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債法的特性,以合同法與侵權行為法為兩大主線,以債法總論總其成。大陸法民法的體系,由民法總則、物權法、債法、親屬法、繼承法構成。民法的本質為私法自治。民法體系之中,債法最能體現民法的性格。粗略言之,債法可分為兩大領域︰一為交易法,一為救濟法。
交易法以合同法為基石,以契約自由為靈魂,最全面地體現了民法作為自治法、任意法的品格,體現了私法與公法的性質區別;救濟法以侵權行為法與不當得利法為主干,以填補損害與恢復原狀為宗旨,最直觀地體現了民法作為補償法的特性,體現了私法與公法的功能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