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許多人聽過「信託」,但關於信託制度之運作以及相關法制,總存在著距離感。此外,也有許多學子或許學習過信託的相關知識,但在進入職場後,卻往往感覺學非所用。要如何排除此等障礙,擁有正確的學習方法是不二法門。本書由具備理論與實務背景之二位作者透過案例構築問題意識,將信託法制(包含信託法、信託業法及相關子法)進行系統性之介紹與分析,並以深入淺出之方式,將學理與實務上所面臨之爭點加以闡述,並配合社會脈動,納入擔保信託、消極信託及高齡化社會中信託的活用介紹等。相信讀者在閱讀時,能夠體嘗到不同的學習感受。
本次改版增加部分法院判決及函令解釋,頗具參考價值。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李智仁
現 職
實踐大學創意產業博士班導師
惠裕全球家族智庫顧問合夥人
上海科技金融研究院兼任教授
臺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
富鼎法律集團首席顧問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委員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ICDF)諮詢委員
學 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博士
主要著作
《企業管理與法律》
《信託法制案例研習》
《金融危機與存款保險法制》
《信託法令解釋及裁判要旨彙編》
《台灣信託業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發展與機會》
《以房養老商品──反向抵押貸款制度之理論與實務》
《第三方支付的商機與危機──機制與法規環境的檢視》
《人口老化趨勢與銀行業務發展逆向型房屋抵押貸款之策略》
張大為
現 職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專員
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學 歷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經 歷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專員
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台北商業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信託公會信託業務人員職前訓練「信託法規」講師
主要著作
《信託法制案例研習》
《殘疾人信託之理論與實務》
《信託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
《論中國大陸信託關係之定位及相關法律問題》
李智仁
現 職
實踐大學創意產業博士班導師
惠裕全球家族智庫顧問合夥人
上海科技金融研究院兼任教授
臺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
富鼎法律集團首席顧問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委員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ICDF)諮詢委員
學 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博士
主要著作
《企業管理與法律》
《信託法制案例研習》
《金融危機與存款保險法制》
《信託法令解釋及裁判要旨彙編》
《台灣信託業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發展與機會》
《以房養老商品──反向抵押貸款制度之理論與實務》
《第三方支付的商機與危機──機制與法規環境的檢視》
《人口老化趨勢與銀行業務發展逆向型房屋抵押貸款之策略》
張大為
現 職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專員
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學 歷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經 歷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專員
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台北商業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信託公會信託業務人員職前訓練「信託法規」講師
主要著作
《信託法制案例研習》
《殘疾人信託之理論與實務》
《信託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
《論中國大陸信託關係之定位及相關法律問題》
目錄
五版序
序言
第一講 信託之法律基本概念
壹、信託之定義/1
貳、信託之設立/8
參、信託之種類/21
肆、結語/23
第二講 信託之性質與功用
壹、信託之性質/25
貳、信託之功能/40
參、結語/50
第三講 信託財產
壹、信託財產之概念/53
貳、信託財產之同一性/55
參、信託財產之獨立性/57
肆、信託財產之公示/68
伍、結語/82
第四講 信託之效力
壹、信託之基本架構/85
貳、信託之無效與撤銷/87
參、信託與脫產/92
肆、結語/95
第五講 信託受託人
壹、受託人之義務/98
貳、受託人之責任/117
參、共同受託人/123
肆、受託人之權利/126
伍、受託人之變更/130
陸、結語/132
第六講 信託受益人
壹、受益人之意義/135
貳、受益人之權利/136
參、受益權之性質/141
肆、受益權之讓與/148
伍、受益權之設質/150
陸、結語/151
第七講 信託監察人
壹、信託監察人的意義/153
貳、信託監察人的選任、辭任及解任/155
參、信託監察人之權利及義務/157
肆、結語/159
第八講信託關係之變更與消滅
壹、信託關係之變更/161
貳、信託之合併與分割/171
參、信託關係之消滅/192
肆、結語/200
第九講 公益信託
壹、公益信託之設立與法律關係/203
貳、公益信託之主管機關與監督/212
參、公益信託之消滅與繼續性/218
肆、結語/220
第十講 營業信託
壹、營業信託之法制/223
貳、認識信託業/238
參、營業信託之業務/241
肆、營業信託對信託法之補強/247
伍、營業信託之主管機關/250
陸、結語/253
第十一講 特殊類型之信託
壹、擔保信託/255
貳、消極信託/266
參、商品禮券預收款信託/288
肆、結語/310
第十二講 日本信託法修正之借鑑與我國信託法之未來
壹、日本信託法修正之借鑑/313
貳、我國信託法之未來建議修正方向/334
參、結語/340
第十三講 高齡化社會中信託的活用
壹、高齡化社會來臨/343
貳、高齡化社會來臨與對金融服務業之影響/345
參、日本高齡化社會與信託制度之運用/350
肆、臺灣老人財產信託辦理情形/362
伍、結語/364
參考資料/67
附錄 海牙信託公約/375
序言
第一講 信託之法律基本概念
壹、信託之定義/1
貳、信託之設立/8
參、信託之種類/21
肆、結語/23
第二講 信託之性質與功用
壹、信託之性質/25
貳、信託之功能/40
參、結語/50
第三講 信託財產
壹、信託財產之概念/53
貳、信託財產之同一性/55
參、信託財產之獨立性/57
肆、信託財產之公示/68
伍、結語/82
第四講 信託之效力
壹、信託之基本架構/85
貳、信託之無效與撤銷/87
參、信託與脫產/92
肆、結語/95
第五講 信託受託人
壹、受託人之義務/98
貳、受託人之責任/117
參、共同受託人/123
肆、受託人之權利/126
伍、受託人之變更/130
陸、結語/132
第六講 信託受益人
壹、受益人之意義/135
貳、受益人之權利/136
參、受益權之性質/141
肆、受益權之讓與/148
伍、受益權之設質/150
陸、結語/151
第七講 信託監察人
壹、信託監察人的意義/153
貳、信託監察人的選任、辭任及解任/155
參、信託監察人之權利及義務/157
肆、結語/159
第八講信託關係之變更與消滅
壹、信託關係之變更/161
貳、信託之合併與分割/171
參、信託關係之消滅/192
肆、結語/200
第九講 公益信託
壹、公益信託之設立與法律關係/203
貳、公益信託之主管機關與監督/212
參、公益信託之消滅與繼續性/218
肆、結語/220
第十講 營業信託
壹、營業信託之法制/223
貳、認識信託業/238
參、營業信託之業務/241
肆、營業信託對信託法之補強/247
伍、營業信託之主管機關/250
陸、結語/253
第十一講 特殊類型之信託
壹、擔保信託/255
貳、消極信託/266
參、商品禮券預收款信託/288
肆、結語/310
第十二講 日本信託法修正之借鑑與我國信託法之未來
壹、日本信託法修正之借鑑/313
貳、我國信託法之未來建議修正方向/334
參、結語/340
第十三講 高齡化社會中信託的活用
壹、高齡化社會來臨/343
貳、高齡化社會來臨與對金融服務業之影響/345
參、日本高齡化社會與信託制度之運用/350
肆、臺灣老人財產信託辦理情形/362
伍、結語/364
參考資料/67
附錄 海牙信託公約/375
序
序
信託制度本質上為一種極其靈活的管理財產制度,在先進國家中,信託為資產管理之重要一環,為使資產管理能有效之進行,世界各國近年來莫不大力推動信託法之現代化,以使資產管理能更有效地進行,美國於西元2000年制定「統一信託法典」(uniform trust code),英國於2000年修正「受託人條例」(trustees act),甚至在鄰近之亞洲國家中,新加坡於2004年修正信託相關法規,並於2005年頒布信託公司法案(trust companies act 2005);日本於2006年配合金融之證券化、投資等運作而調整,及未來少子高齡化之趨勢而增加資產管理方式修正信託法,另韓國2012年及香港2013年為推動資產管理業務,均大力推動信託法之現代化。
臺灣「信託法」於1996年頒布時,主要是為配合1993年7月2日所公布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依該法第7條第3項規定,信託法及信託業法應該於該法公布後一年內完成立法,而以信託法屬民事特別法,故由金融之主管機關財政部改由民事之主管機關法務部研擬。因此,「信託法」制訂當時,政策上並未有促進金融資產管理行業功能,其規範內容也與先進國家資產管理之現代信託法制精神有所差異,因此本書希望藉由基礎信託法制學理之探討,拋磚引玉,以為臺灣未來培養資產管理業務信託法制之參考。
本書第五版,除更正前版之錯誤外,並增加部分法院判決及函令解釋,我國信託法頒布至今已近二十年,法院判決及解釋函令日趨完整,頗具參考價值。另特別感謝元照出版團隊及胡晴喜小姐的幫助,使本書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校正。由於作者學養未豐,立論若有疏漏,仍祈方家先進繼續惠予指導是盼,使本書更臻完善;同時也要感謝讀者們的支持與回饋,讓本書能夠持續進步,也督促著作者必須精益求精,學無止盡,謝謝大家!
信託制度本質上為一種極其靈活的管理財產制度,在先進國家中,信託為資產管理之重要一環,為使資產管理能有效之進行,世界各國近年來莫不大力推動信託法之現代化,以使資產管理能更有效地進行,美國於西元2000年制定「統一信託法典」(uniform trust code),英國於2000年修正「受託人條例」(trustees act),甚至在鄰近之亞洲國家中,新加坡於2004年修正信託相關法規,並於2005年頒布信託公司法案(trust companies act 2005);日本於2006年配合金融之證券化、投資等運作而調整,及未來少子高齡化之趨勢而增加資產管理方式修正信託法,另韓國2012年及香港2013年為推動資產管理業務,均大力推動信託法之現代化。
臺灣「信託法」於1996年頒布時,主要是為配合1993年7月2日所公布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依該法第7條第3項規定,信託法及信託業法應該於該法公布後一年內完成立法,而以信託法屬民事特別法,故由金融之主管機關財政部改由民事之主管機關法務部研擬。因此,「信託法」制訂當時,政策上並未有促進金融資產管理行業功能,其規範內容也與先進國家資產管理之現代信託法制精神有所差異,因此本書希望藉由基礎信託法制學理之探討,拋磚引玉,以為臺灣未來培養資產管理業務信託法制之參考。
本書第五版,除更正前版之錯誤外,並增加部分法院判決及函令解釋,我國信託法頒布至今已近二十年,法院判決及解釋函令日趨完整,頗具參考價值。另特別感謝元照出版團隊及胡晴喜小姐的幫助,使本書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校正。由於作者學養未豐,立論若有疏漏,仍祈方家先進繼續惠予指導是盼,使本書更臻完善;同時也要感謝讀者們的支持與回饋,讓本書能夠持續進步,也督促著作者必須精益求精,學無止盡,謝謝大家!
李智仁 張大為
2016年6月 謹誌於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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