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近二十年來,基于對共和主義憲法理論的歷史和哲學的反思,對于哈貝馬斯商議性政治觀和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的內在張力的調和,米歇爾曼提出和完善了他的“創生法的政治觀”和“規範修補的對話模式”,極大地豐富了人們對于共和憲政主義的理論內核和實踐涵義的理解。

收錄在這本選集中的文章都是從一個政治自由主義者的立場撰寫的。它們都來源于對人類在政治中的狀況的一種獨特的個人主義理解;都把法律看做一種社會實踐形式,認為法律的實踐和合法的秩序是非常重要的社會利益,正義的可能性依賴于這種利益。更為具體地說,這些文章考察了如下命題︰如果政府的行為符合從每個受影響者的立場看值得所有相關者接受的一組憲法條款和安排,那麼它就是正當的。同時,考察了為了使這個命題具有說服力所必須克服的困難。
 

目錄

夕陽西下的哀鳴,抑或一陽來復的期盼?
——寫在《共和譯叢》之前
作者序言
第一章自治的蹤跡
第二章人民的憲法創制權
第三章自由主義的主體
第四章羅爾斯論憲政與憲法
第五章政治自由主義的憲法根本
第六章家族內部之爭
第七章道德、認同與“憲法愛國主義”
第八章人權與憲法理論的限制
第九章 人民何以可能始終立法?
第十章 直接民主何以可能?
第十一章 憲法是一種正當性的契約嗎?
 

收錄在這個選集中的文章都是從一個政治自由主義者的立場,並憑著這種信念而撰寫的。第三章至第五章表明了我對于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在憲政方面的政治自由主義思想的理解。第六章和第七章涉及尤根‧哈貝馬斯(Juirgen Habermas)。第一章提供了對最近有關公民共和主義成分在當代自由主義憲政中之殘余的爭論的一種自由主義觀點,而第六章則通過與哈貝馬斯的對話反思了我自己的觀點與這些爭論的重合之處。

說這里的文章反映了一種政治自由主義的觀點,這首先是指,它們來源于對人類在政治中的狀況的一種獨特的個人主義理解。它們都把法律看作一種社會實踐形式,這種形式賦予一個國家內部的個人這樣的要求—他們必須用這樣一種觀點組織他們的生活和活動,按照這種觀點,公民要遵守通常由國家承認的立法和司法當局頒布的法律和原則;而且,他們要支持或者至少是承認用社會力量來保證對這種判決的普遍遵守。同時,這些文章都捍衛或者把以下命題視為當然︰法律的實踐和合法的秩序是非常重要的社會利益—尤其是基于這個理由,正義的可能性依賴于這種利益。

因此,對于政治自由主義者來說,法律效力的證成問題—或者也可以把它稱作政治或政府的證成問題—總是我們要面臨的問題。在遵守我自己的國家中行之有效的政府和法律秩序並與後者合作時,我參與到了一種潛在的強制力量的動員中,這里的背景是他人有類似的行為。正因為與法律約束的合作是以其他據假定是自由平等的個人為背景的,它才需要證成,就正如對實際的或潛在的強制的任何參與都需要證成。那是政治自由主義的一個出發點。

對于自由主義者來說,要在任何當前有可能遭到社會的某些成員抵制的特定法律或法令的表面的公正和優點中找到法律約束的必要證成,常常(也許即使在正常情況下也)是不可能的。理由—這里只能最簡單地說,但會在下面進一步解釋—在于,他們的異議也許是有根據的,而我們不可能誠實和自信地把這些根據當作不恰當的、錯誤的、無誠意的和不值得尊重的。在這些情形中,要證成每個人都遵守的主張,就不能以任何那種法律都應得每個人的贊成之類的要求為根據。(或者更為謹慎地說,這是許多自由主義者已經得出的結論。而這個論點依然是有爭議的。)

某種最近的自由主義政治理論已經提出,從有爭議的法律和法令所作出的一般憲法體系之應得每個人的贊成中,仍然有可能找到這種證成,即使意識到有時候確實從這種體系中得出了糟糕的或不公正的法律和法令也是如此。正是這個思路把本書中的文章貫串為一個整體。也許是由于這個國家(指美國)的政治和法律體制的某種特質,或者與它有關的某種事實以及我們與它的關系,使我能夠斷定這種憲法有一種得到我和它的管轄範圍內的其他每個人的尊重的正當道德資格。如果是這樣,那麼這種憲法原則上可以被所有相關者最終接受(注意要把它與每個人實際上接受這種憲法區分開來),也許這一點就能為遵守所有從它導出的立法和正式法案—包括那些其具體優點及其與正義的相容性被可靠地和有說服力地否定的法律—的具體要求提供證成。如果是這樣,那麼,從與憲法的內容、起源和歷史有關的事實和判斷的角度看,一個國家的憲法原則上的普遍可接受性會賦予那個國家的政府行為和法律約束以正當性。

以這樣那樣的方式,本書中的文章都是對于把政治和法律正當性(legitimacy)奠基在一個國家的憲法的某種特質或與它有關的事實之上這個觀念的探討和質問。顯然,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我們尋找的是何種特質或事實?一個國家的政治和法律體制的何種特質或事實能夠為這種體制轄內的每個人都必須遵守來自憲法的運作並與它的要求相一致的所有法律和正式法案—包括那些我們自己都不能否認是糟糕的或不良的或不符合正義的法律和法案—的要求提供充分的證成?

關于起源的事實能發揮這種作用嗎?如果不考慮任何人當今對于憲法的內容的確當性(rightness)或它之于這個國家當前的情形和需要的合適性(aptness)的判斷,關于憲法起源的事實能夠為正當性奠定基礎嗎?更具體地說︰正當性能夠來自于憲法已經被塑造、爭論和民主地贊成(同樣不考慮關于產生的憲法內容的合宜性的判斷)這個事實嗎?正當性能夠來自于對于起草和采納憲法的人們的特殊美德或智慧的可靠信念嗎?正當性能夠來自于我們今天與那些人的某種關系嗎?比如說,作為他們的繼承人或他們的後代,或者作為一個通過國父的制憲行動使自己承諾了憲法的隨時間擴展的集體行動者(“人民”)的成員。

從我的觀點看,離開確當性的考量,沒有任何關于起源的事實能夠產生憲法的正當性。這個觀點在第二、七、八、九和十章中從不同的角度得到了發展。

于是,抱有同情,但仍然是批判地,第八章和第十一章都把焦點集中在尚存的可能性︰憲法的正當性依賴于關于憲法內容的確當性和合適性的判斷,依賴于那種內容是否與憲法的應然理想相吻合。更為具體地說,這些文章考察了如下命題︰如果政府的行為符合從每個受影響者的立場看值得所有相關者接受的一組憲法條款和安排,那麼它就是正當的。這些文章在不拒斥這種命題的情況下考察了為了使它有說服力就必須克服的困難。

正如上述評論表明的,這些文章並未標定關于它們所討論的問題的一種最終的立場。它們是從至今仍然開放的和正在進行的一系列探索中擷取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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