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洲」一詞源於西班牙文,原意為「南方大陸」。該洲位於太平洋西南部和南部的赤道南北廣大海域中,介於亞洲和南極洲之間,西鄰印度洋,東臨太平洋,並與南北美洲遙遙相對。其狹義的范圍是指東部的波利尼西亞、中部的密克羅尼西亞和西部的美拉尼西亞三大島群。廣義的范圍不僅包括上述三大島群,還包括澳大利亞、新西蘭和新幾內亞島(伊里安島)等。其總面積897萬平方千米,是世界上最小的一個洲,總人口2900萬,是世界上人口最少的一個洲。大洋洲是亞非之間與南、北美洲之間船舶、飛機往來的淡水、燃料和食物供應站,又是海底電纜的交會處,在交通和戰略上具有重要地位。
這些刑法典一般在將普通法上的犯罪納入規定之後,明文規定普通法和習慣法上的犯罪不再追究刑事責任,而只在量刑時予以考慮。但是在認定刑事責任的辯護事由,或者對法律術語進行解釋時,仍然承認普通法原則和概念的效力。例如,《庫克群島刑法典》第八條和第二十三條分別規定「對觸犯普通法的犯罪,不得起訴」;「┅┅關於抗辯事由的所有普通法規則和原則,不論根據本法還是其他制定法的規定,在此仍然有效並且適用於對犯罪行為的指控;但是,該普通法規則和原則,一經本法或其他制定法修改、或者與本法或其他制定法沖突的,就不再適用」。
除了判例法的「遵循先例」原則之外,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相結合也是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本書收錄的十國刑法典在此方面表現得尤為明顯。這體現在各國刑法典都詳細規定了辯護事由的證明責任和證明標准、一些具體犯罪的起訴程序、法院征繳罰金和扣押財物的執行程序,等等。例如,《瓦努阿圖共和國刑法典》第十條和第二十九條第五款分別規定,
「犯罪之被告入主張具有辯護事由之時,如果某些事實得以證明,則其辯護事由即可成立而使其無罪的,那麽,只要該被告人以優勢證據證明了上述事實,即可成立辯護事由」;「未經檢察官書面批准,不得以共謀犯起訴任何人」。這種立法模式,體現了普通法在實現當事人權利和義務過程中,非常重視程序作用的一貫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