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台灣法學史

戰後台灣法學史
定價:450
NT $ 190 ~ 428
 

內容簡介

  今之台灣法學,乃是在整個東亞社會繼受來自近代西方的現代法過程中,不斷進行學說繼受,以及吸納在地法律實踐經驗後的產物;而其未來如何發展,將繫於當今台灣的法學者,對於現狀如何理解與評價。本書擬就台灣戰後60餘年法學發展的軌跡,做一個全面性的回顧與省思。在上冊,將就法學整體、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民事財產法學、民事身分法學、民事訴訟法學等主題,分別由執筆者提出其觀察與分析。並期待所有的讀者,能一起來參與這項學說史的探索之旅。

作者簡介

主編∕台灣法學會台灣法學史編輯委員會

  【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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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著作】
  書名 作者 出版年月 定價
  戰後台灣法學史 台灣法學會台灣法學史編輯委員會、王泰升、李建良、許士宦、陳忠五、陳惠馨、黃昭元、顏厥安 2012年12月 450

王泰升

  【現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兼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主任.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暨法律學研究所合聘研究員.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兼任教授.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台灣法學會理事長.台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

  【經歷】
  .行政院國科會法律學門召集人.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所長兼法律學院副院長.哈佛大學、華盛頓大學、早稻田大學、新加坡大學、東京大學訪問學者.臺灣大學終身特聘教授.臺灣大學遴選為12位「經師與人師」之一.教育部學術獎.國史館台灣文獻館傑出文獻研究獎.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兩次).臺灣大學教學傑出獎.執業律師

  【學歷】
  .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碩士.臺北大學法學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著作】
  .台灣法律史概論(元照,四版,2012).台灣法學會四十年史(合著,台灣法學會,2011).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述(自刊,元照總經銷,2010).Legal Education in Asia(合著, Routledge, 2010) .臺灣檢察史:制度變遷史與運作實況(法務部,2008).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合著,台北律師公會,2005).台灣法的世紀變革(元照,2005).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元照,2002).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院史(台大法律學院,2002).Legal Reform in Taiwan under Japanese Colonial Rule, 1895-1945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2000).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聯經,1999).台灣法律史的建立(自刊,1997).Asian Legal Systems: Law, Society and Pluralism in East Asia(合著, Butterworths, 1997).從所有與經營分離論公開發行公司法制(蔚理,1989)

顏厥安

  【現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經歷】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學歷】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臺灣大學法律學士

  【著作】
  幕垂鴞翔—法理學與政治思想論文集(2005)憲邦異式—憲政法理學論文集(2005)規範、論證與行動—法認識論論文集(2004)鼠肝與蟲臂的管制—法理學與生命倫理論文集(2004) 法與實踐理性(1998) 教育法令之整理與檢討—法治國原則在我國教育法制中之理論與實踐(1996,與周志宏、李建良合著)財團法人監督問題之探討(1995,與陳惠馨、林國全合著)絕對倫理性與自由的展現—青年黑格爾法哲學思想發展的研究(1992,德文)以及多篇期刊或會議論文。

黃昭元

  【現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經歷】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講授科目】
  憲法、國際公法

李建良

  【現職】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合聘教授

  【學歷】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著作】
  憲法理論與實踐(一)憲法理論與實踐(二)憲法理論與實踐(三)人權思想的承與變

  【講授科目】
  憲法、行政法、環境保護法

陳忠五

  【現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任副院長

  【經歷】
  .執業律師.法務部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東吳大學法學院、世新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學歷】
  .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臺灣大學法學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講授科目】
  民法、消費者保護法

陳惠馨

  【現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2011-2012)

  【經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2007-2009).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所長(2005-2007).中國法制史學會第16屆理事長.台灣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立法參與(研究計畫主持人、草案擬定召集人).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4、5屆委員(2003-2007).台灣女性學學會第6屆會長(1998年)

  【學歷】
  台灣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著作】
  最近作品:1.陳惠馨,2007年12月2版(2006年3月初版),《傳統個人、家庭、婚姻與國家—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方法》,台北市:五南圖書。2.陳惠馨,2007年7月《德國法制史》,台北市,元照出版社。3.陳惠馨,2006年12月1日,(葉永鋕案與性別的關係—一個法律人的觀點),收錄於2006年12月1日,《擁抱玫瑰少年》,台北市:女書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第60-69頁。4.陳惠馨,2006年3月1日,《法學概論》,修訂八版,台北市:三民書局。5.Chen, Hwei-syin (2005), "Changes in Marriage and Family-Related Laws in Taiwan: From Male Dominance to Gender Equality", in: Lin, Wei-hung & Hsieh, Hsiao-chin ed., (2005), Gender, Culture & Society: Womens Studies in Taiwan, Seoul: Ewha Womans University Press, p389-416.6.陳惠馨,2005年12月,〈從規範概念史的角度談中國傳統法律中「國籍」、「化外人」、「外國人」觀念的變遷〉,收錄於甘懷真、貴志俊彥、川島真編,《東亞視域中的國籍、移民與認同》,台北市:臺大出版中心,第1-15頁。

  【講授科目】
  法學緒論、親屬與繼承、中國法制史、德國法制史、性別關係與法律

許士宦

  【現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經歷】
  律師(一九八六年-二○○○年)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著作】
  執行力擴張與不動產執行程序保障與闡明義務證據蒐集與紛爭解決審判對象與適時審判債務清理法之基本構造集中審理與審理原則訴訟參與與判決效力

  【講授科目】
  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

 

目錄

編者序
作者簡介

.四個世代形塑而成的戰後台灣法學∕王泰升∕1

.分析的轉向與實用主義
——戰後台灣法理學發展史初探∕顏厥安∕67

.台灣戰後憲法學說史概論
——研究方法及架構的初步分析∕黃昭元∕125

.戰後台灣行政法學說史序說
——以行政法總論為觀察重心∕李建良∕159

.戰後台灣財產法學說變遷∕陳忠五∕191

.戰後台灣民事身分法學史∕陳惠馨∕255

.戰後台灣民事訴訟法學發展史∕許士宦∕295

 

編者序

  今天台灣的法學,一言以蔽之,乃是在整個東亞社會繼受來自近代西方的現代法過程中,不斷進行學說繼受,以及吸納在地法律實踐經驗後的產物。而其未來將朝著哪個方向發展,則繫於當今台灣的法學者,對於現狀如何理解與評價。按目前台灣法學界已累積相當數量的法學論著,法學研究社群的人數也不少,各種法學研究典範亦皆有其支持者,已是觀察法律學門底下各個法學領域之學說史的適當時機了。

  就在此時,在戰後台灣法學界堪稱歷史悠久、且會員人數眾多的法律專業者團體——台灣法學會,適逢創會40週年。為了慶祝這個為推動台灣的自由民主法治而生的學會40歲生日,除了以《台灣法學會四十年史》紀錄著學會一路走來的歷史,還希望就台灣戰後60餘年法學發展的軌跡,作一個全面性的回顧及更深刻的省思,故擬定了撰寫各法學領域學說史的計畫,其最終就是本書的問世。台灣法學會理事會先於2009年11月17日決議設置「台灣法學史編輯委員會」主其事,再於2010年1月11日確定該編輯委員會的成員為王泰升教授、何賴傑教授、周志宏教授、林仁光教授、陳立夫教授、黃瑞明律師、劉志鵬律師,共同負責遴請各法學領域聲譽卓著、研究業績深受肯定的學者來撰寫戰後台灣法學史。

  於是,在2010年12月台灣法學會年會中,先由黃昭元教授、李建良教授、陳忠五教授,各就憲法學、行政法學、民事財產法學提出報告。2011年12月台灣法學會年會接續推出王泰升教授、顏厥安教授、陳惠馨教授、許士宦教授,分別針對整個法學、法理學、民事身分法學、民事訴訟法學提出報告。以上七篇即構成《戰後台灣法學史》上冊。在2012年12月的台灣法學會年會,還會有蔡聖偉教授、何賴傑教授、劉連煜教授、王文宇教授、黃程貫教授,分別就刑事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公司與證券法學、財經法學、勞動法學等五個領域提出報告,並集結成《戰後台灣法學史》下冊。

  屬於歷史性的作品,分時期經常是必要的。除了以「1945年迄今」作為本書各篇共同的時間範疇外,並不設定一個固定的分期方式。各個作者可依時間的年代,或依事項的特質,或兩者混用,而為有助於讀者瞭解其論述內容的分期。又,本書雖以「戰後」為歷史斷代,但現代法學在台灣社會係始自日治時期。惟日治台灣由日本人所主導的法學體系(含法學者與法學知識),有別於二次大戰之後,特別是1949年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台,而從民國時代中國移入台灣的法學體系。一般在戰後受教育的各法學領域研究者,處於長期排斥日治時期歷史的國家教育底下,實難以論述日治時期的學說史。本書各篇之不論及日治時期法學史,並非其不存在或不重要,而是有待未來專攻日治時期法律史者來填補空缺。

  作為學說史,在論述的涵蓋面上,雖從學說本身出發,但討論的層次將不僅止於較為靜態的學說內容,而希望能以開闊的視野,較動態地觀察學說與法條、學說與法律實務見解、學說與社會上法律實踐等之間的相互流動或影響的關係。好讓我們看到:法學知識在人(專業社群或一般民眾)的法律活動中所發揮的力量,而人的法律活動也總能形塑出一定內涵的法學知識。在這樣的論述中,不免涉及對特定人的學說或作為的描述。就此,但願能秉持學術討論的基本規範,進行意見的表達。擬再次強調的是,學說史的論述,只是一種社會科學式的詮釋,其當然期待人們給予普遍性的同意,但不代表是真理。此外,也期待各篇作者在文末,能不拘形式地呈現其所探討對象的整體發展特色,以明確表露我們在2010年代初期所作的回顧,也讓後來的人易於回顧我們。

台灣法學會台灣法學史編輯委員會主任委員
王泰升
20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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