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欺詐群體訴訟制度研究

證券欺詐群體訴訟制度研究
定價:144
NT $ 125
  • 作者:楊峰
  •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7-12-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00467370
  • ISBN13:9787500467373
  • 裝訂:257頁 / 21 x 15 cm / 普通級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將以比較法、實證分析方法和經濟分析法為基本研究方法,借鑒美國、英國、德國、日本、巴西、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家與地區有關證券侵權民事訴訟的立法、司法經驗及理論研究,以世界各國和地區證券侵權民事訴訟制度的比較研究為「橫線」,以我國證券侵權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為「縱線」,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構建我國證券侵權民事訴訟制度。從理論上來說,該書將填補我國證券欺詐民事訴訟理論的一些空白,在理論上有一定的突破和創新,使我國證券欺詐民事訴訟理論及證券法理論更系統,更嚴密;從實踐上來說,該書對我國的證券立法具有借鑒作用,同時對司法、執法具有一定的參考指導意義。

作者簡介:

楊峰,男,1970年7月生,江西寧都縣人。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學博士,師從王家福教授、梁慧星教授、孫憲忠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後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已出站),導師為趙旭東教授,現為江西財經大學民商法研究所所長,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兼任台灣實踐大學客座副教授、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訪問副教授。自2004年來,在報刊上發表文章23篇,其中核心刊物16篇,權威刊物2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一項,司法部項目一項,省級項目一項、參與省級項目4項,出版專著《證券民事責任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一部,主編《證券法》(中山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參編《物權法》(中山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副主編)等教材3部。
 

目錄

前言
一、國內外研究現狀
二、研究方法、預期目的
三、主要內容和范圍
四、研究意義
第一部分 證券欺詐概述
一、證券欺詐行為的法律性質與特征
二、證券欺詐行為的類型及民事責任的構成
三、證券欺詐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二部分 國外和相關地區群體訴訟制度比較研究
一、美國的集團訴訟制度
二、英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
三、日本的選定當事人制度
四、德國的團體訴訟制度
五、巴西的集合訴訟制度
六、我國台灣地區的群體訴訟制度
七、各國和地區群體訴訟制度比較及借鑒
第三部分 美國證券欺詐集團訴訟制度研究
一、美國的集團訴訟結構及程序
二、美國1993年《證券法》對證券集團訴訟的規定
三、1934年《證券交易法》對證券訴訟的規定
四、美國證券集團訴訟的發展
第四部分 澳大利亞、加拿大證券欺詐群體訴訟制度
一、澳大利亞的證券集團訴訟
二、加拿大證券集團訴訟制度
三、澳大利亞、加拿大群體訴訟之比較
第五部分 我國證券欺詐群體訴訟制度現存問題
一、從兩則案例引人
二、我國的群體訴訟制度——代表人訴訟制度
三、我國證券欺詐民事訴訟制度現存的問題
第六部分 我國證券欺詐民事訴訟中相關問題研究
第七部分 我國證券欺詐群體訴訟制度的完善
參考文獻
後記
 

證券欺詐是指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當事人為了獲得非法利益或減少自身損失,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故意進行虛假記載、隱瞞重大的信息,或者利用掌握的證券信息,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的行為。由於證券欺詐案件受害者人數眾多,損害數額巨大,同時證券案件具有專業性強、案件事實同一性的特點。因此,為了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公平、公正、及時地解決證券糾紛,國外和相關地區對人數眾多的證券欺詐糾紛一般都采取群體訴訟制度。但是各國由於政治體制、司法體制、法律傳統、文化背景和社會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因此,所采用的群體訴訟制度也各不相同。美國采用集團訴訟制度;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既有代表人訴訟制度,也有集團訴訟制度;德國采取團體訴訟制度;日本、法國主要采取選定當事人制度;我國台灣既有選定當事人制度,也有集團訴訟制度。

我國證券侵權行為的泛濫與猖獗,嚴重地擾亂了我國的證券市場秩序,極大地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因此,保護投資者利益顯得非常重要。讓受害的投資者提起證券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一種重要方法。我國的群體訴訟制度是指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它是一種立足於我國國情,借鑒美國、日本等國家的經驗而創設的訴訟制度,同單一訴訟和共同訴訟共同構建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但是由於諸多原因,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還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現為:一是相關規定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在內容上還存在不足;三是還需進一步擴大其功能。因此,目前在我國,采用代表人訴訟制度來審理證券欺詐民事訴訟案件還有一定的困難,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原告可以選擇單獨訴訟或者共同訴訟對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提起訴訟,而不適用人數不確定的群體訴訟制度,我國目前規定的證券欺詐民事訴訟方式只能是權宜之計,從長遠看,存在極大的弊端。因此,完善我國證券欺詐民事訴訟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本書作者楊峰於2000年9月考入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師從王家福教授攻讀民商法學博士學位,2003年6月畢業並獲得博士學位;2004年11月,作為中國政法大學首批博士后進入流動站,在我的指導下從事博士后研究,並於2007年7月順利出站。本書是在其博士后課題《證券欺詐群體訴訟制度研究》基礎上修改而成的,該課題同時獲得了2004年度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的立項。

本書主要采用比較分析和實證分析研究方法,系統研究了證券欺詐群體訴訟制度,為國內第一部深入研究證券欺詐群體訴訟制度的專著。本書比較分析了美國、英國、德國、日本、巴西、澳大利亞、加拿大、我國台灣地區等國家及地區的群體訴訟制度,剖析了我國群體訴訟制度——代表人訴訟制度現存的缺點;闡述了證券欺詐群體訴訟制度的功能和價值定位,分析建立證券欺詐群體訴訟制度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以及前提條件;在借鑒有關國家和地區證券欺詐民事訴訟的立法、司法經驗及理論研究基礎之上,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國證券欺詐群體訴訟制度的思路。

本書引證資料豐富、翔實、新穎,在一些方面見解獨到,頗具新意,對我國證券欺詐群體訴訟制度的立法、司法具有較大的理論參考價值。當然,本書還存在一些不足,例如有些地方的論證尚不夠深入和全面,有待於作者以后進行完善。

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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