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增修三版序
第一章 行政救濟之概念與體系
第一節 行政救濟之概念∕ 1
第一項 行政救濟之意義∕ 1
第二項 行政救濟與積極行政及行政程序之關係∕ 2
第三項 行政救濟之功能∕ 3
第四項 行政救濟之理論基礎∕ 5
第二節 行政救濟之種類∕ 6
第一項 行政體系內與體系外之行政救濟∕ 6
第二項 法制化與非法制化之行政救濟∕ 7
第三項 憲法、法律規定之行政救濟與統一、明文規定
之行政救濟∕ 8
第三節 完善之行政救濟制度的五大要求∕ 8
第一項 正 確∕ 8
第二項 實 現∕ 9
第三項 完 整∕ 10
第四項 經 濟∕ 10
第五項 迅 速∕ 11
第二章 請願制度
第一節 請願之概念∕ 13
第一項 請願之意義∕ 13
第二項 請願之功能∕ 13
第三項 請願之法律性質∕ 14
第二節 請願制度之規範基礎∕ 15
第一項 憲法之規定∕ 15
第二項 請願法之規定∕ 15
第三項 其他法規之規定∕ 16
第三節 我國請願制度之特色∕ 17
第四節 我國請願制度之改革∕ 18
第三章 訴願制度
第一節 訴願之概念∕ 19
第一項 訴願之意義∕ 19
第二項 訴願制度之規範基礎∕ 21
第三項 訴願與請願及行政訴訟之關係∕ 22
第一款 訴願與請願之關係∕ 22
第二款 訴願與行政訴訟之關係∕ 23
第四項 訴願之功能∕ 27
第二節 訴願之主體與訴權∕ 28
第一項 訴願人與訴權∕ 28
第一款 被害者訴願∕ 30
第二款 利害關係者訴願∕ 32
第三款 民眾訴願∕ 34
第二項 訴願相對人∕ 37
第三項 參加人(=利害關係人)∕ 38
第四項 代理人與輔佐人∕ 45
第五項 證人與鑑定人∕ 47
第六項 訴願管轄機關∕ 48
第三節 訴願之原因及標的∕ 50
第一項 訴願之原因∕ 51
第二項 訴願之標的∕ 52
第四節 訴願之種類∕ 54
第一項 訴願種類之意義與作用∕ 54
第二項 我國訴願之種類與規範模式∕ 55
第五節 訴願之管轄∕ 56
第一項 訴願管轄之概念、特色與作用∕ 56
第二項 我國訴願管轄之認定基準與管轄不明時之處理∕ 57
第三項 我國訴願管轄之種類∕ 59
第一款 列舉管轄∕ 60
第二款 比照管轄∕ 61
第三款 共同處分之管轄∕ 62
第四款 委託、委任與委辦事件之管轄∕ 65
第五款 承受管轄∕ 66
第六節 訴願之期限∕ 67
第一項 訴願期限之意義與作用∕ 67
第二項 訴願法所定之期限∕ 67
第一款 始 期∕ 67
第二款 終 期∕ 68
第三項 特別法規定之期限∕ 69
第四項 在途期間之扣除∕ 70
第五項 視同期限內訴願及其要件∕ 72
第六項 不可抗力遲誤期限與回復原狀∕ 74
第七節 訴願程序之基本原則∕ 75
第一項 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 75
第二項 處分主義∕ 77
第三項 辯論主義與陳述主義∕ 77
第四項 先程序、後實體與程序從新、實體從舊∕ 79
第五項 書面審理與言詞審理原則∕ 80
第六項 一事不再理∕ 81
第七項 更不利決定之禁止∕ 81
第八項 公益優先原則∕ 83
第九項 程序迅速性原則∕ 84
第八節 訴願程序∕ 85
第一項 訴願之提起、受理與效力∕ 85
第一款 訴願之程式與訴願書之交付∕ 85
第二款 訴願之受理與效力∕ 87
第一目 受理之要件及其處理∕ 87
第二目 繫屬效力∕ 91
第三目 停止效力∕ 92
第二項 訴願之審理∕ 98
第一款 程序上之審理∕ 99
第二款 實體上之審理∕103
第一目 對一般事件之審查範圍∕107
第二目 對地方自治事務之審查範圍∕108
第三目 對違反作為義務事項之審查範圍∕108
第四目 受理訴願機關審理範圍之限制∕109
第三項 訴願程序之停止、承受與終結∕109
第一款 訴願程序之停止∕109
第二款 訴願之承受與程序之進行∕110
第三款 訴願程序之終結∕111
第四項 訴願之決定與效力∕111
第一款 事實與法規狀態基準時∕112
第二款 訴願案件之合併審議與決定∕113
第三款 訴願案件之決定期限∕114
第四款 訴願決定之種類∕115
第五款 訴願決定書之格式∕117
第六款 訴願決定書之送達與方式∕118
第七款 訴願決定之效力∕119
第五項 訴願決定之執行∕123
第九節 對訴願決定之救濟方法∕123
第一項 再 審∕123
第二項 行政訴訟∕126
第十節 訴願法之施行與過渡時期條款∕126
第四章 行政訴訟制度
第一節 行政訴訟制度之規範基礎與特質∕129
第一項 行政訴訟制度之規範基礎∕130
第二項 行政訴訟制度之特質∕132
第二節 行政訴訟之功能∕134
第三節 行政訴訟審判權∕139
第一項 行政訴訟審判權範圍之界定方法∕139
第一款 概括條款及其基準∕139
第二款 列舉條款∕141
第二項 行政訴訟審判權與民、刑訴訟審判權∕141
第三項 一般行政訴訟審判權與特別行政訴訟審判權∕144
第四項 行政訴訟審判權與憲法訴訟審判權∕145
第五項 審判權之衝突∕146
第四節 行政法院之管轄權∕147
第一項 管轄權在行政訴訟上之意義與功能∕147
第二項 管轄權之種類∕148
第一款 事物管轄權∕148
第二款 功能管轄權∕149
第三款 地域管轄權∕150
第三項 審判籍∕150
第四項 管轄權恆定∕154
第五項 管轄權競合∕154
第六項 指定管轄∕155
第七項 管轄錯誤或欠缺管轄權之效果與移轉管轄∕156
第五節 行政訴訟之主體與訴權∕157
第一項 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157
第一款 當事人之認定∕157
第二款 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159
第三款 原 告∕160
第四款 被 告∕160
第二項 訴訟權能∕163
第一款 被害者訴訟∕164
第二款 利害關係者訴訟∕165
第三款 民眾訴訟∕167
第三項 訴訟行為能力∕172
第四項 多數當事人之訴訟∕173
第一款 當事人之選定與指定∕176
第二款 訴訟參加∕178
第三款 告知訴訟∕182
第五項 參加人∕183
第六項 代理人及輔佐人∕184
第七項 行政法院∕186
第六節 行政訴訟之原因與標的∕192
第一項 行政訴訟之原因∕192
第二項 行政訴訟之標的∕193
第七節 行政訴訟之種類∕197
第一項 意義與作用∕197
第二項 種 類∕197
第一款 撤銷訴訟∕199
第二款 確認訴訟與繼續性確認訴訟∕203
第三款 給付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206
第四款 特別之訴訟種類∕211
第一目 競爭者訴訟∕211
第二目 鄰人訴訟∕212
第三目 其他第三人訴訟∕213
第四目 團體訴訟∕213
第五目 地方自治法人訴訟∕214
第六目 會員訴訟∕214
第七目 公會訴訟∕214
第三項 各種訴訟種類之關係∕215
第四項 規範模式∕221
第八節 先行程序與行政訴訟∕225
第一項 訴願前置主義與抗告訴訟之關係∕226
第二項 訴願前置與確認請求先行之功能與問題∕227
第三項 違背先行程序之法律效果∕227
第九節 行政訴訟程序之基本原則∕228
第一項 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229
第二項 職權調查主義與依法行政∕230
第三項 處分主義與依法行政∕232
第四項 辯論主義與法定聽審原則∕232
第五項 集中審理主義∕234
第六項 書面審理與言詞審理主義∕234
第七項 公開主義∕235
第八項 直接審理原則∕236
第九項 自由心證主義、確信原則與理由說明之原則∕236
第十項 訴外裁判之禁止與更不利變更之禁止∕238
第十一項 訴訟經濟原則∕239
第十二項 訴訟程序迅速性原則∕239
第十節 起訴期限∕240
第一項 始期與終期∕241
第二項 在途期間之扣除∕245
第三項 視同期限內起訴及其條件∕246
第四項 不可抗力致遲誤期限與回復原狀∕247
第十一節 訴訟費用∕248
第一項 訴訟費用之意義與種類∕248
第二項 訴訟費用之負擔∕252
第三項 訴訟費用之擔保∕254
第四項 訴訟費用之裁判∕255
第五項 訴訟費用額之確定∕256
第十二節 訴訟救助∕257
第一項 訴訟救助之意義∕257
第二項 訴訟救助之要件∕257
第三項 聲請訴訟救助之程序∕258
第四項 訴訟救助之效力∕259
第五項 訴訟救助之失效與訴訟費用之徵收∕259
第十三節 起 訴∕260
第一項 方 式∕260
第二項 受理與效力∕269
第一款 繫屬效力∕270
第二款 法院管轄恆定∕270
第三款 當事人恆定∕271
第四款 禁止重複起訴∕272
第五款 停止效力與暫行權利保護∕272
第六款 中斷實體法上請求權時效之進行∕278
第三項 訴之變更(追加、替換與合併)與反訴∕279
第一款 訴之變更∕279
第二款 反 訴∕282
第十四節 行政訴訟之審理∕284
第一項 程序上之審理∕285
第二項 實體上之審理∕304
第一款 言詞辯論之範圍、準備、進行與筆錄∕304
第二款 證據調查與辯論∕307
第一目 證據調查程序∕307
第二目 證據方法∕310
第三目 舉證責任之分配∕316
第四目 證據保全∕321
第三款 被告之防禦、不爭執、認諾、自白與缺席∕321
第四款 和 解∕322
第五款 情事變遷∕323
第三項 裁 判∕324
第一款 意義與要件∕324
第二款 種 類∕325
第三款 作成、宣示與送達∕326
第四款 不同訴訟種類之判決程式∕328
第五款 事實與法規狀態之基準時∕330
第六款 效力與既判力∕333
第十五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333
第一項 訴訟程序中止之特質與效果∕334
第二項 程序之中斷∕334
第三項 程序之中止∕335
第四項 程序之休止∕336
第十六節 訴訟程序之終結∕337
第一項 訴訟程序終結之原因與效果∕337
第二項 撤回訴訟∕337
第三項 訴訟上和解∕338
第一款 性 質∕339
第二款 要 件∕339
第三款 瑕疵與繼續審判∕340
第四款 第三人之參加和解∕341
第四項 主要爭訟事件之了結∕341
第五項 終局判決∕341
第十七節 保全程序∕342
第一項 假扣押∕342
第一款 要 件∕342
第二款 管轄與裁定∕343
第三款 撤銷與損害賠償∕344
第二項 假處分∕344
第一款 種 類∕345
第二款 保全處分之要件∕345
第三款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345
第四款 程 序∕346
第五款 除外事項∕346
第十八節 簡易訴訟程序∕349
第一項 適用之事項∕350
第二項 適用之程序∕352
第十九節 對裁判之救濟∕356
第一項 上 訴∕357
第一款 概 說∕357
第二款 要 件∕358
第三款 審 理∕362
第二項 抗 告∕365
第一款 概 說∕365
第二款 相關規定∕366
第三項 再 審∕367
第一款 事 由∕367
第二款 期間與程式∕369
第三款 管轄及審理∕370
第四款 判 決∕370
第五款 準再審∕371
第四項 重新審理∕371
第一款 意 義∕371
第二款 期間與程式∕371
第三款 審判方式∕372
第二十節 執 行∕372
第一項 概 說∕372
第二項 執行名義∕373
第三項 執行機關∕374
第四項 執行方法∕374
第五項 執行程序∕375
第五章 特殊人員之行政救濟程序
第一節 公務員之行政救濟程序∕377
第一項 總 說∕377
第一款 公務人員保障法總則∕378
第一目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地位∕378
第二目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主體∕379
第三目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範圍∕381
第四目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程序種類∕382
第五目 更不利益變更之禁止原則∕383
第六目 報復措施之禁止∕383
第七目 確保公正之迴避原則∕383
第八目 保訓會之調查等權∕384
第二款 公務人員之實體保障∕384
第三款 公務人員之程序保障∕391
第二項 申訴與再申訴∕391
第一款 申訴與再申訴之程序標的∕391
第二款 申訴與再申訴之當事人∕392
第三款 申訴與再申訴之提起期限∕392
第四款 申訴與再申訴之程式∕393
第五款 申訴與再申訴之決定與期限∕393
第六款 再申訴之調處程序∕395
第三項 復 審∕397
第一款 復審之程序標的∕398
第二款 復審之當事人∕399
第三款 復審之提起期限∕400
第四款 復審之提起程式∕401
第五款 復審之決定與期限∕402
第六款 復審之再審議∕404
第四項 執 行∕405
第五項 行政訴訟∕406
第六項 公務員懲戒之再審議∕407
第二節 教師之行政救濟程序∕409
第一項 申訴與再申訴∕412
第二項 訴 願∕416
第三項 行政訴訟∕417
第三節 學生之行政救濟程序∕419
第一項 學生之法律地位與行政救濟之適用∕419
第二項 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學生之行政救濟程序∕421
第三項 學生行政救濟之內部程序與外部程序∕422
第四節 軍人之行政救濟程序∕423
第一項 軍人之法律地位與行政救濟之適用∕423
第二項 軍人行政救濟之內部程序與外部程序∕424
第五節 犯罪被害人之行政救濟程序∕428
第一項 申請補償之原因、申請權人與程序∕428
第一款 申請補償之原因∕428
第二款 申請權人及可得申請之範圍∕430
第三款 申請之程序∕432
第四款 決定之程序∕433
第二項 覆議程序∕434
第一款 覆審之程序標的∕434
第二款 覆審申請人∕435
第三款 覆審之申請期限與申請程式∕435
第四款 覆審之機關∕436
第五款 覆審之決定與期限∕436
第三項 行政訴訟∕439
第六章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之沿革與展望
第一節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之沿革∕441
第二節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之展望∕445
第三節 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之我見∕447
附 錄
一、行政救濟各項概念與制度表解圖∕465
(一) 行政救濟之概念∕465
(二) 行政救濟之功能∕466
(三) 行政救濟之思想基礎∕466
(四) 行政救濟之種類∕467
(五) 訴願之主體∕468
(六) 適格之訴願主體∕469
(七) 訴願之原因∕469
(八) 訴願之標的∕470
(九) 訴願之種類∕471
(十) 訴願之管轄∕471
(十一) 訴願之期限∕474
(十二) 訴願之基本原則∕476
(十三) 訴願程序整體流程∕479
(十四) 訴願之提起與程式∕480
(十五) 訴願之受理及受理後所生效力∕481
(十六) 訴願之審理程序∕481
(十七) 訴願審理程序之停止、承受∕482
(十八) 訴願審理程序之終結∕483
(十九) 訴願決定之效力∕483
(二十) 對於訴願決定之救濟∕484
(二十一) 對於訴願逾期未為決定之救濟∕485
(二十二) 行政訴訟審判法院系統∕485
(二十三) 行政訴訟之審判權∕485
(二十四) 行政訴訟之管轄權∕486
(二十五) 行政訴訟之主體∕488
(二十六) 行政訴訟適格之當事人∕490
(二十七) 行政訴訟之原因∕492
(二十八) 行政訴訟之標的∕492
(二十九) 行政訴訟之種類∕493
(三十) 行政訴訟基本原則∕494
(三十一) 當前我國行政訴訟程序之原則∕494
(三十二) 起訴之期限∕496
(三十三) 行政爭訟整體程序∕498
(三十四) 起訴之方式∕499
(三十五) 起訴之效力∕499
(三十六) 訴之變更(追加、替換與合併)與反訴∕499
(三十七) 行政訴訟程序上審理∕501
(三十八) 行政訴訟實體上審理∕503
(三十九) 訴訟程序之停止∕505
(四十) 訴訟程序之終結∕505
(四十一) 暫行權利保護∕506
(四十二) 保全程序∕506
(四十三) 簡易訴訟程序∕507
(四十四) 上 訴∕508
(四十五) 抗 告∕509
(四十六) 再 審∕510
(四十七) 重新審理∕510
(四十八) 行政訴訟之執行∕511
(四十九) 強制執行法規定之執行方法∕514
(五十) 行政執行法規定之執行方法∕515
(五十一) 行政訴訟執行之異議∕515
二、參考文獻∕517
三、事項索引∕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