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社會的急遽變遷,商事法條文曾多次部分增修與廢止,修訂本書之主旨及功能在於使本書與時俱進並得普及於社會大眾,以闡揚商事法之觀念。書中對於相關條文內容皆予以簡明扼要之說明、分析,相信當能滿足任何考試或進修之需要。
民國一○三年六月修正公布保險法部分條文,其中包含:第十二條主管機關、第一百三十六條保險業之組織、第一百四十二條保證金之發還、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二購買有價證券及投資不動產之限制、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之五辦理國外投資額度及資金之其他運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不得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第一百四十九條違法之處分、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之二管理處分移交及接管人之義務與職務執行、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六受處分之保險業負責人及有違法嫌疑之人其財產及出境之限制、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七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接管、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清理人之職務、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一清理之完結、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信用者之處罰、第一百六十八條營業範圍或資金運用超過限制之處罰及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違反安定基金提撥規定之處罰等。
本書此次遂配合保險法之條文加以修正,以便讀者在閱讀本書時能獲得最新修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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