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令狀原則的例外

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令狀原則的例外
定價:348
NT $ 303
 

內容簡介

這是一套關於美國憲法刑事訴訟的判例集。本判例集收錄的判例都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在刑事訴訟憲法化歷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經典判例。在美國,這些判例素有「大判例」的美譽,是美國憲法刑事訴訟的基本骨架和支撐。

本書為其中《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令狀原則的例外》分冊。
 

目錄

探尋憲法規制下的搜查扣押制度(前言)
致謝
截停與拍身搜查
1.規則的確立:特瑞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決正文
  1.3 美方評論
 1.4 閱讀文獻
2.不得為收集證據而拍身搜查:迪克森案
  2.1 案件信息
 2.2 判決正文
  2.3 美方評論
 2.4 閱讀文獻
3.是否構成截停:門登霍爾案
  3.1 案件信息
 3.2 判決正文
  3.3 關方評論
 3.4 閱讀文獻
4.截停與逮捕的界限:羅耶案
  4.1 案件信息
 4.2 判決正文
  4.3 美方評論
 4.4 閱讀文獻
5.如果嫌疑人拒不服從命令:何達瑞案
  5.1 案件信息
 5.2 判決正文
  5.3 美方評論
 5.4 閱讀文獻
(逮捕后的)附帶搜查
1.附帶搜查的范圍:戚莫爾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決正文
  1.3 美方評論
 1.4 閱讀文獻
2.針對被逮捕人的附帶搜查:羅賓遜案
  2.1 案件信息
 2.2 判決正文
  2.3 美方評論
 2.4 閱讀文獻
3.針對截停車輛的附帶搜查:貝爾頓案
  3.1 案件信息
 3.2 判決正文
  3.3 中方評論
 3.4 閱讀文獻
緊急例外
1.令狀原則之緊急例外:閔希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決正文
  1.3 關方評論
 1.4 閱讀文獻
2.警察安全與公共安全:布里格姆市案
  2.1 案件信息
 2.2 判決正文
  2.3 關方評論
 2.4 閱讀文獻
汽車搜查例外
1.機動車輛的例外:卡羅爾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決正文
  1.3 美方評論
 1.4 閱讀文獻
2.對汽車內箱包容器的搜查:阿切韋多案
  2.1 案件信息
 2.2 判決正文
  2.3 美方評論
 2.4 閱讀文獻
一覽無余
1.一覽無余法則的確立:柯立芝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決正文
 1.3 中方評論
  1.4 閱讀文獻
2.一覽無余法則的憲法要求:希克斯案
 2.1 案件信息
  2.2 判決正文
 2.3 美方評論
  2.4 閱讀文獻
3.一覽無余法則的新標准:霍頓案
  3.1 案件信息
 3.2 判決正文
  3.3 美方評論
 3.4 閱讀文獻
同意搜查
1.是否自願的判斷標准:施奈克羅斯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決正文
  1.3 美方評論
 1.4 閱讀文獻
2.無須告知有權拒絕:德雷頓案
  2.1 案件信息
 2.2 判決正文
  2.3 中方評論
 2.4 閱讀文獻
3.第三人同意搜查:倫道夫案
  3.1 案件信息
 3.2 判決正文
  3.3 美方評論
 3.4 閱讀文獻
「特殊需要」的搜查
1.高規制行業的安全檢查:伯格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決正文
  1.3 關方評論
 1.4 閱讀文獻
2.要求特定海關職員接受毒品檢驗:馮·拉比案
  2.1 案件信息
 2.2 判決正文
  2.3 美方評論
 2.4 閱讀文獻
3.在高速公路上設置毒品檢查站:埃德蒙德案
  3.1 案件信息
 3.2 判決正文
  3.3 美方評論
 3.4 閱讀文獻
附錄一:專業術語中英文對照
附錄二:美國最高法院歷任大法官表
 

執業律師期間因見司法之弊而興起出去讀書的念頭,求教於台灣大學的老師,他們在得知我對刑事訴訟法有興趣後,幾乎都要我去美國深造,雖然他們都是留學德國的學者。美國的刑事訴訟法是舉世聞名的,對其他國家的影響也極為深遠。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重新改寫刑事訴訟法,幾乎是完全移植美國法;德國被稱為歐陸法系的代表國家,其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及學術論著,也經常引用美國刑事訴訟相關判決;近來新興的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中,更不時看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蹤跡。

在美國讀書時,雖然對刑事訴訟法最有興趣,卻發現這是最難掌握的一門課。第一個原因是歐陸法與英美法的訓練不同,歐陸法以法條直接教授學生,英美法卻要學生自己從判決中推演法律內涵。歐陸法之法律體系嚴謹、結構清楚,一套法律條文就是一個圓融完整的生命體,鮮難發現有矛盾或疏漏之處;美國沒有一套全國性的刑事訴訟法典,法律的主要內容由無數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編織而成。這些判決先敘述事實及程序經過,然後是雙方當事人爭辯之理由,最後是大多數大法官對此案的法律意見,經常是長篇大論、深人而翔實地闡述其得出結論之理由,有時自英國普通法源起開始講起,有時從美國立憲的時代背景切人,有時又詳列各州對此議題的歧見。在大多數意見後,又常附有所謂的協同大法官意見、反對大法官意見,而這些意見有時甚至比多數意見更長或更重要。一個判決通常只代表一部法律『但一個判決卻常占據好幾頁的教科書。我與許多來自歐陸法系的同學,常抱怨美國人為何如此迂回,為何不直截了當說明法律到底為何。一個判決就如此龐大,要研讀全部放在一起的一堆判決,常如迷失在浩瀚的林海間,既不見樹,也不見林。

第二個原因是觀念與思想的截然不同。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正當防衛不罰,幾乎是人類社會所共通的。在美國讀其刑法時,只能說輕松裕如,有如以英文復習台灣的「刑法」。然而,讀其刑事訴訟法時,卻如未曾接觸過法律之門外漢,美國刑事訴訟的觀念與思想,對於當時極為封閉的台灣,只能說太先進了,常為聞所未聞,甚至是匪夷所思,也因此頗難掌握其精髓與脈絡。

在美國綳緊神經准備期末考試時,驚見日本人竟然有已經翻譯成日文的美國教科書,在羨慕與感嘆之余,也興起將來一定要出版一本中文版的美國刑事訴訟法的念頭。幾年前我在台灣與大陸出版的《美國刑事訴訟法》,就是希望以後的學子不要再像我一樣辛苦了。但比起我的書,這套「美國憲法刑事訴訟經典判例叢書」又遠勝於我,更有助於讀者。

我的書雖然可以使讀者直接、快速明了美國刑事訴訟法之梗概,但從某種程度上而言,我的書又有太多的「缺漏」與「偏見」。「缺漏」者,乃因要維持我論述的主旨與文氣,許多判決的相關內容、重要協同意見或反對意見,我只能概略論述、點到為止,甚至於完全割舍;「偏見」者,乃因由我挑選判決,由我詮釋判決主要意旨,其中難免有太多「我」的成分,或許未能呈現客觀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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