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書為雅罪︰中華文華中的知識產權法

竊書為雅罪︰中華文華中的知識產權法
定價:192
NT $ 167
  • 作者:[美]安守廉
  • 譯者:李琛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0-11-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11812457
  • ISBN13:9787511812452
  • 裝訂:平裝 / 185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一部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論綱。

安守廉從一位西方法學家的角度,洞若觀火,對中國的這段歷史做了經濟、政治、文化上的梳理,正面提出了自己的評論,甚至對某些有違法治的現象旗幟鮮明的提出了批評。


安守廉(William P.Alford) 當代美國著名的中國法專家。現任哈佛大學法學院副院長、Henry L.Stimson教授、東亞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領域主要為︰中國法律和法律史、比較法、東亞人權研究、國際間科技交流和國際貿易法。
 

目錄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不止的反思︰帝制中國因何沒有本土的
知識產權法
第三章 槍口逼迫之下的法律啟蒙︰世紀之交西方
知識產權觀念的輸入
第四章 化圓為方︰知識產權法與中國特色的社會
主義商品經濟
第五章 當盜版者成為權利人︰台灣地區對知識
產權的態度轉變
第六章 絕非小事︰美國對華知識產權政策
參考文獻
索引
 

哈佛大學安守廉(william p.Alford)教授的《竊書為雅罪》一書,最近由李琛教授譯成。她囑我作序。

《竊書為雅罪》出版于20世紀90年代,當時作者曾送書給我。這不是一本大部頭的著作,譯成中文,不過10萬字上下,但是對中國學界的影響卻很大。書甫問世,就引起強烈反響,安守廉在中國也因此聲名大噪。先是鄭成思教授撰文商榷,批評安守廉否定中國宋代出現著作權保護的論點。隨後,梁治平教授翻譯了該書的部分章節,在我主編的《中國知識產權評論》(商務印書館)第1卷也曾有刊行。繼而,李雨峰教授索性借用了該書第三章的標題“槍口下的法律”,作為他的博士學位論文題目。書中的觀點多年來也反復被中國知識產權的論著引用。今天,法律出版社又延請李琛妙手再造,出版該書的全譯本,足見中國法學界對該書學術價值的肯定。

從一定意義上來講,《竊書為雅罪》是一部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論綱。安守廉從一位西方法學家的角度,洞若觀火,對中國的這段歷史作了經濟、政治、文化上的梳理,正面提出了自己的評論,甚至對某些有違法治的現象旗幟鮮明地提出了批評。中國的讀者對書中持論可能不盡贊成,但是對作者的治學方法、治學態度,對該著作所顯示的深刻思想、追求事實的科學精神,以及理性的力量,特別是有關知識產權的理論、歷史、制度及其實踐問題,都表現出極大的興趣。安守廉提出的問題具有基礎性、全局性、綱領性,對它們的回答關系著中國法治,乃至整個社會的未來。我認為,至少以下幾個問題值得中國的學術界長期思考和認真研究︰

(1)四大發明的故鄉——中國為什麼沒最早出現知識產權制度。這個問題是老生常談,卻難回答。需要通過艱難的考據和科學、理性的分析研究才會作出合理的解釋,這顯非一日之功。鄭成思主張“版權伴生于印刷術的發明”,並堅持中國宋代就有著作權制度的觀點,有其合理的一面。遺憾的是,他生前未及作出系統論證。安守廉持不同意見,認為脫離當時社會的基本背景,僅靠印刷術這一因素,或古代典籍中的只言片語,不能斷言唐、宋有著作權保護。平心而論,知識產權制度形成的條件是復雜的,除去印刷術這一生產力要素外,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築也是重要的決定因素。古代中國,既沒有形成工業化的生產手段,也未出現與之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築,更不曾形成有獨立經濟地位和訴求的創造者階層。作為中國知識分子原始型態的“士”,自古以來,就是權貴與財勢的附庸。如果說變化,充其量是由豪門權勢分散“包養”的“食客”,轉為主要是被專制皇權通過1300年的科舉制統一“包養”的“士大夫”。“士大夫”階層原本是皇權為遏止魏晉以來世家大族的豪強專權,在隋唐之際,通過科舉制這一政治體系而形成的。作為精英政治的形式,“士大夫”的力量在兩宋時期達到頂峰。他們和皇權之間經過磨合,雙方關系達致平衡和諧。元代以降,上述平衡被打破,“士”的地位大變,淪落到“七娼、八丐、九儒”的地步。明、清之際,皇權陡增,高度專制,不容自詡“以天下為己任”“家事國事天下事,事事關心”的士人任意縱論國是。科舉制也成了皇權壓制思想的工具。理學的興起,束縛了“士大夫”階層的思想,使之逐漸失去獨立性,發展成為皇權的附庸階層。盡管16世紀後的中國社會出現了以資本主義的萌芽,但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並沒有發生,中國仍然是典型的農業社會。雖然一些士人無望“宣室”,而棄儒業賈,但是他們的主體仍被科舉制度所束縛,無法擺脫專制皇權設置的倫理窠臼。農業社會耕讀持家,“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信條是天經地義的立世之本,科考功名是讀書人亙古不變的人間正道。此外,我們還應當看到一個重要事實,籠統的“印刷術”一語,用以界定產生著作權制度的技術條件是有困難的,是不充分的。活字印刷技術的發明以及成熟,有一個漸進和“升級、換代”過程。畢異的技術發明于1041~1048年間,其活字用膠泥制成。在實踐中,相繼出現了以木、銅、磁、錫、鉛為材料的活字,這一過程歷經數百年。“雖然中國很早就發明了活字印刷術,但始終未能脫離手工勞動方式,近代鉛活字機器印刷技術是從西方輸入中國的”(《中國大百科全書》(第10卷),2009年第2版,第397頁)。以膠泥或木質材料為活字構成的手工印刷術,和鉛字機器印刷技術分屬不同的生產方式。這種生產方式能否催生出市場社會中出版商、工人和作者這三個獨立的經濟主體,令人存疑。所以,要為中國是否在唐宋時代就存在過著作權制度作出理性的、科學的、令人信服的說明,乃至于解釋生產能力曾長期領先于世界的中國何以沒有首先產生知識產權制度,是一項艱巨、長期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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