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部分條文外,又於同年12月28日修正第一九八條文。再於101年1月4日,同年8月8日修正部分條文。102年1月16日又修正第一九七條文,以及同年1月30日修正第一五四條文。保險法則有民國104年2月4日之修正第二十九條等條文,係因考量我國目前E化政府之資訊科技,已可達成金融服務業務之需求,保險人應基於「當事人利益」負忠實義務,並依平等互惠、最大誠信原則,以實現金融服務內容中之約定,進而達成保障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最終目的。且保險法之立法旨在除弊興利,因時勢之趨,學子應試,教授治學必審時度勢,始可收事半功倍之效,理論實務相印證,有助於重要概念之澄清,深得學子之肯定。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蔡輝龍(主編、商事法總論、公司法作者)
現職:
致理技術學院兼任教授
學歷:
香港大學哲學博士、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致理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專任教授兼系主任
彰化師範大學法科專任教授
致理技術學院通識中心主任
文化大學兼任教授
林冠成(海商法作者)
現職:
致理技術學院國際貿易系副教授
拉丁美洲經貿中心研究員
學歷:
聖湯姆斯大學 法律博士
英國普利茅斯大學海事研究所碩士
經歷:
致理技術學院教科處課務組長
吳岱齡律師事務所助理
全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助理
洪麗鈞(票據法作者)
現職:
致理技術學院兼任教師
學歷:
高雄大學法律系碩士
經歷:
補教界名師、中小學教師、亞太綜合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郭沛諭(保險法作者)
現職:
致理技術學院兼任教師
學歷:
高雄大學法律系碩士
經歷:
基隆法院法官助理、律師高考及格、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蔡輝龍(主編、商事法總論、公司法作者)
現職:
致理技術學院兼任教授
學歷:
香港大學哲學博士、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致理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專任教授兼系主任
彰化師範大學法科專任教授
致理技術學院通識中心主任
文化大學兼任教授
林冠成(海商法作者)
現職:
致理技術學院國際貿易系副教授
拉丁美洲經貿中心研究員
學歷:
聖湯姆斯大學 法律博士
英國普利茅斯大學海事研究所碩士
經歷:
致理技術學院教科處課務組長
吳岱齡律師事務所助理
全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助理
洪麗鈞(票據法作者)
現職:
致理技術學院兼任教師
學歷:
高雄大學法律系碩士
經歷:
補教界名師、中小學教師、亞太綜合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郭沛諭(保險法作者)
現職:
致理技術學院兼任教師
學歷:
高雄大學法律系碩士
經歷:
基隆法院法官助理、律師高考及格、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目錄
第一篇 公司法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無限公司
第三章 有限公司
第四章 兩合公司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 關係企業
第七章 外國公司
第二篇 票據法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匯票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三篇 海商法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船舶
第三章 運送
第四章 船舶碰撞
第五章 海難救助
第六章 共同海損
第四篇 保險法
第一章 總論
第二章 保險契約適用之原則
第三章 保險契約之複保險
第四章 保險契約之再保險
第五章 保險契約之保險代位
第六章 保險契約之超額保險
第七章 保險契約之解釋及條款之效力
第八章 保險契約之義務
第九章 保險契約之特約條款
第十章 保險契約之消滅時效
第十一章 火災保險
第十二章 責任保險
第十三章 人壽保險
第十四章 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無限公司
第三章 有限公司
第四章 兩合公司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 關係企業
第七章 外國公司
第二篇 票據法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匯票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三篇 海商法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船舶
第三章 運送
第四章 船舶碰撞
第五章 海難救助
第六章 共同海損
第四篇 保險法
第一章 總論
第二章 保險契約適用之原則
第三章 保險契約之複保險
第四章 保險契約之再保險
第五章 保險契約之保險代位
第六章 保險契約之超額保險
第七章 保險契約之解釋及條款之效力
第八章 保險契約之義務
第九章 保險契約之特約條款
第十章 保險契約之消滅時效
第十一章 火災保險
第十二章 責任保險
第十三章 人壽保險
第十四章 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序
序
法家云:「法典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社會進化,法亂窮生,法律必及時修正始克有功,商事法做為商業活動之規準,商場如戰場,雖非瞬息萬變,但亦非久滯不動者,問題出現必謀求解決,是商事法規近年來修法頻頻,先有票據刑罰之廢除,嗣有海商法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之修正第一六及一五三條條文,而公司法於民國一○二年亦有二度之修正,保險法則有一○一年六月六日之修正第177-1 條文,修正公布第一○七條條文,旨在除弊興利,因時勢之趨,學子應試,教授治學必度時審勢,始可收事半功倍之效。
商事法一般之範圍有公司、海商、票據、保險等四法,商學院教學,國家考試大率準此。唯四法體系龐大,課程安排,除法律相關系科按四法分科開課外,其餘科系,尤其技職院校體系,大抵學分有限,多者四學分,少者二學,以有限之訓練,如何因應日後職務之挑戰不無可慮可憂之處,教授心餘力拙下,作情非得已之選擇,學生所得有限,如何周全頗費思慮。本書作者群致力於法學教育,多者數十年,少者數年,深知選擇性之講授,勢難以盡窺全貌,為免顧此失彼,乃將法條與實務再加精簡予以融貫,使理論實務相印證,有助於重要概念之澄清,深得學子之肯定,今應華立圖書之託,乃將課堂之實例,落實為文字輯為教案,對時數不足之系科,修習商事法當能助一臂之力。
作者群中有從事於審判實務者,有法學研究者以及法學教育者,集體執筆,集思廣益,對編輯之取材,本於提綱摯領,要而不漏,各不同科系可視需要,斟酌取捨。但因行文匆促,書中引用時賢卓見,間有漏列,尚請海涵。本書引用資料慣用簡捷語法,例如公司法第一八九條,常以公一八九表之,海五三則表海商法第五十三條,以下類推。
本書公餘成書舛錯難免,盼方家及讀者不吝指正,蒙華立圖書公司紀經理志澤允為刊行,併此致謝。
法家云:「法典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社會進化,法亂窮生,法律必及時修正始克有功,商事法做為商業活動之規準,商場如戰場,雖非瞬息萬變,但亦非久滯不動者,問題出現必謀求解決,是商事法規近年來修法頻頻,先有票據刑罰之廢除,嗣有海商法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之修正第一六及一五三條條文,而公司法於民國一○二年亦有二度之修正,保險法則有一○一年六月六日之修正第177-1 條文,修正公布第一○七條條文,旨在除弊興利,因時勢之趨,學子應試,教授治學必度時審勢,始可收事半功倍之效。
商事法一般之範圍有公司、海商、票據、保險等四法,商學院教學,國家考試大率準此。唯四法體系龐大,課程安排,除法律相關系科按四法分科開課外,其餘科系,尤其技職院校體系,大抵學分有限,多者四學分,少者二學,以有限之訓練,如何因應日後職務之挑戰不無可慮可憂之處,教授心餘力拙下,作情非得已之選擇,學生所得有限,如何周全頗費思慮。本書作者群致力於法學教育,多者數十年,少者數年,深知選擇性之講授,勢難以盡窺全貌,為免顧此失彼,乃將法條與實務再加精簡予以融貫,使理論實務相印證,有助於重要概念之澄清,深得學子之肯定,今應華立圖書之託,乃將課堂之實例,落實為文字輯為教案,對時數不足之系科,修習商事法當能助一臂之力。
作者群中有從事於審判實務者,有法學研究者以及法學教育者,集體執筆,集思廣益,對編輯之取材,本於提綱摯領,要而不漏,各不同科系可視需要,斟酌取捨。但因行文匆促,書中引用時賢卓見,間有漏列,尚請海涵。本書引用資料慣用簡捷語法,例如公司法第一八九條,常以公一八九表之,海五三則表海商法第五十三條,以下類推。
本書公餘成書舛錯難免,盼方家及讀者不吝指正,蒙華立圖書公司紀經理志澤允為刊行,併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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