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作為黨的十八大后第一部國防立法,對國防交通規划、交通工程設施、民用運載工具、國防運輸、國防交通保障、國防交通物資儲備、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鼓勵公民和組織依法參與國防交通建設
法律規定,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依法參與國防交通建設,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持。各級人民政府對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貫徹國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民用運載工具因貫徹國防要求增加的費用由國家承擔,並對順利實施的予以支持和保障。對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在服務采購、運營范圍等方面,以及對承擔國防交通保障任務的企業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需要可依法征用民用交通
根據該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運載工具、交通設施、交通物資等民用交通資源。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交通資源的義務。民用交通資源征用的組織實施和補償,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規范國防交通各領域基本制度
法律完善國防運輸制度和平戰轉換機制;並在《國防交通條例》基礎上,對國防交通工程設施、民用運載工具、國防交通保障、國防交通物資儲備等領域的管理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