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元代社會史研究名著,分5章詳細論述了元代社會階級、階層、種族等級結構及其演變情況。著者注重從經濟關系著眼,探求封建主義在元代繼承演變的軌跡,取材廣泛,內容豐富,考證嚴謹,其所討論的中心雖為社會階級制度,但範圍所及,卻廣涉當時的政治、法律、賦稅、宗教、習俗等社會生活的一般狀況。本書面世後,廣受學界稱譽。《劍橋中國遼夏金元史》稱“蒙思明的里程碑式的著作可以被視為近半個世紀來最重要的元代社會史佳作”。
本書共收錄了:元前社會原有之階級、元代法寶之種族四級制、兩種階級系統之沖突及其混日趨混合而後元社會階級之實況、元代階級制度之崩潰、引用及參考書目、附錄、燕京大學1938年版提要、燕京大學1938年版自序、中國古代史(元史)講義、整理後記(蒙默)。
目錄
自序
一 元前社會原有之階級
(一)宋之階級以經濟為骨干
(二)金之階級除經濟外復有種族問題
(三)元入中士時金宋之經濟階級大部皆末被破壞
二 元代法定之種族四級制
(一)蒙古色目漢人南人之區分
(二)四級等差待遇之法律與事實
(三)種族階級似以永保蒙古人之優越地位為目的
三 兩種階級系統之沖突及其混合
(一)種族與經濟兩階級制度之並存及其矛盾
(二)經濟勢力潛移種族階級之進行及其極限
(三)兩種階級系統日趨混合之傾向
四 日趨混合而後元代社會階級之實況
(一)貴族官僚僧侶地主富商聯合組成之上層階級
(二)擁有最多人數分為各種戶計之中間階級
(三)由奴隸與佃戶中分南北所組成之下層階級
五 元代階級制度之崩潰
(一)元末革命運動之性
(二)種族仇視之復燃與蒙古政權之崩潰
(三)革命目標之轉移與經濟階級之存留
引用及參考書目
附錄
燕京大學1938年版提要
燕京大學1938年版自序
中國古代史(元史)講義
前言
第一章 元朝的建立和元代的階級關系
第二章 元代封建統治階級對廣大勞動人民的剝削和壓迫
第三章 元代各族勞動人民在生產斗爭和階級斗爭中所進行的戰斗和所取得的成果
整理後記(蒙默)
一 元前社會原有之階級
(一)宋之階級以經濟為骨干
(二)金之階級除經濟外復有種族問題
(三)元入中士時金宋之經濟階級大部皆末被破壞
二 元代法定之種族四級制
(一)蒙古色目漢人南人之區分
(二)四級等差待遇之法律與事實
(三)種族階級似以永保蒙古人之優越地位為目的
三 兩種階級系統之沖突及其混合
(一)種族與經濟兩階級制度之並存及其矛盾
(二)經濟勢力潛移種族階級之進行及其極限
(三)兩種階級系統日趨混合之傾向
四 日趨混合而後元代社會階級之實況
(一)貴族官僚僧侶地主富商聯合組成之上層階級
(二)擁有最多人數分為各種戶計之中間階級
(三)由奴隸與佃戶中分南北所組成之下層階級
五 元代階級制度之崩潰
(一)元末革命運動之性
(二)種族仇視之復燃與蒙古政權之崩潰
(三)革命目標之轉移與經濟階級之存留
引用及參考書目
附錄
燕京大學1938年版提要
燕京大學1938年版自序
中國古代史(元史)講義
前言
第一章 元朝的建立和元代的階級關系
第二章 元代封建統治階級對廣大勞動人民的剝削和壓迫
第三章 元代各族勞動人民在生產斗爭和階級斗爭中所進行的戰斗和所取得的成果
整理後記(蒙默)
序
這是我二十五年前寫的一個小冊子。從那時以後,由于種種原因,沒有繼續進行這方面的研究工作;對這一研究範圍的業務,目前是已經荒疏了。最近受中華書局編輯部同志們的鼓勵,要我把它重印。本想認真加以修改之後以求正于今日學術界。但初一著手,就感到困難很大。因為舊作不僅有觀點上的缺點和錯誤,也有取材上的缺點和錯誤;修改起來,實在改不勝改。修改所需的工作量,可能比重新寫作所需的工作量還要大。而且局部修改之後,可能本身就不協調,形成一個既不是舊作也不是新著的體系混亂、觀點矛盾的東西。因此就放棄了徹底修改的想法。要重新改寫嗎?這就必然給我提出一項新的要求︰那就是重新閱讀大量的元史資料,而不能停留在過去掌握的資料和過去對這些資料的理解的水平上。因為過去閱讀和搜集資料時,是用當時的觀點和方法來分析史實和選擇資料的︰一定對不少史實的分析,還停留在表面現象上而沒有挖掘出它的本質;一定對不少的重要史料,由于受當時觀點的限制而沒有發現、沒有搜集。這都須要在重讀過程中加以糾正和補充。而且既要重寫,也不願局限于過去研討的範圍之內,而企圖擴大領域,對整個元代的歷史加以比較全面的分析研究。這就非用幾年的工夫不能完成。這是我盼望在今後幾年內來做的工作,一下不能成為事實。因此征得中華書局編輯部同志們的同意,只將舊作中某些十分錯誤和不確切的詞句加以刪削和改正,基本上保留了舊作的形式和內容,為讀者提供一點參考資料。這是我深深感到不自安的。
在這短短的修改過程中,感到舊作把許多最基本的觀點和方法都沒有弄清楚。但要加以改正,又會打亂原來的組織和體系。因此借這個機會把其中幾個主要的錯誤之點提出,作一點簡單的自我批判。至于取材不精確、分析不全面等類的缺點和錯誤,由于分量多而性質也屬于次要,就不擬在這里一一提及。
首先,舊作對“階級”一詞沒有科學地理解。把元代法定的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級的等級區分,也概稱之為階級。雖曾制造“種族階級”“經濟階級”兩詞以示區別,但總是把不同性質的東西混為一談。在這個基礎上進行的對比和分析,就不可能做到精確和深刻。雖然結論基本上可以認可,但那是由于客觀史實不容更易,而不是由于科學地分析所得出的結論。
其次,舊作把元代的階級區分為三級,這是完全錯誤的。階級關系表現為壓迫與被壓迫、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基礎則建立在生產資料所有制上面。在封建社會則具體決定于土地的佔有關系。元代的壓迫和剝削階級,是佔有土地而不從事勞動的宗室貴戚、高級官吏、僧俗地主;而被壓迫被剝削的階級,則是廣大的無地或少地的勞動人民,其中包括軍、站、民、匠等各色戶計和帶有更強大的人身依附關系的佃戶和奴隸。雖然封建社會的階級關系是比較復雜的,不像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那樣的單純。特別是在元代的諸色戶計里面,確有一部分人,既是被壓迫者,同時又壓迫另一部分人;既是被剝削者,同時又剝削另一部分人。這是發展變化過程當中常有的現象,我們不應該否定這個事實。但應該分清他們在兩種地位當中的主從,以確定他們的階級地位。決不能把這一部分人另劃成一級而列在兩個對立階級之間。也不應把佃戶、奴隸與諸色戶計截然劃分而在被壓迫、被剝削的階級中又分為兩級。這樣做就容易混淆階級關系,而不易抓住階級矛盾與階級斗爭的核心。
第三,舊作在對元代諸色戶計情況的分析上,受了元代劃分諸色戶計的表面現象的束縛,作了煩瑣的各別描述,沒有從實質上加以系統的區分。如果按照他們所從事的生產的性質和他們在生產關系中所處的地位來劃分,則元代廣大的勞動人民,基本上只能分為兩類︰即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或農奴,和從事手工業生產的官局工匠或工奴。如佔元代人口多數的民戶,他們按規定種田納地稅、買賣納商稅,並承擔一切雜泛差役。他們都是農業勞動者,是很清楚的。其次,如軍戶、站戶,按規定都是種田四頃以內免輸地稅,不當雜泛差役。他們是以供軍役或站役的形式充當差役,是以白備鞍馬器仗或供應交通工具及使臣人畜食宿的形式交納四頃以內耕地的地稅的。他們基本上還是農業勞動者,只是力役的形式是固定的、世襲的,不同于一般民戶而已。此外如依賦稅所納實物定名的葡萄戶、糯米戶、姜戶等,和依所納賦稅的用途定名的養老戶、脂粉戶、醫戶等,實質上也都是農業勞動者。至于由中央政府或皇親國戚設置的諸色人匠總管府管轄下的諸色匠戶,他們或制造武器,或生產剝削階級的消費品和奢侈品。因為他們是以全部時間從事手工業生產,產品又全部歸于工局所屬的主人;按規定他們不但不納賦稅,不當差役;而且因為他們沒有獨立的生產和收入,還由官給衣食或官支口糧。他們都是沒有或少有生產資料的手工業生產者是很清楚的。此外,如鹽戶、淘金戶、銀冶戶、爐冶戶以及鷹坊、采珠等戶,也都不納賦稅、不當差役,而由官給工本、官支口糧,也顯然都是手工業勞動者。其他戶計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歸入上述兩類之中。雖然這兩類之間也不是截然劃分的︰如民戶中有不少兼營手工業的,而匠戶也有種田一頃之內不納租稅的規定。但這決不妨礙兩類劃分的科學性;因為他們都有為主的一面。以此來衡量舊作,就顯得舊作煩瑣、零碎,停留在事物的表面現象上了。
第四,舊作對元代某些矛盾和變化的現象,只作了歷史的分析,沒有深入到階級的分析。如元代對漢人、南人私有馬匹、弓矢的禁令,是始終一貫嚴格的。到元末更嚴。不僅悉括漢人、南人馬匹及弓矢,甚至聚眾祈神、劃棹龍船、立集買賣等聚集人眾的活動都在禁止之列。而另一方面對漢人、南人人仕途徑的限制,則是元初稍寬,而元末則更寬。不僅略增科目入選的名額,而且開納粟補官的途徑,廢南人不入省、台、院為長官的舊例。對這種矛盾和變化,舊作只從客觀情況的變化上進行分析,認為這是元代統治集團當元末人民大起義風起雲涌的時候所采取的一面鎮壓一面收買的手段,卻沒有看出這種措施的階級實質。因為真正能以武裝力量反抗元代統治的是廣大勞動人民,而能側身于仕宦之林的只限于地主階級;則元代統治集團的策略,是對勞動人民一貫高壓,而對地主階級則盡力拉攏。必須透過階級分析,才能揭露這些矛盾和變化現象的階級實質,才能排除這些措施在現象上的矛盾,抓住它在實質上的統一。這也是舊作所未能作到或未能完全作到的。
上述這些缺點和錯誤,用今天學術界的水平來衡量,都是屬于常識性的,不是爭論性的問題。既因為徹底修改,會打亂舊作的結構和體系;也因為這些缺點和錯誤,在今天的理論水平之下,不至于產生流毒;故基本未作修改,只在這里簡單地加以批判。
……
在這短短的修改過程中,感到舊作把許多最基本的觀點和方法都沒有弄清楚。但要加以改正,又會打亂原來的組織和體系。因此借這個機會把其中幾個主要的錯誤之點提出,作一點簡單的自我批判。至于取材不精確、分析不全面等類的缺點和錯誤,由于分量多而性質也屬于次要,就不擬在這里一一提及。
首先,舊作對“階級”一詞沒有科學地理解。把元代法定的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級的等級區分,也概稱之為階級。雖曾制造“種族階級”“經濟階級”兩詞以示區別,但總是把不同性質的東西混為一談。在這個基礎上進行的對比和分析,就不可能做到精確和深刻。雖然結論基本上可以認可,但那是由于客觀史實不容更易,而不是由于科學地分析所得出的結論。
其次,舊作把元代的階級區分為三級,這是完全錯誤的。階級關系表現為壓迫與被壓迫、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基礎則建立在生產資料所有制上面。在封建社會則具體決定于土地的佔有關系。元代的壓迫和剝削階級,是佔有土地而不從事勞動的宗室貴戚、高級官吏、僧俗地主;而被壓迫被剝削的階級,則是廣大的無地或少地的勞動人民,其中包括軍、站、民、匠等各色戶計和帶有更強大的人身依附關系的佃戶和奴隸。雖然封建社會的階級關系是比較復雜的,不像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那樣的單純。特別是在元代的諸色戶計里面,確有一部分人,既是被壓迫者,同時又壓迫另一部分人;既是被剝削者,同時又剝削另一部分人。這是發展變化過程當中常有的現象,我們不應該否定這個事實。但應該分清他們在兩種地位當中的主從,以確定他們的階級地位。決不能把這一部分人另劃成一級而列在兩個對立階級之間。也不應把佃戶、奴隸與諸色戶計截然劃分而在被壓迫、被剝削的階級中又分為兩級。這樣做就容易混淆階級關系,而不易抓住階級矛盾與階級斗爭的核心。
第三,舊作在對元代諸色戶計情況的分析上,受了元代劃分諸色戶計的表面現象的束縛,作了煩瑣的各別描述,沒有從實質上加以系統的區分。如果按照他們所從事的生產的性質和他們在生產關系中所處的地位來劃分,則元代廣大的勞動人民,基本上只能分為兩類︰即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或農奴,和從事手工業生產的官局工匠或工奴。如佔元代人口多數的民戶,他們按規定種田納地稅、買賣納商稅,並承擔一切雜泛差役。他們都是農業勞動者,是很清楚的。其次,如軍戶、站戶,按規定都是種田四頃以內免輸地稅,不當雜泛差役。他們是以供軍役或站役的形式充當差役,是以白備鞍馬器仗或供應交通工具及使臣人畜食宿的形式交納四頃以內耕地的地稅的。他們基本上還是農業勞動者,只是力役的形式是固定的、世襲的,不同于一般民戶而已。此外如依賦稅所納實物定名的葡萄戶、糯米戶、姜戶等,和依所納賦稅的用途定名的養老戶、脂粉戶、醫戶等,實質上也都是農業勞動者。至于由中央政府或皇親國戚設置的諸色人匠總管府管轄下的諸色匠戶,他們或制造武器,或生產剝削階級的消費品和奢侈品。因為他們是以全部時間從事手工業生產,產品又全部歸于工局所屬的主人;按規定他們不但不納賦稅,不當差役;而且因為他們沒有獨立的生產和收入,還由官給衣食或官支口糧。他們都是沒有或少有生產資料的手工業生產者是很清楚的。此外,如鹽戶、淘金戶、銀冶戶、爐冶戶以及鷹坊、采珠等戶,也都不納賦稅、不當差役,而由官給工本、官支口糧,也顯然都是手工業勞動者。其他戶計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歸入上述兩類之中。雖然這兩類之間也不是截然劃分的︰如民戶中有不少兼營手工業的,而匠戶也有種田一頃之內不納租稅的規定。但這決不妨礙兩類劃分的科學性;因為他們都有為主的一面。以此來衡量舊作,就顯得舊作煩瑣、零碎,停留在事物的表面現象上了。
第四,舊作對元代某些矛盾和變化的現象,只作了歷史的分析,沒有深入到階級的分析。如元代對漢人、南人私有馬匹、弓矢的禁令,是始終一貫嚴格的。到元末更嚴。不僅悉括漢人、南人馬匹及弓矢,甚至聚眾祈神、劃棹龍船、立集買賣等聚集人眾的活動都在禁止之列。而另一方面對漢人、南人人仕途徑的限制,則是元初稍寬,而元末則更寬。不僅略增科目入選的名額,而且開納粟補官的途徑,廢南人不入省、台、院為長官的舊例。對這種矛盾和變化,舊作只從客觀情況的變化上進行分析,認為這是元代統治集團當元末人民大起義風起雲涌的時候所采取的一面鎮壓一面收買的手段,卻沒有看出這種措施的階級實質。因為真正能以武裝力量反抗元代統治的是廣大勞動人民,而能側身于仕宦之林的只限于地主階級;則元代統治集團的策略,是對勞動人民一貫高壓,而對地主階級則盡力拉攏。必須透過階級分析,才能揭露這些矛盾和變化現象的階級實質,才能排除這些措施在現象上的矛盾,抓住它在實質上的統一。這也是舊作所未能作到或未能完全作到的。
上述這些缺點和錯誤,用今天學術界的水平來衡量,都是屬于常識性的,不是爭論性的問題。既因為徹底修改,會打亂舊作的結構和體系;也因為這些缺點和錯誤,在今天的理論水平之下,不至于產生流毒;故基本未作修改,只在這里簡單地加以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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