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經過近年來三次大幅度修正后,已呈現嶄新的面貌。毋庸置疑,新民事訴訟法學的成型,是過去數十年台灣地區學者苦心研究積累的產物。
本書收錄了作者在此研究成果基礎上,針對「證據收集權」、「舉證責任」、「證明妨礙」、「程序保障」、「第三人撤銷訴訟」、「爭點效」、「民事第三審上訴之變革」以及「假處分的戰爭」等熱門而重要的議題所陸續發表的12篇論文。
書中除了采取傳統的法教義學以及比較法的觀點外。更透過法律經濟分析的視野以及實證研究的考察,對台灣地區新「民事訴訟法」的變革,進行了深刻的分析與檢討,並提出了新的見解。
目錄
第一部分 當事人之證明權與舉證責任
第一章 比較民事訴訟法下的當事人圖像——由審理基本原則、證據搜集權及證明度切入
一、導言
二、兩大法系的審理基本原則
三、證據搜集權
四、證明度
五、改革方向的軌跡——代結論
第二章「證明度」——比較法下之觀點
一、導言
二、比較法下的考察
三、歷史發展分歧的解釋
四、兩大法系持續采取不同的證明度的解釋
五、結論
第三章 階段的舉證責任論——統合實體法政策下之裁判規范與訴訟法觀點下
之行為規范
一、緒言
二、舉證責任之概念與分配原則
——以日本法及美國法之比較為中心
三、台灣地區法下舉證責任概念與功能之再省思
四、具體問題之應用
五、結語
第四章 事證開示義務與舉證責任——由台北地方法院2000年簡上字第815號判決出發
一、判決概述
二、問題焦點
三、不利事證之開示義務
四、「舉證責任」與「事證開示義務」
五、本判決之再檢討——代結論
第五章 證明妨礙法理之再檢討——以美國法之發展為借鑒
一、緒言
二、台灣地區法上之證明妨礙
三、美國法上之證明妨礙
四、重要問題之檢討
五、結語
第二部分 程序保障與判決效力
第六章 訴訟參與及代表訴訟——新「民事訴訟法」下「程序保障」與「紛爭解決一次性」之平衡點
一、「程序保障」與「紛爭解決一次性」之緊張關系
二、訴訟參與之擴張及充實
……
第七章 第三人撤銷訴訟——受判決效力所及第三人之事后程序保障機制
第八章 共有物返還訴訟之再考——代表訴訟法理與事后程序參與之聯結與交錯
第九章 新「民事訴訟法」下之訴訟標的圖像:訴訟標的相對論的再構成——以法官之闡明義務、當事人之程序利益與證明困難之交錯為中心
第十章 爭點效之第三人效力——由「最高法院」2000年台上字第2305號及2000年台上字第2088號判決出發
第十一章 為誰存在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對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三審許可上訴制之評析
第十二章 單純不作為與容忍不作為假處分之競合——評「最高法院」2003年台抗字第532號裁定
索引
第一章 比較民事訴訟法下的當事人圖像——由審理基本原則、證據搜集權及證明度切入
一、導言
二、兩大法系的審理基本原則
三、證據搜集權
四、證明度
五、改革方向的軌跡——代結論
第二章「證明度」——比較法下之觀點
一、導言
二、比較法下的考察
三、歷史發展分歧的解釋
四、兩大法系持續采取不同的證明度的解釋
五、結論
第三章 階段的舉證責任論——統合實體法政策下之裁判規范與訴訟法觀點下
之行為規范
一、緒言
二、舉證責任之概念與分配原則
——以日本法及美國法之比較為中心
三、台灣地區法下舉證責任概念與功能之再省思
四、具體問題之應用
五、結語
第四章 事證開示義務與舉證責任——由台北地方法院2000年簡上字第815號判決出發
一、判決概述
二、問題焦點
三、不利事證之開示義務
四、「舉證責任」與「事證開示義務」
五、本判決之再檢討——代結論
第五章 證明妨礙法理之再檢討——以美國法之發展為借鑒
一、緒言
二、台灣地區法上之證明妨礙
三、美國法上之證明妨礙
四、重要問題之檢討
五、結語
第二部分 程序保障與判決效力
第六章 訴訟參與及代表訴訟——新「民事訴訟法」下「程序保障」與「紛爭解決一次性」之平衡點
一、「程序保障」與「紛爭解決一次性」之緊張關系
二、訴訟參與之擴張及充實
……
第七章 第三人撤銷訴訟——受判決效力所及第三人之事后程序保障機制
第八章 共有物返還訴訟之再考——代表訴訟法理與事后程序參與之聯結與交錯
第九章 新「民事訴訟法」下之訴訟標的圖像:訴訟標的相對論的再構成——以法官之闡明義務、當事人之程序利益與證明困難之交錯為中心
第十章 爭點效之第三人效力——由「最高法院」2000年台上字第2305號及2000年台上字第2088號判決出發
第十一章 為誰存在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對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三審許可上訴制之評析
第十二章 單純不作為與容忍不作為假處分之競合——評「最高法院」2003年台抗字第532號裁定
索引
序
當自己還是一個懵懂無知的大一法律新人時,一位現已成為知名政治評論家的社團學長,要求我們認真思考如何將自己的生涯規划與台灣社會的脈動發展結合,為這塊土地有計划地作出貢獻。在馬克思與韋伯作品的催化激勵下,對自己許下將來要以學術及教育作為個人終生志業的承諾。
在今日回顧自己過往十年的發展歷程,發現目前在大學擔任法學教育的工作,的確是計划性的產物;不過選擇在民事訴訟法之領域,卻是摻雜了許多己力控制范圍外的歷史偶然與上天眷顧。第一個偶然與眷顧是在大四時踏入駱永家教授的課堂,試圖讓自己拾回在大三所荒廢的民事訴訟法,駱教授的鼓勵除了讓自己學得這門專業知識外,更重要的是拾回自己的信心。第二個偶然與眷顧是為了籌措出國留學的經費,開始在補習班講授強制執行法,學生們的鼓勵讓自己大膽地再接下民事訴訟法的課程。第三個偶然與眷顧是在巴黎的國際民事訴訟法課堂,與恩師Kevin M.Clermont相遇,Clermont教授敏銳的思路與廣闊的視野,讓自己即使面對其嚴厲的態度,也願意吃盡苦頭在其門下為徒。
在回台灣任教后,最常面對的質疑是:美國民事訴訟法的知識,對屬於大陸法系的台灣地區「民事訴訟法」有何益處?此時,自己常常是微笑以對,只有暗自地矢志在發表的作品中,展現出嶄新的思考角度與觀察視野,從而將本論文集名為「民事訴訟理論的新開展」。當然,是否有新開展可言,必須留待讀者之評判。對自己許多不成熟的意見,更盼讀者不吝指教。
留學美國之經歷,最寶貴的收獲並非美國民事訴訟法之學習,而系研究方法論視野的拓展。在博士班課程階段,除了傳統比較法之學習外,Clermont教授精心地為自己招募從事法律實證研究之Eisenberg教授及法律經濟分析及心理分析的Rachlinski教授加入指導委員會,讓自己有機會透過不同的方法進行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如此的經歷,為自己植下一個重要的信念:任何方法論之研究都有其一定的界限。在民事訴訟法的領域內,借由許多前輩豐碩的研究成果累積,已將台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理論,逐步推向超越比較法研究之層次,漸漸形塑出台灣地區「民事訴訟法」之特色。
民事訴訟法學今日之課題,已不再是德國、日本、美國或任何國家的民事訴訟法采取何種規范模式,而系台灣地區「民事訴訟法」應如何響應這塊土地上人民的需要。基於這樣的信念,個人深信台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的未來,在於透過精密設計的理論分析模塊,進行本土的實證研究,針對仍為人詬病的民事司法制度之缺失,診斷其真正的成因,並提出有效的具體改革建議。
這樣的工作,絕非任何人所能己力完成,需要有新血液不斷地持續投入。對目前研究社群人力尚屬單薄的民事訴訟法學,此事尤為重要。筆者不斷地自我期許,希望能為這個重要的工程,貢獻綿薄之力;更希望有更多的法律人能投入此項工作,共同為台灣地區人民打造一個實現公平正義的民事審判機制。
在今日回顧自己過往十年的發展歷程,發現目前在大學擔任法學教育的工作,的確是計划性的產物;不過選擇在民事訴訟法之領域,卻是摻雜了許多己力控制范圍外的歷史偶然與上天眷顧。第一個偶然與眷顧是在大四時踏入駱永家教授的課堂,試圖讓自己拾回在大三所荒廢的民事訴訟法,駱教授的鼓勵除了讓自己學得這門專業知識外,更重要的是拾回自己的信心。第二個偶然與眷顧是為了籌措出國留學的經費,開始在補習班講授強制執行法,學生們的鼓勵讓自己大膽地再接下民事訴訟法的課程。第三個偶然與眷顧是在巴黎的國際民事訴訟法課堂,與恩師Kevin M.Clermont相遇,Clermont教授敏銳的思路與廣闊的視野,讓自己即使面對其嚴厲的態度,也願意吃盡苦頭在其門下為徒。
在回台灣任教后,最常面對的質疑是:美國民事訴訟法的知識,對屬於大陸法系的台灣地區「民事訴訟法」有何益處?此時,自己常常是微笑以對,只有暗自地矢志在發表的作品中,展現出嶄新的思考角度與觀察視野,從而將本論文集名為「民事訴訟理論的新開展」。當然,是否有新開展可言,必須留待讀者之評判。對自己許多不成熟的意見,更盼讀者不吝指教。
留學美國之經歷,最寶貴的收獲並非美國民事訴訟法之學習,而系研究方法論視野的拓展。在博士班課程階段,除了傳統比較法之學習外,Clermont教授精心地為自己招募從事法律實證研究之Eisenberg教授及法律經濟分析及心理分析的Rachlinski教授加入指導委員會,讓自己有機會透過不同的方法進行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如此的經歷,為自己植下一個重要的信念:任何方法論之研究都有其一定的界限。在民事訴訟法的領域內,借由許多前輩豐碩的研究成果累積,已將台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理論,逐步推向超越比較法研究之層次,漸漸形塑出台灣地區「民事訴訟法」之特色。
民事訴訟法學今日之課題,已不再是德國、日本、美國或任何國家的民事訴訟法采取何種規范模式,而系台灣地區「民事訴訟法」應如何響應這塊土地上人民的需要。基於這樣的信念,個人深信台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的未來,在於透過精密設計的理論分析模塊,進行本土的實證研究,針對仍為人詬病的民事司法制度之缺失,診斷其真正的成因,並提出有效的具體改革建議。
這樣的工作,絕非任何人所能己力完成,需要有新血液不斷地持續投入。對目前研究社群人力尚屬單薄的民事訴訟法學,此事尤為重要。筆者不斷地自我期許,希望能為這個重要的工程,貢獻綿薄之力;更希望有更多的法律人能投入此項工作,共同為台灣地區人民打造一個實現公平正義的民事審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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