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在系統闡述中韓兩國國家賠償制度的形成與發展情況及基本內容、特征的基礎上,對兩國國家賠償具體制度作了分析比較,即采取以我國的具體制度內容作為論述的主線,以韓國的相關論述的為輔線,先詳細闡述我國具體制度及存在的問題,然後針對“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考察韓國相關的理論及實踐情況,最後,從比較法的視角,分析出一些可借鑒的內容。
吳東鎬,1971年7月生,吉林汪清人。1998年畢業于延邊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2003年畢業于日本慶應義塾大學法學研究科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延邊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在《法學家》《行政法學研究》《韓國地方自治法研究》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三十多篇。
目錄
序論 國家賠償制度的理論基礎
第一章 中國國家賠償制度的確立及其特征
一、中國國家賠償法的立法背景與憲法根據
二、國家賠償法的基本內容及其特征
三、國家賠償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章 韓國國家賠償制度概述
第一節 公務員職務違法行為所致損害賠償制度
一、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
二、國家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
三、賠償標準
四、賠償程序
第二節 公共營造物的設置或管理上的瑕疵所致損害賠償制度
一、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
二、免責事由
三、賠償責任的承擔者
第三章 中韓公務員職務違法行為所致損害賠償制度之比較(一)——對國家賠償範圍的探討
第一節 國家賠償類型的劃分及其限定的比較法考察
一、分類概述
二、未確立“立法賠償”形式的原因分析及韓國相關理論的啟示
三、未確立“軍事賠償”形式的原因分析及韓國相關規定的啟示
第二節 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範圍的比較法考察
一、問題的提出
二、中韓兩國國家賠償法在“行為範圍”界定上所采用的不同規定方式及本節的論述方式
三、兩國國家賠償法關于行政職權行為範圍的界定
四、兩國國家賠償法對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刑事行為範圍的界定
五、兩國國家賠償法對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非刑事司法行為範圍的界定
六、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形態——“作為”與“不作為”
第三節 我國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分析
一、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情形
二、其他減免行政賠償責任的情形
三、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情形
第四節 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害”之範圍
一、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二、財產損害中的間接損害的賠償問題
第五節 我國公民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障礙——國家賠償法對受害人被侵犯權利的限定
第四章 中韓公務員職務違法行為所致損害賠償制度之比較(二)——對其他基本制度的探討
第一節 國家賠償責任的性質
一、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
二、我國學術及實務界對國家賠償責任之性質問題的討論情況
三、韓國學術及實務界對國家賠償責任之性質問題的討論情況
四、結語
第二節 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比較法考察
一、加害行為主體
二、職務執行行為
三、故意、過失
四、違法
五、損害
六、因果關系
第三節 國家賠償標準比較法考察
一、確定國家賠償標準的原則
二、我國國家賠償法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同民法的相關規定相比較
三、針對不同損害的具體賠償標準——同韓國法律規定之比較
第四節 行政賠償程序比較法考察
一、行政賠償糾紛的解決途徑
二、兩國行政賠償程序的差異之一︰就非訴訟程序(行政程序)與訴訟程序(司法程序)的餃接問題采取了不同的設計方案
三、兩國行政賠償程序的差異之二︰非訴訟程序(行政程序)的具體內容不同
四、韓國行政賠償非訴訟程序上的特殊制度︰先行支付賠償金制度
第五章 中韓公共設施瑕疵所致損害賠償制度之比較
第一節 公共設施致害的賠償規則——對我國國家賠償法相關立法說明的考察
一、法律文本的重大漏洞︰公共設施管理者為行政機關時,誰是賠償責任主體?
二、對法律文本的質疑︰企事業單位是否為公共設施致害的賠償責任主體?
三、對法律文本的質疑︰公共設施致害的賠償是否適用民法通則?
第二節 韓國公共營造物瑕疵所致損害國家賠償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一、韓國國家賠償法第5條的立法意圖
二、公共營造物致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及啟示
三、賠償責任主體確定制度及啟示
四、賠償標準之比較與啟示
附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附錄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
附錄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附錄四︰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
附錄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附錄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
附錄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附錄八︰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附錄九︰韓國國家賠償法
附錄十︰韓國國家賠償法施行令
參考文獻
第一章 中國國家賠償制度的確立及其特征
一、中國國家賠償法的立法背景與憲法根據
二、國家賠償法的基本內容及其特征
三、國家賠償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章 韓國國家賠償制度概述
第一節 公務員職務違法行為所致損害賠償制度
一、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
二、國家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
三、賠償標準
四、賠償程序
第二節 公共營造物的設置或管理上的瑕疵所致損害賠償制度
一、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
二、免責事由
三、賠償責任的承擔者
第三章 中韓公務員職務違法行為所致損害賠償制度之比較(一)——對國家賠償範圍的探討
第一節 國家賠償類型的劃分及其限定的比較法考察
一、分類概述
二、未確立“立法賠償”形式的原因分析及韓國相關理論的啟示
三、未確立“軍事賠償”形式的原因分析及韓國相關規定的啟示
第二節 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範圍的比較法考察
一、問題的提出
二、中韓兩國國家賠償法在“行為範圍”界定上所采用的不同規定方式及本節的論述方式
三、兩國國家賠償法關于行政職權行為範圍的界定
四、兩國國家賠償法對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刑事行為範圍的界定
五、兩國國家賠償法對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非刑事司法行為範圍的界定
六、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形態——“作為”與“不作為”
第三節 我國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分析
一、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情形
二、其他減免行政賠償責任的情形
三、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情形
第四節 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害”之範圍
一、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二、財產損害中的間接損害的賠償問題
第五節 我國公民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障礙——國家賠償法對受害人被侵犯權利的限定
第四章 中韓公務員職務違法行為所致損害賠償制度之比較(二)——對其他基本制度的探討
第一節 國家賠償責任的性質
一、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
二、我國學術及實務界對國家賠償責任之性質問題的討論情況
三、韓國學術及實務界對國家賠償責任之性質問題的討論情況
四、結語
第二節 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比較法考察
一、加害行為主體
二、職務執行行為
三、故意、過失
四、違法
五、損害
六、因果關系
第三節 國家賠償標準比較法考察
一、確定國家賠償標準的原則
二、我國國家賠償法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同民法的相關規定相比較
三、針對不同損害的具體賠償標準——同韓國法律規定之比較
第四節 行政賠償程序比較法考察
一、行政賠償糾紛的解決途徑
二、兩國行政賠償程序的差異之一︰就非訴訟程序(行政程序)與訴訟程序(司法程序)的餃接問題采取了不同的設計方案
三、兩國行政賠償程序的差異之二︰非訴訟程序(行政程序)的具體內容不同
四、韓國行政賠償非訴訟程序上的特殊制度︰先行支付賠償金制度
第五章 中韓公共設施瑕疵所致損害賠償制度之比較
第一節 公共設施致害的賠償規則——對我國國家賠償法相關立法說明的考察
一、法律文本的重大漏洞︰公共設施管理者為行政機關時,誰是賠償責任主體?
二、對法律文本的質疑︰企事業單位是否為公共設施致害的賠償責任主體?
三、對法律文本的質疑︰公共設施致害的賠償是否適用民法通則?
第二節 韓國公共營造物瑕疵所致損害國家賠償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一、韓國國家賠償法第5條的立法意圖
二、公共營造物致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及啟示
三、賠償責任主體確定制度及啟示
四、賠償標準之比較與啟示
附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附錄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
附錄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附錄四︰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
附錄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附錄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
附錄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附錄八︰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附錄九︰韓國國家賠償法
附錄十︰韓國國家賠償法施行令
參考文獻
序
國家賠償制度是指因國家違法的行政作用而受損害的國民向國家提出賠償請求,從而使其受害的權益在金錢上得以補償的制度。過去,我們僅僅將公務員的合法行為視為國家的行為,而把公務員的違法行為排除在國家行為之外,于是,國家並不對公務員的違法行為負賠償責任,公務員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只能由該公務員自己承擔賠償責任。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人對此提出了質疑︰在很多情況下,公務員的賠償能力往往並不充分,而此時受害人將得不到救濟。而且,賠償責任的危險會萎縮公務員的行為,從而妨害適當的公務執行。于是,到了19世紀後半葉,對公務員違法行為的國家賠償責任制度開始得以確立。在現代社會里,人們對國家賠償制度理解也並不僅僅停留在(對國家的違法行為引起的損害予以賠償的)所謂的“國家的高揚的民事責任”的層面上,國家賠償不僅是救濟受害國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權,從而實現憲法上的基本權保障理念的制度,而且是通過賠償,恢復行政的合法性原則的所謂的實現法治主義的制度。從這個意義上講,國家賠償制度是一個國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國家賠償的實質是國家機關應當遵守法律、國家機關違法侵犯公民權利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是一個國家從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標志之一。由此可見,有關國家賠償制度的研究是法學研究領域里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尤其是在憲法與行政法領域里因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與司法價值而佔有重要的地位。
中國自1994年頒布國家賠償法以來,國家賠償制度得以確立並得到運行,並已引起了人們觀念上的巨大轉變︰很多公民已開始懂得運用這一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大多知道,如果違法行使職權,給公民造成損害,就有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從現實情況看,完全由各級財政支出的名副其實的國家賠償案件之少,賠償數額之低,獲賠之困難,確已使不少人對這一法律制度深感憂慮。究其原因,有實施上的問題,也有認識上的問題,但更重要的是國家賠償法本身存在眾多缺陷,如範圍窄、標準低、程序不合理等。要改變這些不利局面,不僅需要關注國情,而且應積極學習和研究國外的制度與經驗。
在中國,有關國家賠償制度的比較研究,多傾向于西方與日本的相關制度的研究。比如,王名揚所著的《美國行政法》、《法國行政法》、《英國行政法》中專門有對三個國家的國家賠償制度的闡述。由楊建順翻譯的《日本行政法》(南博方著)、《行政法》(鹽野宏著)中較系統地闡述了日本的國家賠償制度。從論文的情況而言,劉兆興的《德國國家賠償法研究》(《環球法律評論》1996年第3期)中系統地闡述了德國國家賠償制度及其立法的產生和發展,論述和分析了構成德國國家損害賠償責任的必備要件、造成國家損害賠償的行為主體及其責任和追償制度,以及德國國家賠償的範圍、內容、方式、主要原則和程序等。于安的《英國國家賠償制度簡介》(《現代法學》1998年第5期)中簡要性地闡述了英國國家賠償制度的產生歷史、主要內容、特征等。楊澤延、姚輝的《美國國家賠償制度縱橫》(《比較法研究》1998年第3期)中對美國的國家賠償制度作了概括性的論述。湯鴻沛、張玉娟的《德國、法國與中國國家賠償制度之比較》(《人民司法))2005年第2期)中論述的德法兩國的國家賠償制度概況,並談到了同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區別與參照意義。何峻的《日本國家賠償法研究》(《華僑大學學報》1998年第3期)中系統地闡述了日本國家賠償法的立法背景,對國家賠償法的基本問題、國家合法行為的補償責任、國家賠償法在實踐中的運用以及國家賠償法的革命等進行了較詳細的評析。邱之岫的《中國日本國家行政侵權賠償制度比較研究》中以中日國家行政侵權賠償制度之比較為切人點,對國家行政侵權賠償制度的適用範圍、公務員的內涵、違法行政行為的理解、執行公務的界定以及賠償的範圍等方面的完善進行了探索。
……
中國自1994年頒布國家賠償法以來,國家賠償制度得以確立並得到運行,並已引起了人們觀念上的巨大轉變︰很多公民已開始懂得運用這一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大多知道,如果違法行使職權,給公民造成損害,就有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從現實情況看,完全由各級財政支出的名副其實的國家賠償案件之少,賠償數額之低,獲賠之困難,確已使不少人對這一法律制度深感憂慮。究其原因,有實施上的問題,也有認識上的問題,但更重要的是國家賠償法本身存在眾多缺陷,如範圍窄、標準低、程序不合理等。要改變這些不利局面,不僅需要關注國情,而且應積極學習和研究國外的制度與經驗。
在中國,有關國家賠償制度的比較研究,多傾向于西方與日本的相關制度的研究。比如,王名揚所著的《美國行政法》、《法國行政法》、《英國行政法》中專門有對三個國家的國家賠償制度的闡述。由楊建順翻譯的《日本行政法》(南博方著)、《行政法》(鹽野宏著)中較系統地闡述了日本的國家賠償制度。從論文的情況而言,劉兆興的《德國國家賠償法研究》(《環球法律評論》1996年第3期)中系統地闡述了德國國家賠償制度及其立法的產生和發展,論述和分析了構成德國國家損害賠償責任的必備要件、造成國家損害賠償的行為主體及其責任和追償制度,以及德國國家賠償的範圍、內容、方式、主要原則和程序等。于安的《英國國家賠償制度簡介》(《現代法學》1998年第5期)中簡要性地闡述了英國國家賠償制度的產生歷史、主要內容、特征等。楊澤延、姚輝的《美國國家賠償制度縱橫》(《比較法研究》1998年第3期)中對美國的國家賠償制度作了概括性的論述。湯鴻沛、張玉娟的《德國、法國與中國國家賠償制度之比較》(《人民司法))2005年第2期)中論述的德法兩國的國家賠償制度概況,並談到了同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區別與參照意義。何峻的《日本國家賠償法研究》(《華僑大學學報》1998年第3期)中系統地闡述了日本國家賠償法的立法背景,對國家賠償法的基本問題、國家合法行為的補償責任、國家賠償法在實踐中的運用以及國家賠償法的革命等進行了較詳細的評析。邱之岫的《中國日本國家行政侵權賠償制度比較研究》中以中日國家行政侵權賠償制度之比較為切人點,對國家行政侵權賠償制度的適用範圍、公務員的內涵、違法行政行為的理解、執行公務的界定以及賠償的範圍等方面的完善進行了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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