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法是一門「理論」與「實務」並重的社會科學。在我國由於學術與實務界經常對話,交錯影響下,近年來不斷的形成修法動態。基此緣由,本書不僅輯錄甫於2015年近來修正的最新條文,而且對於近年學說所關注的重要議題,亦有所論述。同時,本書並蒐羅相關實務見解及執行要點,期待理論與實務結合,如法院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等實務操作的具體化。蓋此為欲進入或從事犯罪偵查、審判實務者的必備基本入門學識。因此,本書是一本適合理論與實務的教課書。此外,本書以「選擇題練習」引領讀者緊抓重點,將容易混淆的概念表格化以助於辨異,「問題思考」啟發問題意識並輔以實例以供研習者參考比較,激盪思考,俾以取精用宏,除可作為有志研究犯罪偵查及刑事程序者的參考資料,對準備國家考試及初習者而言,亦是一本不可或缺的入門書。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宏毅
現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副教授兼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經歷:高普特考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學歷: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文化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士
著作:《論過失不作為犯》,元照出版;《追訴犯罪與法本質之研究》,鼎茂出版
林朝雲
現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講師
經歷:臺灣刑事法學會會員、科技部研究助理
學歷:東吳大學法學院博士班、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學碩士、東海大學法學士
著作:《脈動新趨勢─刑事法典》,五南出版
陳宏毅
現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副教授兼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經歷:高普特考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學歷: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文化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士
著作:《論過失不作為犯》,元照出版;《追訴犯罪與法本質之研究》,鼎茂出版
林朝雲
現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講師
經歷:臺灣刑事法學會會員、科技部研究助理
學歷:東吳大學法學院博士班、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學碩士、東海大學法學士
著作:《脈動新趨勢─刑事法典》,五南出版
目錄
作者簡介 I
序言 III
參考書目 V
導 論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的意義 003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之原則 005
第一節 彈劾原則與糾問原則 005
第二節 自由心證原則與法定證據原則 005
第三節 職權進行原則與當事人進行原則 006
第四節 直接審理原則與傳聞法則 011
本 論
第一編 總則 015
第一章 法例 015
第一節 犯罪的追訴處罰 015
第二節 犯罪追訴處罰之限制及本法之適用範圍 016
第三節 實施刑事程序公務員的基本觀念 019
第四節 當事人的概念 019
第二章 法院的管轄 025
第一節 審判權與管轄權 025
第二節 偵查中對於無審判權與管轄權的處分 028
第三節 審判中審判權及管轄權的審理 028
第四節 事物管轄 030
第五節 土地管轄 031
第六節 牽連管轄 033
第七節 競合管轄 037
第八節 指定管轄 044
第九節 移轉管轄 046
第十節 境外管轄與管轄權不存在之效果 048
第三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049
第一節 法官之迴避 049
第二節 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051
第三節 檢察官及辦理檢察事務官之迴避 052
第四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053
第一節 辯護人的意義與目的 053
第二節 強制辯護與任意辯護 054
第三節 指定辯護與選任辯護 059
第四節 多數辯護與共通辯護及義務 061
第五節 辯護人的權利及義務 062
第六節 輔佐人 069
第七節 代理人 072
第五章 文書 075
第一節 序說 075
第二節 文書的種類 075
第六章 送達 081
第一節 送達的處所 081
第二節 送達的方法 083
第七章 期日及期間 085
第一節 期日的指定變更與延長 085
第二節 期間之種類 086
第三節 期間的扣除 087
第四節 回復原狀 088
第八章 強制處分概論 091
第一節 序說 091
第二節 類型 092
第三節 強制處分應遵守之原則 093
第四節 強制處分之決定機關 094
第九章 傳喚拘提通緝及逮捕 097
第一節 傳喚 097
第二節 犯罪嫌疑人之通知 098
第三節 拘提 099
第四節 通緝 110
第五節 逮捕 112
第十章 被告之訊問 125
第一節 訊問與詢問 125
第二節 訊問的程序 126
第三節 訊問之筆錄、錄音與錄影 133
第四節 夜間詢問之禁止及其例外 134
第十一章 被告之羈押 137
第一節 羈押的聲請及決定機關 138
第二節 羈押的要件 139
第三節 羈押的程式 144
第四節 羈押的執行 146
第五節 羈押處所的變更 146
第六節 羈押被告的管束 146
第七節 羈押的期間 147
第八節 羈押之撤銷 149
第九節 繼續羈押 150
第十節 停止羈押與免予羈押 152
第十節 再執行羈押 156
第十一節 羈押、沒入保證金退保之處理 157
第十二章 搜索與扣押 161
第一節 搜索 161
第二節 扣押 186
第十三章 通訊監察 195
第一節 序說 195
第二節 通訊監察的類型 196
第三節 通訊監察的基本原則 197
第四節 另案監聽之證據能力 212
第五節 違反通保法之處罰及國會監督 218
第十四章 證據 223
第一節 導論 223
第二節 自白法則 233
第三節 證據排除法則 241
第四節 傳聞法則 255
第五節 證據調查 279
第六節 證人之詰問 306
第七節 鑑定及通譯 311
第八節 勘驗及相驗 326
第十五章 裁判 331
第一節 序說 331
第二節 裁判之種類 331
各 論
第二編 第一審 337
第一章 偵查 337
第一節 序說—偵查程序之開啟 337
第二節 告訴 338
第三節 告發 359
第四節 自首 359
第五節 其他情事 360
第六節 偵查機關與檢警關係 361
第七節 偵查之實施 367
第七節 偵查停止 378
第八節 偵查之終結 379
第九節 再議 391
第十節 交付審判制度 394
第十一節 不起訴處分之效力 397
第二章 公訴 401
第一節 公訴的意義 401
第二節 卷證併送制與起訴狀一本主義 401
第三節 中間審查程序 403
第四節 提起公訴之效力 407
第五節 公訴之追加 416
第六節 公訴之撤回 418
第三章 自訴 419
第一節 序說 419
第二節 自訴之主體 420
第三節 自訴之限制 421
第四節 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之情形 424
第五節 自訴之撤回 425
第五節 自訴的擔當與承受 427
第六節 反訴 428
第七節 自訴準用公訴之規定 430
第四章 審判 431
第一節 序說 431
第二節 審判之開始 431
第三節 審判期日之指定 432
第四節 準備程序之進行 433
第五節 審判程序之進行 439
第六節 再開辯論及審判之更新與連續 444
第七節 審判之停止 445
第八節 判決 447
第九節 一造缺席判決與兩造缺席判決 455
第十節 判決書的記載 457
第十一節 判決書的宣示與登報 458
第十二節 判決與羈押被告、扣押物之關係 459
第十三節 簡式審判程序 460
第三編 上訴 463
第一章 通則 463
第一節 上訴的意義 463
第二節 上訴審的構造與立法例 463
第三節 上訴主體 465
第四節 上訴之範圍 467
第五節 上訴之期間與程式 470
第六節 上訴的捨棄與撤回 471
第二章 第二審 475
第一節 序說 475
第二節 第一審法院對於上訴之處理 477
第三節 第二審上訴之審理及判決 478
第五節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480
第六節 第一審判決書之引用及提起上訴的特別記載 483
第三章 第三審 485
第一節 序說 485
第二節 上訴第三審案件之限制 485
第三節 速審法限制上訴第三審之規定 487
第四節 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限制 489
第五節 第三審上訴之方式 497
第六節 第三審之審理方式 498
第七節 第三審之判決 501
第四編 抗告 503
第一節 抗告的意義 503
第二節 通常抗告程序 503
第三節 通常抗告的期間 504
第四節 通常抗告之程序 505
第五節 再抗告 506
第六節 準抗告 507
第五編 再審 511
第一節 再審的意義 511
第二節 聲請再審之主體 511
第三節 聲請再審之條件 512
第四節 聲請再審之期間 517
第五節 再審之管轄法院 518
第六節 聲請再審的程式 519
第七節 再審的效力 519
第八節 聲請再審之撤回 520
第九節 再審之審判 520
第六編 非常上訴 523
第一節 非常上訴之特質與要件 523
第二節 得提起非常上訴的案件 525
第三節 提起非常上訴之程序 527
第四節 非常上訴判決之效力 527
第七編 簡易訴訟程序 533
第一節 意義 533
第二節 程序要件 533
第三節 簡易程序案件之處理 535
第七編之一 協商程序 539
第一節 序說 539
第二節 協商程序之聲請 540
第三節 被告及檢察官撤回協商 542
第四節 協商之判決 544
第五節 公設辯護人之指定 546
第六節 法院裁定駁回協商之聲請 547
第七節 禁止使用協商過程中之陳述 547
第八節 送達之準用規定 548
第九節 不得上訴之除外規定 549
第十節 協商判決之上訴準用規定 551
第八編 執行 561
第一節 通論 561
第二節 各種刑罰、保安處分等之執行 562
第三節 裁判疑義與執行異議之聲明 565
第九編 附帶民事訴訟 567
第一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意義 567
第二節 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567
第三節 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 568
第四節 附帶民事訴訟所適用之法律 569
第五節 附帶民事訴訟之管轄 570
第六節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570
第七節 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 571
第八節 附帶民事訴訟之裁判 572
第九節 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 573
第十節 附帶民事訴訟之再審 574
序言 III
參考書目 V
導 論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的意義 003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之原則 005
第一節 彈劾原則與糾問原則 005
第二節 自由心證原則與法定證據原則 005
第三節 職權進行原則與當事人進行原則 006
第四節 直接審理原則與傳聞法則 011
本 論
第一編 總則 015
第一章 法例 015
第一節 犯罪的追訴處罰 015
第二節 犯罪追訴處罰之限制及本法之適用範圍 016
第三節 實施刑事程序公務員的基本觀念 019
第四節 當事人的概念 019
第二章 法院的管轄 025
第一節 審判權與管轄權 025
第二節 偵查中對於無審判權與管轄權的處分 028
第三節 審判中審判權及管轄權的審理 028
第四節 事物管轄 030
第五節 土地管轄 031
第六節 牽連管轄 033
第七節 競合管轄 037
第八節 指定管轄 044
第九節 移轉管轄 046
第十節 境外管轄與管轄權不存在之效果 048
第三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049
第一節 法官之迴避 049
第二節 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051
第三節 檢察官及辦理檢察事務官之迴避 052
第四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053
第一節 辯護人的意義與目的 053
第二節 強制辯護與任意辯護 054
第三節 指定辯護與選任辯護 059
第四節 多數辯護與共通辯護及義務 061
第五節 辯護人的權利及義務 062
第六節 輔佐人 069
第七節 代理人 072
第五章 文書 075
第一節 序說 075
第二節 文書的種類 075
第六章 送達 081
第一節 送達的處所 081
第二節 送達的方法 083
第七章 期日及期間 085
第一節 期日的指定變更與延長 085
第二節 期間之種類 086
第三節 期間的扣除 087
第四節 回復原狀 088
第八章 強制處分概論 091
第一節 序說 091
第二節 類型 092
第三節 強制處分應遵守之原則 093
第四節 強制處分之決定機關 094
第九章 傳喚拘提通緝及逮捕 097
第一節 傳喚 097
第二節 犯罪嫌疑人之通知 098
第三節 拘提 099
第四節 通緝 110
第五節 逮捕 112
第十章 被告之訊問 125
第一節 訊問與詢問 125
第二節 訊問的程序 126
第三節 訊問之筆錄、錄音與錄影 133
第四節 夜間詢問之禁止及其例外 134
第十一章 被告之羈押 137
第一節 羈押的聲請及決定機關 138
第二節 羈押的要件 139
第三節 羈押的程式 144
第四節 羈押的執行 146
第五節 羈押處所的變更 146
第六節 羈押被告的管束 146
第七節 羈押的期間 147
第八節 羈押之撤銷 149
第九節 繼續羈押 150
第十節 停止羈押與免予羈押 152
第十節 再執行羈押 156
第十一節 羈押、沒入保證金退保之處理 157
第十二章 搜索與扣押 161
第一節 搜索 161
第二節 扣押 186
第十三章 通訊監察 195
第一節 序說 195
第二節 通訊監察的類型 196
第三節 通訊監察的基本原則 197
第四節 另案監聽之證據能力 212
第五節 違反通保法之處罰及國會監督 218
第十四章 證據 223
第一節 導論 223
第二節 自白法則 233
第三節 證據排除法則 241
第四節 傳聞法則 255
第五節 證據調查 279
第六節 證人之詰問 306
第七節 鑑定及通譯 311
第八節 勘驗及相驗 326
第十五章 裁判 331
第一節 序說 331
第二節 裁判之種類 331
各 論
第二編 第一審 337
第一章 偵查 337
第一節 序說—偵查程序之開啟 337
第二節 告訴 338
第三節 告發 359
第四節 自首 359
第五節 其他情事 360
第六節 偵查機關與檢警關係 361
第七節 偵查之實施 367
第七節 偵查停止 378
第八節 偵查之終結 379
第九節 再議 391
第十節 交付審判制度 394
第十一節 不起訴處分之效力 397
第二章 公訴 401
第一節 公訴的意義 401
第二節 卷證併送制與起訴狀一本主義 401
第三節 中間審查程序 403
第四節 提起公訴之效力 407
第五節 公訴之追加 416
第六節 公訴之撤回 418
第三章 自訴 419
第一節 序說 419
第二節 自訴之主體 420
第三節 自訴之限制 421
第四節 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之情形 424
第五節 自訴之撤回 425
第五節 自訴的擔當與承受 427
第六節 反訴 428
第七節 自訴準用公訴之規定 430
第四章 審判 431
第一節 序說 431
第二節 審判之開始 431
第三節 審判期日之指定 432
第四節 準備程序之進行 433
第五節 審判程序之進行 439
第六節 再開辯論及審判之更新與連續 444
第七節 審判之停止 445
第八節 判決 447
第九節 一造缺席判決與兩造缺席判決 455
第十節 判決書的記載 457
第十一節 判決書的宣示與登報 458
第十二節 判決與羈押被告、扣押物之關係 459
第十三節 簡式審判程序 460
第三編 上訴 463
第一章 通則 463
第一節 上訴的意義 463
第二節 上訴審的構造與立法例 463
第三節 上訴主體 465
第四節 上訴之範圍 467
第五節 上訴之期間與程式 470
第六節 上訴的捨棄與撤回 471
第二章 第二審 475
第一節 序說 475
第二節 第一審法院對於上訴之處理 477
第三節 第二審上訴之審理及判決 478
第五節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480
第六節 第一審判決書之引用及提起上訴的特別記載 483
第三章 第三審 485
第一節 序說 485
第二節 上訴第三審案件之限制 485
第三節 速審法限制上訴第三審之規定 487
第四節 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限制 489
第五節 第三審上訴之方式 497
第六節 第三審之審理方式 498
第七節 第三審之判決 501
第四編 抗告 503
第一節 抗告的意義 503
第二節 通常抗告程序 503
第三節 通常抗告的期間 504
第四節 通常抗告之程序 505
第五節 再抗告 506
第六節 準抗告 507
第五編 再審 511
第一節 再審的意義 511
第二節 聲請再審之主體 511
第三節 聲請再審之條件 512
第四節 聲請再審之期間 517
第五節 再審之管轄法院 518
第六節 聲請再審的程式 519
第七節 再審的效力 519
第八節 聲請再審之撤回 520
第九節 再審之審判 520
第六編 非常上訴 523
第一節 非常上訴之特質與要件 523
第二節 得提起非常上訴的案件 525
第三節 提起非常上訴之程序 527
第四節 非常上訴判決之效力 527
第七編 簡易訴訟程序 533
第一節 意義 533
第二節 程序要件 533
第三節 簡易程序案件之處理 535
第七編之一 協商程序 539
第一節 序說 539
第二節 協商程序之聲請 540
第三節 被告及檢察官撤回協商 542
第四節 協商之判決 544
第五節 公設辯護人之指定 546
第六節 法院裁定駁回協商之聲請 547
第七節 禁止使用協商過程中之陳述 547
第八節 送達之準用規定 548
第九節 不得上訴之除外規定 549
第十節 協商判決之上訴準用規定 551
第八編 執行 561
第一節 通論 561
第二節 各種刑罰、保安處分等之執行 562
第三節 裁判疑義與執行異議之聲明 565
第九編 附帶民事訴訟 567
第一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意義 567
第二節 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567
第三節 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 568
第四節 附帶民事訴訟所適用之法律 569
第五節 附帶民事訴訟之管轄 570
第六節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570
第七節 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 571
第八節 附帶民事訴訟之裁判 572
第九節 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 573
第十節 附帶民事訴訟之再審 574
內容連載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的意義
刑事訴訟制度不外乎在「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之間必須衡平的正當法律程序,當然因制度重點取捨的不同,而產生各國不同的刑事訴訟制度。「刑事訴訟」與「刑事程序」同義,本法雖以「刑事訴訟法」命名,但不應侷限於「訴訟」二字而謂係專指案件起訴後以迄裁判後以迄裁判確定前的審判程序。任何訴訟案件若有重大違背訴訟程序所做出的判決,即使法院為實體之正確判決,亦會影響到國家判決的公正性與正當性。有些國家如美國、日本,將「刑事程序」中之「不得剝奪任何人在法院接受裁判的權利」、「現行犯之逮捕」、「刑事被告受律師協助的權利」、「刑事被告受迅速審判的權利」、「不得強制其作不利於本人的供述」、「搜索及扣押的程序」,明文規定於憲法及增修條文之中。我國除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外,我國大法官更認為「刑事被告與證人對質詰問的權」、「刑事被告與辯護人的充分溝通權」,亦為憲法上之權利,所以稱「刑事訴訟法為具體化的憲法」,非常適切。
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有採廣義的,亦有採狹義的,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本書以下稱本法)第1條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本法採廣義的訴訟程序,包括了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四個程序階段。狹義的訴訟程序,是專指本法的起訴乃至審判的訴訟程序而言(見圖1-1):
圖1-1 刑事訴訟程序流程圖
至於最廣義的刑事訴訟,是指本法之一般訴訟程序以外,其他法律所定之特別訴訟程序,如軍事審判法、毒品危害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證人保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是。
刑事訴訟制度不外乎在「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之間必須衡平的正當法律程序,當然因制度重點取捨的不同,而產生各國不同的刑事訴訟制度。「刑事訴訟」與「刑事程序」同義,本法雖以「刑事訴訟法」命名,但不應侷限於「訴訟」二字而謂係專指案件起訴後以迄裁判後以迄裁判確定前的審判程序。任何訴訟案件若有重大違背訴訟程序所做出的判決,即使法院為實體之正確判決,亦會影響到國家判決的公正性與正當性。有些國家如美國、日本,將「刑事程序」中之「不得剝奪任何人在法院接受裁判的權利」、「現行犯之逮捕」、「刑事被告受律師協助的權利」、「刑事被告受迅速審判的權利」、「不得強制其作不利於本人的供述」、「搜索及扣押的程序」,明文規定於憲法及增修條文之中。我國除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外,我國大法官更認為「刑事被告與證人對質詰問的權」、「刑事被告與辯護人的充分溝通權」,亦為憲法上之權利,所以稱「刑事訴訟法為具體化的憲法」,非常適切。
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有採廣義的,亦有採狹義的,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本書以下稱本法)第1條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本法採廣義的訴訟程序,包括了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四個程序階段。狹義的訴訟程序,是專指本法的起訴乃至審判的訴訟程序而言(見圖1-1):
圖1-1 刑事訴訟程序流程圖
至於最廣義的刑事訴訟,是指本法之一般訴訟程序以外,其他法律所定之特別訴訟程序,如軍事審判法、毒品危害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證人保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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