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有以下特點:首先,它有大量的援引、腳注、有關民事訴訟的論文以及許多著名判例都是閱讀、研究不可或缺或非常有用的法律資源。從該書本文的內容來看,比耶魯大學著名民事訴訟法教授James Hazard 1985年著的《民事訴訟法》多兩章,約30萬字。正如本書作者在序文中所說:「第三版的目的是使這一卷本包括重大變動和發展的內容都能跟上形勢,確定內容豐富、翔實」。

其次,書內有附錄《西方法律出版公司民事訴訟法檢索》,共有八章,導言除外。告訴讀者Westlaw有關民訴的聯邦和州的規則、法令、法規、判例法、判例和論著、評論等等數據庫以及多種檢索方法。只要我們有Westlaw聯網關系,就可隨時檢索你需要的詳細資料。同時還讓你可把握新的動態,給你提供新的數據庫,僅用你的指端就可擁有法律文獻檢索資源,這是本書的一大特色。
 

目錄

譯者前言
原書序
第一章 引言
1.1 民事訴訟程序定義
1.2 法院制度概述
第二章 訴訟標的管轄與地域管轄
2.1 概述
A. 聯邦訴訟標的管轄權
2.2 聯邦法院的性質
2.3 聯邦問題管轄權
2.4 聯邦問題管轄權--起訴理由充分規則
2.5 異籍管轄權--概說
2.6 異籍管轄權--異籍要求的適用
2.7 異籍管轄權--異籍的產生和消除辦法
2.8 爭議金額要求
2.9 爭議金額要求--追加訴訟請求和當事人的後果
2.10 以美國為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與海事、商事案件
2.11 移送管轄
2.12 補充管轄--歷史
2.13 補充管轄--訴訟請求的合並
2.14 補充管轄--當事人的合並
B. 地域管轄
2.15 地域管轄的要求
2.16 屬地訴訟和追身訴訟
2.17 不便審理的法院和移送管轄
第三章 對人管轄
3.1概述
A. 管轄權原理的歷史發展
1. 傳統的管轄基礎
3.2 管轄分類
2. 人身在場原則
3.3 彭諾耶訴內夫 (Pennoyerv.Ne#)
3. 對人管轄:人身在場規則的例外
3.4 在場標准:一些問題和限制
3.5 基於同意的管轄 合意管轄
3.6 基於住所地和居住地的管轄
3.7 基於公司在場和 ”經皆 為基礎的管轄
4. 對財產的管轄
3.8 對物和准對物管轄:傳統理論
3.9 傳統理論存在的問題:壓力下的准對物管轄
B.當代管轄的觀念:對人管轄
1. 憲法的要求
3.10 國際鞋業案基本規則:最低聯系、公平對待和實體正義要求
3.11 基本標准的完善:有目的的行為和可預見性之要求
2. 制定法上的要求
3.12 長臂法的增加和使用
3.13 長臂法的特別適用
C. 當代管轄觀念:對物和准對物管轄
3.14 國際鞋業案的成功:統一的管轄標准
3.15 國際鞋業案規則在對物與准對物管轄中的適用
3.16 財產扣押:條件和定義
D. 「謝弗訴海特納案」對「彭諾耶案」判決推理的影響
3.17 同意、住所地和短暫停留理論的現實意義
E. 訴訟的服從
3.18 適用法律的淵源
F. 通知與受聽審的機會
1. 正當程序要求
3.19 合理通知的條件
3.20 作為通知方式的訴訟書狀送達
3.21 通知的時間和受聽審的機會
2. 訴訟書狀送達的要求和限制
3.22 訴訟書狀送達的規范與充分
3.23 不允許使用訴訟書狀送達
3.24 免於送達的訴訟書狀
G. 管轄異議
3.25 管轄異議--引言
3.26 提出管轄異議的方法
3.27 准對物訴訟中的有限到庭
3.28 保護被告免受惡意訴訟
第四章 確定可適用的法律
A. 聯邦法院
4.1 《判決依據法》和斯威夫特訴泰森案 (SwiftV.TySOn)
4.2 伊利鐵路公司訴湯普金斯案
4.3 伊利原則的演變
4.4 伊利原則和聯邦規則
4.5 決定適用哪一州的法律
4.6 決定州法的內容
4.7 聯邦普通法
B. 州法院
4.8 州法院中的聯邦法
第五章 現代訴辯
第六章 當事人的合並與請求的合並
第七章 披露 (或調整取證)程序
第八章 審前會議
第九章 未經庭審的裁判
第十章 庭審程序
第十一章 陪審團審判
第十二章 裁決與判決
第十三章 上訴
第十四章 先例判決
第十五章 判決的擔保與執行
第十六章 特殊程序:集團訴訟、派生訴訟以及確定競合權利訴訟
附錄
索引
 

就這本法律課本壽命而言,在有些情況下6年應算是長的。1993年我們這本基礎教材正式出版以來在懂事訴訟法領域已有不少重大變動和發展。第三版的目的是使這一卷本包括這些變動都能跟上形勢。同時,還要保持在前兩版所使用過的基本框架。我們已經收到來自前兩版的廣泛范圍用戶的評論,認為我們過去采取的方法是成功的。

作為約有60年的判例,其中首先提出的是許多重大訴訟程序的變動,而且有時在聯邦法院體系內這是獨有的。1993年《聯邦懂事訴訟規則》的更改已經證明並得到較充分的評價,特別在審前調查取證的領域和執行合乎道德上的要求方面有些已引起了不滿,其中那些更改實際上已產生影響,而且新的規則草案最近業已公開。另外已提出有關聯邦集團訴訟和其他的復雜懂事訴訟形式等重要問題,聯邦最高法院就涉及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和法官與陪審團的關系已經作出幾個重要決定。對這些問題我們已作了深入細致探討。然而,最重要的是應該承認我們的目的一定要去鑒別和討論州和聯邦懂事訴訟法的一些重要的問題,而不能僅僅因為各個體系都未回答相同方面的問題就被嚇倒而不去解決這些重要問題。

在州和聯邦司法體制之間的復雜的相互關系上我們竭力以相關聯的和系統的方式給予充分關注。我們的探討在時間上是連貫的,以主張司法審判權但又回避它為起點、繼而通過擬具一些必然涉訴的問題向前發展、訴訟當事人的合並、和審理准備、以及繼續了解判決:這些判決的約束力、執行、以及這些判決的上訴復審。

最後一章是按年代順序之外的微小差別。我們這個時代的一個基本挑戰是司法體制如何妥善處理日益增長的復雜且有多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的案件負擔,而這些正威脅著我們現今的訴訟程序機制臨於崩潰。人們還必須承認這種機制的目的在於解決較簡單的爭議,而這個問題一直貫穿訴訟的始終。因此,我們已決定在各章內集中所有的特點,而不是將其分布並貫穿全部課本。這會完全冒著對其失去視野的風險,或者,至少削弱其重要性。

我們的目的是為法律專業大學生、律師、法官、以及需要了解有關懂事訴訟法的各類研究人員提供一項重要資源。因而,這部課本可能遠比任何法學院《民事訴訟法》教程更為全面。結果,我們在法學院課程中包含了沒有探討過的或只是作為邊緣對待的許多重大論題。因此,我們已集中注意到廣泛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囊括的一些論題和爭議,這些是否是象征性地已被包括到法學院而且這些是否來源於州或聯邦。我們也注意到這方面的歷史,並盡力將政策與已執行的訴訟程序實際相結合以導致它們超時地發展。

當然,我們並不要求將每一已引進或將來可能引起訴訟程序上的問題進行認別,也不會對討論每一問題作出回答。但是我們試圖認別重要的爭點並給予讀者足夠的知情資料,讓他們了解什麽問題是處於危急之中以及為什麽。在許多情況下該課本只是個起點,需要深入一步了解的讀者可以獲得適用其他更為詳細的資料出版,從中可以再追索調查。我們要求對於西方集團的多卷本專題論文—《聯邦實務和訴訟程序》以及貫穿該書卷本的許多實例給予特別注意。由查爾斯·A·賴特(Charles A.Wright)與本書的兩位作者—阿瑟·R·米勒(Arthur R.Miller)和瑪麗·凱·凱恩(Mary Kay Kane),以及,艾德華H·庫柏(Edward H.Cooper)、肯尼思·W·格雷厄姆(Kenneth W.Graham)、米歇爾·H·格雷哈姆(Micheal H.Gramham)和維克多·戈爾德(Victor Gold)等合作寫成的這部著作。為了簡明的原因,貫穿該書的援引均省略其完整標題,而只參閱其特有卷號、提及的該書作者、涉及刑事、民事、管轄權或證據的專題論文的單元以及在該卷本內的特定章節。

最後,當然並非不重要。我們對於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大學生學術研究助理喬舒亞·E·加德納(Joshua E.Gardner)和哈斯丁法律學院的麗貝卡·福克斯(Rebecca Fewkes)提供的幫助表示衷心感謝。沒有他們的幫助,要完成復審和使覆蓋全部課文中廣泛范圍資料和科目能適應當前形勢的任務實際上是不可能的。此外,還要感謝喬·安妮·弗蘭德泰爾(Jo Anne Friedenthal)。他的鼓勵和支持在本卷本的著作過程中始終充滿著活力。

傑克·H·弗蘭德泰爾
瑪麗·凱·凱恩
阿瑟·R·米勒
1999年5月
網路書店 類別 折扣 價格
  1. 新書
    87
    $355