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定價:180
NT $ 157
 

內容簡介

司法考試屬於職業資格考試,主要考查對法律知識掌握的廣度和准確度,這個特點決定了其考試內容只能主要圍繞必讀法律法規來進行。司法考試每年都會有變化,但萬變不離其宗,必讀法律法規就是司法考試的「宗」。很多考生也意識到了這一點,但並沒有掌握正確的以法條為中心的學習方法。很多情況下,法條看完了,但不知道要從哪幾個方面理解法條的含義,不知道法條的考點何在,命題的題眼和角度何在,因此,慨嘆單純地復習法條效果不大。本書在對司法考試綜合研究分析和總結眾多成功者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為廣大考生提供了一種以法條為中心的司法考試復習方法,相信能對考生提供切實有效的幫助。

本書的最大特色是通過法條、命題題眼、歷年真題和強化模擬題四位一體,全面理解掌握司法考試的重點、難點和命題思路,真正做到「一本通」。

一、關於法條。本書既保證了主體法的完整性,又強調了重點法條。同時,根據指定的《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匯編》,逐條穿插相關司法解釋,將屬於某一知識點的相關法條和司法解釋都列在一起。以盜竊罪為例,在刑法典第264條后,以相關法條的形式列出刑法典中以盜竊罪處理的第196條第3款、第210條第1款、第253條第2款、第265條。還將有關盜竊罪的司法解釋和其他司法解釋中有關盜竊罪內容的相應條文也列在盜竊罪的知識點下,這樣,有關盜竊罪的法條和司法解釋就非常全面,掌握起來非常方便,對考試用處很大。

二、關於命題題眼。本書對各部門法各章的歷年考點及其分值進行統計,並在此基礎上對重要條款的考點、命題的題眼和角度進行分析。對某一重點法條所涉及的一個或多個考點進行分解並分析,指出法條的題眼,這樣既可以從多個方面掌握該法條的內容,又可以掌握該法條的命題角度,真正提高應試水平。

三、關於歷年試題。本書在逐條進行考點、命題題眼分析的同時,將涉及的歷年試題及其答案一一展示。根據某一試題涉及的主要考點將其列到考點剖析中的某一相應考點之后,這樣可以直觀地反映出該知識點的重要程度和歷年考試情況,更重要的是可以幫助考生通過試題來理解該知識點,掌握該知識點的題眼和可能的出題方法。這里順便提一下歷年試題的作用。正如托福考試真題對准備托福考試的重要性一樣,司法考試歷年試題對於復習、准備司法考試也十分重要。研究歷年試題不僅能掌握司法考試的重點和發展趨勢,還可幫助我們更深入地理解法條的內容,另外,試題的重復性在司法考試中客觀存在,有些題是以前題目的完全再現,有些題只不過是將以前的試題稍加改造而已,這一點通過本書對歷年試題的總結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來。

四、關於強化模擬題。參照司法考試的要求、特點,對重點法條的考點(尤其是尚未考過的考點)編寫相應的強化模擬題,通過反復的、有針對性的演練,達到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五、關於編寫人員。本書的作者都為相應部門法專業的法學博士,並且都以高分通過司法考試,具有較系統的成功經驗和司法考試輔導經驗。

六、關於實際效果。本套叢書在2004年第一次出版后,獲得了廣大考生的認可與信任。許多考生認為,法條、命題題眼、歷年真題與強化模擬題四位一體的編寫模式符合司法考試的特點,貼近實戰的要求,開辟了一條正確、有效的以法條為中心的復習和應試方法。2004年到2008年的司法考試也驗證了「一本通」編寫模式和內容的成功。

另外,由於本叢書的出版時間較早,很多讀者擔心在本叢書出版后新增的法律法規和考點得不到體現,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一方面通過網站及時公布新增內容和變化的考點;另一方面,從2007年開始,在每年的司法考試大綱和法律出版社的輔導用書出版后,我們會就最新的內容出版增補本,並歸納總結最重要的考點,

編制若干經典練習題,形成《考前沖刺一本通》,以便為考生的后期復習提供幫助。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每年本叢書都有某些強化模擬題與司法考試的真題高度相似,甚至基本一致,這在刑法尤為明顯,現舉幾例,讀者可以自己進行對照和比較。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本法任務】
   第三條 【專門機關職權】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第五條 【法、檢獨立行使職權】
   第六條 【訴訟原則】
   第七條 【三機關相互關系】
   第八條 【檢察監督】
   第九條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
   第十條 【兩審終審】
   第十一條 【審判公開及辯護】
   第十二條 【法院統一定罪】
   第十三條 【陪審制】
   第十四條 【保障訴訟權利】
   第十五條 【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第十六條 【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追究】
   第十七條 【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章 管轄
   第十八條 【職能管轄】
   第十九條 【基層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中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級別管轄變通】
   第二十四條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 【優先、移送管轄】
   第二十六條 【指定管轄】
   第二十七條 【專門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條 【回避理由和方式】
   第二十九條 【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
   第三十一條 【其他人員的回避】
   第三十條 【回避的決定及效力】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二條 【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
   第三十三條 【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第三十四條 【指定辯護】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責任】
   第三十六條 【辯護人權利】
   第三十七條 【律師調查取證權】
   第三十八條 【辯護人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被告人拒絕辯護】
   第四十條 【訴訟代理】
   第四十一條 【訴訟代理人】
 第五章 證據
   第四十二條 【證據的概念及種類】
   第四十三條 【證據的收集】
   第四十四條 【運用證據要求】
   第四十五條 【向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
   第四十六條 【重證據、不輕信口供】
   第四十七條 【證人出庭作證】
   第四十八條 【證人的資格與義務】
   第四十九條 【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五十條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概括性規定】
   第五十一條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條 件與執行】
   第五十二條 【取保候審申請人】
   第五十三條 【取保候審方式】
   第五十四條 【保證人的條 件】
   第五十五條 【保證人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第五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
   第五十八條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期限】
   第五十九條 【逮捕的批准、決定與執行】
   第六十條 【逮捕的條 件】
   第六十六條 【申請逮捕】
   第六十七條 【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
   第六十八條 【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決定】
   第六十九條 【提請批捕和批捕的時限】
   第七十條 【不批捕的異議】
   第七十一條 【逮捕的程序】
   第七十二條 【逮捕后的訊問】
   第七十三條 【強制措施的變更或撤銷】
   第六十一條 【拘留的條 件】
   第六十二條 【異地拘留、逮捕】
   第六十四條 【拘留程序】
   第六十五條 【拘留后的訊問
   第六十三條 【扭送】
   第七十四條 【逾期羈押的變更】
   第七十五條 【被追訴方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第七十六條 【偵查監督】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七十七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第七十八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七十九條 【期間及其計算】
   第八十條 【期間的耽誤與恢復】
   第八十一條 【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八十二條 【有關用語的解釋】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八十三條 【立案偵查機關】
   第八十四條 【立案材料來源】
   第八十五條 【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及注意事項】
   第八十六條 【立案程序】
   第八十七條 【立案監督】
   第八十八條 【自訴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第二章 偵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十九條 【偵查】
   第九十條 【預審】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一條 【訊問主體】
   第九十二條 【訊問地點、期間】
   第九十三條 【訊問程序】
   第九十四條 【訊問聾啞人的要求】
   第九十五條 【訊問筆錄】
   第九十六條 【律師介入偵查程序】
  第三節 詢問證人
   第九十七條 【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
   第九十八條 【詢問證人的程序】
   第九十九條 【詢問證人筆錄】
   第一百條 【詢問被害人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一百零一條 【勘驗、檢查的主體】
   第一百零二條 【犯罪現場的保護】
   第一百零三條 【勘驗、檢查的證明文件】
   第一百零四條 【屍體解剖】
   第一百零五條 【人身檢查】
   第一百零六條 【勘驗、檢查筆錄】
   第一百零七條 【復檢、復查】
   第一百零八條 【偵查實驗】
  第五節 搜查
   第一百零九條 【搜查的主體】
   第一百一十條 【協助義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 【搜查證與無證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搜查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條 【搜查筆錄】
   第六節 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 【扣押物證、書證的范圍】
   第一百一十五條 【扣押清單】
   第一百一十六條 【扣押郵件、電報】
   第一百一十七條 【查詢、凍結存款、匯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扣押、凍結物的處理】
  第七節 鑒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鑒定的啟動】
   第一百二十條 【鑒定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條 【鑒定結論的告知及異議】
   第一百二十二條 【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第八節 通緝
   第一百二十三條 【通緝】
  第九節 偵查終結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五條 【特殊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六條 【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條 【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八條 【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
   第一百二十九條 【偵查終結的條 件和手續】
   第一百三十條 【偵查中的撤銷案件】
  第十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檢察院偵查法律的適用】
   第一百三十二條 【自偵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一百三十三條 【自偵中對被拘留人的處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 【自偵中決定逮捕的時間】
   第一百三十五條 【自偵偵查終結的處理】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訴權由檢察院統一行使】
   第一百三十七條 【審查起訴的內容】
   第一百三十八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條 【審查起訴程序】
   第一百四十條 【補充偵查】
   第一百四十一條 【提起公訴的條 件、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條 【不起訴的條 件】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不起訴決定的宣布】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一百四十五條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一百四十六條 【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第三編 審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一百四十七條 【合議庭組成】
   第一百四十八條 【合議庭活動原則】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判委員會】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公訴案件
   第一百五十條 【對公訴案件的審查】
   第一百五十一條 【開庭前准備】
   第一百五十二條 【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出庭支持公訴】
   第一百五十四條 【開庭】
   第一百五十五條 【宣讀起訴書、訊問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條 【調查核實證人證言、鑒定結論】
   第一百五十七條 【調查核實物證、書證等】
   第一百五十八條 【休庭與庭外調查】
   第一百五十九條 【調取新證據】   
   第一百六十條 【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評議、判決】
   第一百六十三條 【宣告判決】
   第一百六十四條 【判決書】
   第一百六十五條 【延期審理】
   第一百六十六條 【補充偵查的期限】
   第一百六十七條 【法庭筆錄】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訴案件審限】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判監督】
  第二節 自訴案件
   第一百七十條 【自訴案件范圍】
   第一百七十一條 【自訴案件審查后的處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 【自訴案件的調解、和解與撤訴】
   第一百七十三條 【反訴】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條 件】
   第一百七十五條 【簡易程序的支持公訴】
   第一百七十六條 【簡易程序的法庭辯論】
   第一百七十七條 【簡易程序的程序簡化】
   第一百七十八條 【簡易程序的審限】
   第一百七十九條 【簡易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八十條 【上訴的主體】
   第一百八十一條 【抗訴的主體】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請求抗訴】
   第一百八十三條 【上訴、抗訴的期限】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上訴-的程序】
   第一百八十五條 【抗訴的程序】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全面審查】
   第一百八十七條 【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二審檢察人員出庭】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二審后處理】
   第一百九十一條 【違反法定程序的處理】
   第一百九十二條 【重審】
   第一百九十四條 【重審期限】
   第一百九十條 【上訴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一百九十三條 【對裁定的二審】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二審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二審期限】
   第一百九十七條 【二審判決、裁定的效力】
   第一百九十八條 【扣押、凍結物品的保管與處理】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條 【死刑立即執行核准權】
   第二百條 【死刑立即執行核准程序】
   第二百零一條 【死緩核准權】
   第二百零二條 【死刑、死刑復核程序的合議庭】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零三條 【申訴人的主體范圍及效力】
   第二百零四條 【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
   第二百零五條 【提起再審的主體、理由】
   第二百零六條 【再審的審理】
   第二百零七條 【再審期限】
第四編 執行
  第二百零八條 【執行根據】
   第二百零九條 【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的執行】
   第二百一十條 【死刑令簽發及死緩的處理】
   第二百一十一條 【死刑的停止執行】
   第二百一十二條 【死刑的執行程序】
   第二百一十三條 【死緩、無期、有期徒刑、拘役的執行】
   第二百一十四條 【監外執行】
   第二百一十五條 【監外執行的監督】
   第二百一十六條 【監外執行的終止】
   第二百一十七條 【緩刑、假釋的執行】
   第二百一十八條 【管制及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
   第二百一十九條 【罰金的執行】
   第二百二十條 【沒收財產的執行】
   第二百二十一條 【新罪、漏罪的追訴及減刑、假釋】
   第二百二十二條 【對減刑、假釋的監督】
   第二百二十三條 【錯案、申訴的處理】
   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的監督】
附則
   第二百二十五條 【軍保部門、監獄的偵查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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