以促成雙方同意和解(compromise)為目的的「調解」(mediation,日文漢字為「調停」)。另有由紛爭者所選定之私人,不需準據法律,而做出足以拘束紛爭者之裁決的「仲裁」(arbitration),其等於是當事人合意將依仲裁人所指示者為和解,故性質上不屬於必須依法判決的審判,而較接近由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的調解。在此即以「判調分立」,指稱區分如上所述必須依法解決紛爭、不必得當事人同意的「審判」,與不必依法解決紛爭、但須得當事人同意的「調解」。近代西方對民事紛爭所採取的「判調分立」模式,於19世紀末被日本帝國帶入台灣,故須持之與原存於清治台灣(1683-1895,有別於清代中國〔1644-1911〕)的紛爭解決方式,比較其異同,以理解在新舊制度交替之時,對台灣人民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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