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為瞭解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法治化水準,《條例》以安全生產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為依據,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體制、應急準備、應急救援等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應急工作體制。《條例》規定,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監管部門分工負責、綜合監管部門指導協調,基層政府及派出機關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職。
二是強化應急准備工作。《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依法向社會公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佈。《條例》還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應急值班制度,從業人員應急教育和培訓,儲備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
三是規範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條例》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採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並按照規定報告事故情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按照預案的規定採取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等應急救援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有關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設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條例》還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準備、應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