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目錄
造化流轉奚為──代序
第一篇 生命管制之法理學反思
一、鼠肝與蟲臂的管制──談生命科技與法律/3
二、死去活來──論法律對生命之規範/19
三、安樂死的法理學反思/43
四、生命倫理與規範論證/77
附錄一 國家不應禁止代理孕母的法哲學與憲法學
根據/121
第二篇 生命規範之後現代脈絡
五、基因、主體與後人文社會規範/129
六、財產、人格,還是資訊?論人類基因的法律地
位/161
七、疫情法域/209
附錄二 器官與器官再造的法律分析/219
附錄三 書評:Ronald Dworkin著《生命的自主權》/231
參考文獻/235
原文出處/247
序
代序
造化流轉奚為 顏厥安
或許有人認為法理學與生命倫理問題的銜接是相當自然的,但是我開始探討生命倫理相關議題,其實來自於許多的偶然。其中的一個偶然,就是早在我研讀法律,知道有法理學這回事之前,我就對生命現象感到相當高的興趣。雖然其後一連串難以在此詳述的偶然,使得我不但沒有往生命科學發展,甚至脫離了自然科學的領域,然而我對生命問題的興趣卻是始終存在的。這個長期的興趣也讓我逐漸了解,生命原本就是起自偶緣性(contingency),因此生命的自然就是偶然,就是極度不可能下所成就的可能性。也正是這種不可能的可能,終究孕育了智慧(intelligence) ,以及智慧自我觀解下的自由與煩惱。而倫理,也於焉肇始。
這本集子收錄了我自一九九六年迄今所寫的生命倫理論文。一般認為,生命倫理(Bioethics) 是應用倫理(applied ethics)或實用倫理 (practical ethics)的一種。其實生命倫理一詞可以指涉相當多而複雜的議題與討論,並不限於自一九九○年代以來快速熱門化的墮胎、安樂死、代理孕母或基因科技等議題的倫理學討論。但是由於寫作的背景使然,使得本書各篇論文的討論主題大體上仍不脫這些熱門議題。而且由於專業背景的侷限,我主要是由法理學的角度著手探討。法理學與生命倫理有著豐富的關連性,本書所能觸及的亦僅滄海一粟。不過讀者在閱讀了本書的各篇論文之後,至少可以由特定層面獲得一梗概的理解。
針對這本論文集,有幾件事情必須在全書之始向讀者做一說明。首先就是最不該棘手的棘手問題:引註方式。由於法學界曾長期不重視論文的引註方式,因此我迄今仍痛苦於論文寫作的註解與文獻整理方式問題。為配合寫作當時不同期刊或不同發表場合的要求,本書各篇論文採用了不一致的引註格式。而出版的時限壓力與成本效益考量,也讓我打消了原本打算進行的全書引註統一化工作。我只將原來分散各篇論文之後的「參考文獻」合併為全書的參考文獻。對此一格式的不一致狀況,我必須向讀者致歉。
其次則是最該棘手的不棘手問題:論述之理論觀點與立場的一致性。相信細心的讀者從閱讀本書論文中已可發現,我的理論觀點在過去七、八年當中,已經經歷了好些變化與調整。不論是自由主義立場的漸次淡化,還是後現代思想或系統論的浮現,都顯現了我個人思想的漸次發展與轉變。而由於我還處於理論的學習成長階段,基本思想仍在變化調整中,因此統一全書各論文觀點的這個高度棘手工作實質上也不可能進行。所以除了一些微小的修改外,我並沒有大幅修改各篇論文的主要內容或論證。不過即使如此,我對於相關問題──例如代理孕母或安樂死──之傾向於自由派的立場仍未改變。
在進行生命倫理研究的初期,我受到J. S. Mill, Ronald Dworkin與Peter Singer的影響頗大,因此在論證與主張方面不免帶有某種允准主義(permissionism)的味道。但是從並未收在本書的〈沒有臉龐的權利主體〉(收於本人所著《法與實踐理性》,台北:允晨,1998)一文中可以看到,我自始是在科技懷疑論的批判理論傳統下,尋求以Habermas所稱之符合後傳統論證水準的論述方式來思考相關議題。因此正如Dworkin為自由主義的辯解,我個人也並非輕忽細密問題的允准主義者,只不過在無物神聖的前提下(包括對人以及人的生命之去神聖化,此亦為除魅化的一環),尋求生命論述的更開闊可能性。
由科技懷疑、除魅到後傳統,系統論與後現代思想走進我的思想境域應非意外。我是由 Habermas的理論對頭──Luhmann的社會系統論入手來了解接觸後現代思想的,雖然Luhmann本人否認自己是任何後現代理論者。早在一九八○ 年代末期,我在德國讀書時就已經開始閱讀 Luhmann的《社會系統論》,但是直到一九九九年左右,我覺得我才真正開竅掌握了其思想的基本精髓。有趣的是,Luhmann的思想不但帶有黑格爾(我的哲學導師)思想的特色,其理論語言更有大半直接源自於與生命科學密切相關的訊息理論、控制學、自我組織理論、神經科學與系統論。這並不意味著Luhmann的理論有任何直接的生命倫理意涵,正好相反的,Luhmann恐怕認為倫理學已無立足之地;但是其社會系統論確實導引我更深切地了解除魅、後傳統,甚至後結構、尼采與黑格爾。這是否亦是理性的狡獪或啟蒙的辯證呢?無論如何,經過這一陣思想沖刷,我在 2003年針對SARS問題寫下的短文〈疫情法域〉(收於本書),則已顯現倫理之外的生命論述視域。
本書各篇論文的寫作,首先要感謝陳惠馨教授,不是她當年邀請我參與一個有關於代理孕母的研討會,促使我寫下〈自由與倫理〉一文(亦收於《法與實踐理性》),大概也不會開啟我其後一連串相關的寫作。陳教授基於女性主義、性別研究、親屬法與中國法制史等領域,與我多年來的討論,也給予了我許多啟發。其次要感謝曾任國科會人文處處長與教育部長的黃榮村教授,他是最早著手推動基因科技之ELSI研究的人文處處長,我也是在他的肯定與鼓勵下走入了這個領域的研究寫作。任職於人文處的林芳美小姐,也對我的這些寫作幫助良多。芳美大概不知道,她是使我信任國科會──一個飽受學界質疑批評的單位──的關鍵因素。曾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的林子儀大法官,他的耐心、遠見與包容,不但促成了台大法律學院科技法律中心的成立,也是我能寫下幾篇基因科技法論文的主要助力。當年科技法律研究室──科技法律中心前身──的幾位傑出助理,何建志、鍾芳樺與黃舒芃,不但認真地幫我蒐集資料,與他們的討論更讓我獲益良多。
本書的集結出版,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大力鼓勵與催促,及在編務工作方面盡心盡力的協助。沒有他們的推動與協助,我可能根本不打算出版這些論文集。林宗翰在國家考試將屆的衝刺期,仍然盡心盡力地進行校對工作,大大提昇了本書的出版品質,在此要表示由衷感謝。
莊子曾說,以天地為大鑪,以造化為大冶。此語不知說的是,莊子尚未了解人之造鑪冶金乃具有意向性的行為,與自然的創造化育不同;還是他早已看出,人類的行為也不過是某種自然造化的複雜形式?如今基因科技已可創造化育,因此有人擔心人類不知天高地厚地扮演上帝 (playing God)。但是如果科技無非是自然造化的一種形式,那麼未始不能倒反地認為,上帝(造化)還是玩弄著自以為是的人類。走上研究生命倫理之路,我並不認為這是造化弄人,不過倒是學會了去問,造化流轉奚為?我沒有答案,但是我想我會不停地問下去。
2004年8月27日 謁岸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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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9折$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