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從觀念與制度兩方面對中國古代司法進行了系統的探討。中國古代司法的觀念包括嚴格執法、經義決獄、屈法伸情、良吏司法等方面;中國古代的司法制度涉及審判機構、審判官吏、審判管轄、證據制度、普通審判程序、復審與死刑復核制度、判決的執行等。
中國古代司法的觀念和制度具有明顯的倫理性特征;把握中國古代司法的具體內涵,進而從更廣闊角度認識當代中國司法具有一定意義。
目錄
導言
上卷:中國古代司法觀念
第一章 司法與司法公正
一、司法
二、司法公正
第二章 嚴格執法(上)
一、良善之法
二、平等執法
三、依律斷獄
四、罪罰相當
五、罪疑從輕
六、法司專權
第三章 嚴格執法(下)
一、公布法令
二、便民訴訟
三、重視證據
四、反對刑訊
五、聽獄宜速
六、集體公斷
第四章 經義決獄
一、禮法結合
二、經義決獄
三、權時執法
第五章 屈法伸情
一、君主守法問題
二、肆赦問題
三、肉刑問題
四、「存留養親」問題
第六章 良吏司法
一、良吏司法
二、良吏條件
三、良吏知法
四、良吏守法
五、良吏權限
六、監督良吏
下卷:中國古代司法制度
第七章 審判機構
一、最高審判官——皇帝
二、中央審判機構
三、京畿地區審判機構
四、地方普通審判機構
五、特別審判機構
第八章 審判官吏
一、審判官的選拔、任用
二、審判官的職權
三、審判官的待遇
四、審判官的回避
五、審判官的考核
六、審判官的責任
七、審判官的幕吏
第九章 審判管轄
一、級別管轄
二、地區管轄
三、專門管轄
第十章 證據制度
第十一章 普通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復審與死刑復核制度
第十三章 判決的執行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上卷:中國古代司法觀念
第一章 司法與司法公正
一、司法
二、司法公正
第二章 嚴格執法(上)
一、良善之法
二、平等執法
三、依律斷獄
四、罪罰相當
五、罪疑從輕
六、法司專權
第三章 嚴格執法(下)
一、公布法令
二、便民訴訟
三、重視證據
四、反對刑訊
五、聽獄宜速
六、集體公斷
第四章 經義決獄
一、禮法結合
二、經義決獄
三、權時執法
第五章 屈法伸情
一、君主守法問題
二、肆赦問題
三、肉刑問題
四、「存留養親」問題
第六章 良吏司法
一、良吏司法
二、良吏條件
三、良吏知法
四、良吏守法
五、良吏權限
六、監督良吏
下卷:中國古代司法制度
第七章 審判機構
一、最高審判官——皇帝
二、中央審判機構
三、京畿地區審判機構
四、地方普通審判機構
五、特別審判機構
第八章 審判官吏
一、審判官的選拔、任用
二、審判官的職權
三、審判官的待遇
四、審判官的回避
五、審判官的考核
六、審判官的責任
七、審判官的幕吏
第九章 審判管轄
一、級別管轄
二、地區管轄
三、專門管轄
第十章 證據制度
第十一章 普通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復審與死刑復核制度
第十三章 判決的執行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序
我的法社會學研究主要集中在對中國問題的關注上,中國習慣法與中國司法是兩個主要的領域。中國習慣法方面我已經出版了《中國習慣法論》、《中國少數民族習慣法研究》、《瑤族習慣法》等著作,呈現在大家面前的這一「中國司法研究」書系則是我關於中國司法思考的主要成果。
司法是運用法解決個案糾紛,將法適用於具體案件的過程。司法既是使書本上的法落實轉化為具體行動中的法律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對法進行宣示,使民眾形成具體的法認知的過程。司法所擔負的功能除了將社會糾紛消解在法程序之中外,還負有適用法、發展法的社會職能,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具有重要意義。司法是中國法治建設中的核心環節,法治的關鍵在於法律的實施和實現,司法使法有了真正的意義。
隨著中國法治建設的深入和法學的發展,我認為,中國的法學研究面臨專項,由面向立法的法學轉為面向司法的法學,法律事實、法律適用、法律效力、法律實效等日益成為法學研究的重點。中國法學不僅要關注「有法可依」問題,更要探討「有法必依」問題,研究如何使「紙面上的法」成為「行動中的法」,真正在社會生活中發揮法律的作用。司法的地位由此凸顯出來。法學研究應當適應這一變化,探討這一變化。
本著這樣的思路,我對中國司法產生了濃厚的興趣,並進行了較長時間的關注和思考。在探討中國司法過程中,我主要有以下基本認識:
1.通過微觀認識宏觀。微觀研究強調對個體和小群體的考察,關注個體的自由和活力,人們總是處在創造、改變他們的生活世界的過程中。微觀研究固然存在結論普適性、理論一般性等問題,但是微觀研究范圍較小、對象明確個,具有較強的應用型、靈活性和單一性,微觀研究有助於擺脫既有的規范信念。個體是整體的一部分,通過具體的個案樣本分析中國司法的一般規律,發現中國司法的整體狀況,探討中國司法的結構,能夠避免宏大研究的抽象、空泛,具有直觀性、豐富性和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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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運用法解決個案糾紛,將法適用於具體案件的過程。司法既是使書本上的法落實轉化為具體行動中的法律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對法進行宣示,使民眾形成具體的法認知的過程。司法所擔負的功能除了將社會糾紛消解在法程序之中外,還負有適用法、發展法的社會職能,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具有重要意義。司法是中國法治建設中的核心環節,法治的關鍵在於法律的實施和實現,司法使法有了真正的意義。
隨著中國法治建設的深入和法學的發展,我認為,中國的法學研究面臨專項,由面向立法的法學轉為面向司法的法學,法律事實、法律適用、法律效力、法律實效等日益成為法學研究的重點。中國法學不僅要關注「有法可依」問題,更要探討「有法必依」問題,研究如何使「紙面上的法」成為「行動中的法」,真正在社會生活中發揮法律的作用。司法的地位由此凸顯出來。法學研究應當適應這一變化,探討這一變化。
本著這樣的思路,我對中國司法產生了濃厚的興趣,並進行了較長時間的關注和思考。在探討中國司法過程中,我主要有以下基本認識:
1.通過微觀認識宏觀。微觀研究強調對個體和小群體的考察,關注個體的自由和活力,人們總是處在創造、改變他們的生活世界的過程中。微觀研究固然存在結論普適性、理論一般性等問題,但是微觀研究范圍較小、對象明確個,具有較強的應用型、靈活性和單一性,微觀研究有助於擺脫既有的規范信念。個體是整體的一部分,通過具體的個案樣本分析中國司法的一般規律,發現中國司法的整體狀況,探討中國司法的結構,能夠避免宏大研究的抽象、空泛,具有直觀性、豐富性和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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