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將近兩千多年的時間里,西方法律一直在非婚生子女的身上追討父母的罪,體系性地歧視他們,剝奪他們的權利。父母的罪行越重,子女在社會等級中的地位就越低,所受的法律保護也就越少。雖然也有改革者曾試圖改善非婚生子女的苦境,但只是在最近數十年中,非婚生法律的毒鉤才被徹底拔除。縱是如此,在自由富裕的西方,非婚生出身的社會、經濟和心理成本仍然極高。

約翰‧維特對西方不斷演進的非婚生法律史和神學史進行了分析和評價。他主張,傳統的非婚生教義不僅曲解了聖經關于個人責任和基督徒共同體的基本教導,而且也違背了所有人一律平等、共享尊嚴和自然權利的基本民主原則。他的結論是,沒有非法子女,只有非法父母;他還大聲疾呼要同等地保護所有兒童的權利,而不論其出身如何。
 

目錄

插圖清單
前言和致謝
序 非婚生悖論
第一章 早期猶太教和基督教中的非婚生教義
第二章 古典羅馬法中的非婚生和準正法
第三章 中世紀教會法中的性、婚姻和非婚生問題
第四章 英國普通法中的非婚生制度及其改革
第五章 美國及其之外的新型非婚生法
結論
參考文獻
聖經經文索引
主題索引
 

在西方基督教世界,性長久以來就是神學和法律共同關注的一個主題。歷史上,西方的神職人員和世俗統治者攜手制定私法,以定義並促進合法的性關系。私法上的這些規則和程序涉及︰性禮儀、求婚和訂婚;婚姻的形成、維系和解體;夫妻之間的責任、義務和願望;父母的角色、權利和責任。西方的教會和國家還早就設定了道德和刑事法律,以規範和懲罰非法的性關系。很多世紀以來,教會和國家列出了冗長而時有重合的性犯罪清單:通奸和私通;同性戀和雞奸;亂倫和獸奸;重婚和多婚;賣淫和色情;墮胎和避孕。他們還掌握著環環相扣的法院系統,實施這些規範性關系的規則。教會通過教會法、告解室和教區法院護衛著人的內在生活,國家則通過調查、公訴和懲罰性犯罪護衛著人的外在生活。無疑,教會和國家官員在誰的法律對性、婚姻和家庭生活有管轄權這個問題上時常發生沖突,雙方規範這些事項的法律也確實經常發生重大的變化,尤其是在4世紀、1世紀、16世紀和19世紀的時候。但是,雖有這些對抗和改變,基督教及其采用的猶太教、希臘和羅馬淵源,對西方性、婚姻和家庭生活法律的形成仍然發揮了決定性影響。

在大多數的西方國家中,隨著新公法的崛起,以及性自由和個人隱私權的普及,上述大部分經典法律理論都黯然消失了。求婚、同居、訂婚和結婚現在基本上是私人之間的契約關系,教會和國家對此幾無發言權,確立、維系和終止性關系的自由也基本上不受任何限制。把避孕和墮胎定性為犯罪的經典刑法被認為違反了憲法自由。傳統上對通奸和私通的限制在大多數的制定法文本中要麼淪為具文,要麼被徹底廢棄。言論自由法保護各種各樣的性表達,只要不構成猥褻。憲法中的隱私權保護各種自願的性行為,只要不構成虐待兒童和法定強奸。傳統上對亂倫、多婚和同性戀的限制雖然在某些法律文本中依然存在,但它們正在憲法和文化領域中引起激烈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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