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鎮源院士,一生投注五十多年的基礎醫學研究,教育學生、管理醫學院,甚至鑽研蛇毒,並以此享譽國際。
然而這五十多年來,白色恐怖陰影,持續籠罩他心頭。
他76歲時,決定放下手邊的科學研究,走出學術象牙塔,全心投注台灣社會改革,從「要求廢除刑法一○○條」、參與「反閱兵.廢惡法」行動、「要求釋放政治犯」所有抗爭遊行,以及整合醫療衛生界的力量「成立醫界聯盟」、到「退報救台灣」、「一台一中」,甚至期望有朝一日「台灣獨立」。他人生的最後十年,無私無我奉獻給台灣的社會與政治運動,發光發熱,令人敬佩與感動。
本攝影輯將上述相關照片、文獻一一整理、統合,既紀念李院士百歲冥誕,亦紀錄李院士與一百行動聯盟這段珍貴的歷史過程。
名人推薦
醫界聯盟基金會董事長──吳樹民:「李院士堅持理念,無私奉獻,典範永照台灣。… …他是中研院院士、國際醫學權威、社運和政治運動領導人,卻從不自以為高人一等, 樸實謙遜,平凡之中流露出老一輩台灣知識份子的理想性格,也讓我印象深刻,感懷至深。」
天主教羅東聖母醫院院長──陳永興:「我們曾經共同經歷了一段驚心動魄的反抗權威體制過程,從李院士身上我學到也看到台灣上一代醫者可貴的風範… …。」
一○○行動聯盟召集人‧前台大經濟系教授──陳師孟:「有些人一輩子汲汲追求『歷史定位』,其實是追求自己的虛榮,結果醜態百出、惡名昭彰;李院士只追求做為台灣人的尊嚴,反而青史留名、千古佳話。」
一○○行動聯盟發起人‧中興大學資工系教授兼系主任──廖宜恩:「… …我們有幸見證一位台灣知識份子,以76歲的高齡,勇猛的奮進,領導台灣人民為自由、人權、尊嚴與獨立建國而戰鬥!」
目錄
一、序
吳樹民:堅持理念 無私奉獻─典範永照台灣的李鎮源院士
陳永興:懷念 李鎮源 院士的幾件事
陳師孟:往事歷歷─李鎮源院士與一○○行動聯盟
廖宜恩:李鎮源院士的最後戰役
二、李鎮源的科學研究與社會貢獻
三、刑法一○○條的來龍去脈
四、台灣民主政治緊箍咒「刑法一○○條」
五、知識份子要求「廢除刑法一○○條」
六、「一○○行動聯盟」成立宣言
七、三二○草山請願行動
八、反閱兵‧廢惡法的影像故事
九、附錄(一○○行動聯盟相關史料、文獻)
十、李鎮源院士年表
十一、跋‧為台灣做一件有意義的事
吳樹民:堅持理念 無私奉獻─典範永照台灣的李鎮源院士
陳永興:懷念 李鎮源 院士的幾件事
陳師孟:往事歷歷─李鎮源院士與一○○行動聯盟
廖宜恩:李鎮源院士的最後戰役
二、李鎮源的科學研究與社會貢獻
三、刑法一○○條的來龍去脈
四、台灣民主政治緊箍咒「刑法一○○條」
五、知識份子要求「廢除刑法一○○條」
六、「一○○行動聯盟」成立宣言
七、三二○草山請願行動
八、反閱兵‧廢惡法的影像故事
九、附錄(一○○行動聯盟相關史料、文獻)
十、李鎮源院士年表
十一、跋‧為台灣做一件有意義的事
內容連載
刑法一○○條的來龍去脈
1935年,現行刑法公布施行,《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內亂罪)規定: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45年8月,二次世界大戰結束,10月25日中華民國蔣介石政府派陳儀為代表,在台北市公會堂(即今中山堂)接受日本政府台灣總督安藤利吉的投降。從1945年到1949年,國(民黨)、共(產黨)持續大戰,最後蔣介石政權潰敗中國,避難台灣。
國民黨撤退台灣後,唯恐中國共產黨勢力進一步入侵台灣,使國民黨完全喪失其統治權,因此國民黨政府不但對台灣人民使用「戒嚴令」來威脅恐嚇,更以相關法律製造白色恐怖,箝制台灣人民的思想、言論、集會、結社的自由,讓台灣人民無法真正享有二次戰後聯合國與世界各國簽署的「保障基本人權」。
這些相關法律為:
1946年6月「懲治叛亂條例」完成立法,加重刑法一○○條以下內亂罪之處罰,其刑度為唯一死刑。「懲治叛亂條例」,最後於1991年5月在台灣人民的極力抗爭下,國民黨政權不得不停止施行。這個條例,在台灣施行了45年之久。
1947年2月底,敗逃來台的中國官員與軍隊抵台後,執政貪腐,不僅掠奪台灣人民自日治以來辛苦累積的政經資源,更因文化差異、生活習性大相逕庭,而導致台灣人民的憤怒與反擊。中國官員在台北大稻埕天馬茶房附附緝私煙,進而引發全台灣自北而南的軍民對抗的「二二八事件」,後來蔣介石自中國派軍隊來台鎮壓,台灣人死傷慘重,數十萬社會各界菁英就在這場事件中,先後遭到屠殺。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曾有的附屬條款,由國民大會制定,並且在動員戡亂時期優於《中華民國憲法》而適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被認為是台灣戒嚴時的產物,是國民黨政府打壓言論和思想自由及中斷民主政治的象徵,更使憲政治國有名無實。該條款自1948年5月10日公布實施起,直到1991年經國民大會決議及時任總統李登輝公告才於同年5月1日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
1935年,現行刑法公布施行,《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內亂罪)規定: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45年8月,二次世界大戰結束,10月25日中華民國蔣介石政府派陳儀為代表,在台北市公會堂(即今中山堂)接受日本政府台灣總督安藤利吉的投降。從1945年到1949年,國(民黨)、共(產黨)持續大戰,最後蔣介石政權潰敗中國,避難台灣。
國民黨撤退台灣後,唯恐中國共產黨勢力進一步入侵台灣,使國民黨完全喪失其統治權,因此國民黨政府不但對台灣人民使用「戒嚴令」來威脅恐嚇,更以相關法律製造白色恐怖,箝制台灣人民的思想、言論、集會、結社的自由,讓台灣人民無法真正享有二次戰後聯合國與世界各國簽署的「保障基本人權」。
這些相關法律為:
1946年6月「懲治叛亂條例」完成立法,加重刑法一○○條以下內亂罪之處罰,其刑度為唯一死刑。「懲治叛亂條例」,最後於1991年5月在台灣人民的極力抗爭下,國民黨政權不得不停止施行。這個條例,在台灣施行了45年之久。
1947年2月底,敗逃來台的中國官員與軍隊抵台後,執政貪腐,不僅掠奪台灣人民自日治以來辛苦累積的政經資源,更因文化差異、生活習性大相逕庭,而導致台灣人民的憤怒與反擊。中國官員在台北大稻埕天馬茶房附附緝私煙,進而引發全台灣自北而南的軍民對抗的「二二八事件」,後來蔣介石自中國派軍隊來台鎮壓,台灣人死傷慘重,數十萬社會各界菁英就在這場事件中,先後遭到屠殺。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曾有的附屬條款,由國民大會制定,並且在動員戡亂時期優於《中華民國憲法》而適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被認為是台灣戒嚴時的產物,是國民黨政府打壓言論和思想自由及中斷民主政治的象徵,更使憲政治國有名無實。該條款自1948年5月10日公布實施起,直到1991年經國民大會決議及時任總統李登輝公告才於同年5月1日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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