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的民主性與科學性研究專論

地方立法的民主性與科學性研究專論
定價:168
NT $ 146
  • 作者:劉文忠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9-04-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03691468
  • ISBN13:9787503691461
  • 裝訂:平裝 / 410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地方立法的民主性與科學性研究專論》主要從地方人大職權的視角,研究地方人大重大事項決定權的立法。地方立法的個案研究,分析地方立法的民主性與科學性問題。本研究首先得到了北京市人大法制辦的資助,進行了前期的立法調研。


作者簡介︰
劉文忠,男,漢族,1972年2月出生,內蒙古赤峰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後,副研究員。先後做過中學教師、編輯,在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工作期間作為責任編輯修訂法學與政治學卷,現為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聯合大學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研究所副所長。主要研究方向為法理學與立法學“三農”立法研究,憲法學,先後發表文章30余篇,主持省部級課題10余項,出版專著《中國農業經濟立法研究》。
 

目錄

從人大職權的視角分析地方人大工作(代序)
一、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劃分的若干觀點
二、現有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劃分的邏輯關系分析
三、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的地方性立法類型
四、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重大事項決定權立法的反思
五、結論

第一編 地方立法理論分析
導論法源‧立法目的‧程序與實體
第一章 重大事項決定權立法條件研究
第一節 重大事項決定權立法與我國政治文明建設
第二節 重大事項決定權立法與地方人大建設

第二章 重大事項決定權立法價值研究
第一節 實體與程序正義的一種辨析
第二節 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實體性
第三節 重大事項決定權的程序性
第四節 重大事項決定權實體性界定的原則

第三章 重大事項決定權立法程序研究
第一節 地方立法程序的概念與原則
第二節 重大事項決定權的立法程序研究
第三節 重大事項決定權的立法機制研究

第四章 重大事項決定權立法權限研究
第一節 人大決定權與重大事項決定權的關系
第二節 重大事項決定權與立法權
第三節 重大事項決定權與監督權

第五章 重大事項決定權立法中的財政預算與國民經濟計劃問題
第一節 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確立依法理財的觀念
第二節 重大事項中的財政預算
第三節 財政預算的重大事項決定權行使方式
第四節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的重大事項與監督問題研究

第六章 國外代議制重大事項決定權行使的比較視角
第一節 美國
第二節 德國
第三節 英國
第四節 法國
第五節 國外議會制度重大事項決定權與我國人大制度建設

第二編 地方立法文本解讀
第七章 重大事項決定權地方立法文本研究
第一節 地方人大重大事項決定權立法概述
第二節 地方人大立法對重大事項決定權的概括
第三節 地方人大重大事項決定權立法體例

第三編 地方立法實證研究
第八章 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實證研究
第一節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實證研究
第二節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實證研究

第九章 重大事項決定權立法文本研究建議稿(以北京市為例)
第一節 正文文本
第二節 文本解讀
尾論︰理論研究‧實證與規範分析‧文本解讀——地方人大立法調研的一種路徑
第一節 科學發展觀與社會主義法治的關系
第二節 落實科學發展觀對地方立法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第三節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強地方立法
參考資料
附錄地方人大重大事項決定權立法資料(部分 省市)
第一部分 重大事項決定權立法的法律淵源
第二部分 省級重大事項決定權立法
第三部分 較大的市重大事項決定權立法
後記
 

劃分人大職權對人大工作具有重要意義。準確界定人大及其常委會究竟有哪些職權要有科學的原則與標準︰要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把握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要符合人大及其常委會建設的實際;要在我國政治體制框架內界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符合政黨政治的一般規律;能夠切實對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發揮實際作用。

一般認為人大及其常委會有立法權、監督權、重大事項決定權和人事任免權,而筆者認為,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監督權、重大事項決定權和人事任免權四種權力的說法並不準確,而應當是不可分割的立法權、監督權、議事權三權。其中立法權與監督權是實體性權力;議事權為決策權,並通過立法與監督來實現。傳統理論界與人大工作者界定的重大事項決定權與人事任免權屬于議事權範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主要通過立法、監督、議事履行法定的重大事項決定權,通過健全議事職能的制度建設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提高議事能力與水平;同時要發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依法治國中的地位,在其立法空間內履行好立法職能,並把監督職能發展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一種經常性的工作形式,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從而在邏輯上與事實上,“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

一、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劃分的若干觀點

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監督權在理論上與實踐上已經基本達成共識,而對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大事項決定權與人事任免權則在實踐與理論上爭議頗大。


(一)對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的劃分

2001年9月華東、東北十省(市)第十次人大研究工作座談會,與會者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重大事項決定權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最重要、最根本的職權,它處于核心地位;第二種觀點是重大事項決定權與其他三項職權同樣重要,不可偏廢;第三種觀點是監督權應作為省級人大常委會最重要的職權,監督應是省級人大常委會的首要工作,監督權是省級人大各項職權的核心,其理由是;從人大制度本身看,實現人民民主權力,讓人民當家作主,是人大制度的本質,而實現人民民主權力的核心問題是人大監督,大人監督從某種意義上決定著人大制度的性質與地位,從法律規定上看,監督是省級人大的首要職權;從四項職權的關系看,監督權是省級人大各項職權的核心。因為,立法不是目的,監督行政、司法機關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才是關鍵。法律的作用就是保障和制約,法律如果得不到執行,等于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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