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是三民「刑法法學啟蒙書系」的一部份,主要內容聚焦於不成功的未遂與一群人參與犯罪。簡單說,做壞事不一定會成功,萬一心想事不成,刑法要不要介入這個已經「殘念」的狀態,自然必須考量到失敗的原因,做出不同的反應;當然,做壞事更不一定什麼細節都得親自動手,也可以呼朋引伴、甚至控制、唆使、鼓勵別人去做。不論是未遂或犯罪參與的概念闡述與爭議問題,都會在這本小書中略做討論與說明,並嘗試提供學習者一個有限的框架與特定的角度,抱著多少知道點的前提,於群峰中標劃一條簡明線路。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蕭宏宜
現職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副教授兼副系主任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系法學博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博士班研究
國立成功大學法研所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經歷
台灣刑事法學會秘書長
司法官學院、法官學院講座
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講座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系兼任副教授
僑光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編纂
蕭宏宜
現職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副教授兼副系主任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系法學博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博士班研究
國立成功大學法研所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經歷
台灣刑事法學會秘書長
司法官學院、法官學院講座
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講座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系兼任副教授
僑光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編纂
目錄
推薦序
自 序
壹、導 讀 001
一、刑法是什麼 004
二、入罪與法益保護 006
三、刑法的解釋 012
貳、故意作為犯的未遂 019
一、概 說 019
二、犯罪的不同階段與未遂檢驗 023
三、未遂犯的處罰基礎及其影響 029
四、著手實行的判準與實務操作 034
(一)著手概念與構成要件行為 035
(二)檢視著手時點的司法實踐 037
五、行為無危險的不能犯 043
(一)主、客觀未遂論的交鋒 045
(二)行為危險性有無的判斷 046
(三)迷信犯的問題 053
六、自願放棄實行的中止犯 059
(一)「己意」的時點與判準 063
(二)準中止犯 071
(三)中止犯的適用範圍 075
參、故意作為犯的犯罪參與 081
一、概 說 081
(一)單一正犯概念 082
(二)二元參與體系 084
二、正犯與共犯的區別 087
(一)形式客觀理論 091
(二)極端主觀理論(故意說) 092
(三)修正主觀理論(利益說) 093
(四)實質客觀理論—犯罪支配 094
(五)規範結合理論 097
三、共同正犯 099
(一)概念與要件 102
(二)個別的問題 111
四、間接正犯 131
(一)概念與範圍 132
(二)相關的爭議 137
五、共 犯 151
(一)共犯從屬與未遂教唆 152
(二)教唆犯 158
(三)幫助犯 180
六、欠缺特殊身分或關係的犯罪參與 196
七、必要的參與犯 203
(一)概念說明 203
(二)刑罰限制問題 206
八、犯罪參與的中止問題 209
(一)概 說 209
(二)犯罪參與關係的脫離 211
自 序
壹、導 讀 001
一、刑法是什麼 004
二、入罪與法益保護 006
三、刑法的解釋 012
貳、故意作為犯的未遂 019
一、概 說 019
二、犯罪的不同階段與未遂檢驗 023
三、未遂犯的處罰基礎及其影響 029
四、著手實行的判準與實務操作 034
(一)著手概念與構成要件行為 035
(二)檢視著手時點的司法實踐 037
五、行為無危險的不能犯 043
(一)主、客觀未遂論的交鋒 045
(二)行為危險性有無的判斷 046
(三)迷信犯的問題 053
六、自願放棄實行的中止犯 059
(一)「己意」的時點與判準 063
(二)準中止犯 071
(三)中止犯的適用範圍 075
參、故意作為犯的犯罪參與 081
一、概 說 081
(一)單一正犯概念 082
(二)二元參與體系 084
二、正犯與共犯的區別 087
(一)形式客觀理論 091
(二)極端主觀理論(故意說) 092
(三)修正主觀理論(利益說) 093
(四)實質客觀理論—犯罪支配 094
(五)規範結合理論 097
三、共同正犯 099
(一)概念與要件 102
(二)個別的問題 111
四、間接正犯 131
(一)概念與範圍 132
(二)相關的爭議 137
五、共 犯 151
(一)共犯從屬與未遂教唆 152
(二)教唆犯 158
(三)幫助犯 180
六、欠缺特殊身分或關係的犯罪參與 196
七、必要的參與犯 203
(一)概念說明 203
(二)刑罰限制問題 206
八、犯罪參與的中止問題 209
(一)概 說 209
(二)犯罪參與關係的脫離 211
序
自序
在三年的寫寫停停中,總算完成了這本薄書。
我曾經深刻期許自己的生命,可以如林東茂老師一般,化身為在幽暗樹叢間輕輕踱步的靈魂,不但能以四四拍子的慢板,在生活中緩緩行步,卻又能是如歌的行板,一路悠然。可惜我終究沒他的道行深厚。看著午後的燠熱陽光在風裡曳行,記憶裏的悲歡頓挫、點點滴滴,當下深鏤於心。
生命確實給過我們許多,好讓我們重複不停的棄置、撿拾與荒廢。只有在重新回想的此刻,才能安靜的明白,組成記憶的要素,竟是如此簡單,卻,又如此艱難。將記憶釘死,所有的狂喜與刺痛,就是這樣了。
在三年的寫寫停停中,總算完成了這本薄書。
我曾經深刻期許自己的生命,可以如林東茂老師一般,化身為在幽暗樹叢間輕輕踱步的靈魂,不但能以四四拍子的慢板,在生活中緩緩行步,卻又能是如歌的行板,一路悠然。可惜我終究沒他的道行深厚。看著午後的燠熱陽光在風裡曳行,記憶裏的悲歡頓挫、點點滴滴,當下深鏤於心。
生命確實給過我們許多,好讓我們重複不停的棄置、撿拾與荒廢。只有在重新回想的此刻,才能安靜的明白,組成記憶的要素,竟是如此簡單,卻,又如此艱難。將記憶釘死,所有的狂喜與刺痛,就是這樣了。
蕭宏宜
2015.7
2015.7
內容連載
壹、導 讀
法律知識通常被認為不可親近。作為大學常規課程的法律知識,因為一般人誤以為「它」非常「專業」、令人敬畏的異常複雜,搞不好還想過法律系的學生,從一出生就已經準備好要念法條了,而產生許多執念。法律知識的缺乏親切感,甚至誤把法律人當成法條人,多少與這個知識的本質有關,以刑法而言,由電影魔戒中的「亞拉岡」(Viggo Mortensen)所主演的末路浩劫(The Road)呈現出沈重的末日世界景象:如果這個世界上只剩下你,即便在生活上會面臨許多的艱難,卻不會有「法律」問題,但只要再加入另一個人,立馬出現潛在的衝突可能,而必須尋求解決方法。
從人類的歷史觀察,暴力是其中一種可行的方案,可惜這絕對稱不上是個好方法,道理很簡單:稍不小心,人類的世界又將回縮為一個人,甚至不剩半個。有沒有其他的解決方式?摸索過後,我們發現:透過制訂規則,以和平的方式處理彼此間衝突的慾望,讓大家知道必須怎麼做與拒絕這樣做的後果,或許更好,「法律」因此在文明社會生根。
必須注意的是,刑法規範固然來自於具有民意基礎的立法機關,並且透過警察的執行將其效力具體化,不過,由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權限掌握在法官手上,也因此,生活上所發生種種事件最終會否成為刑法上的犯罪,關鍵往往不是抽象的法條文字,而在於透過判決所體現出來的規範操作。同時,如果在時間與空間上進行考察,我國現行的基本法律規範,如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其體例與規範內容大致沿襲自民國初年的立法模式。從清末西化以來,不論日、韓或我國,均大量自歐洲,尤其法國與德國,繼受法律制度,我國亦隨著國民政府播遷,幾近全盤移植1。
詳細的說,我國固然與美、英等國不同,並非以判例法(case law)為主體,而是以成文法或制定法的方式形成法律制度,但基於審級制度、法律適用的安定性與可預見性等要求的緣故,「判決先例」(stare decisis)仍是司法活動中的重要基石。也因此,就我國而言,最高法院每年所做的數千則判決,對於下級法院與從事法律活動的人而言,在解釋和適用法律時,不僅具有相當的重要性,其中被最高法院所挑選出來的少數「判例」,實質上更產生莫大的拘束力。這又形成了有趣的現象:所謂「橘逾淮為枳」,透過自身的司法系統運作後,即便法律條文與制度參考其他國家,在社會環境與政治文化交互作用下,西方法治觀念卻已在我國生根茁壯。
法律知識通常被認為不可親近。作為大學常規課程的法律知識,因為一般人誤以為「它」非常「專業」、令人敬畏的異常複雜,搞不好還想過法律系的學生,從一出生就已經準備好要念法條了,而產生許多執念。法律知識的缺乏親切感,甚至誤把法律人當成法條人,多少與這個知識的本質有關,以刑法而言,由電影魔戒中的「亞拉岡」(Viggo Mortensen)所主演的末路浩劫(The Road)呈現出沈重的末日世界景象:如果這個世界上只剩下你,即便在生活上會面臨許多的艱難,卻不會有「法律」問題,但只要再加入另一個人,立馬出現潛在的衝突可能,而必須尋求解決方法。
從人類的歷史觀察,暴力是其中一種可行的方案,可惜這絕對稱不上是個好方法,道理很簡單:稍不小心,人類的世界又將回縮為一個人,甚至不剩半個。有沒有其他的解決方式?摸索過後,我們發現:透過制訂規則,以和平的方式處理彼此間衝突的慾望,讓大家知道必須怎麼做與拒絕這樣做的後果,或許更好,「法律」因此在文明社會生根。
必須注意的是,刑法規範固然來自於具有民意基礎的立法機關,並且透過警察的執行將其效力具體化,不過,由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權限掌握在法官手上,也因此,生活上所發生種種事件最終會否成為刑法上的犯罪,關鍵往往不是抽象的法條文字,而在於透過判決所體現出來的規範操作。同時,如果在時間與空間上進行考察,我國現行的基本法律規範,如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其體例與規範內容大致沿襲自民國初年的立法模式。從清末西化以來,不論日、韓或我國,均大量自歐洲,尤其法國與德國,繼受法律制度,我國亦隨著國民政府播遷,幾近全盤移植1。
詳細的說,我國固然與美、英等國不同,並非以判例法(case law)為主體,而是以成文法或制定法的方式形成法律制度,但基於審級制度、法律適用的安定性與可預見性等要求的緣故,「判決先例」(stare decisis)仍是司法活動中的重要基石。也因此,就我國而言,最高法院每年所做的數千則判決,對於下級法院與從事法律活動的人而言,在解釋和適用法律時,不僅具有相當的重要性,其中被最高法院所挑選出來的少數「判例」,實質上更產生莫大的拘束力。這又形成了有趣的現象:所謂「橘逾淮為枳」,透過自身的司法系統運作後,即便法律條文與制度參考其他國家,在社會環境與政治文化交互作用下,西方法治觀念卻已在我國生根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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