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1533—1989制作。檢查距離為5米和3米。
2.掛於明亮處。檢查距離為5米時,表的高度以5米讀值側5.O行(5分記錄)與被檢者的雙眼等平為准;檢查距離為3米時,表的高度以3米讀值側5.0行(5分記錄)與被檢者的雙眼等平為准。
3.兩眼應分別檢查,檢查一眼時,另一眼用一不透光物遮蓋,勿加壓力。自下向上逐行檢查,檢查距離為5米時,讀取5米讀值;檢查距離為3米時,讀取3米讀值。
4.測出被檢者所能辨認的最小行視標(正確辨認的視標數超過相應讀值行視標總數一半時,方可確認被檢者的視力達到該讀值),記下該行讀值,即為該眼的視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