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希特文集(第2卷)

費希特文集(第2卷)
定價:1110
NT $ 1,110
  • 作者:(德)費希特
  •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 出版日期:2014-12-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100102103
  • ISBN13:9787100102100
  • 裝訂:812頁 / 普通級 / 1-1
 

內容簡介

本書是《費希特文集》的第2卷,收錄費希特 1794-1798年的9部著作,包括:《關於學者使命的若干演講》、《論激勵和提高對於真理的純粹興趣》、《論語言能力和語言起源》、《略論知識學的特征》、《評論永久和平》、《施米特體系與知識學的比較》、《自然法權基礎》、《知識學新說》、《哲學論調紀事》。本書是以商務印書館早期出版的《費希特著作選集》第2卷為基礎,並由編者重新進行校訂和修改。

費希特(1762年-1814年),德國古典哲學家,是自康德的著作發展開來的德國唯心主義哲學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主要著作有《對德意志民族的演講》、《倫理學體系》、《自然法權基礎》等。
譯者梁志學,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所教授、研究員,主要從事德國古典哲學的翻譯與研究。
 

目錄

關於學者使命的若干演講
前言
第一講 論自在的人的使命
第二講 論社會的人的使命
第三講 論社會各階層的差別
第四講 論學者的使命
第五講 試論盧梭關於藝術與科學影響人類幸福的主張
論激勵和提高對於真理的純粹興趣
論語言能力和語言起源
略論知識學的特征
1.關於特殊理論知識學的概念
2.第一定理:上述事實是由感覺設定的;或感覺的演繹
3.第二定理:感覺者是由直觀設定的;或直觀的演繹
4.直觀是在時間中加以規定的,被直觀者是在空間中加以規定的
結束語
評《論永久和平》
施米特體系與知識學的比較
對施米特體系的說明
這個體系與迄今所謂的哲學的關系
這個體系特別與知識學的關系
對本期第一篇論文的總結說明
以知識學為原則的自然法權基礎
導論
Ⅰ.一門實在的哲學科學應當如何與單純的形式哲學相區分?
Ⅱ.作為一門實在的哲學科學的自然法權學說尤其應當研究什麼?
Ⅲ.關於目前的法權理論與康德的法權理論的關系
第一編 法權概念的演繹
1.第一定理:一個有限理性存在者不認為自身有一種自由的效用性,就不能設定自身。
證明
附論
2.系理:理性存在者這樣設定其發揮自由效用性的能力,就設定並規定了一個在自身之外的感性世界。
附論
3.第二定理:一個有限理性存在者不認為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有一種自由的效用性,
因而也不假定在自身之外有其他理性存在者,就不能認為自身在感性世界中有自由的效用性。
證明
附論
4.第三定理:一個有限理性存在者不把自身設定為能與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處於一種確定的、
人們稱之為法權關系的關系中,就不能假定在自身之外還有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
證明
附論
本編附論
第二編 法權概念適用性的演繹
5.第四定理:理性存在者不認為自己有一個物質軀體,並由此規定這一軀體,就不能設定自己為有效用的個體。
證明
6.第五定理:一個人不設定自己的軀體受自身之外的另一個人的影響,不由此繼續規定自己的軀體,就不能認為自己有一個軀體。
證明
附論
7.證明法權概念的運用借助於已提出的定理是可能的
第三編 法權概念的系統運用;或法權學說
8.對法權學說的划分的演繹
法權學說第一章原始法權的演繹
9.可以用什麼方式設想原始法權?
10.原始法權的定義
11.原始法權的分析
12.通過法權平衡觀念,過渡到強制法權研究
法權學說第二章關於強制法權
13
14.一切強制法的原則
15.關於強制法的建立
法權學說第三章論國家法或一種共同體的法權
16.共同體概念的演繹
國家法學說第一節論國家公民契約
17
國家法學說第二節論民法
18.關於民事契約或財產契約的精神
19.上述財產原則的充分應用
20.論刑法
國家法學說第三節論憲法
21
家庭法概論(自然法權第一附錄)
第一章 婚姻的演繹
第二章 婚姻法權
第三章 論兩性彼此在國家中的一般法權關系
第四章 論父母和子女彼此的法權關系
國際法和世界公民法概論(自然法權第二附錄)
Ⅰ.論國際法
Ⅱ.論世界公民法
知識學新說
緒言
第一導論
第二導論——寫給已經具有哲學體系的讀者
第一章 一切意識都是由我們本身的直接意識制約的
哲學論調紀事
第一節 對於一篇用憂郁調寫成的評論的檢驗
譯者注釋
本卷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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