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最重要的意義在於保障人權,本書由專業學者詳細介紹人權的的基本原理:人權的發展、意義、本質、分類、享有主體、體系、效力、平等原則、國民學習權。用最淺顯易懂的文字,帶領讀者了解極為有用的人權概念,懂得爭取自我權利。
本書特色
憲法最重要的意義在於保障人權。
本書由專業學者,用最淺顯易懂的文字,介紹人權的基本原理,了解極為有用的人權概念。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許慶雄
1948年3月31日生於臺灣高雄市,畢業於臺灣大學法學院政治系,赴日本近畿大學專攻憲法、國際法,取得法學博士學位。1986年回臺灣任教淡江大學國際學院日本研究所擔任教授兼所長職務。歷任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東吳大學政治系兼任教授職務。現任:淡江大學國際學院亞洲研究所教授、台灣憲法學會理事長。著有:《社會權論》、《憲法入門》、《憲法政府體制》、《憲法人權保障》、《國際法概論》、《憲法概論〜日本政治與人權〜》、《憲法之基本原理》、《人權之基本原理》等。
許慶雄
1948年3月31日生於臺灣高雄市,畢業於臺灣大學法學院政治系,赴日本近畿大學專攻憲法、國際法,取得法學博士學位。1986年回臺灣任教淡江大學國際學院日本研究所擔任教授兼所長職務。歷任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東吳大學政治系兼任教授職務。現任:淡江大學國際學院亞洲研究所教授、台灣憲法學會理事長。著有:《社會權論》、《憲法入門》、《憲法政府體制》、《憲法人權保障》、《國際法概論》、《憲法概論〜日本政治與人權〜》、《憲法之基本原理》、《人權之基本原理》等。
目錄
Chapter1 人權之歷史發展
Chapter2 人權之意義與本質
Chapter3 人權之分類
Chapter4 人權享有主體之探究
Chapter5 人權體系之界限與相互調整
Chapter6 人權之效力
Chapter7 平等原則之意義與基準
Chapter8 廢除教育統制、保障國民學習權
Chapter2 人權之意義與本質
Chapter3 人權之分類
Chapter4 人權享有主體之探究
Chapter5 人權體系之界限與相互調整
Chapter6 人權之效力
Chapter7 平等原則之意義與基準
Chapter8 廢除教育統制、保障國民學習權
序
序言
人權是現代立憲主義的核心部分,權力分立與國民主權都是為了保障人權而存在,因此研究憲法必須由人權及其基本概念著手。本書非常榮幸經由台灣憲法學會推薦列為「台灣憲法學會叢書第二號」。本書內容提供一般尚未詳加論述的人權之基本概念:人權體系之界限與相互調整、人權之效力、平等原則之意義與基準等,是極為有用、且每一位21世紀現代文明人,都應該了解的人權概念。特別是台灣近年來要求改革憲政體制的聲浪高漲,其中人權理念、主張應該具備之正當性、合法性何在,都與這些概念息息相關。本書有關平等原則佔有相當篇幅,原因是自由與平等雖然是現代人權發展過程中最主要的兩個部分,但是一般憲法著作,針對自由權都會在各種人權分類中詳細探討,對於平等原則卻只是在前言簡單論及。
自由與平等雖然是現代人權發展過程中最主要的兩個概念,但是兩者之間到底是一種互相調和的關係,或是處於對立矛盾的關係,一直存在著各種不同的見解。傳統的見解比較傾向於兩者是密切結合的關係,認為平等原理在自由體系內是不可或缺的,自由原理也必然融入平等體系中,所以才會提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主張。一方面,現代的國家社會中,兩者卻常處於緊張的關係,愈自由則造成愈不平等,反之愈平等則愈不自由,要維持平等狀態就必須限制自由,要任其自由競爭就必然會造成不平等的結果。因此,自由與平等的關係並非穩定或一成不變,值得進一步探討。
首先,研究平等原則才能正確把握自由人權保障的範疇:例如,思想自由並非只是正面保障思想自由,若是無法保障每一個人不因思想因素而在日常生活上受差別待遇,就是違反平等原則且侵害思想自由。當然,宗教信仰、學問自由、各種表現自由、集會、結社等相關的自由權保障,也同樣適用平等原則所延伸出來的不受差別待遇之保障。很多國家雖然容許各種不同思想、言論自由自在的表現,但是一方面又針對反體制、反主流的異議人士,在公、私兩方面採取監視、查稅的不平等差別待遇。這種現象如果仍然普遍存在,則不能視為保障自由人權的民主法治國家。例如,經濟自由權在職業選擇自由保障方面,對於資格、證照取得是否有不平等的現象,是經常引起爭議的部分。營業規制的問題,一般針對營業目的、性質、公共安全等做審查,合格則發給營業許可證,因為採取客觀基準認定,這一部分較為平等。但是採取特許制度限定經營者數量時(例如電台、電信、銀行),則等於是對其他第三者的經營自由權予以限制。此時特別許可的基準必須符合平等原則,同時對於特許經營者也必須有適當的相對規制。例如,限定利潤上限或賦予特許業者承擔某些公共義務等。
其次,社會福利制度是國家為落實社會權保障,使國民在基本的經濟、社會生活條件上享有平等的分配,所架構的各種制度。福利制度的本質就是為了追求實質的平等,因而在各種國家制度中與平等原則的關係最為密切。現代平等原則最重要的理念,是將實質平等保障的人權轉化為「社會基本權」,以具體保障每一個人過著有尊嚴、有文化、有品質的最基本生活。這種追求實質、結果平等的福利國家體制,在21世紀仍將繼續成為人類社會發展的主流,台灣要成為先進國家也不能將之排除在外。傳統的(古典的)自由主義認為國家權力的束縛與干涉,是造成個人不幸的主要因素。因此強調限制國家權力,成立「自由國家」與「小而美的政府」,認為儘量使個人的私生活領域自由自在,才能保障國民享受更多的幸福。然而,擁有巨大財富者與明天三餐何在都沒有著落者,他們是否會同樣的感受到幸福;失業的勞工是否能與資本家同樣的過著自由自在的生活;如果這些都是否定的,則所謂人權只是形式化的口號,所謂幸福的生活只是不能實現的夢。因此,現代福利國家為了使人權實質化,必須改變過去消極的態度,積極的介入國民的社會、經濟生活,以確保每一個人實際能享有幸福的生活。在這種具體保障人權、積極追求正義、公平的福利國家中,平等不再只是單純的禁止差別的概念,平等原則對國家權力作用與主要制度,也會產生何時適用及如何適用的各種關係。
最後,國家權力機關在立法、政策執行、司法判斷等作用過程,都廣泛的涉及平等原則的適用。此時,平等原則是否有允許其裁量的空間,立法、行政、司法機關所擁有的判斷範圍何在,都關係到「基準」的問題。如果涉及個別的權力機關,對應平等原則時所必須釐清的界限,其基準理論就更為複雜。
例如:立法機關立法時,法律「內容」的「平等」其意義為何。五光十色的法律中,其內容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並非任何人可以主觀的、直覺的認定,而是必須經由學理探討、判例研究與解釋等,形成客觀、合理的「基準」,才能判斷是否未違反平等原則。這就延伸出有必要對平等原則的基準,做進一步的探討與研究。平等原則不只是拘束一般法律,效力高於法律的憲法、條約、國際法也同樣適用平等原則。故國家立法作用當然必須受拘束,其所制定的法律內容應符合平等原則,是一種必然存在的「原理」。何況,如果種種差別狀態或不平等制度,都可以經由立法而正當化,認定惡法亦法、法律萬能,則要求適用、執行這種法律時必須平等又有何意義。例如: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或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都應受平等原則拘束,不能因人、因事而採取不同對應或差別待遇。平等原則對行政作用的拘束是全面性的,包括依法行政、行政中立、行政裁量,甚至公務員日常的所作所為都可適用,例如:司法機關的作用與司法審判亦同樣受平等原則的拘束,有關訴訟制度、判決、審判手續等,都應適用平等原則。特別是,司法機關所審理的案件或違憲與否的審查,也都必然與平等原則有關,平等相關的基準、理論也大多是在各種審判中發展形成。因此,司法作用是各種國家權力作用之中,與平等原則適用的關係最為密切者。
此外,民主國家的選舉制度除了希望能設計出反映民意、使國民主權得以落實的制度之外,也必須符合國民參政權平等保障的原則。又如,國家的活動必須依賴向國民課稅來維持,但是長久以來課稅是否公平,如何公平一直是國民高度關注的焦點,也一直是極具爭議性的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常會引起重大的政治抗爭。因此現代國家應積極介入、調整國民經濟地位的平等,租稅制度、年金制度對國民日常經濟生活影響極大,所以也是國家調整國民之間經濟不平等的主要手段。「租稅平等」、「年金平等」雖然是各國共通的基本原理,但是如何規定才能使國民公平負擔稅賦、享有年金,所謂稅制、年金的平等應考慮哪些原則與基準,論及這些具體實際的規範時,都會涉及平等原則理論。
台灣在長期威權體制下,對於人權理念及保障制度的理論研究,幾乎是一片空白。人權必須有學理出現,才能形成保障制度,才會產生具體保障的效果。平等原則也是如此,沒有正確的理論,就不可能形成衡量審查的基準,平等保障就無法具體實現,故平等原則理論的研究應該是落實人權具體保障重要的一步。
本書為「憲法與人權之基本理論」系列之第二部,第一部「憲法之基本原理」也請參照。本書承蒙秀威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杜國維先生及編輯同仁之協助,能夠順利出版,在此深致謝意。
本書獻給大多數人權仍舊受壓迫的台灣人民。
人權是現代立憲主義的核心部分,權力分立與國民主權都是為了保障人權而存在,因此研究憲法必須由人權及其基本概念著手。本書非常榮幸經由台灣憲法學會推薦列為「台灣憲法學會叢書第二號」。本書內容提供一般尚未詳加論述的人權之基本概念:人權體系之界限與相互調整、人權之效力、平等原則之意義與基準等,是極為有用、且每一位21世紀現代文明人,都應該了解的人權概念。特別是台灣近年來要求改革憲政體制的聲浪高漲,其中人權理念、主張應該具備之正當性、合法性何在,都與這些概念息息相關。本書有關平等原則佔有相當篇幅,原因是自由與平等雖然是現代人權發展過程中最主要的兩個部分,但是一般憲法著作,針對自由權都會在各種人權分類中詳細探討,對於平等原則卻只是在前言簡單論及。
自由與平等雖然是現代人權發展過程中最主要的兩個概念,但是兩者之間到底是一種互相調和的關係,或是處於對立矛盾的關係,一直存在著各種不同的見解。傳統的見解比較傾向於兩者是密切結合的關係,認為平等原理在自由體系內是不可或缺的,自由原理也必然融入平等體系中,所以才會提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主張。一方面,現代的國家社會中,兩者卻常處於緊張的關係,愈自由則造成愈不平等,反之愈平等則愈不自由,要維持平等狀態就必須限制自由,要任其自由競爭就必然會造成不平等的結果。因此,自由與平等的關係並非穩定或一成不變,值得進一步探討。
首先,研究平等原則才能正確把握自由人權保障的範疇:例如,思想自由並非只是正面保障思想自由,若是無法保障每一個人不因思想因素而在日常生活上受差別待遇,就是違反平等原則且侵害思想自由。當然,宗教信仰、學問自由、各種表現自由、集會、結社等相關的自由權保障,也同樣適用平等原則所延伸出來的不受差別待遇之保障。很多國家雖然容許各種不同思想、言論自由自在的表現,但是一方面又針對反體制、反主流的異議人士,在公、私兩方面採取監視、查稅的不平等差別待遇。這種現象如果仍然普遍存在,則不能視為保障自由人權的民主法治國家。例如,經濟自由權在職業選擇自由保障方面,對於資格、證照取得是否有不平等的現象,是經常引起爭議的部分。營業規制的問題,一般針對營業目的、性質、公共安全等做審查,合格則發給營業許可證,因為採取客觀基準認定,這一部分較為平等。但是採取特許制度限定經營者數量時(例如電台、電信、銀行),則等於是對其他第三者的經營自由權予以限制。此時特別許可的基準必須符合平等原則,同時對於特許經營者也必須有適當的相對規制。例如,限定利潤上限或賦予特許業者承擔某些公共義務等。
其次,社會福利制度是國家為落實社會權保障,使國民在基本的經濟、社會生活條件上享有平等的分配,所架構的各種制度。福利制度的本質就是為了追求實質的平等,因而在各種國家制度中與平等原則的關係最為密切。現代平等原則最重要的理念,是將實質平等保障的人權轉化為「社會基本權」,以具體保障每一個人過著有尊嚴、有文化、有品質的最基本生活。這種追求實質、結果平等的福利國家體制,在21世紀仍將繼續成為人類社會發展的主流,台灣要成為先進國家也不能將之排除在外。傳統的(古典的)自由主義認為國家權力的束縛與干涉,是造成個人不幸的主要因素。因此強調限制國家權力,成立「自由國家」與「小而美的政府」,認為儘量使個人的私生活領域自由自在,才能保障國民享受更多的幸福。然而,擁有巨大財富者與明天三餐何在都沒有著落者,他們是否會同樣的感受到幸福;失業的勞工是否能與資本家同樣的過著自由自在的生活;如果這些都是否定的,則所謂人權只是形式化的口號,所謂幸福的生活只是不能實現的夢。因此,現代福利國家為了使人權實質化,必須改變過去消極的態度,積極的介入國民的社會、經濟生活,以確保每一個人實際能享有幸福的生活。在這種具體保障人權、積極追求正義、公平的福利國家中,平等不再只是單純的禁止差別的概念,平等原則對國家權力作用與主要制度,也會產生何時適用及如何適用的各種關係。
最後,國家權力機關在立法、政策執行、司法判斷等作用過程,都廣泛的涉及平等原則的適用。此時,平等原則是否有允許其裁量的空間,立法、行政、司法機關所擁有的判斷範圍何在,都關係到「基準」的問題。如果涉及個別的權力機關,對應平等原則時所必須釐清的界限,其基準理論就更為複雜。
例如:立法機關立法時,法律「內容」的「平等」其意義為何。五光十色的法律中,其內容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並非任何人可以主觀的、直覺的認定,而是必須經由學理探討、判例研究與解釋等,形成客觀、合理的「基準」,才能判斷是否未違反平等原則。這就延伸出有必要對平等原則的基準,做進一步的探討與研究。平等原則不只是拘束一般法律,效力高於法律的憲法、條約、國際法也同樣適用平等原則。故國家立法作用當然必須受拘束,其所制定的法律內容應符合平等原則,是一種必然存在的「原理」。何況,如果種種差別狀態或不平等制度,都可以經由立法而正當化,認定惡法亦法、法律萬能,則要求適用、執行這種法律時必須平等又有何意義。例如: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或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都應受平等原則拘束,不能因人、因事而採取不同對應或差別待遇。平等原則對行政作用的拘束是全面性的,包括依法行政、行政中立、行政裁量,甚至公務員日常的所作所為都可適用,例如:司法機關的作用與司法審判亦同樣受平等原則的拘束,有關訴訟制度、判決、審判手續等,都應適用平等原則。特別是,司法機關所審理的案件或違憲與否的審查,也都必然與平等原則有關,平等相關的基準、理論也大多是在各種審判中發展形成。因此,司法作用是各種國家權力作用之中,與平等原則適用的關係最為密切者。
此外,民主國家的選舉制度除了希望能設計出反映民意、使國民主權得以落實的制度之外,也必須符合國民參政權平等保障的原則。又如,國家的活動必須依賴向國民課稅來維持,但是長久以來課稅是否公平,如何公平一直是國民高度關注的焦點,也一直是極具爭議性的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常會引起重大的政治抗爭。因此現代國家應積極介入、調整國民經濟地位的平等,租稅制度、年金制度對國民日常經濟生活影響極大,所以也是國家調整國民之間經濟不平等的主要手段。「租稅平等」、「年金平等」雖然是各國共通的基本原理,但是如何規定才能使國民公平負擔稅賦、享有年金,所謂稅制、年金的平等應考慮哪些原則與基準,論及這些具體實際的規範時,都會涉及平等原則理論。
台灣在長期威權體制下,對於人權理念及保障制度的理論研究,幾乎是一片空白。人權必須有學理出現,才能形成保障制度,才會產生具體保障的效果。平等原則也是如此,沒有正確的理論,就不可能形成衡量審查的基準,平等保障就無法具體實現,故平等原則理論的研究應該是落實人權具體保障重要的一步。
本書為「憲法與人權之基本理論」系列之第二部,第一部「憲法之基本原理」也請參照。本書承蒙秀威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杜國維先生及編輯同仁之協助,能夠順利出版,在此深致謝意。
本書獻給大多數人權仍舊受壓迫的台灣人民。
2015.10.15. 許慶雄
內容連載
Chapter1 人權之歷史發展
「研究憲法就是研究人權」,學術領域並沒有人權學,憲法學就是在探討人權的內容、如何保障人權的權力分立體制及政治運作的相關事項。憲法學者就是研究人權的學者,憲法課程就是人權的課程。
憲法的內容必須具備現代立憲主義的基本原理:保障人權、國民主權、權力分立,才具備合法性、正當性,否則就不配稱之為憲法。「沒有」國家、「沒有」憲法亦可研究憲法,因為現代立憲主義憲法有共通的基本原理,研究憲法與任何國家的一部憲法典並無必然關連性。憲法並非供觀覽的古董或供膜拜的法統,憲法最重要的是實施,使其效力真正能保障人權、落實民主法治的權力制衡體制。
------
Chapter2 人權之意義與本質
人權(human rights)的意義一般是指「人之所以為人,當然應該擁有之權利」、「人出生之後即不可讓予、不受侵犯之權利」。 同時,人權除了是人出生之後必然擁有的權利之外,也必須涵蓋人要維持人性尊嚴憲法所應保障的基本權利,故又稱為「基本人權」(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此外,若論及的人權與國家體制有關者,則人權的意義亦涵蓋個人在國家體系中的政治地位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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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4 人權享有主體之探究
憲法學上對於人權享有主體,基本上有以下幾個層次的概念及問題點必須加以釐清。首先,各國在制定憲法時,大多將人權保障條文定義為國民之權利。例如,1958年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法即規定1789年人權宣言是國民應享有的權利。因此,很明顯地「國民」為享有人權之主體。然而,人權既是「人之所以為人,應擁有之權利」,則在主權國家領域內,本國國民以外的外國人人權問題,憲法當然不可能無視,如何對應勢必加以處理。其次,人權享有之主體除了自然人之外,隨著社會的組織化與多元化,法人是否可以成為人權享有之主體,如何界定其資格與界限,亦成為必須面對的問題。最後,國民中具有特定地位者例如未成年人、受刑人、公務員其人權享有的主體性是否可以加以限制,也是須加以探討之問題。
「研究憲法就是研究人權」,學術領域並沒有人權學,憲法學就是在探討人權的內容、如何保障人權的權力分立體制及政治運作的相關事項。憲法學者就是研究人權的學者,憲法課程就是人權的課程。
憲法的內容必須具備現代立憲主義的基本原理:保障人權、國民主權、權力分立,才具備合法性、正當性,否則就不配稱之為憲法。「沒有」國家、「沒有」憲法亦可研究憲法,因為現代立憲主義憲法有共通的基本原理,研究憲法與任何國家的一部憲法典並無必然關連性。憲法並非供觀覽的古董或供膜拜的法統,憲法最重要的是實施,使其效力真正能保障人權、落實民主法治的權力制衡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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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2 人權之意義與本質
人權(human rights)的意義一般是指「人之所以為人,當然應該擁有之權利」、「人出生之後即不可讓予、不受侵犯之權利」。 同時,人權除了是人出生之後必然擁有的權利之外,也必須涵蓋人要維持人性尊嚴憲法所應保障的基本權利,故又稱為「基本人權」(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此外,若論及的人權與國家體制有關者,則人權的意義亦涵蓋個人在國家體系中的政治地位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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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4 人權享有主體之探究
憲法學上對於人權享有主體,基本上有以下幾個層次的概念及問題點必須加以釐清。首先,各國在制定憲法時,大多將人權保障條文定義為國民之權利。例如,1958年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法即規定1789年人權宣言是國民應享有的權利。因此,很明顯地「國民」為享有人權之主體。然而,人權既是「人之所以為人,應擁有之權利」,則在主權國家領域內,本國國民以外的外國人人權問題,憲法當然不可能無視,如何對應勢必加以處理。其次,人權享有之主體除了自然人之外,隨著社會的組織化與多元化,法人是否可以成為人權享有之主體,如何界定其資格與界限,亦成為必須面對的問題。最後,國民中具有特定地位者例如未成年人、受刑人、公務員其人權享有的主體性是否可以加以限制,也是須加以探討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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